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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要天价薪酬,,因何不获支持?

    时间:2020-10-10 07:52:3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案情简介:

    景泰公司是国家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一级施工企业,曾参与浦东机场、金茂大厦等大型项目建设。为举办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上海世博会,景泰公司全体员工夜以继日地参与世博安徽馆的设计与建设,圆满地完成了任务。

    2011年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景泰公司却意外接到徐汇区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张某、陈某等10名员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景泰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请求判令景泰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等劳动报酬820万元及支付社会保险费。面对如此巨额的诉求,一旦确立,对景泰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会产生严重影响,景泰公司张董事长深感困惑和焦虑,即向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受理此案后,十分重视,立即指派经验丰富具有法学硕士学位的律师领衔组成律师团作为代理人介入诉讼,并聘请沪上资深法学专家召开疑难案件专家研讨会。

    律师调查取证,发现案件隐情

    律师阅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甚感疑惑,究竟是什么人担任什么工作,需要公司支付如此高昂的劳动报酬?通过与景泰公司的充分沟通,并结合证据材料分析,律师了解了案件背后的隐情,凭着丰富的职业经验,意识到如果本案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后患无穷,景泰公司面临的诉讼标的远远不止820万元那么简单。本案的被告景泰公司因经营管理不严,与承包经营人李某发生纠纷,已引发多起诉讼。本案中的十名原告仅是索取薪酬的第一批起诉方,若原告胜诉,不难想象届时剩余六十余名所谓“员工”必将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景泰公司支付“巨额”劳动报酬,若依照每名员工每年50万元计算(2年),涉案金额将高达7000万元的天文数字,被告景泰公司不仅被拖入诉讼泥潭,而且会造成致命的打击,一个经营多年的优质企业或将因此破产清算,后果难以想象。

    研讨疑难案件,出具法律意见

    此案涉及人数如此之多,索取劳动报酬的争议标的如此巨大,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罕见。律师在对案件事实及细节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后了解到: 3年前景泰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该劳动合同是承包人李某与上述10人签订的,公司并没有加盖印章确认。考虑到案件背景的特殊性,李小华所召集法学专家进行研讨论证。法学专家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法理为指导,认为:

    1.李某未依照公司招聘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招聘,聘用人员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且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景泰公司印章,也未得到景泰公司事后追认,故该劳动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合理。首先,劳动报酬是工作内容的价值体现,原告没有高学历、深资历,且原告的岗位工作职责与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年薪显然不对。其次,李某所在的项目自2007年起没有正常经营,在公司运转不顺利的情况下,不考虑公司运营成本而将员工的劳动报酬约定为年薪几十万元显然不合理。原告依据李某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高数额的劳动报酬,显然意在损害景泰公司的合法权益,该劳动合同不能对景泰公司产生约束力。

    律师法庭辩论,说法律谈情理

    本所律师积极调查取证,查阅最新法律法规,做到胸有成竹。法庭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李某为被告。律师代理景泰公司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并在庭审中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10位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均是与李某签订的,律师认为李某无权代表景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招用人员也未依照景泰公司人事招聘制度进行,该劳动合同不能约束景泰公司,公司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景泰公司处提供劳动及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故其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办理相关保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10名原告的劳动报酬数额约定明显违背常理,景泰公司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李某在庭审中确认,在未经被告景泰公司同意的情形下,擅自招用近70名员工。律师提请法庭注意,若70名人员集体诉讼向被告景泰公司索要7000万元款项,被告景泰公司必将不堪重负,优秀的民营企业终将面临破产。律师请求合议庭依据事实和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保护景泰公司的合法利益。

    案件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质证、辩论,律师的代理意见受到法官的高度重视,法院认真评议后认为:原告提供的李某以景泰公司名义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景泰公司加盖的印章,李某的自认不能对景泰公司产生约束力,故原告向景泰公司诉请的工资差额及相应社会保险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明确放弃要求李某承担支付工资差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故原告要求景泰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充分。最终作出判决:驳回10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景泰公司张董事长拿到判决书后兴高采烈地说:“律师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衷心感谢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张董事长还表示,经过此次诉讼,深刻感受到法律对企业发展所起的保驾护航作用,今后要把法律融入企业文化和自身建设,更多地依靠律师防范法律风险。

    律师点评:

    本案系由景泰公司与李某的承包协议纠纷引起,企业内部承包是我国企业在进行转换经营方式的过程中的一种尝试,由于内部承包从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责、权、利相统一的问题,达到提高企业职工积极性、主动性,提高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和效益的目标,因而受到许多企业的亲睐,在建筑行业尤其盛行。但内部承包所伴随的风险亦为许多企业所困惑。比如常见的承包方与第三方串通,损害企业的利益,景泰公司就碰到了这样的麻烦。因此,企业经营活动中遇到重要事项,应委托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防止企业陷入讼累。对于公司在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以适应现代化生产的需要。为此律师提出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

    1.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包括承包、发包关系的确立,是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这关系到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决定公司的成败兴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本经营决策,如贷款、融资、担保、上市,设立子公司,对外投资,参股,收购、兼并,组建集团,资产重组等。(2)产品经营决策,包括新产品的科研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转让、质量保证体系等。(3)财务经营决策,包括经济效益和利税发展目标、成本控制。(4)市场营销决策,包括市场预测、产品价格、市场开发、营销策略、企业形象策划和广告宣传等。公司在作上述重大经营决策时,应由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全程参与。

    2.公司应在律师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成为全部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在公司经营管理总体战略指导下,由公司决策层、各管理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在运营管理的各环节中,通过识别、评估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对法律风险进行防范、控制和化解的一整套制度和流程。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和前提。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健全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结合,才能有效控制防范法律风险。

    3.公司应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管理体制。公司应完善健全符合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其合法、合规性,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的劳动纠纷。

    景泰公司的上述讼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作者系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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