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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研究的再审视

    时间:2021-01-27 09:30:2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层次分析方法就是将导致某一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层。将层次分析方法应用到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研究中,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可分为结构、体制机制和个人三个层次。通过比较三个不同层次上变量的重要性,结构层次上的变量最为根本和重要,体制机制层次上的变量次之,个人层次上的变量可视为常数。加强对结构和体制机制层次上的变量的研究,有助于深入探究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层次分析方法;结构层次;体制机制;个人

    中图分类号:D52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3)02-0091-05

    当前,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频发。党和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关注度日益提高,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其防范以及相关研究成为“显学”。在这些关注中,公众和学界关注的焦点是群体性事件为什么发生?也就是说,哪些原因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没有规律可循?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机制是什么?等等。只有探明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以及发生的因果机制,才能对症下药地找到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良策。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学界对群体性事件发生及其防范的研究远不能令人满意,或者说,这种研究还处于一种较低水平的状态,或处于一种非科学研究的状态。本文试图将层次分析方法引入和应用到群体性事件发生及其防范的研究之中,重新审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其因果机制,以期推动研究的不断深入。

    一、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研究的现状与反思

    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的研究涉及的学科较多,至少牵涉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领域,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的研究,探寻的是哪些原因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这里,从科学研究的方法上来说,群体性事件是因变量(结果),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是自变量(原因),找出导致因变量发生的自变量只是研究中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探寻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因果机制。找出这些原因以及探明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因果机制,是提出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对策的前提。只要消除这些自变量的存在或阻断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发生的因果链条,群体性事件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进行防范甚至根除。

    目前学术界关于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的研究很多,这些研究从不同的学科领域(甚至是多学科领域或学科交叉领域)、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机制进行了探讨,进而提出了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对策。这些研究得出的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可谓五花八门,林林总总,似乎任何一个原因都能对群体性事件作出解释,比如,在有的学者研究中,高温季节也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条件之一[1]。其中也不乏一些精品力作,但是,这些研究的一个共同的缺陷是,没有将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层,也就是说,没有在特定的层次上探寻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由于分析的层次定位不清,探寻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也较为混乱,出现了一个原因位于某一个层次上,另一个原因又出现在另一个层次上,或者一个原因与多个层次相关,因此,提出的防范对策也是东一榔头西一棒子。比如,有学者在分析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之后,提出的对策之一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我们有效预防和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指导思想”[2]。诚然,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践行科学发展观十分必要,但是,党员和领导干部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与有效地防范群体性事件之间的因果关联度不大,作者在进行因果关系推理时,因果链条之间的距离太远,因而提出的对策大而化之,较为空泛。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些五花八门、林林总总的原因中,哪些原因相对于其它原因来说,显得更为重要或根本?或者说,只要是消除这些显得较为重要的原因或者阻断这些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因果链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机率就较小。为此,笔者引入层次分析方法,试图在解决以上这些问题方面作一些尝试。

    二、层次分析方法的引入及其必要性

    层次分析方法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和成熟的应用,如,小约瑟夫·奈对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起源的研究中,就分别从国际体系、国家层次和领导人的个性三个层次探寻第一次世界大战发生的原因[3]104-112。又如,肯尼思·华尔兹构建了国际体系层次上的国际政治理论,对发生在国际体系上的国际事件做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释,舍弃了以往通过研究个人、国家官僚及官僚机构来解释国际政治结果的做法[4]97-104。尽管在国际政治中层次分析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较为成熟,但在中国政治的研究中较少提及,更谈不上成熟地应用了。鉴于国内学术界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的研究方面存在的缺陷,笔者试图将层次分析方法引入和应用到群体性事件研究中。

    所谓层次分析方法,就是将导致某一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层。比如,在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发生的原因进行研究时,如何着手进行研究呢?如果采用层次分析方法来进行研究,那么,第一次世界大战既有国际体系层次上的原因,也有国家内部层次上的原因,还有领导人个人层次上的原因。层次分析方法的最大优点就是将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层,使这些原因更加明晰,在此基础上,比较哪些原因更为根本或重要。以伯罗奔尼撒战争为例,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一书中“叙述完发生在埃皮达努斯和科西拉等地的一系列事件之后,他告诉读者说,这些都不是战争的真正原因。正是雅典力量的增长及其引起的斯巴达的恐惧,使得战争不可避免。”[3]22从伯罗奔尼撒战争原因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尽管导致伯罗奔尼撒战争的原因纷繁复杂,头绪甚多,但是在约瑟夫·奈看来,最重要却是国际体系上的原因,即雅典和斯巴达力量对比发生变化而导致的。这一点得到国际关系学者的一致认同。

    层次分析方法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假设某一事件与多个层次上的原因有关,我们可以列出以下回归方程:

    Y=a+b1x1+b2x2+b3x3+b4x4+……+bnxn(1)

    在公式(1)中,Y用来表示某一事件,x1、x2、x3、x4、……、xn分别用来表示第一、二、三、四、……、N层次上的变量,b1、b2、b3、b4、……、bn为相应层次变量的回归系数,a为常数[5]。

    以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为例来对公式(1)进行解释。这里,某一群体性事件Y是因变量(结果),我们要发现导致这一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x是自变量。这个公式说明了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很多,研究者关注的是多个层次上的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发生产生了影响。公式(1)还可以无限扩展下去,因为,群体性事件发生在某一个层次上不止一个自变量在发生作用,有多个自变量在同时发生作用。这是一种情况。

    还有一种情况是,研究者视其它层次上的变量为常量(或者说控制其它层次上的变量),而只关注某一层次上的自变量对因变量产生的影响,那么公式(1)就变为:

    Y=a+b1x1(2)

    公式(2)表明研究者只对某一层次上的变量感兴趣或予以重点关注,而对其它层次上的变量要么视为常量,要么予以忽略不计。

    公式(1)的研究思路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了详尽的解释,考虑到了各个层次上的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公式(2)的研究只重点关注某一层次上的因素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影响。这两种研究各有优劣,第一种研究较为全面,但面面俱到,反而造成了研究不够深入;第二种研究较为深入透彻,重点关注一个层次上的变量而忽略了其它层次上的变量。

    从真正科学的意义上来说,第二种研究更加有利于理论的构建。因为“理论需要对无穷的现象进行分离、提取、归并和理想化,从而找出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构造出理想的模型,以回答结果是在什么条件下产生的,不断反复出现的行为的原因是什么之类的问题。”[4]4。第一种研究方法尽管罗列的层次和相关层次上的变量越来越多,建立的联系越来越广泛,但是我们最终会发现这种研究并没有解释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或者说,没有发现群体性事件发生最为重要的原因,因为“一个面面俱到的描述,解释力最低”[6]。

    如果能够获得公式(1)中自变量和因变量的数据,我们就可以利用统计学的知识来确定哪些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贡献最大,其方法是比较自变量的标准回归系数。遗憾的是,由于中国政治学研究方法的落后以及相关数据库的缺失,导致利用相关的数据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回归分析还为时尚早。尽管如此,我们也可以利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沿着层次分析方法的思路,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深入的研究。

    三、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的分层

    就笔者有限的阅读经历和思考,可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大致分为三层,即结构层次、体制机制层次和个人层次。所谓结构层次,是指宏观层面上的国家与社会的结构。一般而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有四种组合模式,即强国家—强社会、强国家—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弱国家—弱社会。就目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现状来看,中国属于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赵鼎新认为,“一个国家的整个集体性抗争方式的发展,以及一个国家中某一具体的集体性抗争事件的动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社会关系以及以此关系为基础的国家对集体抗争性事件的制度化能力”[7]304。目前中国正在由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向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转型,但是这种转型显得异常艰难和缓慢。正是由于中国处于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之下,导致政府没有集中精力做好应该做的事情,与此同时,承担了本不应由政府来做或政府做不好的事情,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政治参与、社会管理方面的职能和作用[8]120-121。强国家弱社会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最重要的根源。从总体上来说,学界关于在结构层次上对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的研究显得尤为欠缺。

    体制机制层次指的是在中观层面的利益协调机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尽管来的快去的也快,但并非空穴来风。一般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一种非理性的激烈的利益诉求的表现形式。马克思说:“人们所奋斗争取的一切,都同他的利益有关。”[9]在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如吉林通钢事件、河南林钢事件)中,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参与者是利益直接受损者,在非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如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中,事件的主要参与者为利益受到侵害的人员及其家属以及围观人员中的借机发泄者。他们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之中,主要是要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实现他们的利益。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正是利益协调机制缺失的产物。利益协调机制包括利益的实现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利益整合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10]。在我国目前利益分化日益明显,利益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建立健全公平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由农村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安置、土地纠纷、企业改制改革、农民工讨薪、环境污染等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现频发的态势。群体性事件是利益受损者(包括利益直接受损者和非直接利益受损者)在利益表达、利益实现和利益补偿方面显得孤立无助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如果建立健全了公平高效的利益协调机制,换言之,相关利益受损者拥有制度化的利益诉求和实现的渠道,他们就不会采用这种极端的、破坏力极大的群体性事件的形式来实现他们的利益诉求。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群体性事件是弱势群体在表达渠道阻滞、表达平台缺失,表达内容片面、表达意识淡漠等方面的障碍,从而导致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受阻,导致以一种极端形式的制度外的利益表达方式出现而发生的[11]。

    个人层次是指群体性事件中的当事者或主要参与者。在非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中,个人指的是利益受害者及其家属和其后承担“挑头”角色的主要参与者。在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中,个人主要是指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这些参与者是利益受损者。在非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中,除了直接受损者之外,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还包括那些泄愤者。这些泄愤者的一个典型社会特征是,他们处于社会的底层,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远离权力和财富中心,他们对于现行的利益分配体制机制和社会不公现象心存怨恨和不满,但是,他们在平时却无法找到合适的发泄渠道和途径,一旦遇到人员聚集的场合和情景,他们就“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而借机发泄他们心存已久的愤懑和不满。

    在近10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尽管直接利益诉求型的群体性事件的数目较多,但非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即社会泄愤事件的危害性更大。2008年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和湖北石首事件都是标本式的社会泄愤事件,造成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影响深远。于建嵘对社会泄愤事件的研究以及从群体心理、个体心理以及社会心理学上对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的研究都可归为此种层次上的研究。

    四、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的再思考

    以上是笔者对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的分析层次进行的初步思考。总体而言,尽管研究者在研究中并没有言明在哪个层次上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研究,但是实际上他们大多是在一个单一的层次或多个层次上进行研究。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学者的研究层次不清,逻辑混乱,因此提出防范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如同无矢之的,没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笔者在此引入层次分析的意义何在呢?一方面是通过层次分析方法的引入,使得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研究更加深入,比如,在某一层次上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如上所述,层次选择的问题与研究者的兴趣相关,这是研究者个人的选择偏好所致。另一方面,为了使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更具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研究者应当思考究竟哪一个层次上的原因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最为根本的原因或最为重要的原因。又如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比较自变量的标准回归系数来确定不同的自变量的重要程度。但由于数据的缺乏,目前我们尚不能用回归的方法来确定,只能通过逻辑推理的方法来获得。

    笔者认为,在结构层次上的原因最为重要,它决定了体制机制层次和个人层次上的原因,体制机制层次上的原因次之。只要结构层次上的原因和体制机制层次上的原因不发生重大改变,个人层次上的原因可以视为常数。于建嵘的研究认为,社会泄愤事件典型的特征中存在的借机发泄、逆反心理、英雄情结、盲目从众心理、法不责众心理等[12],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特征是群体性事件中所固有的,它们很难或很少会随着其它原因的改变而改变。在群体性事件中,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外国,这些特征都是显而易见的。再从结构层次上来看,如果国家社会关系不发生重要的改变,如果中国仍处于强国家弱社会的状态,政府管理了很多自己不应管的事情或管不好的事情,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受到了抑制,那么,体制机制上就不可能实现重大的变革和创新,群体性事件被体制化的程度就较小,其发生的可能性仍然较大。因此,我们应该“建立互强型的国家——社会关系,目的是政府集中精力做好政府应该做的事情,而把那些本质上由社会做的事情或由社会做得更好的事情让社会去做(如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也就是说,明确界定国家与社会的边界”[8]121。如果我们建立起互强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国社会组织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利益协调机制有效地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机率就会大大减小。从本质上来说,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制度外的激进的利益诉求方式,是他们在无法进行利益表达或利益表达效率低下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产物。正如赵鼎新所言的“一个国家的整个集体性抗争方式的发展,以及一个国家中某一具体的集体性抗争事件的动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社会关系以及以此关系为基础的国家对集体抗争性事件的制度化能力”[7]304,赵鼎新所言的影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正是处于结构层次和体制机制层次上。

    在笔者看来,在个体层面对群体性事件发生进行研究,只是从表象上揭示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逻辑,没有从实质上进行深入的探讨。基于此提出的防范和治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对策,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要做到标本兼治,必须从结构和体制机制层次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目前,有学者对学界关于社会组织作用以及建立公民社会的探讨不屑一顾,甚至嗤之以鼻,这完全是基于没有事实依据和科学依据的意识形态的考量。我们应该加强互强型国家构建的研究,实现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不断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不断激发社会组织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活力,提高其独立自主性,拓展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建立健全利益诉求机制和平衡、协调机制,也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五、研究方法的借鉴

    社会科学研究,从本质上说是探寻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探寻复杂的因果关系,必须借助一定的研究方法。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政治学发展史上出现了一场研究方法上的革命即科学行为主义,行为主义革命将数学、统计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领域的研究方法应用到政治学研究中,产生了一批有影响的研究成果。可见,研究方法的借鉴显得非常重要。

    层次分析方法首先在国际关系(或国际政治)研究中得以应用并逐步发展成熟。但是,在政治学理论尤其是在中国政治和比较政治研究中,层次分析方法的应用还较为少见,即使有层次分析方法的应用,这种应用也是潜意识的,没有表现出高度的自觉性。尽管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与政治学理论同属一级学科——政治学之下的二级学科,甚至有学者认为,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研究是政治学理论在研究国际现象的具体应用,但是,通过层次分析这一重要研究方法的应用可以看出,这两个二级学科之间缺乏相互之间的交流。从学术交流来看,研究国际关系的学者基本上与研究中国政治的学者接触较少。这种较为狭隘的门户之见,制约了政治学研究的进展和水平。在一级学科内尚缺乏研究方法的借鉴以及学术交流,遑论在不同的学科之间进行探讨了。因此,研究方法的借鉴显得尤为重要,这将对深入进行政治学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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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聂 军,王春荣.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障碍的原因分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11):62-65.

    [12]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2010:163-168.

    责任编辑 凌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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