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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年风雨兼程

    时间:2021-02-10 07:59:2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吉林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的前身是1980年4月省五届人大期间成立的民族办公室,1983年省六届人大期间更名为民族委员会,1989年3月,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设立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30年来,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委员会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锐意进取,勇于开拓,充分发挥委员会职能作用,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2005年,委员会被省政府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光荣称号;2009年,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光荣称号。

    30年工作成果

    一、科学规划,注重质量,扎实推进立法工作

    委员会成立以来,始终把立法工作作为首要任务,以构筑我省民族侨务外事方面法规体系为立法工作目标,积极开展工作。每届委员会都协助常委会做好民族侨务外事方面五年立法规划,确定立法重点。在立法工作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加快立法工作步伐,提高立法质量。

    ——协助常委会做好省本级有关民族侨务外事方面的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8部地方性法规。1992年制定、2002年修订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3年制定、1997年修订了《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1997年制定、2009年修订了《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制定了《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2001年制定了《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03年制定了《吉林省旅游条例》,2005年制定了《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7年制定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程序的规定》。经过一直以来的不懈努力,我省民族侨务外事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协助常委会做好审议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共批准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补充规定52件,较大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件。在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到2009年,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全面完成了“一州三县”自治条例修订的批准工作。这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内容涉及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做好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工作,为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建设,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认真做好与立法有关的其他工作。一是认真完成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交办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正案、护照法草案等十几部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二是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先后对1980年以来制定的民族侨务外事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4次全面清理。三是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积极做好民族侨务外事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四是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等形式,加强民族立法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立法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努力提高民族立法质量。

    二、突出重点,服务大局,积极开展监督工作

    委员会始终把监督工作放到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不断探索改进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完善监督机制,注重在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努力提高监督工作水平,确保民族侨务外事方面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支持和促进了政府有关部门民族侨务外事方面工作的开展。

    ——围绕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开展监督工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证。自从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委员会通过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组织视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等监督方式,推动这部法律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委员会听取并审议了省民委《关于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 积极做好“兴边富民”工作情况的汇报》,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开展“兴边富民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多次对民族自治地方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自治法情况进行视察和调研,多次协助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就民族地区教育、医疗卫生、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及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情况进行调研。2006年,协助常委会开展了对全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的执法检查。通过多种形式、坚持不懈地监督,不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围绕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开展监督工作。委员会多次协助常委会开展对全省旅游工作的视察,听取旅游工作情况的报告。2009年,省委九届八次全会提出,“要把旅游业发展作为优化结构的重要内容”。委员会协助常委会重点对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视察,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积极实施政府主导发展旅游战略,加强旅游资源整合和项目建设,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审议意见。常委会的听取报告和视察活动,对于把旅游业培育成我省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围绕少数民族、归侨侨眷、台胞台属等特殊群体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监督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了解决城镇侨务扶贫问题,委员会从贯彻侨务“一法一例”出发,促使省政府侨办和省劳动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就业问题的通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侨属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是广大少数民族群众非常关注的问题,在《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委员会听取并审议了省民委、省教委和省财政厅的汇报,提出了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教育投入、对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给予特殊照顾等建议,使一些久拖不决的问题得到解决。委员会还积极开展对全省贯彻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情况进行视察。多年来,委员会多次对归侨侨眷生产生活情况进行调研,对扶余华侨农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汇报,得到有关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与国家有关部委联系,争取在有关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有力地促进了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保护了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围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开展监督工作。我省是边境省份,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证边境安全稳定, 1998年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对我省执行《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就加强领导、依法管理和加大边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提出了意见建议。2001年,委员会听取了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委员会还对全省边境管理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促进了有关部门边境管理工作的更好开展。宗教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先后开展了对宗教事务局宗教工作的评议工作,听取并审议关于全省宗教工作情况的报告,组织对全省宗教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于2009年完成了《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工作,对于维护我省宗教领域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机制,促进合作,发挥人大对外交往优势

    委员会积极协助常委会开展对外交往工作,不断创新交往方式,提升交往层次,拓展交流领域,丰富交流内容,使得我省人大对外交往的规模不断扩大,内容更加务实,作用日益凸显。委员会注重加强对往交往工作制度建设,起草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外事工作若干规定》,制定了外事工作流程,使外事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了委员会外事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委员会积极协助常委会建立并完善与外国议会的定期交流机制,不断取得丰硕成果,先后于2008年与韩国江原道议会签署了友好交流协议书,2009年与加纳共和国议会签署了友好交流备忘录,开创了省人大与外国议会友好交流的新局面。委员会还协助常委会圆满完成了全国人大委托的接待越南国会经济代表团和蒙古国大呼拉尔代表团来我省访问等重大接待任务。委员会在对外交往工作中,注重发挥人大对外交往的作用,积极为我省与外国经贸合作牵线搭桥。无论是组团出访还是接待来访,参与人员都积极宣传中国人大制度和我省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宣传推介吉林。自2005年起,委员会连续5年参加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的外国代表团接待服务工作,并被评为东北亚博览会接待服务先进单位。

    四、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每次省人代会期间,委员会都主动与少数民族代表联系,听取他们对人大民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视察、执法检查、开展调研,都积极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参加。每部民族侨务外事方面法规制定修改工作中,都广泛征求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委员会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认真调研、督办,并做到件件面复代表,注重提高议案、建议办理质量。先后办结了关于修改《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关于尽快出台《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关于监督《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实施等一些议案、建议。二是加强与少数民族群众、归侨侨眷、台湾同胞的联系,重视办理民侨外方面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定了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办法、省级涉侨部门工作联系制度等,形成了齐心协力,做好全省民侨外工作的机制。四是加强与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兄弟省市区人大民侨外委和省内市州人大民族侨务外事部门的工作联系。多次召开全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座谈会、研讨会,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五、提高素质,规范行为,努力提高自身建设水平

    委员会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为充分发挥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奠定坚实基础。一是加强思想建设。特别是近些年来积极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达到了思想认识上有提高、解决问题上有成效、体制机制上有创新、促进科学发展上有新进展的具体要求,增强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民侨外工作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二是加强业务建设。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有关民族侨务外事方面的方针政策,熟悉省人大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程序,不断增强履职能力。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委员会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自觉坚持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先后制定并完善了10项工作制度,做到用制度规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四是加强作风建设。坚持调查研究,注重在调研中了解实际情况,为决策提供客观、准确的参考和依据,同时,通过调研使委员会组成人员都能以创新的思维分析问题,以创新的方法解决问题。

    30年工作体会

    总结三十年的工作经验,我们的体会是:

    一、站在服务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与全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的大局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委员会始终牢记党的几代领导人曾多次强调的“民族宗教外事无小事”,坚持从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全局出发,根据民族侨务外事工作的特点,把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归侨侨眷、台胞台属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委员会的各项职责。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抓住搞好协调的重要环节,不断推进民侨外方面的法制建设

    民族侨务外事等方面的法制建设意义重大,其工作难度也比较大。民族自治地方无论是制定自治条例还是单行条例,大多存在着调整某些利益关系问题,需要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具体的支持和扶持。这些都需要做大量的协调工作,使上下达成共识。为此,委员会将搞好协调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在协调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主要领导亲自出面主持协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统一思想认识,使一些难点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保证了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使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不断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

    民族侨务外事工作社会敏感,群众关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不可预见、不确定的因素较多。我们在工作中,努力做到时刻保持冷静的头脑和清醒的认识,并根据不断变化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思路,做到思想创新和工作创新的有机结合,使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能够不断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和任务发展的要求。立法工作中,不断更新立法观念,使制定的法规有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强。在监督工作中,注意将人民群众关注的涉及民族侨务外事方面的重大问题列入监督内容,研究具体的监督方法,增强监督实效。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同样体现在人大民族侨务外事方面的其他工作中。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勇于创新,锐意进取,才能不断开创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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