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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晚清对欧美小国的外交(二)

    时间:2021-02-05 07:52:4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内容提要: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到甲午战争前这段历史时期,以1861年1月设立总理衙门为契机,清朝对欧美小国外交的近代化终于也艰难地起步。清朝政府在中秘、中巴签约谈判中,较好地捍卫了中国的权益,较好地保护了在欧美小国的华侨的正当权益。开始走上世界以适应世界潮流,学习按照近代外交惯例办理外交。“天朝上国”的观念尽管受到很大冲击,但影响仍然巨大而深远。

    关键词:清朝 欧美小国 外交“天朝上国”

    中图分类号:K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50(2007)02—31—7

    本文研究的欧美小国,特指除英国、法国、美国、俄国和德国五大列强之外的、实力不如五大列强的、无力单独对清朝构成安全威胁并且位于欧洲和美洲的资本主义国家。

    “晚清外交的近代化有两个主要的任务,一方面是外交观念的转变,另一方面则是近代型外交机构和机制的建立”。而外交观念的转变是首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因此,外交近代化的首要问题,是抛弃盲目自大的“天朝上国”的观念,以平等的态度处理同西方国家的关系。

    清朝在融入资本主义世界的近代化过程中,随着“天朝上国”观念的动摇和西方近代外交知识的输入,经办外交的官僚慢慢产生了近代外交意识,逐渐超越了只有朝贡而没有主权平等的外交的传统观念,开始接受西方国与国之间必须平等交往的观念,一定程度上适应并接纳以西方民族为主导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公法。在这个历史时期,清朝政府设立总理衙门;引进了国际法;派人“游历”、出使欧洲小国;开始向有约的小国派驻公使(由中国驻列强的公使兼任);开始注意保护在欧美小国的华侨;开始认识到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的巨大危害,在对欧美小国的外交中设法加以限制,主要表现在中国与秘鲁、巴西签订了较为平等的条约。这些可喜的变化,标志着鸦片战争后清朝对欧美小国外交的近代化终于艰难地起步。

    在60年代,清朝许多大臣仍然既不知近代外交为何物,不知真正的国家民族利益为何物,又极不愿意去了解。这样,与欧美小国所订条约均以清政府与英法美列强签订的条约为蓝本,援例而订,仅稍有增删而已。结果,清政府让欧美小国获得了除赔款外和列强同样的特权。在80年代,对葡萄牙进行了无原则的妥协。著名外交史专家岳谦厚博士指出:“中国近代外交受传统观念影响而丧权失利的事例,数以十计。”外交思想的近代化是一个相当痛苦而艰难的漫长过程。

    一 对欧美小国外交近代化的艰难起步

    1、总理衙门的设立及其分股办公

    国家主权平等是近代国际关系的一个基本准则,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天朝上国”的观念开始动摇,转而接受了这个基本准则,并采纳恭亲王等大臣的建议,于1861年1月设立了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前提专门办理外交事务的专门机构——总理衙门。从此,清政府有了专职办理包括小国外交在内的专门机构。从1864年起,总理衙门实行分股办公,英国股掌管对英国及奥、匈的交涉,与西洋各国通商贸易和海关事宜;法国股掌管对法国、荷兰、西班牙、巴西等国交涉;美国股掌管对美国、德国、秘鲁、意大利、瑞典、挪威、比利时、丹麦、葡萄牙等9国交涉及出洋华工事宜。这样,清政府把小国也看作与自己平等的国家了,对办理小国外交给予了应有的重视。

    2、引进万国公法

    国际法作为主权国家之间法律规则的总体,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起源与17世纪的欧洲,19世纪传播到其它各洲,成为西方国家间处理外交关系的重要准则而受到普遍重视,并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为各国所公认的、用于处理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晚清输入国际法,始于《万国公法》。此书于1864年出版,是美国基督教传教士丁韪良在华期间的第一部国际法译作,是国际法正式传人中国的标志。1864年《万国公法》尚未最后定稿便派上了用场。这一年,正在崛起的普鲁士在中国海域——天津海口扣留了一艘丹麦商船。根据西方的国际法原则,普鲁士此举公然违反了国际公法,侵犯了中国的领海主权。因为《万国公法》规定:凡是自主自立之国,都享有“管沿海近处之权”。总理衙门援引《万国公法》,“暗采该律例中之言,与之辩论”。结果,普鲁士公使马上向清朝政府认错并释放了丹麦商船。此后,一批西方国际法方面的著作陆续输入中国。国际法的输入,引起了洋务派人士的广泛关注,为晚清国人认识近代国际社会、处理对外关系提供了一些理论根据,有利于初步形成近代国家观念和主权观念。郑观应认为,万国公法“以理义为准绳,以战利为纲领,皆不越天理认清之外。故公法一出,各国皆不敢肆行,实于世道民生,大有裨益”。由于引进了国际法,晚清政府在对欧美小国的外交中,逐渐懂得了哪些是近代意义上的国家权益并尽力予以保护。

    3、派人“游历”、出访有约小国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为了处理好日益复杂繁多的涉外事务,许多有见识的大臣都主张设法了解外国情况。郭嵩焘指出,要处理好涉外事务,“必通知洋务,而后能据理处断,使中外人民交听其约束,否则顾盼周章,茫无主见,其始一意猜嫌,其终必至受其挟制而贻累无穷”。

    怀着对西方世界的种种疑惑,清朝政府虽知遣使出国是了解外国情况的最好办法,但由于“天朝上国”观念作怪,碍于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长期未遣使出国。美国著名的中国问题专家费正清先生指出:“清政府为何迟迟不肯派遣可用来观察敌方国内情况并保护本国利益的驻外使节呢?……这种滞后状况有其心理和政治根源。中国派驻使臣的传统是,在国力强盛时向外邦遣使以弘扬皇威,国力衰弱时则是遣使向‘蛮夷’求和”。60年代中期,随着外交形势的发展和“天朝上国”观念的进一步动摇,清政府才谨慎地派人“游历”出访包括众多小国在内的与中国签过条约的欧美国家。

    1866年2月,总理衙门大臣奕新等人奏请乘总税务司赫德请假回国之便,派“老成可靠”的七品官——海关税务司文案斌椿率其子广英、同文馆学生凤仪、德明(张德彝)、彦慧,以及在海关工作的英国人包腊、法国人德善随赫德赴欧洲“游历”。其理由是,“查自各国换约以来,洋人往来中国,于各省一切情形日臻熟悉;而外国情形,中国未能周知,于办理交涉事件,终虞隔膜。臣等久拟奏请派员前往各国,探其利弊,以期稍识端倪,籍资筹计”。总理衙门给斌椿一行的任务是“沿途留心,将该国一切山川形势、风土人情,随时记载,带回中国,以资印证”。清朝政府批准了总理衙门的请求。

    斌椿一行于1866年初从天津起程前往欧洲,耗时8个月,除“游历”了欧洲强国外,还“游历”了荷兰、丹麦、瑞典、芬兰和比利时等欧洲小国的都城。他们拜晤了所访问各国的国王、首相、总理等政界要人,参观了一些议会、教堂、工厂、学校和剧院,接触了许多新事物。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斌椿一行连西方小国也去“游历”,毕竟是石破天惊之举,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它说明:不少清朝官员头脑里的“天朝上国”观念开始瓦解,清朝政府开始注重并直接了解小国的情况了,在外交近代化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到了1867年,清朝政府认识到,必须向外国派驻使臣才能真正了解外国的情况和较好地办理外交。清政府为慎重起见,派蒲安臣使团出使欧美有约各国进行考察,为向外派驻使臣作准备。这个使团由三位“办理中外交涉事务大臣”组成。清政府对此次出使颇为重视,声称“此次出差,事属创始,自应量示优异。志刚、孙家谷均着赏加二品顶带,孙家谷并赏戴花翎,即派该二员前往有约各国,充办理中外交涉事务大臣,以重委任”。

    蒲安臣使团是清政府正式派遣的第一个出使欧美的外交使团,于1868年2月25日从上海出发,不仅出使了欧美强国,而且出使了同中国签有条约的欧洲小国瑞典、丹麦、荷兰、比利时和意大利,1870年10月回到北京。使团遍访11个有约的国家,目睹了西方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了解了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一些情况。使团受到所到国家的热情款待,志刚觐见了瑞典、丹麦、荷兰和比利时以及意大利这几个欧洲小国的国君并亲递国书,得到它们的回书。这些小国家都表示要与中国建立友谊。

    经过这次出访,更多的清朝官员开始理性地认识所处的世界,其“天朝上国”观念进一步动摇,对小国的认识也深刻多了。志刚认识到搞好对小国的外交有利于中国改善国际生存环境,他讲:“至诸小国,皆欲市重于中国,借图获利。虽不肯显为抵牾,若处之不善,大国因而借口。……苟能急于自治,使内外有固结之势,使之知难而退,或较胜于兵连祸结也。”

    这次出访,所派官员不但品级较上次“游历”的高多了,而且进行了较多的外交活动,也注意了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等方面的情况。因此,这次出访被有关史学家誉为把“东方和西方联在一起的那条锁链中的必要一环”。

    以上的“游历”、出使行动说明,世界局势的巨变使清政府不甘心象以前那样闭目塞听了,清政府初具近代国家观念,清朝对欧美小国外交的近代化在艰难地起步。

    4、派遣公使、领事与保护华侨

    外国公使驻京后,清朝政府面临着向国外派驻使臣的新问题。对此,总理衙门大臣奕新等人认为:“十余年来,彼于我之虚实,无不洞悉。我于彼之情伪,一概茫然。兵家知彼知己之谓何?而顾不一虑及。且遇有该国使臣倔强任性,不合情理之处,惟有正言折之,而不能向其本国一加诘责,此尤隔阂之大者。”尽管遣使有种种困难,但“未可视为缓图”。清朝政府碍于“体制”等多方面的情况,没有采纳这种建议,而是将向外国派驻使臣的事搁置了近10年之久。1875年,清政府任命郭嵩焘为出使英国的钦差大臣,由此迈出了向国外派遣常驻使节的关键一步。从那时起,清政府在其最后30多年的时间里,不仅向列强各国派驻公使和领事,也向11个欧美小国派驻公使和领事。从1875年12月起,清政府设驻西班牙和秘鲁公使,令驻美公使陈兰彬、郑藻如和张荫桓等先后兼任。1881年4月,清政府设驻意大利、荷兰和奥地利公使,任命驻德国公使李凤苞、许景澄等兼任。1885年设驻比利时公使,由驻德公使兼任,1887年由驻英公使兼任;1902年才设专使,由杨兆望担任。1905年设驻葡萄牙公使,一直由驻法公使兼任。1907年设驻古巴公使,由驻美公使兼任。1911年与瑞典、丹麦、巴西正式建交,驻这三国的公使分别由驻俄国、荷兰和法国的公使兼任。清朝驻欧美小国的公使和领事大多数较好地履行了职责,较有效地保护了驻在国的华侨,对联络邦交和通晓外国情况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保护华侨问题是近代中国被西方列强凭武力打开中国的国门,渐次融入以西方文明为主导的国际社会后产生的。清朝历来禁止自己统治下的人民出国,认为出了国的人是“自弃王化”,并曾经明确向欺压杀害中国人的外国表示,清朝政府决不保护华侨。1860年《北京条约》签订后,清政府取消了中国人出国的禁令,从此,出国的人越来越多,海外华侨受欺压虐待甚至被杀的恶性案件也越来越多;清政府开始接触到国际社会的侨民保护问题。国际法传人中国后,洋务派人士对西方使领制度有了一些了解,也敦促清朝政府依据国际公法和外交惯例向国外派驻公使和领事以保护华侨。当时,一些有识之士呼吁保护华侨。钟天纬在《据公法以立国论》中第一次指出,根据国际法,凡是自主自立的国家,“应保护己民之在彼国者”,“若彼国违例虐待,或被他人欺凌损害,彼国不为保护,则本国得向彼国讨索赔补”,“凭公法理论”。

    到了19世纪70年代,清政府终于初步具有近代国家的观念,认识到自己有保护华侨的责任,甚至打算既要派公使驻外国都城,也要派领事分驻外国有较多华侨居住的城市。后来,薛福成在出使外国的过程中,痛感保护华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地指出:保护华侨是清政府“应有自主之权,此事已万不可缓”。从此,清朝政府在对欧美小国的外交中,设法保护华侨。

    5、对秘鲁、巴西的外交

    在这一时期对小国的外交,值得称道的是中秘《通商条约》(即《中秘友好通商行船条约》)和中巴《和好通商条约》的签订。

    秘鲁是南美洲小国。1873年,秘鲁政府为解决招募华工和对华贸易问题,由英美等国驻华公使作中介,请求与清朝订约建交。同年9月,清政府的全权代表李鸿章与秘鲁使节葛尔西耶在天津谈判。尽管保护华工问题是谈判的焦点并曾使谈判暂停,但是,由于双方都提出了发展贸易、直接互通有无的共同要求,结果,双方互作让步后,在1874年6月26日签订了中秘《通商条约》和《查办华工资遣专条》。主要内容有:第一,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互设使领馆。基本上确立了平等互利原则。对派驻的领事,两国互给最惠国待遇并限制商人充当。条约第四款规定:“大清国派总领事并领事副领事署领事等官前赴秘国各处有别国领事驻扎地方办理本国商民交涉事件,秘国亦按待各国领事最优之礼一体相待,大秘国派总领事并领事副领事署领事等官前往中国已通商各口办理本国商民交涉事件,中国官员接待各国领事官最优之礼亦于秘国领事官,不使或异,惟必须真正官员,不得委商人代理。”条约第八款规定:“中国商民准在秘国通商各处往来运货贸易,一体与别国商民同获利益。秘国商船,准在中国通商各口往来运货贸易,别国凡有利益之处,秘国亦无不均沾。”第十六款规定:“今后中国如有恩施利益之处,举凡通商事务,别国一经获其美善,秘国官民亦无不一体均沾实惠。中国官民在秘国,亦应与秘国最为优待之国官民一律。”第二,两国人民均可在自愿的原则下自由移民,同时禁止拐骗掠卖契约华工作苦力,不得虐待华工。如,第六款和第七款规定:“除两国人民自愿往来居住外,别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现经两国严行禁止,不准在澳门地方及各口岸勉强诱骗中国人运载出洋”,“秘国保护华民,拟于秘国各府地方凡有华民居住之处,即在该处衙门内设一汉文翻译官,以便通晓华民语言,随时保护”。另外,条约还作了种种有利于发展双方贸易的互惠规定。

    旨在保护旅秘华工的《中秘查办华工专条》,迫使秘鲁政府保证此后将“实力保护”华工,“以期为华工尽除一切弊端”。

    可惜的是,中国方面的全权大臣李鸿章等人虽然有了一丝近代外交观念,但是对严重损害中国主权的领

    事裁判权的危害认识不足,让秘鲁这个美洲小国也轻易获得了领事裁判权。第十二款规定,两国人民发生纠纷须先由领事官劝解,如果“间有不能使和者,即由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判,公平讯断”。第十三款、第十四款规定:“秘国民人在中国有被华民违例相欺,准地方官查拿,照例审判。华民有被秘国人在中国违例相欺,秘国官亦应按例查拿、究治”。“秘国属民在中国有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秘国官查办。”

    巴西是南美洲国力弱小的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继秘鲁之后,一再强烈要求同中国签约建交。清朝政府派李鸿章为全权代表与巴西政府的全权大臣喀拉多谈判。当时,双方对那些重要条款反复争辩,有时甚至寸步不让,而争论的焦点在于巴西代表“欲照英法旧约章”与中国签约。主持外交的洋务派官僚李鸿章等由于逐渐了解了世界局势和近代外交并初步形成近代国家观念,因此,在未受到武力威胁的情况下,绝不会将欧美小国与列强“一视同仁”了。经过艰难谈判,1881年10月两国终于签订了基本平等的中巴《和好通商条约》。此约废止了片面的最惠国待遇,进一步限制了领事裁判权,禁止向中国贩卖鸦片,在保护侨民、派驻领事等方面有力地维护了中国的正当权益。

    中巴谈判及签约过程,显示了清朝外交官既注重策略的灵活性,能让的适当让一点;又注重原则的坚定性,对重要权益分毫必争。

    后来,清朝与墨西哥在建交谈判中,双方经反复争辩,所签条约的原则和内容与中巴《和好通商条约》基本一样。

    总的说来,清朝对美洲小国的外交较好地捍卫了国家的权益。

    二 对欧洲小国的外交仍不时丧权

    总理衙门设立后,清朝中央政府开始直接与西方国家进行交涉。欧美各资本主义小国纷纷遣使来华,掀起了一个立约通商的小高潮。从1861年到1869年,葡萄牙、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和奥地利先后同中国签订了通商条约;1887年,葡萄牙又与中国签订《和好通商条约》。这些欧洲小国以条约获取了除割地赔款外和列强一样的种种特权。最为突出的是自鸦片战争后一直致力于同中国签约的比利时和企图侵夺澳门主权的葡萄牙。

    1、对比利时的外交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朝面临更加复杂的国际形势,“各国兵船、商船布列江海各口,外洋公使混迹都城,挟其无厌之愿以肆要求”。欧洲小国趁机纷纷向清政府提出种种要求。比利时自然不甘落后。

    1862年,比利时派使臣包礼士出使清朝,目的是通过与清朝政府签约,从而享有与英、法、美三国《天津条约》同等的权益。江苏巡抚薛焕接到包礼士的照会后,立即上奏朝廷:比利时使臣“包礼士自称比利时国在欧罗巴部落,与英吉利为姻娅之邦。……伊奉国主畀以全权,派至中华进京。请照各国立约通商”。同时,久官上海、与外国使节多有交涉的薛焕委婉地拒绝了比利时的请求,其理由是:“比利时国已在中土贸易有年,一切均属相安,现在应与无约诸邦,照旧通市。固无须另立条约,更未便率请进京”。包礼士虽然被劝阻但未回国,而是暂住上海。对此,薛焕认为,比利时“恃有强邻,颇存奢望,而辞气尚属平顺。不得不稍示羁縻”。接着,薛焕上奏汇报了他所知道的有关清朝与比利时交涉的情况。

    清朝政府接到薛焕的奏章,命令他尽量不与比利时签约,但是,又强调:如果比利时公使坚决要求签订条约,那么,就按照上一年与普鲁士签约的方式办理,一定不能与对待英法相同。此外,朝廷还规定了签约的原则,那就是:照布鲁斯国与清政府签订的条约,“照此量为增损,断不可大有出人”。后来,总理衙门大臣奕新奏请与比利时建立邦交,得到朝廷批准。朝廷命令“头品顶带办理五口通商薛焕,着即作为全权大臣,便宜行事,办理比利时国通商事务”。

    办理外交的官员由于不懂近代外交,不懂近代条约制度的重要性。因此,一方面,他们怕与西方国家谈判,总是设法尽量避免;另一方面,万不得已谈判时,尤其怕谈判破裂。“口舌不能争,因此彼此反颜者亦非一次。虽未必遽致决裂,然犬羊之性无常,万一持之过严,因而生衅,则中国之力不足以制之,内患未平,外侮又至”。比利时使臣遭到清朝一再拒绝后,“而请立条约,仍坚执不移”。办理通商事务大臣薛焕见与比利时的谈判已经不可避免,便立即上奏朝廷,对谈判提出了原则性建议,他认为,“洋人性情难驯,不得不于辩论之中,仍寓羁縻之策”。理由是,首先,比利时虽然是与中国有多年通商往来的西洋小邦,但是它“联姻英国,倚作奥援,故立约之念甚坚,不无过存奢望”。其次,比利时以前往天津乃至北京相要挟。再次,“如拒之太峻,恐其激而赴津。许之过轻,又恐得步进步”。不难看出,薛焕把防止比利时使臣进京当作至关重要的大事,主张按传统的对待朝廷打不过的“夷狄”的老方法,给比利时种种好处,但又不能轻易给。

    谈判开始后,比利时使臣包礼士提出三条主要要求,第一条是比利时“大小官员商民船货,均与别国受益最优者同”。第二条规定条约签订十二年后可以修订,第三条要求条约必须用宝并互换。薛焕认为第一条不能接受但没有直接驳斥,只是相应地提出了三个条件作为谈判的筹码,即“一议各口均令设立领事,并禁商人充当。一议商民禁赴内地游历通商。一议使臣不得赴京”。

    审视薛焕提出的三个条件,清朝大臣的良苦用心可见一斑。他们要求比利时在通商口岸都设领事并禁止商人充当,首先是估计比利时无财力或没必要在各口岸遍设专职领事来为难比利时的;其次是为自己省事而让外国领事各自管理其本国人;再次,是初步认识到了商人领事对外交的危害。不许外国人到内地游历经商,是为了尽量隔绝中国人与外国人的联系,尽量避免外交上的各种纠纷。要求使臣不得入京,其用意是避免中央政府直接与外国人打交道,羞于见不行跪拜之礼的西方“夷人”,从而确保天朝体制不受破坏,以保全“夷夏之防”。薛焕给比利时使臣的答复,真实地反映了清朝在鸦片战争结束20多年后,不少官僚仍以传统的“天朝上国”思想和对外策略来办理对欧美小国的外交。

    双方几经辩论,就通商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在公使驻京问题上互不相让。薛焕打算按照清朝与普鲁士所签条约为样本,“谨当钦遵训示,不令大有出入”。朝廷认为薛焕等人“办理甚合机宜,深堪嘉尚”,⑤并且指示薛焕在与比利时的谈判中,“总期于迁就之中,无损国体,但能限制一分,即收一分之益。所订章程,尤须使将来仿照办理”。

    1863年8月,清政府与比利时签订了仅有四款内容的《通商条约》。由于种种原因,此约未能经换文生效。比利时为签订对它更为有利的条约继续与清朝进行交涉。

    1865年11月,清政府与比利时签订共有47款的《通商条约》和《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即第二次中比条约。此约次年在上海互换生效,从内容上讲,它是中国此前与西方国家所签条约的大杂烩。如,“比约第一款与法约第一款略同。比约第四十五款与布约第四十款同。比约第四十六款与布约第四十一款同。比约第四十七款与丹约第五十五款略同,彼此下少‘各国’二字或在二句作‘在沪互交’作‘互换’”。从此,比利时从中国获得了公使驻京、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等除割地赔款外与列强一样的种种特权。

    2、对葡萄牙的妥协

    中国因国力弱小,在受到列强的压迫或财政极度困难时,欧美小国往往趁火打劫。19世纪80年代,清政府财政出现危机,拟在澳门征收鸦片税并缉私,但不敢凭实力与葡萄牙较量。经反复协商,1887年清政府作了无原则的让步,与葡萄牙签署《和好通商条约》,允许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使葡萄牙达到了事实上侵夺澳门的目的;此外,葡萄牙据此条约还获得了西方列强自鸦片战争以来以武力威胁和外交讹诈等手段从中国得到的种种特权。

    近代著名外交家郭嵩焘在谈论办理外交时有一段至理名言,也是他多年外交经验的总结。他说:“窃谓办理洋务,一言以蔽之日:讲求应付之方而已矣。应付之方,不越理、势二者。势者,人与我共之者也。有彼所必争之势,有我所必争之势,权其轻重,时其缓急,先使事理了然于心。彼之所必争,不能不应者也;彼所必争,而亦我之所必争,又所万不能应者也。宜应者许之更无迟疑,不宜应者拒之亦更无屈挠,斯之谓势。理者,所以自处者也。自古中外交兵,先审曲直。势足而理固不能违,势不足而别无可恃,尤恃理以折之。”19世纪80年代末的清朝,尽管国力衰微,但仍有较强的力量与日薄西山的葡萄牙抗衡;能凭“理”与“势”来捍卫国家权利的时候却丧权辱国,这种结果实在令中国人痛心。

    日本在1874年侵略台湾时,其综合国力不如中国,但中国无原则妥协。李鸿章等朝廷重臣,竟然没有考虑在新的国际环境下,对日本那样妥协会给中国带来怎样的屈辱、会造成怎样恶劣的影响。著名外交家立嘉评论此事时说:“这次事件向全世界宣布,这里是一个愿意偿付而不愿意战斗的富饶帝国,它实际上决定了中国的命运。”想不到十多年后,中国主演了同样的历史悲剧,对葡萄牙这个已经衰落的国家也不敢强硬。

    3、对小国外交近代化起步艰难的原因

    经过两次鸦片战争的打击,与西方国家交往了许多年,为何到了60年代甚至80年代,清政府对欧美小国的外交还不时丧权辱国呢?

    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天朝上国”观念的影响。清朝对欧美小国外交基本上是在和平状态下进行的,在强烈的“天朝上国”观念作用下,更容易让清朝统治者找回那种失落的“天朝上国”的优越感,使传统的外交观念更难改变。这样,对欧美小国外交的近代化虽然符合时代潮流,但是受到的或明或暗的阻力也更大,其近代化必将遇到重重障碍。特别是在19世纪60年代,“天朝上国”观念虽然受到冲击,但仍是清朝政府办理小国外交的指导思想。在清朝君臣看来,欧美小国无异于中国古代周边那些既落后于中国又无力与中国抗衡的“蛮夷”。经办外交的官僚们“天朝上国”观念根深蒂固,往往潜意识地甚至有意地把对欧美小国的外交当作传统的“理藩”外交办理,“似与体制无碍”、“与体制不合”是他们办理外交的原则。70年代后,“天朝上国”观念进一步受到冲击,但偶尔还在影响清朝对欧美小国的外交。80年代中期对葡萄牙外交的失败就是有力的例证。

    另外,在具体的外交活动中,办理外交的官员既缺乏相关的近代外交知识,又没有近代外交官员应有的职权,他们只知也只愿依照所谓的“成例”办事,不知变通。实际上,稍明事理的人都知道,“事贵因时以变通,道在与时而消息……察几审势,此中自有权衡,安可与泥古非今者同时语哉?”

    总之,在这个历史时期,清朝对欧美小国外交的近代化尽管已经起步,但终究受到“天朝上国”观念的顽强制约,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艰难曲折的过程。

    [作者简介]刘昊(1965—),男,湖南衡阳人,贺州学院人文与管理系副教授,历史学硕士,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外交史和思想史的研究。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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