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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惩戒如何板子不偏

    时间:2020-09-18 04:12:2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李松

    面对征信滥用的乱象,失信惩戒该如何把握好度?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源于社会治理手段不足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主动出击、覆盖面广、“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是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最大的特点。有些地方把失信惩戒机制视为社会治理的“大杀器”,主要源于社会治理手段不足、政策不精细、针对性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社会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逐步提升,但依然存在一些“瓶颈”与“短板”。

    一方面是社会治理日趋复杂,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未跟上。“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社会治理系统结构纷繁复杂、头绪万千,甚至是牽一发而动全身。”中共朝阳市委党校科研部副教授赵敏说,这种特点就使得我国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在实际操作和执行的过程中难度颇大,存在“边际效应递减”现象。

    当前社会治理中尚有不少“灰色地带”——既有法规缺失的问题,也有执法授权不足的问题。比如,小区业主遛狗不拴绳、狗狗大便业主不清理,有些小区物业虽出台了管理规定,但除了教育引导,没有处罚权。

    再比如,最近几年“霸座”一词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无论是公交,地铁还是火车都有霸座行为出现。这种现象难以处理的原因之一是乘务人员缺少处罚权限与依据。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老百姓对社会管理精细化要求越来越高,而这些社会治理层面的灰色地带,隐藏着很多治理隐患,有待在法律法规制定,以及执法落地“最后一公里”方面,有更多积极的作为。

    另一方面是专业人员配备、专业技术应用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较为滞后。要实现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专业人员的配备、专业技术应用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便是其基础条件。

    进入信息时代,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为特征的综合科技革命方兴未艾。但有些地方,在信息技术等方面,还没有跟上服务型政府创建的步伐。

    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要转变粗放式、经验式的管理思维,充分考虑各地区和不同社会群体的特点,根据实际采取信息化、个性化、精细化的社会治理措施。

    首先,分类施策精准化。“现代社会治理需求极为多元,需要政策分层,有足够的精细度去解决不同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员王俊秀举例说,比如针对行人闯红灯过马路,某城市曾在上下班高峰将交警大量派上路面,百分百罚款,不到十天市民遵守交规的意识就大大提高,此后长期抽查,市民迅速养成新习惯,路面规矩为之一变。比如针对地铁霸座、乱扔垃圾等,可以考虑充分授权现场执法,以手机APP等收取罚款的方式加以惩戒。

    “对于一些社会不文明现象,可以主动治理、高额度惩戒、经常抽查,能很快地在人们心里打下深刻烙印,帮助社会风气迅速养成。”王俊秀说。

    其次,机制创新分层化。重点加强区域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跨界治理机制建设,逐步构建从横向到纵向、从起点到终点可量化执行的工作准则和制度规范,将社会治理做小做细做精,以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为社会治理精细化提供制度保障。

    “应处理好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非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将政府职能更多向改善民生、提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治理等方向转变,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甘肃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梁海燕说。

    最后,治理方式信息化。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的大趋势,社会治理精细化与信息化建设密不可分。在社会治理中,尤其要树立大数据思维、互联网思维,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搭建多元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精准社会服务。

    比如,2019年8月29日,广东深圳市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对于以前有规定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本次修订,厘清和规范了不系安全带的法律责任,按照“谁不系罚谁”的理念进行处罚。如果是营运车辆,司机有责任提醒乘客系安全带,否则也将受到处罚。

    深圳在这方面把法规细化,并辅之以先进的监控技术手段以及有力的执法,执法效果更佳。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衢州市委书记徐文光认为,推进新技术在基层治理方面的创新运用,构建社会治理大联动体系,可为破解社会治理痛点难点提供强大支持。

    亟待出台上位法

    今年5月1日,《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开始施行。这是继上海之后,全国第二部省级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

    与其他省份现有条例相比,这个条例在全国首次建立了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的惩罚机制。

    受访专家还认为,目前社会信用普遍存在“乱、散、杂”弊病,重要原因是顶层法规缺位。

    虽然多地已“试水”信用立法,但在国家层面,除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2014年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新法规一直未出台。

    具体来讲,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立法,应发挥两方面指引作用:

    一方面,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该管什么,严格框定信用边界。

    受访专家表示,在加强社会信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社会、学界对社会信用治理边界的共识,应该以法律形式明确。

    另一方面,阐明信用奖惩措施的实施原则,让信用治理不出格、不失当。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王利民说,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作为信用立法里的“执行条款”,与公众利益直接关联,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对各地信用法规具有示范效应。

    此外,建议规定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引入失信主动修复权,鼓励失信人改过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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