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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免征额调整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分析

    时间:2021-03-20 07:58:5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个人所得税工薪税目的免征额从2006年以来调整了3次,但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还很严重,因此有些民众认为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偏低。基于海南省1998—2010年居民收入的数据,运用虚拟变量模型分析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与居民收入的关系。分析表明个税免征额调整与居民收入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差额没有显著关系,说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对居民收入分配没有起到显著的调节作用。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免征额调整; 居民收入; 收入分配

    一、引言

    目前我国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分配不公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很多人认为个人所得税没有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要求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呼声不断,调整工资薪金的免征额也成为关注的焦点。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薪免征额从800元调整到1 600元,200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额为2 452.67亿元,比上年增长17.1%,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由2005年的7.28%下降到2006年的7.05%;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薪减除费用标准从1 600元调整到2 000元,2008年个人所得税税收入额为3 722.31亿元,同比增幅达16.85%,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由2007年的6.98%下降到2008年的6.86%;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费用从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为6 054.09亿元,同比增长25.2%,2012年第一季度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 911.20亿元,同比下降6.2%,工资薪金所得税收入同比下降8.5%①。由以上数据可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免征额提高对个人所得税收入和个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有所影响,但对居民收入分配是否有影响还需论证。

    二、相关的文献回顾

    有关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研究文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费用扣除标准的地区差别方面:石坚(2010)认为个人各地的收入已反映各地物价水平的差别,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标准应统一,否则会出现资金、人才等向除标准高的地区流动;陆娴(2006)认为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地区差异才能消除税负事实上的不平等;黄洪等(2009)认为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到各省市间人均消费支出的差异。刘丽(2010)建议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使中等收入家庭不纳税,基本费用扣除要反映地区差异。2.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方面:杨斌(2006)主张综合费用扣除中的生计扣除额应以中等偏上收入家庭的生活消费支出为依据确定并进行指数化调整;汤贡亮(2005)认为费用扣除标准要随着物价指数变动进行调整,并充实费用扣除标准的内容,同时可根据各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浮动费用扣除标准;石坚(2010)也认为费用扣除标准要实现费用扣除指数化。3.设计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制度方面:沈玉平(2008)主张免征额的设计应符合宪政原则,以综合计征制或分项综合计征制为基础,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免征额要适合个人所得税的所有所得项目;余显财(2010)认为免征额要体现税收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关注,现阶段免征额采用固定式为宜,但适用期要考虑累计通货膨胀,免征额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要借助住房公积金制度来平衡税负的各地差异。4.免征额调整的效应方面:刘怡等(2010)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调整对不同性别的劳动供给产生不同的影响;对女性的就业时间影响显著,平均每周增加3.72小时,但对男性就业时间没有显著影响;白彦锋等(2011)实证分析表明免征额调整没有明显减少财政收入,对当前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很有限。

    大部分学者主要从如何制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标准的角度来提出独到的见解,而很少关注免征额调整与居民收入分配的关系。本文通过计量模型分析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与居民收入的关系,力图了解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影响,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启示。

    三、个税免征额调整对居民收入分配影响的机理分析

    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功能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政府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然后进行转移支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补给低收入人群,减少贫富差距。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削高”,二是“补低”。“补低”的程度与政府转移支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力度有关,“削高”的程度与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的调节程度有关。因此本文是通过研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对个人所得税“削高”程度的影响来研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

    若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削高”的部分全部用来“补低”,那么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程度与“削高”的程度密切相关,个人所得税“削高”的程度越大,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越大。如果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免征额调整与个人所得税“削高”的程度有显著关系,则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有显著作用;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与个人所得税“削高”的程度没有显著关系,则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没有显著作用。

    由于个人所得税工薪项目的免征额是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生计费用的扣除,是满足纳税人和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费用,不应作为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目的;另外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后低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少了,同时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减少了,但是高收入者适用的边际税率比低收入者高,高收入者少缴纳的税额会更多,因此个人所得税“削高”的程度下降。基于以上的分析,假设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与个人所得税“削高”的程度没有显著关系。

    六、结论和启示

    从以上实证分析的结果可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与城镇居民收入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差额没有显著关系,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与个人所得税“削高”的程度没有显著关系,说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对居民收入分配没有起到显著的调节作用。

    个人所得税工薪项目的免征额是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生计费用的扣除,设立个人所得税工薪项目的免征额的目的是保障纳税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免征额要满足纳税人和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超过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收入才缴纳所得税,因此个税免征额应以纳税人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费用为基础来确定,同时要以家庭作为申报纳税单位。另外过高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会引起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量流失,影响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因此在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不要把焦点都放在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调整上,应该进行多方面的综合改革,才能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参考文献】

    [1] 石坚.关于改革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建议[J].财政研究,2010(7):68-71.

    [2] 陆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地区差异存在的合理性[J].财会研究,2006(11):18-19.

    [3] 黄洪,严红梅.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实证研究[J].税务研究,2009(3):49-52.

    [4] 刘丽,等.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探讨[J].税务研究,2010(3):46-48.

    [5] 杨斌.论确定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综合费用扣除标准的原则和方法[J].涉外税务,2006(1):9-15.

    [6] 汤贡亮,等.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的测算[J].税务研究,2005(9):48-52.

    [7] 沈玉平,刘颖.设计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框架和技术路径研究[J].财贸经济,2008(9):24-28.

    [8] 余显财.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制度化调整:长周期、固定式[J].财贸研究,2010(5):84-89.

    [9] 刘怡,聂海峰,邢春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调整的劳动供给效应[J].财贸经济,2010(6):52-59.

    [10] 白彦锋,许■■.个税免征额调整对政府税收收入和居民收入分配影响的研究[J].财贸经济,2011(11):6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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