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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族“禁”习惯法的演变

    时间:2021-03-21 08:02:4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禁”是黎族传统文化中特有的一种现象。黎族“禁”习惯法主要包括“查禁”和“除禁”两个方面。“禁” 习惯法的演变经历:产生、兴盛、衰落、消亡四个阶段。这一演变过程与黎族社会历史类型的转变相对应,是内外因长期综合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黎族;禁;习惯法;演变

    【作者】韩立收,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理学博士。海口,570228

    【中图分类号】C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4X(2010)03-0156-005

    The Evolution of “Jin” Customary Law of Li Ethnic Minority

    Han Lishou

    Abstract:Jin is an unique phenomenon of Li ethnic minority traditional culture. Jin customary law of Li ethnic minority mainly includetwo parts:Jin-seeking and Jin-removing.Its evolution includes four stages: Occuring stage, Prosperous stage, Declining stage and Withering away stage. Corresponding to the society history type transformation of Li ethnic minority, the successional variation process is a long-term combined action result in both internal factors and esternal factors.

    Key words:Li Ethnic Minority ;“Jin”; Customary Law ; Evolution

    黎族是我国五十六个民族大家庭中一名重要成员,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自己独特风格的法文化。黎族原始宗教文化中的习惯法是其习惯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尝试从黎族传统社会原始宗教文化中的一个小分支——“禁”文化出发,来探讨“禁”习惯法的演变过程。

    一、黎族“禁”习惯法概述

    黎族世居海南岛,传统上过着刀耕火种的原始社会生活。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黎族社会几乎不受国家法的影响,只存在不成文的民族习惯法,且这种习惯法具有鲜明的原始宗教属性。

    黎族的原始信仰主要由以巫术为主的迷信观念组成,很不发达。黎族传统文化中只有鬼的概念,而没有从中分化出神的概念。黎族的鬼有很多种,如雷公鬼、树鬼、天鬼、灶火鬼、凶杀鬼等,各种鬼中最凶恶的鬼就是禁鬼(简称“禁”,是黎语“ki:m11”的音译,与汉语“禁”字的含义无关)。这种鬼附在人身上使人变为“禁母”或“禁公”。禁鬼利用禁术害人生病,甚至死亡。黎族地区一有人生病,人们就会请宗教人士来查鬼。如果查出是禁鬼作祟,要请宗教人士进一步查出禁公禁母的身份,查出后通过一定的仪式“解禁”(解除禁术对病人的控制)和“除禁”(赶走禁公禁母身上的禁鬼),以求使病人转危为安。

    “禁”文化在黎族地区由来已久,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黎族民间存在“天上怕雷公,人间怕禁公,地下怕祖公”的说法。人们往往“谈禁色变”,对禁母、禁公讳莫如深,既恐惧又憎恨。“禁”文化明显属于原始宗教文化的范畴,但从它直接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社会规范性的一面来看,又可以把它的规范部分归入黎族传统习惯法的范畴,或简单称之为“禁”习惯法。

    黎族“禁”习惯法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尝试把它的演变根据黎族社会历史类型转变的情况分为以下四个阶段来分别阐述,然后进行分析。

    二、“禁”习惯法演变的过程

    (一)“禁”习惯法的产生阶段

    这一阶段大致处于原始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时期。这时黎族偏安一隅,过着自在自为的生活,大约为汉朝以前的历史时期。①这一阶段的基本特点如下:

    1、理念方面

    黎族民众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产生了这样的观念:人生病是由于鬼,尤其是禁鬼在作祟。中老年妇女因为禁鬼附体变为禁母,用禁术使人生病。禁母害人是由于禁鬼贪吃,作弄人生病可以得到牛、猪等祭祀贡品,饱餐一顿。娘母是鬼的代理人,是妇女“降神附体”而变成的,具有超能力,可以“查禁”和“除禁”。由于禁母被禁鬼所完全控制,所以其所实施的禁人行为都是无意识的,禁母本人没有过错。这一阶段又可称为“无意识禁人”阶段。

    2、“查禁”方法

    关于“查禁”的方法,我们推测应该和解放前合亩制地区黎族所用的方法基本一致。②他们一般是采用“泥包卜”(或称“石卜”、“ 摇蛋卜”),具体做法如下:“用一块土,以藤系之,悬于小竹竿上成丁字形。查者在地上蹲着,俯首,双手持小竹杆之两端,地上放米一撮,口中念词。如念到某人,悬于小竹竿上的土块动了,便认为某人为‘禁母’。查问过程,是从远到近,即从峒到村,再到‘合亩’。在血缘关系上,查问是从疏到亲”。[1]

    这种方法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一旦查出谁为禁母,大家都认可。这里查出的禁母没有任何倾向性,任何妇女都可能成为禁母,可谓“占卜面前人人平等”。

    3、“除禁”方法

    首领或宗教人士带领禁母在众人敲锣鸣枪簇拥下,到河里去洗澡(称为“洗身”),上岸后把旧衣服烧掉,换上新衣服,然后跟在宗教人士之后,跨过火堆(称为“过火”)。禁母回家以后,宗教人士或群众为其本人(甚至全家人)改名(但不改姓)。其后四天之内不准禁母出门,别人也不许闯入禁母的家门。期满禁母家要杀猪,在门口举行一个由首领或宗教人士主持的“重新做人”仪式,这样禁母才算完全恢复了正常。大家不再称她为禁母,也不再对其有任何的歧视。[2]

    (二)“禁”习惯法的兴盛阶段

    “禁”习惯法的第二阶段大约处于黎族与大陆文化已经有了较深入的接触,但朝廷尚无法对黎族大部分地区实施有效控制的时期。从历史类型上来看,黎族地区处于原始社会后期到封建社会初期的阶段。北宋时期黎族地区传入了道教,产生了一种新的宗教人士——道公。这一阶段“禁”习惯法最发达,其内容也最丰富。

    1、理念方面的变化

    随着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①不仅女人可能变为禁母,男人也可能变为禁公。②禁公禁母都是有目的、有意识的禁人,他们对谁有仇、不睦就使用禁术来害谁。③禁术的具体做法,“传说是用破布、头发、蜂蜡做一个大小如荔枝的‘禁包’,先对其念咒,然后用小短箭把它射到人身上,从而使人生病”。[3]④“禁”具有传染性。祖先中有禁母,则后代也可能是禁母。

    2、“查禁”方法的变化

    这一时期新产生一种比较典型的“查禁”方法,其特点是:①采用“茭杯卜”。②首领的积极参与。③“查禁”活动“广场化”。下面以1955年广东民族调查组所调查的海南保亭一区番文乡的情况为例,说明如下:

    在有人患病,怀疑是被“禁”的时候,团董、保正、甲长等人组织大家在道公的主持下来捉禁。“道公做起法事,用茭杯问七爷公,回过正确的杯号(即阴、阳、赦三飞)后,一面口念念有词,呼呼怪叫,一面挥动戒刀,拍桌拍地,同时旁有一人敲锣配合动作。一会儿道公突然作出昏昏迷迷状态,呼呼怪叫不绝。这时有两名所谓‘禁止’(具体缉拿“禁”的人,道公的助手)拿着绳索(或藤条)追随道公东奔西跑。道公装起‘降公’(表示神降身)来,手挥着戒刀,旋转于群众的队伍里进行所谓‘查禁’。这时群众们,无不战战兢兢,惊惶起来口中喃喃祈求:‘祖公斧青天有眼,查出真正的禁母和斧头,不要冤枉了好人。’道公经过四五次的环绕周旋以后,选定了对象,便祭起戒刀,拿在手里,用戒刀斩人,若刀向谁斩来,谁便是禁母或斧头”。[4]

    3、“除禁”方法的变化

    ①在前一阶段中所述的“除禁”方法在这一阶段仍然存在,只是有少许变化,表现为进一步的复杂化。如:有些被查出为禁母的人拒绝承认自己为禁母。这时往往病人家属会采取威胁等手段对禁母提出警告,强迫禁母请道公来“除禁”。[5]

    ②公开杀死禁公禁母。一般有枪杀、尖刀杀、木棍当头打死以及逼迫服毒自尽等几种。在上述茭杯卜的“查禁”方法中,查出禁公或禁母后,“那两名‘禁止’马上拿绳索将她或他捆起,拖到坡上用口急枪枪毙,或是当时被捆禁母或斧头的家属或兄弟苦苦恳求,让她或他服毒而死”。[6]

    ③这种“除禁”的方法已经具有一定的世俗色彩。在这一阶段已经有世俗权威人物——首领的参与,而不仅仅依靠娘母道公的权威,具体的处罚是在首领的指挥下实施的。

    (三)“禁”习惯法衰落阶段

    “禁”习惯法的第三阶段基本上处于自大陆封建社会后期对海南黎族聚居的大部分地区实施有效控制以后至民国时期。在这一阶段“禁”习惯法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查禁”和“除禁”的主体变化。道公逐渐增多,在有些地方,道公已经完全取代了娘母。不仅如此,对于病情不严重的病人村中的长老也可以来查鬼,不一定非要请道公。

    2、禁公禁母身份的变化。现在查出的禁公禁母基本上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如寡妇、孤苦伶仃的人、离群索居之人等。[7]人们认为这些人贫困无衣无食,灵魂也不安分,到处作祟,以取得一些衣食。

    不仅如此,比较有意思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这一阶段后期,被查出的禁公禁母竟有道公娘母,甚至逐渐发展到查出的禁公禁母大部分是道公娘母![8]

    3、“除禁”方式的变化。这一时期出现了这样的事情:当查到禁公禁母的人家为有权有势的人家时,娘母或道公一般不敢在众人面前直接说出某人是禁母、禁公,怕由于禁公或禁母家势力大,给自己带来灾祸,遭到报复,仅仅是进行驱禁的活动。信仰的力量已经无法胜过世俗的力量。病者家属在病者死亡的个别情况下也可能会杀死禁公禁母,但只能是暗杀,同时一般要得到当地团董的默认和支持。[9]

    (四)“禁”习惯法的消亡阶段

    “禁”习惯法的第四阶段主要是指1950年5月1日海南全岛解放以后至今的阶段。这一阶段“禁”习惯法受到空前的冲击而趋于消亡,其基本特征为:

    1、道公娘母被教育改造。解放后,政府在破旧立新的运动中强制把娘母、道公等宗教人士组织在一起办培训班,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他们的思想观念,警告他们再不要搞迷信活动,否则要受到严惩。此外,政府还宣传,娘母、道公不少是借查禁为名来诬陷好人以及个人敛财,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具体表现。以前在黎族地区受人尊敬、帮人驱鬼的宗教人士现在成了政治上及道德上的坏人,这使得他们权威尽失。

    2、伤害禁公禁母的行为被严惩。这对“禁”习惯法可谓给予了致命的一击。如1962年5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公社西坡大队大坡生产队瘟疫流行,人畜患病。大坡生产队妇女队长黄玉金就被道公查出为“禁母”,结果被队干部等众人在开会的时候殴打致死。最后政府依法判处有关责任人员5年、7年及10年有期徒刑。[10]

    3、查禁等活动越来越少且转入地下。这时大部分人不再相信巫术,但也有人生病时,如果请医生治疗后不大见效,就偷偷地去请道公“查禁”。但道公查出禁公或禁母后一般也不敢直说。同时,即使病人及家属从道公处获知某人为禁公、禁母,也不再敢于公开说出,更不敢伤害禁公、禁母,只是尽量疏远、提防他们。

    三、黎族“禁”习惯法演变分析

    (一) 黎族“禁”习惯法的产生原因

    1、思维方式上的“万物有灵论”。[11]当时黎族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匮乏,人们对生病及死亡现象非常恐惧,但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及正确的应对。在思维上他们认为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鬼魂,有些鬼魂缺少食物就来害人,使人生病。在此基础上导致黎区巫术盛行,人们采用巫术来查禁和除禁。

    由于当时娘母既是巫也是医,在宗教活动中同时用自己采的草药等来治病,以及在神秘环境下的宣称“神明已经找出病因并进行了驱禁鬼的活动”具有的心理抚慰作用。相信对当时的黎族社会而言,这种习惯法对治病还是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

    2、娘母和禁母都为女性,这应该是由于当时处于原始社会,还带有明显的母系氏族社会的残余的缘故。史书记载:黎族地区“其俗贱男贵女,有事则女为政”,“遇有事妇人主之,男不敢预也”。[12]娘母为女性,这是女性社会地位高的积极方面的体现。③而禁母是女性,应该是女性社会地位高的消极方面的体现。

    3、在当时的社会中由于过着群体性的原始生活,人人地位平等,没有明显的贫富贵贱之别,所以禁母的身份也就没有特别的指向。同时,当时人们认为禁母只是被禁鬼控制,身不由己,在无意识状态下禁人,自然也就不需要对其给以处罚。

    (二)“禁”习惯法兴盛的原因分析

    1、人们自我意识的增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理性思维能力提高,独立性增强,个人责任意识也增强了。这时人们认定就是禁公禁母自己主观上要去害人,这样自然人们就要公开审问他们,采取刑讯逼供等严厉的措施来强迫他们承认自己禁人的事实,处罚他们本人的肉体,而不再仅仅是针对其灵魂。同时,因为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神秘的说法,需要从理性上来理解为什么把某人定为禁公或禁母,有什么依据,自然客观上就要求拿出理由来证明禁术的存在,所以这时出现了证明禁术存在的客观证据——“禁包”。尽管我们现在知道,所谓“禁包”往往是娘母道公使的把戏,但在当时确实是一个由不得人们不信的客观证据。

    2、男性社会地位的提高。随着黎族地区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期,男子在社会上的地位逐渐高于女性。这时宗教祭祀等活动不再由女性独占,男性也可以当娘母,不仅如此,到了后来大部分娘母都成了男性。同时,这时道教传入并与黎族原始宗教结合,出现了新的宗教人士——道公,而道公都是男性。自然,经过一段漫长的时间后,有些黎族地区也相应的出现了与禁母相并列的男性的坏人——禁公。男性有能力掌握“查禁”、“除禁”的巫术,自然不难理解,男性也有能力掌握害人的“禁术”。

    3、阶级矛盾的出现。后来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贫富分化,首领与民众地位产生明显的差别,以及国家统治的增强,黎族地区由无阶级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变。[13]这时“禁”习惯法就被涂上了一层阶级压迫的色彩。在“查禁”和“除禁”中首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实际上是他们作为具有强大权威的地方官员指挥着整个过程。尽管“查禁”还是采用“鬼判”的方式进行,但“鬼”的意志变得越来越与有权有势的人的意志一致了。

    (三)“禁”习惯法逐渐走向衰落的原因

    1、“禁”原始信仰内部宗教人士的大对抗。随着理性认识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无法容忍没有可以理解的正当理由,随随便便就把人杀死。由于禁术非常神秘,禁包本身也无法证明其确实是禁公或禁母所为,以及很难解释禁包到底是如何害人的,这样“查禁”也就没有什么道理可讲了。不仅如此,“除禁”往往也是劳民伤财,没有什么医疗效果,因此,人们越来越对巫术产生一种不理解、不信任的感觉。民众开始怀疑:用禁术害人的人和查禁、除禁的人可能就是同一帮人,禁母禁公可能就是娘母道公,因为只有娘母道公才懂禁术,而一般人根本不懂。

    在人们的认识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不难理解这时娘母道公查禁,最后往往就查到其他的娘母道公,结果娘母道公与禁母禁公的斗争就变成了娘母道公宗教人士内部的斗争。而这种不可调和的内部斗争,标志着“禁”习惯法的衰落。

    2、封建社会国家法与“禁”习惯法的龃龉。随着国家对黎族地区控制能力的增强,国家法开始在黎族地区实施,黎族禁习惯法与国家法产生龃龉不可避免。

    尽管这时的国家法对黎族地区存在的害人的禁术也给以严重关切,采取了严厉制裁的态度。如在清朝光绪年间在黎族地区所立的《奉道宪严禁碑》中第一条规定:“一查造魔克符咒诅杀人并下毒药害人,按律照依谋杀论”。[14]这与“禁”习惯法的思路看起来是完全一致的,但实际上却有明显的不同。首先,国家把禁人行为列入犯罪的范畴,剥夺了随意伤害禁公禁母的合法性。其次,官方把禁人行为与一般的下毒害人行为结合起来,削弱了禁人行为的神秘性和宗教性。第三,国家法律中还设有诬陷罪,而诬陷罪的规定与“查禁”内在地有冲突的一面,因为“查禁”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很容易被认定为是道公在诬陷好人。

    3、阶级斗争加剧。随着社会的阶级分化,阶级矛盾进一步加重。“禁”习惯法越来越失去其客观、中立、神圣的属性。查禁和除禁已经被统治阶级所实际控制,成为他们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自然,不难理解在这种情况下被查出的禁公禁母的身份往往是孤苦伶仃的社会弱势群体人员。

    (四)“禁”习惯法消亡的原因

    1、医学与“禁”原始信仰的对抗。解放初期,国家一方面大力宣传学科学用科学,另一方面国家又大力发展医疗事业,建立了不少医疗卫生机构,[15]还多次派出医疗队深入黎区,为百姓免费送医送药,大大地解除了病人的病患。随着医学知识和技能迅速普及,百姓的科学认识水平显著提高,认识到查禁捉鬼那套神秘的做法完全没有依据,是落后的、迷信的。因为这样不仅治不好病,还会使无辜的人蒙受不白之冤,再就是这样做还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诬陷好人。“有病看医生”逐渐成了人们的自觉行动。

    2、社会主义国家法与“禁”习惯法二者发生正面的剧烈冲突。解放后建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禁”习惯法与之在理念以及处理方式上都完全相左,这导致国家法强烈排斥“禁”习惯法。这时官方从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等各个方面要求人们破旧立新,坚持唯物主义,并对娘母、道公的活动给以沉重打击,同时对于敢于伤害,更不用说杀死所谓禁公、禁母的行为给以严厉处罚。

    尽管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黎族地区还广泛存在着“禁”的思想观念,但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禁”习惯法会渐渐走进历史。

    四、结语

    黎族“禁”习惯法的演变经历了一个产生、兴盛、衰落、消亡的过程,这对应着黎族的社会历史类型的转变,从父系氏族社会早期到父系氏族社会末期,再到封建社会,进而社会主义社会。“禁”习惯法的演变是内外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内在方面来看,“禁”习惯法的演变是人们理性思维能力逐渐提高、社会逐渐分化的结果。从外在方面来看,“禁”习惯法的演变是受到黎族地区世俗文化、外部汉族文化以及不同时期的国家法强烈影响的结果。

    注释:

    ①汉武帝元封元年即公元前110年,西汉王朝在海南岛设立珠崖、儋耳两郡,海南岛第一次纳入中央封建王朝的统治版图。

    ②合亩制地区是指黎族杞分支居住的五指山腹地地区,在解放前这里仍然处于原始社会状态,实行合亩制,被称为黎族文化的活化石。

    ③据解放后的调查,娘母有男有女,以男性为主,但在“查禁”及从事其它宗教活动时无论男女都要穿女性的衣服,包括上衣、花裙、头布、项圈和大耳环等,同时结合“娘母”这个词来推断,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断娘母最早应该都为女性,这一现象应是母系氏族社会的残迹。在黎族地区母系氏族社会的残迹还有一些,如女子“不落夫家”、女子参与纠纷解决等等。参见陈立浩、陈兰、陈小蓓. 从原始时代走向现代文明——黎族“合亩制”地区的变迁历程[M]. 海口:南方出版社、海南出版社. 2008.p72-75.

    参考文献:

    [1][13]陈立浩,陈兰,陈小蓓:《从原始时代走向现代文明——黎族“合亩制”地区的变迁历程》[M]. 海口:南方出版社, 2008.79;60-63.

    [2][4][6][7][8][9]中南民族学院编辑组. 《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上卷)[R]. 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173-174;567-568;406-407;406-407;565-569;663-667;644.

    [3][5]中南民族学院编辑组. 《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下卷)[R]. 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230-231;143.

    [10]高泽强,潘先锷. 《祭祀与辟邪——黎族民间信仰文化初探》[M]. 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7.102-103.

    [11][英]泰勒. 连树生译. 《原始文化——神话、哲学、宗教、语言、艺术和习俗发展之研究》[M]. 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341-409.

    [12]清•张庆长:《黎歧纪闻》,卷二.

    [14]谭爱萍. 《奉道宪严禁碑》与清代黎族地区的民族关系[A]. 刘明哲. 《越过山顶的铜锣声》[C]. 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183-184.

    [15]高泽强,文珍. 《海南黎族研究》[M]. 海口:海南出版社,2008.321.

    〔责任编辑:罗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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