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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

    时间:2021-01-30 07:58:1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集中体现在20世纪50年代,但其影响过程前可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以降,后可延续至20世纪80、90年代。其影响的方式体现为翻译出版苏联宪法的教材、著作和论文,苏联法学专家直接开设“苏维埃国家法”课程介绍苏联宪法理论;影响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宪法概念、宪法作用、宪法本质、宪法与法制和法治的关系、人民权利与公民权利、宪法学体系等方面;影响的结果可归结为宪法学研究“阶级斗争范式”的形成、以国家学说为核心的宪法学体系建构以及轻视宪法基础理论的研究。

    关键词:苏联法;宪法学说;宪法理论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4-0033-12

    苏联法对中国法的影响问题早已引起学界的关注,并在最近十余年产生了一批有代表性的成果,其重点研究了20世纪50年代中国法移植苏联法的过程,而在宪法领域则集中考察了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受苏联法影响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1954年宪法移植于苏联1936年宪法,这是苏联宪法对中国宪法影响的显性结果,其深层原因则在于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的缓慢渗透。因此,本文将围绕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这一主题,着重从影响方式、影响内容和影响结果三方面展开论述。

    一、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影响的方式

    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影响的方式,以总体上看,主要是通过苏联法学专家直接授课,翻译出版有关苏联宪法的教材、著作和论文,国内学者著书立说介绍苏联宪法理论这三种途径实现的。

    (一)翻译出版有关苏联宪法的教材、著作和论文

    有关翻译介绍苏俄宪法和1924年、1936年苏联宪法的活动在“五四运动”后就已经开始了,当时我国一批进步知识分子在诸如《每周评论》、《新青年》、《觉悟》、《劳动者》、《东方杂志》等期刊上发表了一些介绍和评论文章,使中国社会及时了解苏俄国家的巨变,了解在新型的工农民主政权的国家中人民的权利和地位。例如,1919年6月29日出版的《每周评论》杂志上,在介绍苏俄宪法时写道:“俄国总算是在政治史上开一破天荒的事业,宪法上规定把私人所有土地、森林、矿产、水力、农器、银行完全收归国有,所有制造及运输等事为工人直接管理,他们俄国人想这样才可以把所有的公用机关(即运输交通、交易、及一切关系人民公共生活事业)为工人自己管理。无论什么人必须要工作。”①此后,1929年出版了郑斌的《民主主义的新宪法》(商务印书馆),1935年出版了胡庆育的《苏联政府与政治》(世界书局),1937年出版了张仲实编译的《苏联新宪法研究》(生活书店)、吴蔼长的《苏联宪法研究》(大公报馆),1940年出版了邵力子的《中美英苏宪政运动的教训》(中周出版社)。当时推介苏俄宪法和苏联宪法旨在为中国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营造先声。

    新中国成立后的最初几年,由于我国尚未制定宪法,这时主要是学习和了解苏联宪法,高等院校法律系所讲授的宪法内容也只是苏联宪法。因此,1950年到1956年成为翻译出版有关苏联宪法教材、著作和论文的高峰期。1952年11月12日,教育部还专门发出指示,要求各高等学校制订编译苏联教材的计划。据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到1956年共出版宪法书籍344种,其中著述206种,资料138种,同时还发表了大量宪法论文。这些书籍和论文涉及宪法总论、中外宪法文献、中外宪法史、中外选举制度、国家机构、民族区域自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②其中,从1949年6月到1959年11月,在翻译出版的宪法学专著中,有关苏联宪法的有51部,占总数的4/5。当时大量译介苏联宪法的目的一是普及宪法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二是为我国宪法的制定提供理论准备。这一时期翻译出版的苏联宪法教材和著作主要有:③维辛斯基的《苏联选举制度》、《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暨各盟员共和国及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法院和检察机关》、《苏联国家组织》;④卡尔宾斯基的《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苏联社会制度与国家制度的基础》、《苏联宪法》、《苏联宪法讲话》、《苏联宪法通论》、《苏联社会与国家结构》;⑤列文的《苏联国家制度》、《苏联国家法选论》、《苏联国家法概论》;⑥加列瓦的《苏联宪法教程》;⑦杰尼索夫的《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结构》、《苏联的社会结构》、《苏维埃宪法及其发展史》;⑧法尔别洛夫的《苏联国家法教程》;⑨司徒金尼根(也译作司徒杰尼金)的《苏维埃国家法》;⑩科托夫的《欧洲人民民主国家的代表制度》和《宪法的概念和本质》。B11这一时期翻译发表的有关介绍宣传苏联宪法的文章主要有:巴拉洛夫斯基的《斯大林宪法的特点》、克•莫罗兹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莫洛托夫的《论社会主义宪法》和盖杜科夫的《苏维埃宪法的发展》等。B12

    (二)苏联法学专家直接授课

    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着百业待兴的局面。无论是经济建设、机构设置还是法制建设,都没有先例可遵循,请求苏联选派不同领域的专家援助成为当时最主要的解决途径。向国外派遣大量专家和顾问,是战后苏联从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文化各个领域不断扩大对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影响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冷战时代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关系中的一种特别现象。据统计,1947年至1956年间,苏联向各人民民主国家派出的专家总计达到14000余人,其中派往中国的专家人数最多,时间也最长,据俄罗斯档案记载,1950年至1956年间,来华工作的苏联专家就有5092名。B13在这些专家中,教师所占的比例较小,从1948年至1960年,总计615名,其中,中国人民大学聘请的教师数量最多。从1950年到1957年间,中国人民大学先后共聘请苏联专家98人,“这些苏联专家对中国人民大学全面接受苏联经验起了重要作用。他们主要是通过下列途径发挥作用的:(1)帮助培养教师。1952年以前,主要是先由苏联专家给教师讲课,再由教师给学生讲课。部分专家也直接给学生讲课。1954年以后,苏联专家着重为教师作专题讲授和系统辅导,并以教研室科学辅导员身份指导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2)给研究生讲课。由于中国人民大学和全国高等学校对理论课师资急切需要,所以聘请苏联专家给政治理论和政法财经专业的研究生系统讲课和辅导。据统计,7年间,所聘苏联专家曾为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2574人讲过课(其中4门政治理论课的研究生2021人)。1956年以后,培养研究生的任务才由该校教师直接承担。(3)指导教师编写讲义和教材。(4)帮助建立一套高等教育制度和教学方法。(5)帮助学校提高教师和在职干部的理论水平”。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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