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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权利和贫富分化问题与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的基本理念

    时间:2021-01-25 07:53:5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键词]公民权利;贫富分化;政治文明

    [摘要]把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界定为“旨在人类解放的政治解放”,这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设定,更是现实社会生活发展的要求。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素,因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从根本上维护市场经济体制的完整性和完善性。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前提下的政治解放所具有的核心内容。贫富分化问题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密切相关,而这个问题在我国的解决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性质和终极价值密切相关,体现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区别。

    [中图分类号]D6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1)09-0023-08

    一、成就和问题: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理念

    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已经经历了32年的发展历程。在这个历程中,我国已经成功地解决了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留给我们的诸多困难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成就就是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总体经济水平十分落后的状况,基本上解决了“贫困”问题或国民的“温饱”问题。正如胡锦涛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所说的那样:“我们依靠自己力量稳定解决了13亿人口吃饭问题。”这是了不起的成就,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奇迹。随着国家总体经济实力的增强,其他各项社会事业也都相应地得到了快速发展。中国公民的生活条件、生活方式、消费能力和水平正在迅速地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任何亲历这个变革过程并且不带任何偏见的人都不会否认这些令人欢欣鼓舞的成就。这些成就证明,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战略是成功的,它向世界表明,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同样可以建立其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甚至有可能借助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优势解决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难以克服的市场矛盾和问题。因此,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本身就是一个意义充分的世界历史事件。它的确代表着一种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新的社会发展模式。尽管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需要不断完善,但中国已经十分稳定地进入到市场经济的发展轨道,并且成功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这条发展道路有着充满希望的发展前景。任何扭转这个发展趋势的企图,只能导致灾难性的倒退,断送我们已经取得的成就和未来的发展前景。

    然而,社会发展有着自身的辩证本性,即它总是行进于各种复杂的矛盾和问题之中。30余年市场取向的改革在成功地解决原有的各种困难问题的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新的甚至更为棘手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如公民基本权利问题、贫富分化问题、腐败问题、民主与法治问题以及环境和资源问题等等。这些矛盾和问题表明,市场经济本身包含着自身不能克服的矛盾,它的健康运行需要与其相适应的社会环境,而来自国家的政治努力在解决或缓和市场内在矛盾的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意味着,政治文明建设已经成为现时期中国社会发展的主题。迫切需要确立既能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和客观要求,又能体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性质和终极价值的政治理念,从而为我国的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提供合法性或合理性论证。关于这一点,笔者在过去的几年中多次发文,极力主张以马克思的解放理论为依据来确立这样一种政治理念,即把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界定为,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完成马克思所说的“政治解放”,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把这种政治解放同人类解放自觉地联结起来,使之成为一种“旨在人类解放的政治解放”。我始终确信,这个政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唯一可行的理论方案。

    在这篇文章中,我要阐明的是,这样一种政治理念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设定,更是现实社会生活发展的要求,它能够反映出我国市场取向的改革在新的历史阶段上所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普遍性质和深层根源,并能够为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确定出正确的政治原则和实际策略,并由此为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政治理念提供必要的经验根据。由于篇幅所限,笔者在本文中主要分析两个方面的问题,即公民基本权利问题和贫富分化问题。

    二、公民基本权利问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以及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是以承认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马克思曾在“政治解放”的范畴内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分析,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享有的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公民在其市民生活中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所享有的自由权利。这种自由权利,从物质因素上说,主要是指私人财产权利,从精神因素上说,主要是信仰自由的权利。这些基本权利要求得到法律的明白承认和维护。事实上,这些基本权利,特别是其中的私人财产权利,不过是市场经济这种高效率的经济形态本身的内在要素。市场经济归根到底是以市场主体独立地、自主地运用自己的财产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或私利为内在驱动力的。市场主体的这种独立性和自主性根源于私人财产权利以及其他一切自由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而维护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就是从根本上维护市场经济体制的完整性和完善性。中国既已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政府和法律的最基本职能就是要确认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前提下的政治解放所具有的核心内容。

    (一)依法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

    由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素,因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必然会日益觉醒。在我国近一时期发生的大量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矛盾和冲突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公民在申诉中所坚守的基本的观念就是“维权”。应当说,这种权利意识正是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性观念。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公民权利是对公共权力的一种制约,亦即能否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政府合法性与法律合理性的基本标准。为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政府也在基本制度上明确肯定了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地位。如2004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条款郑重地写入宪法,并重申了公民所享有的信仰自由的权利,强调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我国第一部“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利以及对这种私人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作出了更为详尽的法律规定。这些法规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根本的重要性。

    但是,尽管如此,在我国现时期,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某些地方政府滥用公共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特别是私人财产权利——的侵犯。例如,2009年9月发生在江西抚洲宜黄的“拆迁自焚”

    事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当地政府放弃在商业拆迁中所应持有的中立地位,无视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要求,也不为当事人提供公平合理的利益诉求渠道,而是对当事人的住宅进行暴力拆迁,导致当事人以自焚的方式进行抵抗的恶性事件。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依然没有丝毫的检讨之意,甚至对试图上诉的家属进行围追堵截。事实上,这类案件并不是偶然的个别现象,此前,其他一些地方已经多次发生这种恶性的拆迁事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04年湖南郴州嘉禾县的商业拆迁事件。这个拆迁项目涉及拆迁居民7000余人,拆迁户1100多户。由于嘉禾县委、县政府强制实行所谓“四包”政策,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做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工作,并打出口号:“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整个拆迁成了“株连九族”的野蛮过程,致使126名公职人员受到调离和开除的处分,部分居民因抵制强拆而遭到警方的非法拘押。在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发生后不久,又在山东鄄城出现了不签字就停薪停职的“株连式拆迁”。而在2010年7月,黑龙江绥化市绥棱县再次发生强制拆迁导致的当事人“自焚”的事件。我们不否认,大多数地方政府在城市或乡镇的发展中,能够较好地处理征地、拆迁中所面临的公民权利问题。但此类恶性事件至今屡禁不止,却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事实上,早在2009年5月,也就是在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发生的前4个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并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国土资源部更是一再发文,严禁各地方政府直接插手土地开发、拆迁。但是,来自政府的三令五申竟然没有挡住某些地方政府的“推土机”。在某些地方政府官员的头脑中,只有当官的“权力”意识,丝毫没有公民的“权利”意识,甚至毫不隐讳地把用“权力”来侵犯“权利”作为施政的手段。例如,在嘉禾拆迁案中,地方政府公然打出的横幅就是:“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而在《物权法》颁行之后,黑龙江绥化市绥棱县的拆迁官员竟然蛮横地声称:“我只懂拆迁法,不知道什么物权法”。这样的话语表现出来的,并不是一般的法治观念薄弱,而是公然践踏法律的尊严;不是一般的无视公民权利,而是以一种专制的姿态同公民的权利进行对抗。

    在征地拆迁问题上爆发出来的恶性事件比较集中、比较典型地反映出公共权力的滥用所造成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事实上,这种侵权行为也表现在其他一些方面,如某些地方政府对私营或民营企业进行所谓的强制性的“国进民退”,某些地方官员在基层民主选举中变相剥夺公民选举权的行为,以及某些地方政府官员利用地方司法权力对举报案件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恶劣行径等等。侵权事件总是个别发生的,但无视公民基本权利的意识在我国的干部队伍中却是相当普遍的。这种意识的存在并不仅仅是领导干部的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问题,而是有深厚的历史根源。中国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不断强化的就是封建王权意识而极度缺乏个人权利意识,并且由于历史上没有经历过完备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因而也就没有彻底摧毁封建专制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和文化根源。改革开放30年,我们虽然选择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但由于这种自上而下的市场取向改革主要是通过强有力的政府来推动的,因而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强势之下,严重忽视了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来理解公共权力的合法性这一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来说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使得封建王权的意识在干部队伍中成了挥之不去的阴影,而缺乏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完整理解。某些地方官员对“权力”的理解,本质上既不属于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更不属于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而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同封建专制主义王权意识勾连在一起。这不仅使某些官员在侵权行为上胆大妄为,而且也本能地抵制任何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由此可见,在我国现时期,如何使各级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依然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用权力侵犯权利,可能会使某些地方政府“一时得利”或获得表面上的“发展”,但从根本上说,这种做法无疑是饮鸩止渴,最终会毁掉市场经济体制赖以存在的根基,并导致公民对政府合法性的强烈质疑。因此,政府侵权的直接政治后果就是使公民丧失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且不论这种侵权行为的背后是否有官员的私人利益作祟,仅就这种侵权行为本身而言,由于“权利意识”的缺位,即便出于最善良的动机,它所危及的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政府和法律的有效保护,公民如何能够作为自主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而发挥作用呢?从这个意义上说,如何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可靠的立法保护,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值得称赞的是,笔者最近从互联网上得知,宜黄拆迁案已经得到了严肃的处理,主要当事人对此也做出了深刻的检讨。这表现出中央政府在依法维护公民基本权利问题上的明确态度和坚强决心。当然,除了严厉打击各种违反宪法和物权法的行为外,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广泛的、深入的公民基本权利教育,并把那些公然无视公民权利、无视宪法和法律的人从干部队伍中坚决地清除出去,从而使维护公民权利成为国家政治行为的合法性的基本依据。

    (二)培育理性公民意识

    当然,问题的另一个方面也是很重要的,即公民的权利意识虽然已经觉醒,但却不够成熟,尚未达到现代社会理性公民的要求。从历史上看,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制度没有给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留下任何有关个人权利的遗产。改革开放前30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也是以个人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为特征的,从而也没有建立起“个人权利”的基本观念。由于这种历史的原因,在我国公民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结构中普遍缺乏健全的“权利”意识。

    就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或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言,权利意识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在现代社会的国家生活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个人享有多少权利,就应当履行多少义务,由此实现个人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普遍利益的统一。义务涉及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最根本的义务就是服从法律的义务,这就包括了依法纳税的义务、遵守公共规则和公共秩序的义务、维护公共财物的义务等等。在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成熟、不健全突出地表现为义务观念和法治观念普遍薄弱。这表现在很多方面,如在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中大量存在的偷税漏税现象,各种类型的非法经营活动和走街串巷的元照经营活动,随处可见的、大大小小的违反公共秩序、损害公共环境和公共财物的行为,也包括在征地、拆迁之类的问题上,来自公民的非理性

    行为等等。缺乏健全的权利义务观念和道德法律自律,必然会加深社会管理的难度,加大社会管理的成本,也不可避免地扩大强制性手段的运用,而这又易于激化社会矛盾,从而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例如,近些年来,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了大量的由综合执法所引发的恶性事件。不能否认,在一些城市中,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纪律不严、法制观念薄弱,由此导致了“野蛮执法”行为的发生,对此理应得到舆论的谴责乃至法律的追究。但问题的另一方面是,综合执法所针对的毕竟主要是非法经营行为、各种违反公共规则和公共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的普遍存在以及行为人对公共管理的蛮横抵制,是造成这些恶性事件的基本根源。

    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就是一个权利义务关系体系,要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一方面要求国家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和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公民能够理性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健康的市场体制不仅要求理性的国家,而且要求理性的公民。公民的理性自律是现代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如果说,市场经济是实现个人自由权利的经济形态,这种个人自由也是与个人的理性自律成正比的,缺乏理性自律只能强化国家的强制力,因为市场总是需要秩序的,总是要防止个人自由的滥用构成对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侵犯。历史上,没有任何一种自由理论可以鼓励个人不讲法度的自由。

    总之,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求政府通过法律来明确地承认并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坚决杜绝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同时通过权利义务教育和法治教育培育社会成员的理性公民意识,引导公民合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并忠实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说,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人民群众的最基本的利益,社会主义国家即以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为出发点,首先应当做到的就是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以牺牲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而实现的所谓“发展”,既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本性,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性质。如果连公民的基本权利都不能保护,甚或任意侵犯,又怎么谈得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贫富分化问题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性质

    贫富分化问题是我国现时期社会生活中最引人注目,也最令人堪忧的问题。有足够的数据资料可以证明,目前我国贫富分化的情况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分化速度快,二是分化程度高。自2000年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基尼系数迅速攀升,在2006年就达到了0.47,此后数年居高不下,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仅此而论,我国现时期贫富分化的程度远远高于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据世界银行2009年的测算,我国的基尼系数是0.47,在所有公布的135个国家中名列第36位,而且在世界前十大经济体中,中国贫富差距拉大的速度是最快的。贫富分化问题的产生显然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密切相关,而这个问题在我国的解决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性质和终极价值密切相关,因而同样是涉及我国当代政治文明建设基本理念的重大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

    (一)市场经济与贫富分化问题

    面对贫富分化问题,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财富分配上的不平等是与市场经济的本性和运作机制密切相关的。如前所述,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主体独立地、自主地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或私利为内在驱动力的,因而在市场行为中,市场主体只承认竞争的权威而不承认其他任何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主体在个体上的差异就必然会导致财富分配上的差异。如黑格尔所说:分享普遍财富的可能性,“一方面受到自己的直接基础(资本)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到技能的制约,而技能本身又转而受到资本,而且也受到偶然情况的制约;后者的多样性产生了原来不平等的禀赋和体质在发展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在特殊性的领域中表现在一切方面和一切阶段,并且连同其他偶然性和任性,产生了各个人的财富和技能的不平等为其必然结果。”这就是说,市场经济本身的自发倾向必然是产生财富分配上的不平等,也就是产生贫富差别,而且正是这种贫富分化所带来的市场差别客观上鼓励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尽其才智和资本来使个人的特殊利益最大化,从而也就使整个市场体系充满活力并产生效率。所以,我们不能用一种抽象的平等观来看待贫富分化问题,把任何差别都看成是不公平的或不合理的,这种观点,用黑格尔的话说,不过是“空洞的理智的勾当”。中国既然选择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就应当认识到市场体系产生贫富差别的客观性,并承认这种差别的合理性。没有任何差别,就意味着一种平均主义。这种平均主义只能导致社会经济的低水平循环和人民群众的共同贫穷。

    但是,我们同时也必须看到,这种差别的极端化即贫富两极分化又是引起社会矛盾、造成社会摩擦和导致社会动荡的根源。这主要是因为财富分配的不平等本身具有累积性和延伸性。所谓财富不平等的累积性是指市场主体的个体差异必然导致财富分配上的差异,使财富更多地积聚到少数私有者手中,因而财富在私有者手中的积累同时也就是不平等的积累。由于市场机遇与个体财富的多寡密切相关,拥有更多资本的人也就拥有更多的机遇。因此,不平等的积累必然使“机遇平等”和“起点公平”变成毫无意义的空话,因为更多的机遇对于资本匮乏甚至没有资本的人来说,就根本不是什么机遇,而出身富有的人和家境贫寒的人,在一开始进入市场时就不可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所谓财富不平等的延伸性是指财富不平等的累积可以使财富不平等向个人的其他权利延伸,导致其他权利的不平等。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自发地具有将社会生活甚或日常生活各个方面市场化的倾向或效应,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约束,不平等不仅会向权力和声望这样的资源延伸,加剧这些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不公正状态,而且会向那些原本是平等的自由权利延伸,如受教育权利、生命健康权利乃至各种政治权利等。财富不平等的延伸性在极端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对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构成事实上的威胁或侵犯。

    上述分析表明,我们一方面必须肯定市场体系产生贫富差距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又必须把这种贫富差距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也就是必须给贫富差距一个限定尺度。显然市场体系本身是不会给贫富分化提供这样的尺度的,市场的自发倾向只能是导致贫富分化的不断加大。只有国家才能提供这样的尺度,而提供这个尺度或限度,正是国家或政府的社会公正责任。在利益分配方面,如果国家不能发挥必要的、适当的调节作用,那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富分化的程度就会自发地不断增加,使财富越来越多地集中在少数富人阶层,同时使越来越多的人陷入贫困,形成日益庞大的弱势群体。从而一方面是财富的积累,一方面是贫困的积累,经济发展的利益不能普及整个社会,由此形成社会的总体不合理、总体不公正。在这种情况下,财富不平等本身的累积性和延伸

    性使事实上的不平等自发地延展到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使那些原本平等的权利要么受到事实上的侵犯,要么就是变成了无法兑现的空洞的法律承诺,使占人口多数的低收入社会成员普遍产生“相对剥夺感”。而当各种社会力量不能改变弱势群体的生存境遇,反而不断恶化这种境遇时,这些社会力量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就成为异己的、不可理解的、与自己相对立的力量,这就必然会加剧弱势群体对社会不公正的感受,引发穷人阶层对富人阶层的仇恨情绪以及弱势群体对政府的不满。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上看,由于贫富分化速度快、程度高,已经使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延伸为社会不平等,并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社会成员的总体承受能力。因而国家有责任加大对利益分配格局的调节力度,在不影响市场效率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价格政策、社会福利政策,实施更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降低贫富分化的程度,将之限制和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贫富分化问题的解决

    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贫富分化问题的解决不仅仅是为了避免贫富分化所造成的社会矛盾或社会危机,以减少社会进步的成本,而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性质的本质要求,从而也体现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区别。

    在欧洲近代史上,政治解放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完成的,并且由此造就出的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最终所能达到的只是一种法律上的、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即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并维护公民个人平等享有的各种自由权利,特别是其中的私有财产权利。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法律上的、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不过是“交换价值基础上的自由与平等”,而在交换价值的生产中,资本的逻辑占据绝对的统治地位,它在本性上不是把消灭贫富分化作为目的,反而把贫富分化作为自己赖以生存的基础。这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每个人的发展都是以牺牲他人为代价的。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当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为避免贫富分化带来的社会摩擦,还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都在限制贫富分化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并且取得了相当成功的经验。但是,这些努力终归又是与资本的逻辑相矛盾的,它通常会使资本主义国家处在进退两难的境况中,并且始终遭到自由主义政治主张和经济策略的抵制。极端的自由主义者完全漠视贫富分化的事实,明确反对政府出台有利于限制贫富分化的策略,在他们看来,法律上的、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已经是人们所能获得的全部,超越这一点只能损害自由资本主义制度。由此可见,追求人的事实上的、实质上的自由与平等是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性质相对立的。正因为如此,某些西方学者也把限制贫富分化的策略称之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非资本主义因素”。一些对自由主义持批判态度的学者,甚至主张“驯化”传统资本主义,使之更倾向于“社会公平”,更注重人的具有实质意义的“自由能力”。不过,就目前情况来看,自由主义依然占据压倒性的优势地位。并且在近几年,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刺激经济增长,又不断采取降低税率和削减社会福利的政策,从而使贫富分化状况又出现了迅速扩大的趋势。这表明,限制贫富分化对于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在更大程度上,还只是一种维持社会稳定的策略,不可能成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原则。

    与资本主义社会不同,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制度恰恰是以追求人的事实上的、实质上的自由与平等为其本质特征和实践原则的,这也正是马克思“人类解放”的政治理念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中的体现。然而,我们也很清楚,人类解放是一个更为复杂、更为漫长的历史过程。当我们已经认识到,市场经济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的自然发展阶段,我们也就应当进而承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政治条件的政治解放也是人的解放的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的发展阶段。正是基于这一点,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必然是在社会主义前提下完成马克思所说的“政治解放”的任务,其首要任务就是要使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并维护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特别是确认和维护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是国家公民获得法律上的、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然而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即便是社会主义前提下的政治解放也依然是有局限的、不彻底的解放。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承认在市场机制的运作下一定范围内贫富差别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否认这一点,就会把人类解放或人的自由与平等变成脱离实际的、有害于实践的抽象口号和空洞说教。

    但是,社会主义前提下的政治解放又在根本原则上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政治解放。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政治解放是其政治文明所能达到的极限,而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政治解放只是人的解放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它必然指向更高的发展阶段即“人类解放”,因而是一种“旨在人类解放的政治解放”。因此,尽管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政治解放,但这决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弃人类解放的目标,相反,应当旗帜鲜明地以人类解放为基本价值尺度,合理地解决政治解放的局限性所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旨在人类解放的政治解放固然要全面地实现人在形式上的和法律上的自由和平等,尊重和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但它所关注的绝不仅仅是少数人的自由权利,而是“人民群众”的普遍利益和他们在事实上和实质上的自由和平等。因此,对于贫富分化这样的市场倾向,社会主义国家绝不可能接受自由主义的政治主张,而是应当以追求人的事实上的、实质上的自由与平等为根本原则,更为自觉地采取积极有效的政治策略和经济策略,在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前提下,把贫富分化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做到这一点的确是很难的,但并非不可能。大多数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体系比我国的市场体系要更为完善,但它们却能够成功地把贫富分化的程度限制在较低的范围之内。我们应当积极地借鉴和吸取发达国家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同时抵制自由主义思潮的干扰,结合中国国情创造性地建立起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的社会体制。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提出:“必须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使全社会充满改革发展的创造活力。”2010年9月16日,胡锦涛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上的致辞中又首次提出“包容性增长”的概念,即“让更多的人享受全球化成果、让弱势群体得到保护、在经济增长过程中保持平衡”。2010年10月15—18日召开的中共七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等深意的新概念”。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明确提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我认为,这些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策略正是体现“旨在人类解放的政治解放”政治理念的实践精神。如果我们能够真正实现“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完美结合,就能够较之资本主义社会更为合理解决贫富分化问题,使我国公民不仅获得法律上的、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而且能够不断深化和扩大事实上的、实质上的自由与平等,那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在世界民族之林将更具竞争力。

    [责任编辑 孔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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