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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北气候合作必须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之基本原则

    时间:2021-02-18 07:51:1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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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后哥本哈根时代,“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仍将是南北气候合作的基本原则。一方面,气候变暖威胁到人类生存和各国发展,各个国家必须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另一方面,理论与实践均可证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气候变暖负有不同的责任,应对气候变暖的能力也相差甚远,所以应该承担不同的减排义务。发达国家应该正视自己的历史责任,继续承担大幅量化减排义务,并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国际社会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和发展空间,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诉求;发展中国家应积极采取自愿减排行动,尽管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

    关键词:南北气候合作;“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可持续发展;碳排放

    中图分类号:D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0)03-0081-06

    2009年12月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是人类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重要一步。尽管达成的只是一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自愿加入的协议,但其成功之处在于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中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明确了后哥本哈根时代的气候谈判仍然坚持双轨制模式。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必须实现其量化减排指标,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强制的减排义务。换句话说,发达国家执行强制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采取自愿减排行动。气候谈判的双轨制模式,就是同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进行谈判的模式。双轨制谈判模式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既体现了北方国家对气候变暖应负的历史性责任,又照顾到南方国家经济增长与消除贫困的发展诉求。

    一、哥本哈根大会的基本原则之争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全称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大会。

    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认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针对所有国家。1997年通过、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仅有发达国家与东欧国家参与,并制定了限量减排计划,发展中国家不在其中。《京都议定书》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激烈斗争的结果,最后,37个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承担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并不承担减排义务。

    在哥本哈根大会上,发达国家企图淡化甚至抹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的“区别”二字,企图要求发展中国家的自愿减排行动与发达国家的强制减排目标挂钩,并企图要求所有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都要接受“可报告、可测量、可核实”(MRV)的国际核查,以使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责任,而发达国家却能逃避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义务。发展中国家针锋相对,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的“区别”二字,要求发达国家要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任务,发展中国家则在接受资金和技术的前提下,采取自愿减排行动。

    经过复杂的斗争,最后,哥本哈根大会决定遵守《哥本哈根协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0个缔约方“自愿加入”该协议。《哥本哈根协议》规定:“全球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的升幅应限制在2摄氏度;世界到2050年时温室气体排放量应较1990年减半;富裕国到2050年时应减少80%;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比通常情况下低15%至3.0%,要考虑能源消耗与经济产出的比例;在减缓暖化和提高执行透明度的前提下,由发达国家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的资金援助。”

    尽管《哥本哈根协议》只是在气候变化长期目标、资金、技术和行动透明度等问题上达成了有限共识,对于减排幅度、时间表、监察方法、各国出资比例等棘手问题都没有具体细节,只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框架协议。但是,它起码兼顾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所承担责任的共同之处与区别之处,再次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南北气候合作的基本原则。

    二、气候变化的影响是全球性的

    气候变化问题是21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事关人类生存和各国发展,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2007年公布的评估报告,是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科学基准。报告指出,气候变化问题的影响程度主要取决于全球变暖程度;截至2100年,全球气温最低可能上升1.8℃,最高可能上升4℃。这还是比较乐观的估计。

    气候变暖,是指全球范围内的平均温度会上升,同时温度变化的幅度也在增加。气候变暖会导致大量海水蒸发,大气中的水汽增多,进而引发极端性气候现象。即使按照最乐观的估计,气候变化的后果也会非常严重,用水短缺加剧,生态系统和食物保障受到严重破坏,沿海洪灾威胁生命财产。如果我们不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将很难逆转,对人类和其他物种可能造成巨大灾难。

    应对全球性的气候变暖问题,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的责任,需要国际社会同舟共济、齐心协力,世界各地绝大多数民众都支持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

    三、發达国家必须担负气候变暖的历史责任

    应对气候变化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责任,这一点已基本达成共识。然而,发达国家对2012年到2020年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表现消极,甚至不愿意将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的呼声列入哥本哈根谈判议题。2009年11月的八国集团峰会声明,要将发展中国家拉入减排框架,应该将发展中国家的自愿减排行动与发达国家强制的减排目标相挂钩;哥本哈根大会中,南北国家谈判的焦点也在于此。其实质是“富国要求穷国为全球变暖问题负责”,发达国家企图抹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的“区别”二字。相对而言,发展中国家提出发达国家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足的、额外的、实质性的资金支持,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法律义务。

    理论与实践都足以证明,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应该严格履行《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减排目标,并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承担减排义务。

    (一)发达国家的部分高污染产业以发展中国家为污染避难所

    表面看来,发展中国家在大量生产并向发达国家出口污染密集型产品,应该受到指责。然而,污染产业大转移的过程、污染避难所形成的原因不容逃避。正在发展中国家排污的许多产业是从发达国家转移过来的。这些发达国家应该担负起历史性责任,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伴随着三次产业革命,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发生了三次重大变化。18世纪末19世纪上半叶发生的以蒸汽机的发明和使用为标志的产业革命,使欧美先进国家走上了工业化道路,主要发展的是以纺织工业为主的轻工业,即以轻工业为主的工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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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生了以电力和电动机、内燃机的发明和推广为中心,以重化工业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次产业革命。钢铁、机械、采煤、电力、造船、汽车、石油化学等重化工业迅速兴起,占据工业主导地位,成为工业结构重心。重化工业一方面带动了许多新兴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却使世界资源和能源的消耗急剧增大,造成了能源危机和资源短缺,也造成了环境的污染与恶化。

    二战后以微电子技术为中心的新技术革命的兴起,为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开辟了道路。发达国家在大力发展高技术工业的同时,把劳动成本高、资源消耗大和环境污染严重的传统工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使本国的纺织、钢铁、造船、煤炭等基础性工业日益衰落。其工业重心从重化工业转为高技术工业,从劳动和资源密集型工业转为知识和技术密集型工业,工业结构日益“软化”,高技术工业发展处于“悬空”状态,整个工业发展处于“空心”状态。

    污染避难所假设,主要着眼于工业化的历史发展过程,揭示了高污染产业从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的内在原因。Walter较早提出了污染避难所假设。通过考察1970—1978年西欧、日本以及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趋势,Waiter发现这些国家将大部分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海外。通过Walter的“污染避难所假设”,可以看出高污染产业转移的内在原因。

    发达国家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在生产过程中对污染排放物的限制较多,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管制政策相对宽松。于是,大量高污染产业从发达国家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把发展中国家变成了自己的污染避难所。一方面可以逃避发达国家的严格管制,利用发展中国家宽松的环境政策。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发展中国家充裕的环境资源,继续生产污染密集型产品,同时能够降低自己的生产成本。之后,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发展中国家的污染密集型产业在相对增加。

    (二)发达国家是碳泄露的主要输出国

    碳泄露,是指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与的国际联盟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导致不采取减排义务的国家增加排放的现象。

    《京都议定书》规定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的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即附件一国家),非附件一国家尚未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这种规定必然导致碳泄漏现象的发生。《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的减排政策,通过国际市场的传导机制会增加在非减排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碳泄漏的流入国主要是非附件一国家,即发展中国家。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是碳泄漏的主要传导机制。

    首先,高污染产业尤其是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转移会导致碳泄漏,这一点与Walter的污染避难所假设有异曲同工之处,国际投资是碳泄漏的传导机制。

    严格的减排政策可能降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在钢铁、水泥、建材、化工等能源密集型产业中的生产力,从而影响附件一国家的经济收益。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的企业可能在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就地生产,就地销售,或者将产品返销其母国。一来能够降低生产成本,追求生产活动的利润最大化。二来可以在发展中国家享受自由排放的好处。附件一国家能源密集型产品生产基地的转移,必然导致更多不受控制的温室气体由发达国家泄漏到发展中国家。

    其次,碳密集型化石燃料以及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也会导致碳泄露,国际贸易是碳泄漏的传导机制。

    碳密集型化石燃料包括煤、石油、天然气等。为了达到减排目标,附件一国家征收较高的燃料税,对生产过程中的能源使用和排放施加较严格的限制,可能会减少对碳密集型化石燃料的需求,致使这些燃料的世界市场价格下跌。相对而言,由于减排压力较小,再加上燃料价格的下降,非附件一国家可能扩大对碳密集型化石燃料的需求,结果会增加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碳密集型产品,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较高的产品,如钢铁、水泥、化工产品等。在实施减排政策的过程中,附件一国家可能会增加碳密集型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这些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但是对进口碳密集型产品的消费却少有限制,进而增加来自非附件一国家的进口。相对而言,非附件一国家所生产的同类商品则具有了相对优势以及更大的国外需求市场。根据比较优势原则,非附件一国家会增加碳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与出口,其温室气体排放量随之增加。

    如此,碳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出现地域分离,物质资本、劳动力、能源的提供国、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生产国、最终产品的消费国通常是不同的国家。谁应负担温室气体排放责任,生产国还是消费国?中国经济50人论坛课题组(2010)提出应以消费排放(各国最终消费导致的碳排放)来界定各国排放责任,同时建议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扩展为“共同但有区别的碳消费权”原则。

    (三)发达国家必须担负气候变暖的历史责任

    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以直接投资方式将部分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到非附件一国家,减少对碳密集型化石燃料的消耗,增加对碳密集型产品的进口;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则成为更多污染密集型产业的承接地、更多碳密集型化石燃料的消耗者、碳密集型产品的生产方,自然就变成了污染密集型产业的避难所、碳泄露的输入国。发达国家需要担负气候变暖的历史责任,原因显而易见。

    然而,且不说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基础四国”(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即使对非洲地区的最为贫困的国家,发达国家的“慷慨”程度也不尽如人意。在近年来的气候变化谈判会议上,非洲国家代表曾多次抗议富裕国家不愿做出大幅削减碳排放承诺的做法。他们认为,富裕国家必须为非洲在气候变化中的损失埋单。非洲大陆是导致气候变化责任最小的地区,也是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最弱的地区,同时还面临着巨大的能源需求。靠天吃饭的非洲农业将在气候变化的利刃下损失惨重,粮食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四、发展中国家需要经济发展的空间与时间

    气候变化是人类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既受自然因素影响,也受人类活动影响,既是环境问题,更是发展问题,与各国发展阶段、生活方式、人口规模、资源禀赋以及国际产业分工等因素密切相关。环境库兹涅茨假说等理论研究以及相关的实证检验,都能证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应该拥有不同的减排空间。

    (一)經济增长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环境库兹涅茨假说,这一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形象展示了经济增长与环境之间存在着倒u形的曲线关系,足以说明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需要经济发展的时间与空间。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些环境经济学家基于实证研究提出了环境库兹涅茨假说(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简称EKC),主要代表人有格罗斯曼与克鲁格(Grossman & Krueger,1991)。

    他们发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类似倒u形曲线关系。在经济发展初期,环境污染水平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迅速增加;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拐点)之后,污染物的排放将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下降;拐点大概处于人均收入4000~5000美元之处(见图1)。

    环境库兹涅茨假说反映了经济发展的自然进程。在经济发展初级阶段,主要以低污染的农业经济为主导;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污染物的排放将快速增加;待经济发展到去工业化时代,低污染服务业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带来了污染排放的减少。

    与其他传统污染物不同,温室气体属于存量污染物,其影响主要由其存量多少决定(中国经济50人论坛课题组,2010)。根据美国世界资源研究所的统计结果,1850~2005年间发达国家的历史累积排放量占世界总量的76%,1990~2005年间发达国家的份额降到了61%(发展中国家的份额则相应增加)。1850年可谓工业革命的始点(基于数据的可获得性),而1990年是《聯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基准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IPCC,2007)表明,工业革命以来大量化石能源的燃烧是导致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所以,应该从历史的角度看待累积排放量的问题,发达国家对于气候变暖的历史性责任是抹杀不掉的。战后第三次产业革命之后,发达国家相继到达污染物排放的拐点。而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恰恰相反,1950年之后尤其是1990年之后处于高增长高排放时期。

    (二)发展与碳排放空间的矛盾

    目前,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转折点左边的曲线(见图1),显示的是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情形,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污染物的排放将快速增加;右边的曲线,显示的是处于去工业化阶段的发达国家,环境污染程度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趋于减轻。

    正是基于这种现状,某些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自愿减排行动应该与发达国家的强制性减排目标挂钩,甚至提出发展中国家应该与发达国家一样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这些发达国家过于重视碳排放现状,却有意忽略了碳排放历史。各国的历史累积排放量是不容忽视的事实。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经济强国率先进入工业化发展阶段,在第一、第二次产业革命时期,这些国家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国。当时,现在的发展中国家基本处于农业、手工业时期,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极小。

    目前,处于去工业化时期的发达国家已经走过了快速增长、大量排放的工业化过程,碳排放量相对较少,除了承担碳减排的历史性责任,还应该理解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诉求,使其拥有合理的碳排放空间。

    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更需要较大的减排空间与时间。此类国家正处能源需求的高增长时期,又因技术水平相对落后,设备相对陈旧,能源消费强度较大,所以单位GDP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较高。如果要求这一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会大大抑制其经济发展,而且是其力不能及的。

    (三)发展中国家需要统筹可持续发展问题

    为了促进经济增长,一些发展中国家会竞相降低环境标准以吸引外资,甚至挽留污染企业,最终导致恶性循环,进而成为污染避难所与碳泄露的输入国。对此,这些国家的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发展中国家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统筹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保护环境等问题,实现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发展中国家必须摆脱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应该在保证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下,适当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应该注意,包括中国、印度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愿意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而且已经开始付诸行动。尽管面临着经济发展、消除贫困的艰巨任务,但是中国在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不懈努力和积极贡献。

    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为主的国家,在2005年全球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煤炭仅占27.8%,而中国高达68.9%;与石油、天然气等燃料相比,产生单位热量燃煤引起的碳排放比燃用石油、天然气分别高出36%和6l%。为此,中国设法减少煤炭的使用总量,利用碳捕获与封存技术降低煤炭发电厂的碳排放,同时大力发展绿色能源。从“发展就是硬道理”到“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的转变就是很好的证明,促进环保经济、生产环境友好型产品的实例比比皆是。中国对“两高一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在甘肃省的戈壁沙滩正在建设大型风电场,其规模让欧洲或美国的同类设施相形见绌。

    中国在哥本哈根大会上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碳密度)比2005年下降40%~50%;印度也承诺在同一时期内将其碳密度降低20%~25%。面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变暖问题,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乃至最为贫困的国家都做出了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只是不同意与发达国家承担同样的强制性减排义务。

    国际社会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和发展空间,应该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诉求,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超越其发展阶段、应负责任以及实际能力的义务。同时,发达国家应该正视自己的历史责任,继续承担中期大幅量化减排指标,并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

    五、结论

    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基本原则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它反映了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当前人均排放上的差异,也凝聚了国际社会的共识。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为了实现减排目标而进行国际合作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基础。根据这一原则,发达国家必须担负气候变暖的历史责任,执行强制减排义务,还应履行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的承诺,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减缓碳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要加强研发,推广先进高效的化石燃料技术、节能技术、环保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等,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买得起、用得上这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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