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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数民族教育中应厘清的几个基本概念

    时间:2020-10-07 07:58:5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一、关于少数民族教育。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首先应该搞清楚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概念,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到有关少数民族教育政策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目前,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概念并没有完全一致的认识。学术界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把少数民族教育定义为对少数民族成员实施的教育,在中国特指对55个少数民族实施的教育。日本《大百科事典》认为“民族教育是指对作为有着共同文化的集团的民族的成员所进行的培养他们具有能够主动地追求自己民族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的态度和能力的教育”。《教育大辞典·民族卷》认为:“民族教育是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的简称,特指除汉族以外,对其他55个民族实施的教育”。《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的定义是“少数民族教育,就是在多民族国家内对人口居于少数的民族实施的教育,简称民族教育。在中国指对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实施的教育”。二是把少数民族教育等同于民族地区的教育。此外,还有人认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或双语教学”或“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的教育就是少数民族教育。

    以上界定存在的不足:一是没有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少数民族教育不同于一般国民教育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少数民族教育的主要内容又是什么?以上的定义都没有回答。二是过于泛化和模糊。目前,我国几乎所有学校的学生中都有一个以上的少数民族,如果把民族教育定义为对汉族以外55个少数民族实施的教育,是否所有学校的教育都可称之为少数民族教育?显然不是。另外,将少数民族教育等同于民族地区的教育,也有缺陷,因为民族地区的各种教育形式,既包括国民教育的各种形式,也包括少数民族教育的内容,两者的外延明显不同。这两个概念在现实中影响深远,没有准确定论,是一个长期困扰民族教育工作者的理论问题。

    我们认为,少数民族教育是指以少数民族为主要对象、以包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在内的中华民族文化为教育内容、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教学媒介,培养受教育者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相统一的教育。

    具体来讲,在教育对象上,少数民族教育主要面向少数民族成员。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受教育者在语言、文化、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点。在教育内容上,在遵照国家课程标准传授国家规定的基本教学内容的同时,体现和侧重具有少數民族特色的教学内容。在教学方式上,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以本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教学语言(媒介),实行双语教学,这是少数民族教育的显著特征之一。最后,要通过实施少数民族教育,使受教育者增强国家观念,提高受教育者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和素质,担当起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和长治久安,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的历史责任。

    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少数民族教育理解成对少数民族成员实施的教育,也不能将少数民族教育等同于民族地区的教育。厘清少数民族教育的概念,对于增强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教育资源用于少数民族教育的薄弱环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关于少数民族双语教育。

    双语教育是少数民族教育显著的特征之一,对其基本概念的界定一直是少数民族教育界探讨的重点,其中颇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

    1.工具说。

    《国际教育百科全书》认为:“双语教育通常是指一种使用两种语言作为非语言学科教学媒介语的教学方法。”加拿大语言学家卡明斯提出:“双语教育这个词通常是指在学生教育生涯的某个阶段使用两种(或者更多)教学媒介语。这两种语言被用来教授科目内容而不单纯是语言课程本身。”我国学者严学宭认为:“双语教育即使用两种语言,其中一种通常是学生的本族语言,作为教育教学实施的工具。”

    2.语言教育说。

    也有学者将我国的双语教育看作是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的双语语言教育。孙若穷认为我国的双语教育是指“民族学生进行汉语、少数民族语双语文教育”。盖兴之认为“双语教育是指我国有自己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基础教育或义务教育阶段中享有本族语文和汉语文两种语言文字的教育权利”,他还提出,双语教育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母语教育,第二是对少数民族的汉语教育。

    工具说强调“双语”作为“教学媒介”的作用,即将两种语言作为教学手段来教授其他学科课程。语言教育说则将少数民族双语教育仅仅限定为对本民族语和汉语两种语言本身的学习,即将双语教育与语言教育等同,缩小了双语教育的内涵、作用和目的。

    我们认为,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是指以少数民族为主要对象,运用本民族语和汉语进行不局限于两种语言学科内容的教育,使少数民族学生在语言的实际使用中实现两种语言的熟练运用,成为民汉兼通人才。

    首先,在教育对象上,少数民族双语教育主要面向少数民族学生,因此“双语”也主要指本民族语和汉语。其次,在教育内容上,少数民族双语教育中的“双语”不仅是教育内容,更是教育媒介和手段,应同时包含学校教育中各学科课程的学习。再其次,在教育目的上,双语教育为少数民族学生创设了一个语言学习与运用的真实环境,使少数民族学生在语言的使用中既能掌握两种语言,同时也获得其他学科知识,实现双赢。

    我们认为,工具说抓住了双语教育的本质特点。语言教育说将双语教育仅限定于“语言教育”未免过于狭窄,也与我国施行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基本目的不符。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固然可以使少数民族学生掌握民汉两种语言,但绝不仅仅是通过课堂进行两种语言本身的教学来实现的,更重要的是在非语言课程教学中使用两种语言,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提高受教育者的科学文化素质,使受教育者成为民汉兼通人才。

    三、关于少数民族双语教学。

    在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研究中,双语教育与双语教学常常被视为含义等同的概念,可以互换。因此,与双语教育的界定观点类似,关于双语教学的含义主要有工具说和语言教学说两种观点:

    1.工具说。

    麦凯和西格恩认为双语教学是“以两种语言作为教学用语的教与学的统一活动”。国内也有学者提出“双语教学是民族中小学有计划地以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两种语文作为教学媒介的教学系统,其目的是,使少数民族学生既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民族语文,又能在此基础上掌握汉语文的知识和运用汉语进行交流与学习的技能,尤其是运用汉语文进行思维和表达思维成果的能力”。

    2.语言教学说。

    有学者将“双语”视为教学内容,认为双语教学就是对两种语言语文课的教学,如“中国民族教育领域内涉及的双语教学是专指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教学”,“双语教学是指少数民族语文和主体民族语文相结合的语文教学形式”。还有学者提出了“双语文教学”的概念:“指在少数民族社区的部分学校里部分班级增设少数民族语文课,同时教授少数民族语文课和汉语文课两门课程;或经过一段时间的少数民族文字教学后,用少数民族书面语为汉语注音释义,帮助少数民族儿童学习汉语文,它指的是语言学科的教学,而不是以两种语言(即两种语言的口头和书面形式)作为语言学科以外的其他学校课程的教学媒介语的意思。”

    综上可见,工具说仍强调“双语”作为教学工具的作用,即利用两种语言进行非语言课程的教学活动。而语言教学说则将教学内容限定在两种语言本身上,缩小了双语教学的作用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双语教学与双语教育并非等同的两个概念。近年来,研究者也开始以教育学原理为基础来分析两个概念的差别,提出“我国的双语教学主要指课堂层面上的双语教学活动,而不是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层面上的双语教育活动”。双语教学的运用领域更多的是在课堂内部,解决教室以内的问题。而双语教育……所关注的领域不止在教室内部,也包括教室以外的空间。”

    《教育學》认为:“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这是教育的质的规定性或教育的本质。”而“教学是教育目的规范下的、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共同组成的一种教育活动。在我国,教学是以知识传授为基础的,通过教学,学生在教师有计划、有步骤的积极引导下,主动地掌握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智力、体力,陶冶品德、美感,形成全面发展的个性。所以,教学是学校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途径。”“教学与教育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是一种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教育包括教学,教学只是学校进行教育的一个基本途径。除教学外,学校还通过课外活动、生产劳动、社会活动等途径向学生进行教育。”

    由此我们认为,少数民族双语教学是指教师利用双语的教与学生利用双语的学共同组成的一种教育活动,即以知识传授为基础,通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语言文字,在教师有计划、有步骤的引导下,学生掌握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并熟练掌握两种语言的活动。双语教育包括双语教学,双语教学是实施双语教育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双语”既是教与学的内容,更是教与学的手段,少数民族双语教学以实现语言教学和非语言知识教学的双重目标为主要目的。

    四、关于双语教师。

    目前,学界对“双语教师”定义的讨论较少,多数研究集中于对“双语教师”所应具备的如两种语言的熟练运用、精深的专门学科知识、扎实的教学技能及崇高的职业道德等职业素养方面的探讨。

    有学者认为:双语教师要“能用两种语言进行非语言学科的学科教学”,“能依据双语教育课堂教学的需要随时切换两种语言”;必须具备“普通文化知识、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教育理论知识和双元文化知识四个方面,而且这四个方面知识应该是相互结合和交融的”。有学者提出:“双语教育师资不仅限于语文教师,凡是从事民族教育的教师,特别是从事基础教育的教师,都应具有较高的双语能力。”可见,目前的研究对双语教师的界定较宽泛,没有针对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实际和特点提出双语教师的概念。

    我们认为,双语教师是运用本民族语和汉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专职人员,是学校双语教育的主要实施者。

    从一般意义上讲,在教育对象上,双语教师因其教育活动作用的主要对象是少数民族学生,因此,双语教师应熟悉了解各民族独特的文化特点,在开展教育活动时尊重教育对象的民族特点。在教育方式上,双语教师要具备运用本民族语和汉语开展教育活动的能力。双语教师应是以具备双语教学能力为基础,这应成为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发展努力的方向。在学科背景上,双语教师不仅仅指语言教师,更包括学校课程体系中各科目的教师。在专业性上,双语教师是学校中的专职人员。“教师,是传递和传播人类文明的专职人员,是学校教育职能的主要实施者。”双语教师是教师队伍的一部分,因此也应当具有一般专业教师的共同职业素养。

    从实践层面上讲,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民族地区双语教育的模式、情况有较大差异,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双语教育工作,有的地区提出了一个双语教育岗位教师的概念,即在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班分别承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本民族语言文字相关教学任务的教师。双语教育岗位教师包含了在双语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教师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教师,其中包含了具备双语教学能力的教师,但双语教育岗位教师并不一定都具备双语教学能力。双语教育岗位教师的提出,拓宽了人们对双语教师概念的认识,在实践中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日〕《大百科事典》,第14卷,平凡社,第583页。

    (2)王铁志:《论民族教育的概念》,《民族教育研究》, 1996(2)。

    (3)耿金声:《论民族教育的概念和民族教育的特点》,《民族教育研究》,1991(2)。

    (4)严学宭:《论双语制的合理性》,《中国少数民族双语研究论文集》,民族出版社,1990。

    (5)孙若穷主编:《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概论》,中国劳动出版社,1990。

    (6)盖兴之:《双语教育原理》,云南教育出版社, 1997。

    (7)M.F.麦凯、M.西格恩:《双语教育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8)李瑾瑜:《试谈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的几个问题》,《民族教育研究》,1992(4)。

    (9)王洪玉:《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历史及发展研究》,西北师范大学,2003。

    (10)周庆生:《中国双语教育类型》,《民族语文》, 1991(3)。

    (11)滕星:《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研究的对象、特点、内容与方法》,《民族教育研究》,1996(2)。

    (12)王斌华:《中外比较:双语教育的界定、属性与目的》,《教育发展研究》,2005(6)。

    (13)文薇、高志明:《对中缅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成效调查研究的思考》,《保山学院学报》,2010(4)。

    (14)王道俊、王汉澜主编:《教育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

    (15)何雨芯、石斌:《浅议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对教师素质的要求》,《教育教学研究》。

    (16)古丽拜克热木·托尔逊、马新军:《新疆少数民族双语教育体制及双语师资培养》,《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8)。

    (作者单位:教育部民族教育司、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管理与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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