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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还能分割财产吗 [咨询与帮助: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时间:2019-01-04 04:34:0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宋女士来函询问:我与丈夫经商多年,虽然都是以他的名义在经营,但我在幕后一直为他出谋划策,可以说付出了太多的心血。如今我们的感情已经走到了尽头,他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分割共同财产。对于离婚,我没有太多的意见,爱到尽头覆水难收,但是对于我们打理的生意,我实在割舍不下,投入这么多年心血,我不想白白放弃,我想继续施展我在商业上的才能,同时也为自己取得稳定的收益。请问我该怎么办?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夫妻离婚时展现出来,这首先反映了社会和时代的进步,广大妇女不再是男性的附庸和从属,而是独立登上了经济舞台,其次也凸现了我国婚姻法立法时对此前瞻不足,未能予以具体规范。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4日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这一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作了详尽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涉讼离婚案件,该解释是法院进行相关判决时必须以此为依据的。
      由于宋女士并未讲明她丈夫从事商业的具体运作方式,所以在此运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一一道来。
      一、如果宋女士的丈夫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以自己名义有投资,但宋女士不是该公司股东,则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若宋女士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宋女士,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那么宋女士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宋女士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二、如果宋女士的丈夫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中以自己名义有出资,但宋女士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宋女士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宋女士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如果宋女士的丈夫以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通过以上3种情形的分析,希望宋女士能够比照法律,对于自己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合理选择方案,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向法律专业人士详细咨询,或请他们作自己的诉讼代理人。相信经过努力,法律能够给你一片蔚蓝的天空!?
      
      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
      刘文章律师(电话0311-3012303 13832305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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