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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救火“殃及池鱼”由谁担责

    时间:2021-01-28 20:08:3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何昌文

    厂房自燃引发火灾,消防救火殃及池鱼

    深圳市斐富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富公司”)所租赁的仓库位于深圳市鸿亿达工业园内,仓库中存放家具等物品,与深圳市汇通纸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租赁的公司厂房相邻。

    2018年9月13日凌晨2点10分许,汇通公司厂房发生火灾,起火部位在东侧的废纸区,火灾烧毁、烧损废纸皮约833斤、成品纸皮约700个。

    当地消防部门接警后,立即安排消防队员火速赶赴火灾现场灭火。正所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消防队员在灭火过程中,消防用水流到了相对低洼的斐富公司仓库内,导致斐富公司存放在仓库内的家具被水浸泡、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8年9月14日,斐富公司有关人员、汇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物业公司对斐富公司被水浸泡的家具进行了清点并签名确认,由于双方对损失金额有异议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

    2018年9月21日,斐富公司单方委托深圳国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量评估公司”)对存货损害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案涉厂房内家具存货损失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6.6万元。

    2018年9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出具《火灾事故建议调查认定书》,对火灾原因认定如下:本起火灾原因系汇通公司废纸区堆放的纸皮自燃引起。

    庭审三方激辩:谁来为损失担责

    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斐富公司遂以汇通公司及李某某为被告,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汇通公司赔偿斐富公司36.6万元,李某某对汇通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判令汇通公司、李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由于本案是在消防人员救火过程中,用于灭火的水流导致了斐富公司家具被水浸泡损坏,因而在庭审辩论中,围绕谁是赔偿责任主体引发了较大的争论。

    斐富公司认为,自己家具的损失系因汇通公司失火、消防人员救助过程中水淹所致,汇通公司作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汇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作为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该案的起因是汇通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所致,但汇通公司在庭审中坚持认为,如果是因为汇通公司失火直接引发邻近斐富公司仓库火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没有争议。但问题是,对方的损失是由于消防人员救火过程中流出的水造成的,而汇通公司报警求助消防出警本身没有过错,也履行了正当的手续,故损失不应该由汇通公司承担。

    双方不仅对赔偿责任主体存在严重分歧,对赔偿金额也各执一词。斐富公司按国量评估公司评估的36.6万元损失起诉索赔,汇通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评估的损失过高。

    2019年1月17日,一审法院委托深圳市中天运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评估公司”)对斐富公司家具存货损失重新进行了评估。4月23日,中天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案涉厂房内的家具存货损失价值评估为人民币25.36万元。汇通公司在庭审中再次对中天评估公司评估的损失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实际损失并没有这么多,但并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

    李某某在庭审中为自己辩解,指出汇通公司系由自己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造成的损失与个人无关,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公司与个人连带赔偿损失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因汇通公司厂房内废纸区自燃起火,消防部门在进行灭火时,灭火所用的消防用水流到低洼处的斐富公司仓库,导致斐富公司存放在该仓库内的家具遭水淹受损,斐富公司、汇通公司、李某某对此均无异议,事实清楚。

    一审法院认为,消防部门放水灭火的行为,属于侵权法上的紧急避险行为。对于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1条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適当补偿”。

    本案中,斐富公司因紧急避险造成了财产损失,经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案涉家具存货评估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5.36万元。由于汇通公司厂房起火的原因是汇通公司及公司股东李某某疏于管理,废纸区自燃起火,汇通公司是引起险情发生人,因此汇通公司应对由此造成斐富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36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李某某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汇通公司是李某某设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李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汇通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应当对汇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遂判决:汇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斐富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36万元;李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斐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人民币3395元,由斐富公司负担1042元、汇通公司和李某某负担2353元;评估费8000元,由汇通公司、李某某负担,受理费斐富公司已预交。

    一审宣判后,汇通公司、李某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4月2日对外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90元,由汇通公司、李某某负担。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的赔偿争议属于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所谓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发生火灾的险情系因汇通公司疏于管理,而非因自然原因引发,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两上诉人作为紧急避险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适用不赔偿或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如果受害人的损失是由于紧急避险人或消防人员等实施救助者在救助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则相关责任人甚至消防部门都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此,相关人员在紧急避险过程中,既要全力抢险救灾,又要根据险情确定合理的抢救的方式方法,尽可能避免伤及无辜、引来不必要的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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