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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问题研究论文

    时间:2021-12-12 15:52:0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人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经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办法》,是党和国家一项重大的司法为民措施,将减轻群众诉讼的经济负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能够缓解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新《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原来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关于财产案件的规定,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同原来的4%相比,有了一个大幅度下降。而这一区间,恰恰是老百姓涉及面最广的,此外,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10元,追索赡养费可免交诉讼费等规定,也为老百姓走进法院打开了方便之门。所以说,新《办法》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给老百姓打官司减轻了负担。
       
        一、实施《办法》后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办法》内容存在着内在的矛盾。
       
        例如:1、该办法第八条规定驳回上诉的案件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而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上诉过程中有撤诉的意愿,法院也没有动用司法资源审理案件,但却要收取一半的费用;而已经耗费了司法资源进行了上诉的案件的审理,但是结论是驳回上诉,却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这两条规定存在很大矛盾。这似乎意味着,当事人即便是想撤诉,但是因为撤诉要收费,所以也要硬着头皮把官司打完。很显然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
       
        (二)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合理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这个规定显然有悖法理,原收费制度是按件收费,申请支付令每件收取100元的申请费。支付令的立法本意是让债权人便捷讨债,有及时方便、催偿债务快、节省费用的特点。而新办法的规定提高了申请支付令的收费标准。以一件10万元的债务案件为例,申请支付令原来只要100元,现在就需要将近800元,比原来多了七倍。如果支付令送达后,债务人提出异议,程序即行终止,债权人还得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这与支付令的立法本意相悖,让债权人不愿使用。
       
        (三)有些规定实践操作不妥和困难
       
        关于减、免、缓的规定在以往审判中要在立案前以行政化的审批方式作出减、缓、免的决定,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怎么作出这样的具体规定?它的程序性、正当性、公正性受到质疑。
       
        (四)有些规定如经过一段时间实施可能会造成一些混乱
       
        如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而原来的规定则是由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这一规定对收费的便捷、预防法官违纪违法有积极作用,因没有相应的配套机制,对于法官采信这些机构所做出的相关结论的科学性将会出现问题。很可能形成评估、鉴定机构受利益驱动,公信力将会可能受到质疑,对于私法下的委托关系与法院委托形成的公法下委托关系比较,后者评估鉴定结论的公信力显然较高,对双方当事人一旦提出异议,法院需要重新委托评估,这就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延长了诉讼时间,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此,办法的有关规定应与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方面很好衔接,平衡当事人自愿原则与法院职权的正确行使。
       
        二、《办法》实施对法院各项工作的影响
       
        (一)对法院案件受理费的影响
       
        新办法的施行,案件受理费将会大幅度减少。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案件。
        1、财产类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作出很大调整,案件基本费的诉讼标的的范围扩大,由原来的1000元扩大到10000元,案件受理费将会明显减少。再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及调解结案减半收费的因素,财产类案件受理费将下降近三分之二。
        2、非财产类案件的受理费交纳标准大幅度降低
        (1)离婚案件,《办法》规定每件交纳50-300元,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针对我们经济较落后的贫困地区,离婚案件较多,但涉及财产分割超过20万元的离婚案件很少。
        (2)损害赔偿案件,《办法》规定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每件交纳100-500元,不再另行交纳;5-10万元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部分,按照0.5%交纳。新办法较 原来提高了起点,降低了交纳比例。
        3、经调解结案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收费呈半价下降趋势
        案件调解制度,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案件的调解率是现行法官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所以法官在审理中也非常注重调解,加之审判管理方面的要求,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占结案总数比例较高,这无疑使基层法院诉讼收费严重减少。
       
        (二)对执行类案件申请费的影响
       
        《办法》规定各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这虽然不会减少法院的诉讼收费,但不预交执行费,像我们这样依靠诉讼费返还的财政供济法院办案的现状,势必会出现办案经费不到位或者不足的情况,法院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甚至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三)其他诉讼费收费规定不明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以往我们对其他诉讼费及邮寄费作了相应的灵活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办案经费不足的问题,《办法》中没有对法院办案过程中的交通费、差旅费、送达邮寄费等其他诉讼费用的收取及标准作出相应规定,是否应当收取,应按照怎样的标准收取,这都是急待解决的问题,如果《办法》实施后仍未制定相应的规定,这部分费用将不再收取,无形中又减少了法院办案经费。没有必要的经费,案件将会无法正常办理,更谈不上案件按质按量办理好。
       
        (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1、民商事案件数将会有所增加,审判工作任务加大
        《办法》实施后,诉讼费的大幅度降低,小额财产类纠纷及非财产类纠纷利害关系人会更多地选择诉讼渠道解决。诉讼成本的降低,可能给利害关系人带来缠诉的可能,很多当事人为争口气而打官司的,甚至不愿接受调解,通过判决、上诉的程序解决纠争,滥诉现象将不可避免;同时法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审判资源耗费将增大,使本来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尤其是民事法官的压力更大,可能因此造成积案,公平与效率的实现将会打上折扣,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
        2、财产类案件受理费会大幅度减少。经初步计算,按《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财产类案件的诉讼受理费整体上预计将减少二分之一。如果再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及调解结案减半收费的因素,财产类案件受理费将下降近三分之二。在现有的“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下,法院日常办案经费会更加紧缺。
        3、对立案阶段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把握难,相应收费也难。根据《办法》第16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案件在立案阶段难以确定适用哪种程序,如果按照简易程序收费,一旦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案件由于存在较为复杂的情况而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时,当事人往往可能会认为法院是出于多收费用的原因而为,并且这样也会带出审理期限拖长的后果,而这对于建立和谐审判局面是有百弊无一利。但如果在立案阶段就按照全额诉讼费用收取的话,直接划归省财政的15%诉讼费无法减退给当事人,一旦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或驳回起诉,那么法院将要承担起这部分退款。
        4、《办法》有最低和最高收费范围限制的案件存在定额难问题。如《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如果费用收取做法不一,当事人就会质疑法院的依据和标准,在没有统一规定出台之前,这种矛盾肯定纠缠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
        5、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量也会增加
        《办法》实施后,因小额财产诉讼数量会相对增加,而这类案件多是事实比较清楚,案件简单,容易通过调解、撤诉的方式解决,而不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同时审判管理的快速、高效解决纠纷机制要求,也应加大简易程序的使用范围。因此,估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数量将会有所增加,所占比例将进一步上升。
       
        三、相关对策及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应对措施加以解决:
        1、加快审判“提速”,减轻《办法》实施后案件激增的压力。
        2、增加基层法院人员编制,缓解“案多人少”的困境
        3、寻求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积极应对《办法》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的“官司热”。
        4、强化诉讼调解功能,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降低上诉率。
        5、加强与当地党政机关及财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调整地方核定法院经费补给的标准和依据,确保法院正常办公、办案经费到位。
        6、建议所有民商纠纷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全额预收诉讼费,结案后再按照实际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结案的案件减半;撤诉、驳回起诉案件免收)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7、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具体实施意见,解决《办法》在操作层面上的一些问题。如对于有最低和最高收费范围限制的案件的具体收费办法,建议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多少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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