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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一罚十”与“假一赔十”】假一罚十和假一赔十

    时间:2019-01-17 04:44:5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人们走进商场购物,往往能看到写着“偷一罚十”的公告牌。商家此举的目的,无非是想杜绝偷窃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但如果上升到法律层面,“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却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
      首先,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商家制定的“偷一罚十”店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同时,该法还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行政主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盗窃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能由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授权,有关机关予以认定。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了明确的刑罚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约定或者规定罚款的数额。由此可见,商家的“偷一罚十”店规并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
      与上述商场的“偷一罚十”店规相比,某超市却为自己作出的“假一赔十”承诺埋了单。元旦期间,消费者鲍先生到某超市购买皮鞋,当班售货员极力向他推荐“正宗法国进口”的“某某”牌皮鞋,并保证如果不是正宗法国产,将“假一赔十”。见此情形,鲍先生当即购买了两双该品牌皮鞋,每双价格360元。超市向鲍先生出具的“信誉卡”也显示:“某国产,假一赔十”。次日,鲍先生发现所购皮鞋的真正产地是国内南方某地,即向超市要求退货并按其承诺赔偿,但遭到拒绝。鲍先生为此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原告退还被告皮鞋两双,被告赔偿原告鲍某人民币7200元的判决。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作出了“销售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但因为“假一赔十”是商家为了赢得顾客,让顾客确信自己经营的商品是真货、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而自愿承担的义务。它是商家对顾客作出的承诺。也就是说,只要消费者在该商店买到了假货,商店愿意承担赔偿十倍货款给消费者的义务。这种承诺是商家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这种承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商家必须依此承诺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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