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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撰婚育史有错吗

    时间:2020-07-09 03:30:5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卫青城

    最近小丽在找工作,投出去的简历却都石沉大海。这天,小丽好不容易收到了一个面试通知,她鼓足信心去了。

    面试后,公司经理对小丽的各方面条件都挺满意,对她说:“你很适合这个职位,不过……”他递给小丽一张表:“你把这张员工家庭状况调查表填了,回去等消息吧。”

    一开始,小丽写得很顺畅,家庭住址、父母工作和收入水平等都是如实填写,等看到“婚姻和生育情况”的时候,她心里“咯噔”一下,突然想起有个朋友和自己说,曾经跟一个大厂谈到最后一步,结果对方人事跟她说,他们公司不招未婚未育的女员工。

    小丽一想,笔尖微微一顿,就在纸上写下“已婚、育有两个孩子”的字样——连二胎的“后患”也一并杜绝,摆明告诉人家以后不会请假,给公司添堵。

    接下来的一切都很顺利,小丽成功入职了。

    没多久,小丽和男友步入婚姻殿堂,她真的怀孕了。小丽心里发慌,到了四五个月,怀孕的事再也瞒不下去了。

    经理很生气,拿出档案,“哗啦啦”翻到小丽面试时填写的那份“家庭状况调查表”,指着白纸黑字跟她说:“这是你自己写的,你别跟我说这是第三胎!我已经调查过了,签合同的时候你根本没有结婚,这是欺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變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小丽不服气:“我结不结婚、生不生孩子,都是我的隐私,跟我的工作能力没有任何关系。”

    两个人说着说着就吵了起来,一场官司是免不了了。

    一个月后,小丽挺着孕肚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庭上见面了。小丽先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恢复与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作为被告,认定小丽的欺骗行为是不可原谅的,并相信法官会站在自己这边。

    然而,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的并非一切情况,而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譬如学历水平、专业证书等等,不是所有隐瞒行为都属于欺诈。

    女员工结婚和生育情况均属于其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权利,通常情况下,结婚、怀孕和生育并不是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用人单位不能以婚育状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故事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即“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在签约时“如实说明”的范围或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法定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故事中,用人单位经理交给小丽的员工家庭状况调查表中的“婚姻和生育情况”,显然超越了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故不能作为定性“欺诈”的依据。

    (发稿编辑:陶云韫)

    (题图:张恩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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