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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与未来:中国与中亚五国双边投资条约准入规则发展研究

    时间:2020-11-06 08:03:4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在国际投资条约中,投资准入是平衡国家经济监管权和开放投资义务之间最重要的砝码。在“符合东道国法律”的基础上,中国与中亚五国间的投资准入规则经历了从外资公平待遇到出现最惠国待遇的发展。以中国的视角,未来中国与中亚五国准入规则的发展将取决于双方的投资经贸关系,中国经济的现状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期,以及中国在该区域经济政策的取向三大因素。通过中国与中亚五国投资现状以及五国投资市场准入的分析,该地区的投资准入规则,将遵循从“依据东道国法律”接受投资,到准入阶段的最惠国待遇,再到准入阶段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从特定部门的准入开放到原则性开放下的部分例外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 投资准入规则;“丝绸之路经济带”;投资关系;准入模式发展

    中图分类号 D99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4)06-0052-06

    在全球一体化日益加深的背景下,各国正在将全球市场竞争的重点从国际货物贸易转向国际投资,通过签订大量的国际投资条约①,实现本国经济战略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深化我国改革开放总体要求和对全球经济发展新形势精准把握的基础上,作出“放宽投资准入”②的决定。从国际投资条约的角度而言,一国“放款投资准入”主要体现,是其投资准入规则形式和内容的选择。

    正当美国打造TPP和TTIP贸易集团,俄罗斯竭力营造独联体国家内自由贸易组织“欧亚经济共同体”(Eurasian Community)时,在中国的呼吁下③,作为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国家,中国与中亚五国除了继续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地区的和平外,还将加强在科技、文化、能源、环保,尤其是经贸领域的区域合作。尤其是中国与中亚五国具有较强的经济互补性,完全有可能形成以“丝绸之路经济带”为地缘特征,建立类似于中国与东盟包含有货物、服务和投资三位一体的自由贸易区。而该区域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中有关投资的规则,必将充分考虑成员国尤其是成员国之间相关的缔约实践。

    鉴于投资条约准入规则在国家间投资便利化所起的重要作用。本文以中国与中亚五国间现有的双边投资协议(BIT)为模本,参照“投资准入”的一般法理,在分析中国对中亚五国投资的现状的基础上,思考“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在这一问题上未来可能的选择与发展。

    一、投资准入规则的概念与作用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活动大致划分为两个阶段,即投资准入阶段(admiss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和投资运营阶段(ope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有时也被划分为投资设立前(pre-establishment stage)和投资设立运营(post-establishment stage)两个阶段。在长期投资的情况下,区分外国投资的“准入权(the right of admission)”与“设业权(the right of establishment)”意义不大,“准入权”等于“设业权”。④ [1]投资准入规则是指东道国向外国投资者完全或在某些行业开放或关闭国家经济,以及接纳外国投资者和设立外国投资的方式。

    由于国际投资对东道国的经济影响远远大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脚步明显落后于国际贸易,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完全开放本国的外国投资市场。而投资准入规则作为东道国控制外资的主要手段,代表该国投资的整体氛围,是创造有吸引力和高效投资环境重要的第一步,同时体现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在国际投资中利益分歧重合,[1]所以投资准入规则是国际投资条约中最敏感的问题,如同“幽灵”一般游荡于国际投资条约各个角落。⑤

    东道国对投资准入管制措施的核心是准入阶段的投资待遇,尤其是否给予外国投资在该阶段国民待遇——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经济自由主义浪潮,晚近缔结的投资条约突破传统投资保护与促进功能,以促进投资自由化为目标,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从营运阶段延伸适用于准入阶段,由此使得外资可以更容易地进入东道国。⑥ [2]但是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国家对于准入阶段给予外资何种待遇,根本上取决于在投资市场开放与国内利益保护之间寻求适当平衡。

    二、中国与中亚五国现有BIT投资准入规则的文本分析

    中国于1992年首先与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坦、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次年与塔吉克斯坦分别签订BIT。⑦ [3]这5个BIT文本内容与结构基本相同,基本包括:序言、定义条款(投资、投资者、收益、领土)、实体问题条款(准入、投资待遇、征收与赔偿、损害与损失的补偿、转移、代位)、争端解决条款(国家之间、国家与投资者之间)、保护伞条款和拒绝利益条款、最终条款(条约的适用、磋商、解释、生效、有效期和终止)。

    20世纪末,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关键阶段,既是吸引外资的“黄金时代”,又是对外资经济走出去的“探索时代”,中国共与超过60个国家签署BIT(中国第二代BIT),极大地促进了国内的经济发展。 ⑧[4]但与中国近两年签署BIT,如中国-加拿大BIT,以及最近中美BIT谈判所透露出的文本信息相比,20世纪末签署的BIT文本显得较为简单。而2011年中国-乌兹别克斯坦重新签署的BIT(中国第三代BIT),则充分体现中国BIT的发展,尤其是在投资准入规则方面。

    (一)准入规则的基础文本

    1992年中乌、中吉、中哈、中土BIT、和1993年中塔BIT有关投资准入规则的措辞基本一致。一般第2条规定“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允许此种投资……”;第3条要求“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保障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和与该投资有关的活动受到公平的待遇和保护”,同时要求“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待遇,应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

    至2011年中乌新签署的BIT,有关投资准入规则的措辞较上述BIT发生较大变化。第2条在“促进和保护投资”的标题下,仍然保持“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国家的投资者在其本国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并保护这种投资。……”但是在第4条“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则明确规定,“一、缔约一方就投资的设立(establishment)、并购、扩大、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出售或投资的其他处置所赋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及在其境内的投资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同情势下给予第三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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