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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治、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学教育改革

    时间:2021-03-25 07:54:4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能否塑造出现代法律职业者即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能否从纸面走向生活的关键和塑造普遍意义上的社会“法律人”的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作为培养法律职业者的重要制度,法学教育在一国法治实现中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后,为了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要,如何定位法学教育,对于我国法治的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法治;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1-0122-02

    法治文明是人类整个文明历史中最辉煌的一部分。“法治一词所意味着的不只是单纯的法律存在。它指的是一种法律的和政治的愿望,即创造‘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1] 2法律若要从静态的规范走入社会生活从而成为“活的法律”,必须内化于社会个体自身的认知系统中,使法律的遵守成为社会成员观察、比较和评价他人行为与自身行为之后的自觉选择。这一内化过程相当复杂,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法律适用的积极效果的引导居于核心地位,而法律适用的积极效果从根本上又离不开法律职业者群体的卓越素质和行为的正当性。因而能否塑造出现代法律职业者,是法律能否从纸面走向生活的关键和塑造普遍意义上的社会“法律人”的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从法治的内在思路来看,法治要求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要求一个完美无缺的法律文本,而且要求一个独立且中立的法律科层,这些无疑都向职业化的法律群体提出了要求,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诞生和存在当属必然,它的形成过程代表着法治社会的发展阶段和状态。

    法律职业源于西方国家。在西方国家,法律职业是指以通晓法律及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法律职业者则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美国法学家埃尔曼曾把法律职业分为五类:第一类是那些对法律冲突予以裁判的人,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官和治安官,另外还有仲裁人、检察官、在准司法机构以及行政法院中工作的官员等等;第二类是代理人,即代表有关当事人出席各种类型审判机构的审判的人员;第三类是法律顾问,通常他们不出席法庭审判;第四类是法律学者;第五类是一种各国极不一致,然而其重要性却在不断增加的人员,即受雇于政府机构或私人企业的法律职业者[2]。由于各国的发展历史和制度构成并不一致,这五类法律职业者并非体现在各个国家,而且就法律职业本身而言,由于采取的标准不同,对法律职业的定义也有差异,法律职业者的范围也就有所不同。而总体观之,目前世界上主要法治国家一般将其法律职业分为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类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第二类是从事法律教育、科研的教师和专家;第三类是法律辅助人员,如法律助理、司法文秘等。尤其重要的是前两类法律职业者,他们受过良好的法律专门训练,具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由于他们以为公众服务为宗旨,因而又不同于虽有一定技巧,但完全追逐私利的工匠。在现代社会,他们不仅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而且保障着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而整个社会的法治状况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他们的工作与努力。法律上的各种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1] 2。

    所谓法学教育,是指中学毕业之后法律知识、素质和能力的教育,主要包括法律专科教育、法律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其目的是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原理、概念,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通过一定年限的学习掌握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知识,具备一定的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法学教育制度是实现法律职业化的基础和条件,它赋予了法律职业者以特定的知识和意识,培养着法律家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一国法治的面貌,法律在调整社会事务方面所发挥作用的强弱,以及一般大众对于法律以及法律机构的态度等等都与法学教育有着深刻的和多方面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没有系统、统一、稳定的法律教育制度,大致也不可能形成健康、良善、有序的法治。正所谓“一国法律教育之得失,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分为应用型和理论型两类,即:法学本科及其以下的法学人才主要定位为应用型的培养,而将法学研究生定位为研究型或理论型人才的培养,即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立法、司法部门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如前所述,法律职业者既包括诸如法官、检察官、律师这样的法律的严格适用者和解释者,也包括法学学者。如果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志具体表现为对法律的信仰,那么社会的意志——法学学说,就主要靠法学学者来完成。如果说法官、检察官、律师们所关心的是法律事实上是怎样,那么法学学者作为法律宗旨的探索者,他们所关心的则是法律应该怎样,他们所做的就是尽自己的力量去探索,正确地使用法律的术语提出自己的看法,使法律的原则和正义保持一致,使法律尽可能确定并必须正义。法学学者的任务就在于,透过法律上的一般概念的眼镜去观察时代的跃动,观察每个个人的具体命运,思考法律所应该做的和能做的是什么,以法律的精神和正义的力量为时代的发展和个人的权利提供完美的诠释和保障,其最终目的在于及时为社会提供法律的指引。可以说,法学学者的培养应主要通过更高层次的法学教育阶段——研究生教育来完成。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给我国的法学教育提出了一个新的也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即高等法学教育必须密切关注法律职业,必须与职业教育紧密相连。因此,为了适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要求,有必要对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重新进行定位。除此之外,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及实施,还在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教学内容的确定、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改革的协调等等方面给高等法学教育提出新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法学教育地位的特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其最低教育层次定位为本科层次,这已成为各国的通例,美国甚至将法学教育的起点定位为研究生教育。可以预期,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已取得巨大发展,随着法制现代化日益提上日程,今后我国法学教育的起点提高之势已是必然。在此情况下,除研究法学本科教育之外,对于培养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的研究生教育应该如何定位,如何适应统一司法考试及法治现代化的要求,显得十分必要并且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在我国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存在脱节现象。长期以来,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缺乏,不仅造成了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分离,而且直接妨碍了法律职业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其突出表现为法律职业的泛政治化、行政化、大众化和地方化,这种情况已带来诸多弊端,直接影响着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2001年6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根据上述两个《决定》的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同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2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作为一项新的资格考试制度,它一方面旨在建立我国统一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客观上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架设了制度上的桥梁;另一方面,它也统一了各种法律职业的标准和资格,有助于法学教育目标的准确界定。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仅是一种我国迈向法治社会的必须的制度设计,同时也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提出了批评,值得法学界,特别是法学教育工作者进行反思。

    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不仅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和内在发展动力。由教育的本质和功能所决定,法学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战略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而言,法学教育已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向21世纪是从法制走向法治的世纪,我国将全面推进和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法律职业和人才结构,这必将对法学教育产生直接的影响并提出更高的要求。司法改革的目标主要包括:增强司法的独立性;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维护司法权的统一性;完善审判方法和程序;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制度,努力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整体素质;完善对司法的监督制度等等。可以说,一个社会要实现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保持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权利等基本目标,关键要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职业法律家队伍和健全合理的公正司法制度。

    我国近代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3] 11与孙晓楼同时代的丘汉平认为,“法律教育的目的浅而言之,不外四端:其一,训练立法及司法人才;其二,培养法律教师;其三,训练守法的精神;其四,扶植法治。”[3] 147《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未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21世纪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从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势看,我国法学教育的总目标和任务应当是,通过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家,为促进中国法治社会的形成做出贡献。在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中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必须顺应时代的要求,必须进行改革。这种改革并不是某些专业、学科的调整(当然,这种调整也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而是从根本上解决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对象问题,即法学教育到底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的问题,这是大前提。只有在解决了这一大前提之后,法学教育的其他改革才能配套进行。

    参考文献:

    [1] 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 [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

    店,1990.

    [3] 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责任编辑: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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