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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局限性分析

    时间:2021-03-20 08:05:5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分析,认为不能过分夸大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从而过分关注短期的、微观层面的税制要素调整。应当从优化税制结构、促进个人所得税从分类课征模式向混合课征模式转型的宏观、长远的角度,将我国当前个税改革的目标定义为同时兼顾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分配,对中等以上收入阶层进行调节。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筹集财政收入 调节收入分配

    在贫富差距拉大、通货膨胀继续的背景下,历经数次改革的个人所得税又一次成为社会焦点。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并相应调整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次、级距及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

    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改革,应先明确它要发挥的作用。首先,同其他任何税种一样,个人所得税的最基本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其次,因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及直接税性质,使它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由于个人所得税在微观层面上会对个人的劳动与闲暇、投资与储蓄、消费等选择产生影响,宏观层面上又具有“内在稳定器”作用,并可逆经济风向选择相应的税收政策,使得其具有调节经济的职能;这其中又以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两大职能最为重要。

    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7,远超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并逐年攀升,贫富差距已突破合理界限,民众要求公平正义的收入分配格局的呼声愈发强烈。在此背景下,公众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寄予了前所未有的厚望,是个人所得税频繁微调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突出特点是对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过分夸大,从而过分关注短期的、微观层面的税制要素调整,忽视了个人所得税筹集政府收入的功能,不利于优化税制结构、促进个人所得税从分类课征模式向混合课征模式转型的长远目标的实现。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校正正义,分配正义涉及财富、荣誉、权利等价值分配,是基于不平等的正义;校正正义涉及对被侵害的财富、荣誉和权利的恢复和补偿,是基于平等的正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正义是社会公平的体现,如果原分配合理,只要市场交换是公平的,无论结果如何都是正义的。但程序正义无法带来结果正义,政府将通过二次分配实现再分配正义。如图1所示。

    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几点理由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局限性:

    1.无法触及资产存量

    收入分配过程是资产存量和收入流量的循环,作为历史沉积的资产存量差异现实地存在,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呈加速趋势;收入流量由资产存量和个体的禀赋、学识、才能、机会等因素决定,差异亦不可避免。收入分配公平的实现要靠市场的完善和政府的调控,但两者都不可能在不改变“初始制度”的前提下对资产存量在各经济主体之间重新分配,其主要的着力点只能在收入流量上。而人们通常探讨的收入分配现状,如基尼系数的测算,是对已经形成的收入分配结果的研究分析。个人所得税的调节领域显然局限在收入流量上,这是笔者认为应当合理看待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第一个原因。

    2.难以改变初次分配的差距

    我国的初次分配差距巨大。首先,资源、土地、资本 3种生产要素在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财富调整力量。房地产开发、能源矿业、证券投资等成为最吸金的行业,一些人因此一夜暴富。生产要素分配不公,加剧了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资本与土地、资源三者之间互相拉升,更加剧了贫富差距。其次,制度不健全导致“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大量存在,社会财富底数不清。此外,在我国实际经济生活中,收入高低不仅取决于能力与努力程度,而更关乎所在行业和身份。这些现象表明,我国贫富差距悬殊的主要问题来自初次分配,想通过二次分配中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是不现实的。

    3.二次分配中的公共支出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二次分配中,税收和公共支出是政府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两大经济工具,目前税收方面主要体现为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显然我们把过多的精力集中于税收,而忽视了公共支出方面,比如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应遵循"保底不限高"的原则,按照这个思路,使用公共支出手段,将更为直接和有效。

    4.个人所得税的主体地位没有充分显现

    从优化税制结构的角度分析,我国已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调节体系。从长远发展来看,在目前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次之、其他税系配套的基础上,逐步改革完善,向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并重模式发展,是我国税收体系改革的必然选择。在这样的税制结构发展背景下,作为两大所得税之一的个人所得税必须发挥充分的作用。让我们通过数据对所得税当前的发展形势进行分析。一方面,从税收收入的绝对值来看,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目前已成为全国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特别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到2010年增加到4837.17亿元。1如果改革的重点过多地放在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上的话,势必打压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势头。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这占2010年全部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24.81%,对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已造成不小的冲击。

    另一方面,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来看,1994年~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 2010年为6.61%。虽然发展迅速,但比重依然很低,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并不突出,限制了其对国民经济以及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不利于双主体税制模式的建立。

    综上,兼顾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定位对于我国个税改革是可行的。个人所得税自身结构设计的完善同它对国民经济影响力的增强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渐进过程。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还停留从分类课征模式向混合课征模式转型的起步阶段,不应过分强调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分配功能,要看到扩大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功能的必要性,应当充分培养税源、拓宽税基、简化税制,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结构优化而非单纯的降低税负。

    参考文献:

    [1]汤贡亮.009-2010中国税收发展报告之专题报告三: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年

    [2]黄吉林、王春玲.渐进式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构想——从人均国民收入和居民购买力水平的视角探析阶段划分依据[J],涉外税务,2006(1)

    [3]高凤勤.论基于分配正义视角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J],地方财政研究,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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