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访调对接”机制,源头治理信访问题
时间:2021-02-28 13:14:4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访调对接”是现代化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创新之举,也是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有效途径,即在处置信访问题的时候,信访协调与人民调解共同发力,人民调解员与信访工作者强强联合,共同受理、处置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我县一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枫林经验”本土化,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加强访调对接,构建社会矛盾风险防范新体系,及时有效就地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难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近年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置和化解的信访矛盾已逾千件,访调对接机制在我县正逐步完善和成熟。
一、
为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体系,进一步发挥信访与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信访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机制,更好地钝化社会矛盾,及时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我县积极贯彻落实“大调解”机制要求,建立健全信访接待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目前,在我县城关镇、长寿镇等多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为信访矛盾化解能手,在司法所与信访办精诚合作之下,积极协同处置多起棘手的信访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
访调对接是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好举措,能有效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目前访调对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2、涉及山林田土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等涉及生产领域的问题;
3、涉及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和政策落实等历史遗留问题。“信访是个筐,啥都往里装”正体现出来了信访工作的复杂性,这些信访矛盾的解决途径多样,而人民调解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只是化解信访矛盾的一种途径,它的局限性决定了访调对接案件数量较少,类型单一。
三、
调解不成功的,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填写终止调解告知书,由信访部门按信访程序办理。
对在调处信访案件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我县在今后的访调对接工作要进一步扩大访调对接机制的覆盖面和群众知晓度,实现全面无缝对接,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化解信访事项的作用,提高群众对访调对接工作的知晓率;
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员在访调对接工作机制中的工作范围,将人民调解处理信访案件的关口前移,参与信访接待,第一时间了解案情,方便后续调解程序;
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调处信访案件的能力水平,树立“主业、主动、主力”意识,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适时组织人民调解员、信访专干的各类学习培训,建立和扩大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
进一步落实访调对接机制中的各项制度,加强候调室、调解室、标识标牌等硬件设施建设,规范案件接、转等环节,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障;
进一步严格访调对接化解信访矛盾的标准,落实好“三个经得起检验”,即双方当事人满意,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调解协议书合法规范,经得起法律法规的检验;
调解员内心无愧,经得起良心的检验。
访调对接工作离不开党和政府的领导,离不开主管部门的指导,更离不开每位调解员和信访工作者的辛勤付出。只有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践行“为民解难、为党分忧”工作理念,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