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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管控到尊重: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模式的宏观探视

    时间:2021-02-13 08:01:0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的构建需要聚焦刑事司法二元体系下的特殊对象青少年群体,以国家亲权理论、青少年之“践习许可”期、最佳利益等少年司法理念作为该模式构建的应然目标和理念;传统自上而下的社会控制理论在解释和实施中国当前的该工作模式时存在因素分析单一、强制性有余而温情不足、前提假设错误等缺点,需要引入自下而上的社会支持网络理论并使二者价值互补、合理整合作为构建该模式的理论依据。以上述目标理念为指引,以社会控制理论为基础,构建该模式需要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专业的社区工作队伍、完善少年立法等;以社会支持网络理论为基础则需要对青少年做到:日常生活中的福利照顾,力求预防;违法犯罪青少年处理中的适当宽缓,最小伤害;违法犯罪青少年处理后的保全发展,帮助教育。

    关键词:少年司法理念;社会控制理论;社会支持网络理论;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198-05

    2010年8月6日,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试点的通知》,全国各地随之进一步推进了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但对于开展该项工作的模式,各地不一,形式多样。笔者以为,作为一项系统复杂而浩大的工作,细究其微小的操作实践固然有其意义,但在该工作尚未形成一致共识和操作模式的情况下,从宏观角度探视该工作模式欲达致的目标、构建的理论依据及其应然的构建,更具有建益和指导意义。

    一、应然目标:以刑事司法二元体系下的少年司法理念为依托

    毋庸置疑,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属于广义少年司法体系中的一环。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如火如荼推行的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在多大程度上不是一种“戴着脚镣跳舞”式的“自娱自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少年司法的理性认识。我们应以革新发展的眼光,牢牢固本于少年司法的对象群体——青少年这一具有特殊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且需要特殊关照的社会群体,将该模式置于独立的少年司法(尽管中国尚未建立独立于成人司法的少年司法制度)前瞻视野中反思远瞩,否则很容易偏离初衷而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当前刑法学和刑诉法学的专家们试图把零散的、有关未成年人司法处遇的法律条款生硬地放进成人司法体系中,既可以说这是一种权宜之计,也可以说这是对少年司法本质属性的一种误认,是不承认少年司法所独具的基本原则、理念和体系架构。”[1]

    传统司法对象的着眼点仍然是刑事司法一元体系下的犯罪人整体,青少年被视为穿着小号衣服的成年人,没有从成年违法犯罪人中独立出来。我们需要转换视角,把目光聚焦于刑事司法二元体系下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对象青少年群体,以少年司法理念作为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模式构建的应然目标和理念。

    第一,国家亲权理论。作为少年司法最重要理念之一的国家亲权理论源自于拉丁语的Parens Patriae一词,其字面含义为国家家长,深层意蕴则是国家居于无法律能力者(如未成年人)的君主或监护人的地位。国家亲权理论有三条基本原理:(1)儿童期是一段具有依赖性、充满危险的时期,其间,监管是生存的基本需要;(2)家庭在儿童监管中居于首要的地位,但是国家在儿童教育中起着首要的作用,并且当家庭不能提供充足的养育、道德训导或监管的任何时候,国家应当进行强有力的干预;(3)当儿童处于危险境地的时候,政府官员有权决定何为儿童的最佳利益[2]。根据该理论,青少年不当行为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理所当然地部分分担为国家责任、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并且当青少年的父母因其监管不力而失职或者失去父母时,国家天然地承担起对青少年的监管和保护义务,但其职责不是报应和惩罚,而是诊断病因并对症下药。显而易见,国家亲权理论蕴含着国家对青少年的“脉脉温情”。这种“脉脉温情”应该蕴含和体现在我们构建的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中: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不应该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强制管控姿态介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中,必须以一种父母特有的宽容和谅解的姿态体现对青少年个体的尊重和关爱。

    第二,青少年之“践习许可”期。践习许可,或称见习驾车许可,即指对达到一定年龄、具备相应能力的人予以的驾驶机动车辆实践学习的许可,待其通过相应的考试后,方能正式领取驾驶执照。处于向成人阶段过渡的青少年,除了因神经系统和大脑发育程度导致的生理心理的不成熟及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完全外,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社会化程度的不足。从生物人到社会人,从感性人到理性人的社会化过程,是一个将社会规范内化、不断汲取经验走向成熟的过程。但是,立法无法规定成熟,成熟需要实践。处于这一阶段的青少年,就像等待正式领取驾驶执照的上路新手,发生点儿事故往往在所难免。“绝大部分少年罪错行为是限于青春期的,也就是说,只要罪错少年能挺过这个阶段,他们未来的生活机会没有被终结,那么,他们就完全有望发展成为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至少不是罪犯)。”[3] 面对这一任何人都不可避免且发生或可能发生罪错的人生历程,要“非常注重对犯罪原因的理性关照,尤其是着眼于理智地看待少年社会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客观风险……注重教育,注重帮助,注重化解,以及刑罚宽缓,尤其是强调法律适用的善良秉性,而对‘以恶报恶’的传统古典报应主义刑罚理念予以根本的摒弃”[4]。青少年在青春期的不良行为常被看作是一种“正常”的成长现象,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绝不允许用成人标准的强权肆意抹杀其践习成长的权利,而是需要合理界定哪些罪错行为是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践习许可”期之行為,合理区分有针对性地给予青少年以适当处遇。

    第三,青少年之特别保护。青少年之特别保护指鉴于青少年身心特殊性及突出的社会价值,国家应当给予青少年超过一般社会群体的特别保护措施与策略,以契合青少年身心的特殊性,适应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特殊需要,保护青少年突出的社会价值。青少年之特别保护,意味着青少年与成年人之间的重大差别:具备成年人的体魄却不具备成年人的成熟,社会化程度尚存较大缺陷。这就决定了对青少年处遇的人性假设因其社会化不足只能做“感性人”假设,与之对应,对“感性人”的青少年绝不可简单贸然地采用“自由意志”的“理性判断”。少年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需要与成人全然不同的理念和规则来规范,继续用成人司法的标准来处置少年法律事务应当被认为是一种居高临下的粗暴。这个差别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是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根本依据,不能因成人社会的话语霸权而遭到否认。质言之,特殊保护就是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要有特殊的理念,特殊的组织,特殊的法则,特殊的程序,特殊的手段[1]。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需要考虑到青少年身心的特殊性,以保护为终极目的而非一味惩戒。

    第四,最佳利益理念。所谓儿童最佳利益,又称儿童福利,是指未成年人不应为其不当行为接受惩罚,相反鉴于其年幼无知的现实,各国政府提供高效的儿童保育、矫正、教化等措施来纠偏[5]。《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最佳利益理念要求青少年生存所依赖的所有权利均需最大可能地予以满足,任何漠视、侵犯或可能侵犯青少年权利的言语行为均被无条件地禁止。最佳利益理念不仅适用于尚无不当行为的青少年,更应适用到有不当行为的青少年身上。有不当行为的青少年在现实中实质上处于弱势地位,对有不当行为的青少年进行相应处理时,不能打着惩戒、纠正的旗号侵犯青少年之利益,更不能在“教育帮助”的名义下剥夺其应有之权利。对青少年为一切之行为必须考虑其作为特殊群体的最佳利益,脱离最佳利益这一理念的理论、制度抑或其指导下的行为都毫无例外地失去正当性而最终对青少年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在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构建中,最佳利益应该始终是我们遵循的准则和目标。

    二、反思与整合:价值取向相左的理论依据

    (一)社会控制理论及其评析

    通常认为,社会控制理论是解释和实施中国当前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的重要依据。社会控制理论又称社会联系理论、社会键理论(social bond theory),是美国著名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于1969年出版的《少年犯罪原因》一书中提出来的。赫希认为,任何人都有犯罪的倾向,如果不进行控制的话,任何人都会进行犯罪。青少年犯罪是个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薄弱或破裂的结果。社会联系是指个人与传统社会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一般通过社会机构表现出来。赫希认为,社会联系由下列四个方面组成,这些方面可以用来解释青少年犯罪产生的原因:(1)依恋(attachment),这是阻止青少年犯罪的情感因素。依恋是个人对他人或群体的感情联系,主要包括对父母的依恋、对学校的依恋、对同辈朋友的依恋,对正常人来说,这种感情联系是犯罪的重要抑制因素。(2)奉献(commitment),这是阻止青少年犯罪的成本因素。如果人们为了顺应传统的生活方式而花费时间和精力,致力于传统的生活、财产、教育、名誉等活动中,就不大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原因在于犯罪的成本太高,当然这种犯罪的成本包括失去已经获得的财产、教育、名誉等,也包括可能获得的预期。(3)卷入(involvement),这是阻止青少年犯罪的时间精力要素。卷入即花费时间和精力参加传统活动。赫希认为,卷入传统活动(如传统的工作、运动、娱乐和业务爱好、学校学习等),会将个人从犯罪行为的潜在诱惑中隔离出来,使得个人没有时间和精力感知诱惑,考虑和从事犯罪活动。(4)信念(belief),这是阻止青少年犯罪的道德因素。信念即对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的赞同、承认和相信。如果缺乏或者使其削弱,个人就有可能进行越轨及犯罪行为[6]。

    不可否认,社会控制理论在解释和实施中国当前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必须明确的是,这一理论具有缺陷:

    第一,社会控制理论存在着单一因素分析的缺陷。赫希援引了犯罪学古典学派自由意志或理性选择的观点,强调人是理性的动物,当种种情境有利于犯罪时,犯罪自然就发生。然而,社会控制需要其他情境因素的配合才会发生,这里的情境因素是指控制犯罪的条件及机会因素,这些情境因素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即便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每一个单一条件都具备,如果他们之间的相互影响不能形成良性互动,则犯罪控制的效果很难真正达到[7]。同时,社会控制理论仅仅关注社会因素,没有认识到青少年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犯罪原因异于成年人之处,忽略了青少年致罪的个体因素,片面性明显。

    第二,社会控制理论体现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性控制取向,强制性有余而温情不足。青春期发生不良行为通常也被认为是青少年的一种“正常”成长现象,而大部分青少年在度过青春期后并不会把不良行为带入成年期,这被称为青少年不良行为的“自愈”[8]。但社会控制理论指导下构建的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通常不会等待青少年自愈即会采取措施,难以体现对重点青少年的宽容。自上而下的制度性控制不但严厉而且采取措施的对象宽泛,即使部分青少年尚未达致严重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也会被采取相当严厉的措施,“具有超前干预的预防犯罪措施所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早已经受到犯罪学中的经典理论—标签理论(labeling theory)的深刻‘提醒’”[8],个体极有可能因标签效应成为人为制造的犯罪人而成为该理论的牺牲品。

    第三,社会控制理论把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或理性选择的假设作为其理论成立的前提,但该前提值得商榷。如果说成人犯罪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运用自由意志或理性选择进行解释尚有一定合理性的话,将其运用在解释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上则未免牵强。青少年除了具有尚不成熟的身心特质外,还具有社会化程度欠缺的特点。青少年犯罪多是被決定而非理性选择的结果。以社会控制理论作为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构建的理论依据,不可避免地将青少年作为成年人看待,多带有对待成年的惩戒色彩而失却对待青少年的温情。

    综上,自上而下的制度性控制取向的社会控制理论虽然也注意到了社会因素在青少年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中的作用,但是其人文关怀、人道主义的精神特质缺乏,较难契合少年司法的相关理念,有待完善或改进。

    (二)社会支持网络理论及评价

    社会支持网络理论最先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发展起来。社会支持网络理论认为,应当重视在问题中的个人的社会网络以及获得支持的程度,协助个人发展或维持社会支持网络,以提升其因应生活压力事件的资源。而资源又可区分为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前者包括个人的自我功能和因应能力等,后者指个人的关系网络广度与网络中的人能够发挥支持功能的程度。社会网络干预的目的在于强化个人的社会资源,以增强个人的社会整合度,协助个人解决生活中的问题[9]。

    犯罪学理论认为,青少年犯罪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社会支持网络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关注了青少年个体,也关注青少年所处的环境因素,对犯罪原因的解释较为全面;该理论强调个体与社会的互动,较之于从上之下的强制性单一控制其人文关怀要浓;个体在该理论之中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凸显青少年群体独立的价值。概言之,该理论以青少年个体和社会情境的人本支持为取向,以其为依据构建的青少年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应较能体现少年司法的诸种理念;但不可忽视的,由于该理论过于聚焦问题中的个人,宽仁有余而矫教不足,没有考虑到重点青少年群体的不成熟、任性、需要一定的管教等特点,仍然需要予以补正或完善。

    (三)适当整合与完善:价值取向上的互补

    综上可以看出,社会控制理论与社会支持网络理论具有价值上的互补性和兼容性,且二者结合可以达致“宽严相济”、帮教适中之要求,故笔者赞同曾培芳教授的整合观点:社会控制理论的出发点是社会对个人的规范要求,在实务操作层面是自上而下的控制取向;社会支持网络理论的目标与社会控制的目标并不矛盾,但其理论出发点则是对各种原因导致行为偏差的青少年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关怀,在实务操作层面上是自下而上的支持取向,这两种理论的整合,将有助于建构真正具备综合而系统特征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正社会服务体系……无论在对犯罪原因的解释上,还是在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预防和矫正工作上都有一定的理论优势和实务技术优势。两种理论取向在目标构建上是一致的,在方法上互相补充,互相支持[7]。

    不过,笔者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整合绝非简单相加,而是在互补基础上从青少年的特质和社会因素两方面指导构建致力于实现少年司法理念的青少年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这需要做到至关重要的两点:一是社会控制的强制性色彩需要柔性化的管理予以冲淡,二是青少年社会联系薄弱的修复需采取“润物细无声”的融入方式而非特意或不经意凸显特定青少年个体致形成标签效应的方式。

    三、模式的构建:社会控制和社会支持网络理论指导下的尝试

    现行的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在构建上多失之偏颇:要么以强制性的管控为主,要么以松散无目标指向的“服务”为主;要么偏重于社会环境的调控,要么偏重于个体因素的提升,在实践操作上既无法充分考虑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特质,更无法实现少年司法理念的目标。究其根源,在于模式构建的理论依据片面或单一,模式构建的目标理念出现偏差。据此,笔者试图以社会控制和社会支持网络的整合理论为依据尝试构建实现少年司法理念目标的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

    (一)社会控制理论指导下的构建

    在社会控制理论的指导下,不仅需要健全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组织管理系统,更需要专业化的人员依据少年法律将管理工作贯彻到社区及青少年个体,具体来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进一步健全组织管理体系。中国目前的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组织管理体系具有明显的“漏斗效应”——越往基层管控能力越弱,这与该系统在职能设置上越往基层管理部门越少、管理部门越不专业、基层社区专门管理部门缺失有密切关系。结合中国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笔者认为,在区县以上级别宜应由政法委及团委共同成立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组织管理机构作为领导机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作为成员单位共同承担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在街、镇直至社区中,则由领导机关和成员单位设立或组织派出机构、派出人员如社区警务填补真空漏洞,健全组织管理系统。

    第二,组织专业的社区工作队伍。对大部分青少年群体而言,除了学校、家庭外,社区是其主要的生活空间,组织专业的社区工作队伍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就成为必然。就目前的情形看,短期内普遍建立数量较大的以社区工作者为主体的社区工作队伍并不现实,采取志愿者与社区工作者相结合的方式就成为首选。对志愿者的筛选除了把握品行和责任心关口外,更要注意专业的甄别,尽量使具有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法学等专业背景的志愿者纳入其中,打造专业过硬的社区工作队伍,在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组织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切实发挥作用。

    第三,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相关法律的完善和落实。为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为青少年提供的法律保护是多方面的,而中国关于青少年保护的法律显然不足且零散。从法律政策逻辑的纵向维度及借鉴国外少年立法实践,中国宜采取少年福利法、少年保护法、少年案件处理法的立法模式。少年福利法致力于青少年基础性社会关系普惠性的合理调试,是未雨绸缪式的积极治理策略;少年保护法致力于青少年特定问题的缺漏修复与关系协调,是遮风挡雨式的局部性消极防范策略;少年案件处理法则致力于青少年违法犯罪具体个案的处理,是亡羊补牢式的司法保障策略。在立法上完善上诸法律之时,更要注重该法律在实践运用中的贯彻和落实。

    (二)社会支持网络理论指导下的构建

    在社会支持网络理论的指导下,需要针对青少年群体建立不同层面的社会支持网络,从儿童福利和少年的特殊保护理念角度给予青少年群體以最佳利益。从司法的纵向逻辑维度及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少年法的基本策略,需要做好以下层面的模式构建:

    第一,日常生活中的福利照顾,力求预防。考虑到青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发展规律及环境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对青少年群体应当首先注重以福利政策来优化其生存的社会环境,减少甚至消除环境对青少年的不当影响,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进而体现预防优先的少年司法理念。《利雅得准则》第5条明确指出:青少年从其幼年开始的福利应是任何预防方案所关心的重心。福利政策的内容应当包括教育、医疗、收养、就业、反家庭暴力、对处于困境的儿童的救助等诸多内容,全面周详地构筑儿童生活的福利网,一方面,“少年儿童之福利之工作,重在提供足以促进其心身正常发展之健康环境,俾使民族幼苗,得能善加栽培,个个成为国家社会有用之材”[10];另一方面,其也是“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体现。福利照顾是较易实施却又难以全面实施的措施,但在青少年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模式中具有基础性和优先性的地位。

    第二,违法犯罪青少年处理中的适当宽缓,最小伤害。由于中国尚未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违法犯罪青少年在司法过程中基本上和成年人一视同仁,虽然也有轻缓,但二者的实际处遇相差无几。必须明确,青少年绝不是穿着小号衣服的成年人,其违法犯罪很大程度上是被决定的结果,对其适当宽缓处理具有确定依据。在具体处遇措施上应做到:尽量使用较之于成年人较轻的刑事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尽量适用轻缓的刑罚、非监禁刑;司法或行政等程序中尽量保障其权益;羁押拘留中与成年人的分离;避免违法者或犯罪等标签性称谓的出现,等等。不扣否认,违法犯罪青少年形式上也要接受一定的惩戒,但这种惩戒的方式及程度均应该在适度轻缓基础上具有最小傷害性,体现对青少年的人道和宽容。

    第三,违法犯罪青少年处理后的保全发展,帮助教育。此措施之根本目的在于强化青少年与社会的互动,加强其社会支持的获得,避免其因社会联系薄弱而被边缘化直至被社会抛弃。保全发展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前科封存制度、身份信息保密制度、非监禁刑、相对宽松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制度、教育权的适当延续、死刑的绝对禁止与无期徒刑的相对禁止、等等。教育帮助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与帮扶、生活困窘的救济、重要信息的通告、心理的疏导、矫治与辅导、社区矫正、公共活动的参与、社区居住者的沟通交流的促进等等。一定程度上看,保全发展、教育帮助既是违法犯罪青少年处理后的措施,也是对青少年的福利照顾、预防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纵向逻辑维度的三个层次之措施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如福利照顾、力求预防之相关措施就贯穿于青少年教育帮助与犯罪预防模式的全程,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情况对上诸措施有所取舍或整合。

    四、结语

    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的构建是一个宏大而复杂的命题。笔者不能从诸多的实践操作中总结出一套细微具体较小地域范围较少部门组织即可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因为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需要国家、社会、家庭等多主体的参与和努力。笔者只能从宏观的视野,在提出该模式构建的目标理念和理论依据的前提下,大而化之地设想出比较粗糙的工作模式,以期抛砖引玉,助益实践。

    参考文献:

    [1] 皮艺军.中国少年司法理念与实践的对接[G]//张立勇.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4.

    [2] 富兰克林·E.齐姆林.美国少年司法[M].高维俭,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4.

    [3] [美]玛格丽特·K.罗森海姆,等.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M].高维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4] 钟勇,高维俭.少年司法制度新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2.

    [5] 张鸿巍.少年司法通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309.

    [6]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159-1173;姚建龙.转型社会的青少年犯罪控制[J].社会科学,2012,(4).

    [7] 曾培芳.中国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正理论与实践模式的整合[J].江西社会科学,2007,(12).

    [8] 姚建龙.转型社会的青少年犯罪控制[J].社会科学,2012,(4).

    [9] 宋丽玉.社会工作理论—处遇模式与案例分析[M].台北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

    [10] 张廼良.美国少年法制之研究[Z].民国七十二年.

    [责任编辑 吴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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