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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解决路径之思考

    时间:2021-03-25 07:51:1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管辖权的重叠当然可以为当事人获得充分司法救济提供可能,但正因为如此,导致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容易引发当事人挑选法院,形成的有关法院判决也不易为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结果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加大了当事人诉讼中的经济负担,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本文通过分析涉外管辖权概念、认定标准以及冲突表现形式分析,以期为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提供可行性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 涉外案件;管辖重叠;管辖冲突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129-1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概念、认定标准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或权限,此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的解释来认定,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涉外民商事案件,即(1)民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含非本国人;(2)标的物系涉外;(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系涉外。对于涉外管辖的认定,首先,既然是作为诉讼管辖自然区别于仲裁管辖,因为前者实施主体是法院,后者则为民间性质团体;其次,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区别于涉外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一项司法管辖权,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刑事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具有严格的属地管辖的限制。通常说来,任何主权国家都可以在其本国领土内行使刑事、行政管辖权,但这样的管辖权不可及于国外,除非在打击国际犯罪的情况下,各国可以基于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这是出自保护国际秩序的考量。

    二、管辖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管辖权积极冲突。一事两诉、一事再理、重复诉讼或重叠诉讼、未决诉讼等现象都是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表现形式,这也是最常见的冲突表现形式。这种形式的特点就是有关国家的法院对同一事实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而且也不排斥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一事两诉又分为重复诉讼(repetitive suits)和对抗诉讼(reactive suits)。重复诉讼也称为相同原告诉讼,即同一纠纷的当事人中的一方始终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法院针对同一被告提出诉讼。通常来说,重复诉讼起因可归结为原告追求私人利益的最大限度保护,尽可能寻求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对抗诉讼也称为原被告逆转性诉讼,即同一纠纷案件的一方在其本国对另一方提起诉讼的同时,对方也在其本国向对方提出诉讼,原告、被告的角色在不同国家法院发生逆转。这种形式诉讼起因也是私利的驱动,或扭转自己的不利位置,或期望获得有利判决。

    (二)管辖权消极冲突。与管辖权积极冲突所表现的“争着管”现象不同,管辖权消极冲突是指没有那个愿意管辖或者没有相应管辖权限,这种现象非常少见,基本上也只有理论探讨的价值。对于这种消极冲突,通常来说,主权国家会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予以解决,或者增加一些连接点以增大连接因素,或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便利当事人利益原则下,受理该类案件。

    三、对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路径之思考

    (一)尊重他国主权。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核心在于国家主权,正因为如此,各国都依照本国法律确定管辖权,也依照本国法律判断外国法院对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当同一案件多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各国往往从维护自己主权为出发点较少承认或不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因而激化了管辖权冲突,有损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所以,有学者从国家自我抑制角度提出了尊重他国主权的原则,从而便于管辖权争夺的解决。

    (二)承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体现了当时人的协商一致与意思自治。承认当事人预先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就意味着排斥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当然,这种协议管辖不能违背专属管辖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协议管辖不仅可以避免和协调管辖冲突,也有利于确保当事人救济的确定性以及法律适用的预见性,“容许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可以确定适用的实体法,从而较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这对当事人也比较公平,并且对涉外经济往来也有深远意义。”

    (三)有利于判决承认和执行。有利于判决承认和执行是指各国在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时,应确保其法院判决能够被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即强调判决结果的有效性,即就是管辖权的行使要考虑到判决能否被承认和执行。有利判决承认和执行理念要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尽可能克制管辖冲动,考虑将来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实现程度。如果相关国家基于内国法拥有管辖权,但若判决很可能不被执行,该国家或相关国家遵循该理念自动放弃管辖权,这对于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无疑是非常有利的。

    (四)一事不再理。涉外民商事纠纷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同一个法律关系牵涉多个国家,这就导致了多个多家法院都有管辖权。这就是前文案例引出的同一纠纷在一国法院已经裁决,而当事人为了私利,很有可能又去另一国法院起诉,或者同一个纠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分别进行的情形,前者为一事再理,后者即一事两诉。此二者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国家主权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延伸,只要国家不放弃管辖权的争夺,当事人就可以追究自己私利最大化目的寻求重复救济,因此,协调诉讼竞合途径其核心在于要求受案法院对于因同一案件已在他国法院审结或正在审理的争议不予受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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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张苗苗.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研究[D].苏州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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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茆荣华.论涉外民事管辖权冲突[J].政法学习.新疆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01:14-17.

    作者简介:陈洲(1989-),男,汉族,陕西汉中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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