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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清代黔东南苗寨的纠纷解决

    时间:2021-03-21 08:06:0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清代黔东南因为林木买卖的繁荣,经济不断发展,民间的纠纷增多,衍生了黔东南独特的纠纷解决过程。以文斗的词状文书为对象的研究显示了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有不同的解纷方式,即神明裁判,官府审理,第三方主持下的调解。在纠纷的解决中,不同主体有不同的态度。官府一般将自己摆在一个第三者的地位,不主动插手民间的纠纷,不告不理,且在解决诉讼到官府的纠纷时也依契约与情理结案。民众一般采用调解解决纠纷,即使诉讼到官府也是为调解争取更有利于自己的筹码。第三方则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以及文斗乡间社会的和谐。这些因素共同构建了清代黔东南纠纷解决的真实图景。

    关键词:清代;黔东南;纠纷解决;词状;契约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0)01-0018-06

    文斗是贵州黔东南著名的林产区,距离锦屏县城30公里,至今不通公路,只能沿清水江溯流而上。沿用传统人类学“中心——边陲”的理论,地处偏僻的文斗理所当然被划归到“边陲”的地位,是马克斯•韦伯所指的“城墙之外的地区”[1]109,是国家法的空白区域。但随着文斗大量的清朝民间契约、词状的整理出版,让学界得以窥探到文斗在清代诉讼文化的发达,特别是道光以后“健讼”之风大兴,村寨民众只要觉得不平,人们即会书禀投论,由是被官府称为“好讼之乡”[2]18。

    文斗诉讼文化的发达与明清两代文斗经济的繁荣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文斗的经济繁荣要溯源到明永乐时期,朝廷为营建宫殿开始在清水江中下游征集“皇木”,文斗所属黔东南锦屏所产的优质杉木正是明清宫殿建设所需之良木,且又因着清水江的水路之便,于是大批商贾来此采购,年交易额最高可达到数百万两白银,文斗至今仍有地名“皇木坳”依稀可证当年之繁华。在清初开辟“新疆”之后,清水江作为苗疆主要交通运输通道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显现,于是地方政府先后数次组织对清水江干流及主要支流进行疏浚,使其成为贵州东南部地区与长江中下游地区联系和沟通的最便捷的水道,使大规模的林木运输流动成为可能,从而对整个黔东南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原本单纯的“熟人社会”[3]9的社会形态受到外来因素的冲击,各种力量和人群关系在各种社会因素的动态博弈中流动,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各种纠纷,衍生了文斗独特的诉讼文化。笔者在田野调查中于文斗寨搜集到一本词状草稿的手抄本,内收录文斗在清代中后期至民国时期的一些词状,笔者试以此抄本中词状以及与之相关的同时期的书信、堂判、契约等文书为对象,简明探析清代文斗民间纠纷的解决过程,以期还原清代黔东南社会纠纷解决的真实图景。

    一、 文斗词状的内容解读

    笔者所搜集并整理的的词状,包含了清朝中后期,直至民国初年的各种案件的告词和诉词,具体时间跨度从嘉庆朝开始,历经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宣统、最晚至民国三年,考虑到一种制度的变迁需要长时间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合力作用,而众所周知,民国政府刚成立之初,对于各地官府并未有时间及精力进行大的变动,而且是地处偏僻的文斗,故虽然案件在时间上属于民国初期,但实质上仍然沿用了清代文斗纠纷解决的机制,反应了清代文斗纠纷解决的特点,故笔者将搜集到的民国初年的这些讼词仍然作为对象来研究清代文斗的纠纷解决。

    从词状的行文程式上看,递送到官府的这些讼词都具有共通性。首先,不管是哪种类型的词状,它们的行文形式都具有相似的逻辑。这些词状开头通常是简单的表明诉讼的意愿,大多以“为平空霹雳,难受奇冤,诉恳追究,生死甘心”,“为故卖,故砍,故吞,故骗告恳拘提”“为……免留后祸”等语简洁明了的表明诉讼的行为动机。然后用“事缘”来详细叙述事情的经过,历陈对方的恶行恶状,自己的无辜可怜。结尾一般都是“叩请恩星”“作主赏准差提XX到案追究施行”,请求官府查明事情真实情形。大多在案情的下面会有县官的批示,字句很短,大多是“批:候差提讯究”。就笔者搜集到的这本词状的手抄本而言,收录的词状就有着一定的格式,行文用语遣词都很规范,即使有些讼词中会有错字、别字,但只要是将错字改正、理顺,整个行文的形式逻辑严密,对争论问题的焦点的把握到位,条理明晰,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准。其次,同种类型的词状,都会涉及到契约的问题。以林木纠纷为例,对于争议的山场林木界址,文斗人的情理就是依照契约勘分界至,而官府一般也会在解决此类纠纷时要求诉讼双方提交各自所称的关于山场界址的契约以做定夺。再次,从词状中可以看出,在纠纷的解决中存在着三方的力量,一方是官府,一方是纠纷两造,一方是乡间的以维护熟人社会纠纷两造“情理”“面子”以求得社会关系和谐的“中人”“寨老”之类。最后,这些词状涉及的纠纷很多都没有最终依赖官府的审判结案,大部分的纠纷在双方几次禀复之后没有见到官府的最终判词。

    从词状的内容看,文斗人对于诉讼的观念,并不具有近代法秩序下的“诉讼”的特征,其提起诉讼的理由包罗生活巨细,从告恳官府剿匪,恳官究办拐骗人口,山场林木界址纠纷,婚姻纠纷,田土纠纷,邻里的口角纠纷,甚至到是对村寨的泼皮、无赖行径的不满,为乡间获罪士绅求情都可以“赴官禀究”。在文斗民众的意识中,严格的民事、刑事、行政这样的分类并不存在,只要文斗人觉得一件事情违反了文斗社会中日常的情理、公正,违背了内心所形成的共同体的常识,就认为是产生了纠纷,就可以去告官。文斗人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对他们内心感受的公平正义的追求,借用滋贺秀三先生的总结,中国型的正义是一种“中国型的衡平正义感觉”“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4]13-14——“情理大约只能理解为一种社会生活中健全的价值判断,特别是一种衡平的感觉”[5]34。在所搜集到的诉讼文书里,“情有可原”,“情实难堪”,“俯顺舆情”这样的字眼比比皆是。

    二、 清代黔东南纠纷解决方式的概况

    通过对在文斗搜集整理的口述资料以及相关的契约、书信的研究表明,这一百零八份词状所涉及的各种类型的案件只有少数最终依赖官府严格适用清代的律例审判结案,大部分的纠纷只有官府在了解案情的各个阶段的零星批词,并没有最终确定的判决结果。而且,官府的批语也很简单。在笔者所见到的一百多份诉讼文书中,也只有两件有最后的判决结果,即“周维鼎为姜毓英父子叔侄等估骗其父祖之借款、朋殴债主等情呈官求讯断事”,“姜培相为向老三盗砍污养溪山场,姜志明私造姜熙林,姜肇彬之笔胆呈伪证等情呈官求讯断”。前面一件纠纷,官府批示:“批:据禀卅余年之账,屡向取讨,本利不还,实属有心估骗,可恶已极,候讯究追给可也”,“批:已饬姜□□赶□□到案讯究,追给承领可也”,最终纠纷两造遵从官府的判决,具甘了结,并在中人的主持下确定了本金利息一共五百零五两,姜毓英父子叔侄自愿还给周维鼎。后面一件纠纷,官府批示:“批:禀悉该姜□□提出朦(蒙)蔽冤诬之理由,其论点有四:一,伪造佃字耸听,查该民原词称污养溪山姜志明有二股半,则招佃栽木理所宜然,其第一论点不能成立。二,姜天爵,天相子孙有业,天重、天吉、天祥、天瑞子孙无业,查该民所呈内契,乃得天重、天吉之业,今又何得云无业?被告人姜志明所办诉是以该民契为伪造,而契内并无天瑞名字,此案虚实于此可见,其第二论点不能成立。三,以姜志明说木价高低不一更非案内要点。四,指姜志明与姜熙侯同侄不宗,查姜志明所呈宗交图系云祖宗□一股卖熙侯祖,绍宏亦非以熙侯是亲族,何得成为争执理由?总之,该民有业无业,以所呈契之,莫伪断,强情夺理,法所不容,仰候覆讯,判决可也此批”,直接否定了原告姜培相的告诉。而其余的案件则是在几番禀复,几番辩论之后归于寂静,转而寻求其他的方式解决纠纷。

    清代黔东南社会产生的纠纷分为两种,一种是重大狱讼,一种是民间细事。所谓“大狱讼”,即指重大刑事案件,基本上是人命抢劫重罪和其他应判死、军、徒、流刑的犯罪。从清代的康熙、雍正年间对黔东南“熟苗”地区进行“改土归流”,设置府县,选派官员,统辖域内行政、司法、财税、军事等诸事务,建立了较为有效的管理体制和统治秩序。对于严重危害清朝统治和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刑事案件,由县、府州流官直接管辖,统一适用清朝的律例判决。[6]43而与“大狱讼”相对的民间细事,则包含了婚姻、继承、钱债、田土之类,官府都不会主动管辖。如果民间细事属于证据缺失,第三方调解失败或者官府无法做出裁定,无法利用人的智力来搜索证据,了解实情,做出判决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将采用神明裁判的审判方法。通常在清代黔东南社会最主要的神明裁判方式是盟神,在民众信仰的伽蓝神(注:据宋《佛祖统纪》载,中国佛教早就把关羽封为神,曰伽蓝神,所以伽蓝神就是关圣帝。)面前盟誓,让神灵降灾于理屈的一方,他们相信他们所信仰崇拜的神灵是不会眷顾为非作歹之人的,因此使理屈者置身于一种带有神性光环的危险境地,借助神明的力量来解决无法辨明是非的纠纷。还有一部分纠纷,纠纷的当事人会基于某些因素直接鸣官,官府会对其中的少数给出最终的判决,直接指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的则是在此过程中或者由当事人撤回告诉,转而要求由第三方调解解决,通常只要不是重大的狱讼,官府会批准撤诉,或者是官府收到词状,纠纷中涉及了中人调解的,而转而批示继续由中人调解解决纠纷。当然,除了向神明裁判和官府裁判分流外,还有更多的案件是流向了民间的第三方主持下的调解这种解纷方式。如果纠纷两造最终达成合意,一般会在主持调解的第三方的监督下签订契约、认错字之类的解纷文书,遵照解纷文书里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履行,也有即使当时认可了第三方提出的解决方案,签订了解纷文书,事后又反悔,这种纠纷又重新回到了纠纷产生最初的分流,可以选择神明裁判,直接告官,或者继续找第三方调解。如果是纠纷两造无法同意第三方提出的方案,双方并不能在某个利益平衡点上达成合意,纠纷也重新回到纠纷一开始产生时的状态,双方又可以选择神明裁判,直接告官,或者重新调解等方式(如下图)。

    三、清代文斗纠纷解决的过程分析

    所谓过程分析,是把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过程,从参加该过程的个体的行动层次上力图把握其现实动态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是棚濑孝雄教授在研究审判外的纠纷解决过程中提出的。这种准审判过程,棚濑孝雄定义为第三者以纠纷的解决为直接目的而介入的场面,类似于民事调停、家事调停、仲裁及公害纠纷审查委员会的程序等。纠纷准审判过程的动态构成即是在研究纠纷的准审判解决时将个人的行为动机,周围环境中的各种状况结合起来加以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弄清制度在实际上的运行过程。[7]19-45黔东南纠纷的解决是一个复杂而立体的过程,虽然其纠纷的解决方式与棚濑孝雄所论述的解纷流程也不太一样,清代黔东南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日本的社会的纠纷解决,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研究对象,这是由时间、空间的差异性所造成的,但同样的,黔东南纠纷的解决也不是一个静态的示意图,并不是如黄宗智提出的清代的诉讼中案件绝大多数结果是“单方胜诉”,在村社族邻的非正式调解与州府衙门的正式审判领域间存在着一个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发生互动、正式调解与非正式调解制度发生对话的静态的“第三领域”,[8]92-111而是一幅夹杂了各方利益的博弈,以及社会的价值取向的影响而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重叠——交错的立体图景。寺田浩明认为清代中国社会本来就不存在一种“秩序样本”,事态总是处于挤来挤去的流动过程之中,因此与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相比较,由官府进行的纠纷解决既不存在什么不同的特殊程序和准则,其达到的结果(与民间的调解)也没有什么性质上的重大区别,所以采用这种过程分析的方法有助于我们深刻的了解文斗纠纷的解决过程。[9]235

    由于村寨中的人们处于一个物质和精神都十分接近的圈子,所以很容易产生纠纷,同时也正因为彼此共同生活在这种圈子里,纠纷也容易平息。[10]206纠纷产生后,纠纷当事方一般都希望眼前的纠纷得到解决,但是不可否认的也存在着不希望纠纷得到解决的情况,但整个社会的发展趋势却总是推动纠纷解决为终局目标。纠纷当事方必然在保全自己合理利益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使纠纷得到解决,以尽量降低自身的损失,同时也避免破坏融洽和谐的关系。纠纷两造当事人无论是选择任何一种纠纷解决的方式都是从最有利于自身利益

    (注:这里的利益,并不单纯是指金钱上的利益,而是从广义上包含了人格利益,社会利益等。)的实现的角度出发。所以,分析这些主体的行为时,要从他们的行为动机和影响他们行为动机的具体状况两方面入手。

    从文斗的词状中可以看出,无论选择哪一种纠纷的解决方式,都是纠纷当事人认为最有利于实现自己的主张的方式。清代文斗社会的案件更多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调解解决,但是正如笔者上文所分析的,纠纷的解决并不是一个静止的过程,而是诸多合力作用下的结果,文斗社会的诸多案件都混杂了告官和第三方调解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贯穿着纠纷参与各方不同的行为目的、行为方式。

    1、 纠纷当事方解决纠纷的策略

    官府的审判与第三方的调解这两种解纷方式并不是截然分立的,它们通常重叠适用,官府的审判以第三方的调解为基础,而第三方的调解也以代表了国家的强制力的官府为保障。在文斗的词状中,通常会看到官府批示“仍由原中理清”之语。而且在某些具甘结稿中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状况,官府只是从轮廓上判明孰是孰非,却不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这样就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在官府判决之后,仍是经中理楚,详细划分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将这一解决方案面呈官府,官府通常情况下会批准。民众将纠纷诉讼到官府,一般似乎不是用来解决实质的问题,而只是最终解决纠纷、获得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技巧性的手段。通常,在两造双方递送的讼词中,其所有的策略都把自己摆在一个受冤抑的地位,即使是乡间闻名的泼皮、无赖,事实上的无理之人,在讼词中也是把自己摆在一个弱小者地位,“蚩雾深重,红日难观”“冤害莫白”“受屈者冤沉海底”。所有的讼词并不着重于指控被告的“恶行”究竟侵犯了自己的什么权利,违反了律例的哪一条规定,而更像是在制造一种舆论压力。纠纷两造在历呈给官府的讼词中似乎已经变成了控诉谁最可恶,谁最可怜的博弈。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一方经常会利用官府对自己有利的批语来给对方施加压力,利用诉讼与调解中的交叉适用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从诉讼文书中可以看出,调解一般贯穿了整个纠纷的过程。在讼词中经常可见,“请中理楚不成”“请中取讨不果”“凭亲族劝解了结,又反悔”之类,可见,一般在纠纷最早开始的时候都是由调解开始的,调解通常是由亲族、中人、寨老之类的第三方主持,双方对纠纷讨价还价,如果在某个点上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一个公平度,达成合意,那就在主持者的见证下签订某种协议,例如“认错字”、“清白字”、“甘服悔咎字”等,文书中一般都要言明“日后不得藉故生端”或“日后不得再犯,若有再犯,任由事主执字赴官,自干受罪”,并由双方出钱请中吃酒,以作见证。当然,调解并不总是成功的,因为种种复杂的因素,还是有很多纠纷方觉得心里的衡平没有得到满足,就要开始求救于官府。从词状中我们可以看到诸如“恩星”、“道宪”、“叩首”、“禀乞”之类的字眼,用来表达对官员的尊重,把自己摆在子民的地位,拔高了官员“父母官”的地位,以用来更进一步彰显自己的悲惨境地,以求得父母官的同情,匡扶衡平。还有几份家书中,更让我们看到一些有趣的现象,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也有“拉关系”这种现象的存在,如“求一良方,付来佩戴以防仇人暗害,是为至要”,其实就是写信之人请求收信之人帮忙托关系,打通官府,使纠纷解决更有利于自己。

    2、官府在接受诉讼后对待纠纷的态度

    通过在文斗搜集整理的口述资料表明,文斗人提起诉讼并不是认为诉诸国家法能得到符合他们内心情理价值标准的判决。如果纠纷最终由官府判决,更多时候会造成纠纷两造双方在一个熟人社会里关系的破裂。虽然在民众心里,国家法并不一定背离他们内心的情理,但这种解决方式总是带有硬邦邦的国家强制力量的味道,不是最有利于和谐的纠纷解决方式。官府也并不强迫案件在诉诸官府后一定要在国家法的层面解决。更多的纠纷即使递了词状,进入了官府层面,但最后真的由官府单方面依据国家律例解决的并不是很多。官府对待此类纠纷并不是很热心。虽然从清代的康熙、雍正年间对黔东南“熟苗”地区进行“改土归流”,设置府县,选派官员,统辖域内行政、司法、财税、军事等诸事务,建立了较为有效的管理体制和统治秩序,但是正如黄宗智先生的评价,清代的法律的表达和实践是不一致的,“州县官们的活动,受到道德文化和实用文化的双重影响”[8]178,纠纷解决的圆满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对官员的职位考评,升迁产生影响,所以对官府而言更乐意把纠纷的范围限定在乡间狭小的环境中,依靠民间自己的解决方式来消弭纠纷。而乡间似乎与官府也有种当时社会文化下的默契,国家法只是被民众当做维护情理的最后的依恃或筹码。

    清代的黔东南社会,苗民广泛从事林业种植买卖,细事诸多,国家权力往往鞭长莫及,官府对于诉讼并不持鼓励态度,通常接受词状后并不是积极解决,有的搁置一旁,有的在纠纷当事者催促之后闲闲一行批语。官府接受了词状介入了纠纷,始终是把自己摆在一个中立的地位(注:这里说的是正常情况下,排除了因为金钱贿赂之类官府倒向纠纷一方的状况。),认同乡间情理的合法性,通常在判词中也并不会出现依据的律例条文,而更多看到的是官府要求“面呈老契”,“依契各管各业”,“有违情理”等。这跟官府与民众之间纠纷解决的心理有很大关系。事实上,绝大多数纠纷虽然禀官恳究,但最终在几番回合的较量之后,选择以宗族或村寨“中人”的第三方调解了事。

    3、以中人、寨老、团绅为主体的第三方对待纠纷的态度

    在清代的文斗社会中,民间调解的第三方主要是包括了中人、团绅、寨老、乡保、地方绅耆之类的人。通常纠纷发生,或是请中,或是寨老、团绅之类的主体主动参与,与双方商议,讨价还价,最终在双方都满意的利益切割点上达成合意,签订解纷文书。一般的程序是:纠纷发生后,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请一位首人,或者在某些情况下由首人主动介入纠纷,由首人调查纠纷的来龙去脉,分辨纠纷各方陈述理由的真伪。在查清事实后,如果各方没有明显的对错之分,首人则会极力促成双方接受一个相对合理的结果,定下类似于调解协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文书,或者是在纠纷一方有明显过错的时候,与有理的一方保持一致,并凭借自身的权威地位要求理亏的一方立下诸如“错字”、“认悔错字”、“甘伏悔咎字”等为名的类似于保证书或道歉函的文书,承认其错误,并保证不再犯错。之后由没有过错的双方,或者有过错的一方在当事人或者公所,或者中人的家之类的场所,摆下酒席,宴请调停人、证人等,类似于向村寨中的证人宣告纠纷的解决,干戈的平息。

    这种第三方主持的调解是最受推崇的方式。在一份名为“文斗团绅为重整团规事呈黎平府文并附十条款禁”中,其中一款正印证了这种倾向:

    一议:我团中每因婚户、田土、银钱、细故,动辄兴词告状,以致荡产倾家。言念及此,深为扼腕!自议之后,毋论大小事件,两边事主诣本地公所,各设便宴一席、一起一落,请扰首人齐集,各将争论事件实情一一说明,不得展辩喧哗,强词夺理。众首人廉得其情,当面据理劝解,以免牵缠拖累、播弄刁唆之弊。如两造各坚执一词,势难了息,即投营上团首。再将一切情节详细告诉众等查问明确,体察情形,妥为议决。倘有负固不服,逞刁扰公,立即联名禀官重究。但我团首不得徇情左袒,偏执臆见,以昭公道而服人心。

    通过在文斗搜集整理的口述资料表明,文斗人提起诉讼并不是认为诉诸国家法能得到符合他们内心情理价值标准的判决。如果纠纷最终由官府判决,更多时候会造成纠纷两造双方在一个熟人社会里关系的破裂。而且“无讼”始终是清代官方的社会政治理想。因此,一件纠纷如果能通过调解这样的方式解决,可以避免一旦在官府硬邦邦的判决之下造成更多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从而维护乡间的和谐。

    结 语

    当下的社会,是一个以西方话语权为主导的社会,甚至是在马克斯•韦伯时就武断地把中国传统划归到“卡迪”司法,林端先生评价说这是一种以预设的文化优异性为基点的思考,混同了文化内与文化间的比较,人为的给中国传统法律安上了落后的标志。[11]21-22

    透过对文斗大量的契约、诉讼文书文本的整理、研究,我们看到的并不是简单可以划归到“卡迪”司法的类型中的诉讼文化,文斗人对诉讼有自己的公平正义的要求,通常他们用“有违情理”来表述。在黔东南民间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从纠纷的产生来源于民众内心朴素的公平正义感的被侵犯,通过纠纷解决中双方两造的博弈,讨价还价,在某个支点的妥协,甚至是在诉讼到官府的层面,官员依据契约做出的判词,以及交叉其中的调解过程,都是有其独特的文化依归的,“情理”二字大量出现在词状中,甚至是判词中也并不会出现关于适用的律例条文。这种感觉无法用现代法律体系的任何术语来表示,“中国把抽象的逻辑思考藏在具体的玄理里面,并不用抽象的头脑把它单独提出来研究”, 中国传统文化以整体的和谐或(圆通)为最大特征。[12]66中国人很善于用一种利于社会和谐的方式来解决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文斗人在清代解决纠纷的心理在当时也是做了当时最有利的选择。正如张伟仁先生所说:“多种规范在中国人心目里自然形成上下的阶层,道是最宽广的顶层,法是最狭窄的基层,德、礼、习俗、乡约、家乘、行规等分别构成中间的层次,看起来像个倒立的金字塔,在实际生活中,人们虽然受到各层规范的拘束,但在决定是否遵循某一规范之时往往会考虑较高的规范才采取行动”。[13]65文斗民间纠纷解决过程正是规范层面取舍的过程。

    研究法制史,研究传统法的当务之急——套用考古学器物复原的术语来说——也许应该首先是“复原”传统法,还原历史的真实。希望通过对这些词状、契约文本的研究能够还原部分清代黔东南民间纠纷解决的真实图景,能够对我们当今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所启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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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张伟仁.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J],现代法学,2006(5).

    责任编辑:饶娣清

    Brief Analyses of Disputes Settlement in Miao Minorities of Southeaster QIAN District in Qing Dynasty

    ——Taking Legislation Documents of Verbal Struggle of Resident Place of Miao Minorities as Focus

    CHENJin-quan,HOU Xiao-jua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China)

    Abstract:Because of the prosperity of woods business, continuou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increase of various disputes among the people, the verbal struggle of Qing Dynasty deviated unique process of disputes settlemen. The litigation documents of verbal struggle for studying resources indicated that there are different ways in the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ss. There are three kinds of disputes settlement, the gods referee, the official proceedings, third-party mediatiom. Different parties had different psychology in the process of disputes settlement. The government generally took itself as the third party and did not actively meddle in disputes among the people; it did not hear a case where there was not anyone to commence a legal action and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putes litigated to the government was concluded according to contracts and reasons. The people generally settled their disputes through reconciliation, even when they litigated to the government they just wanted to get counters beneficial to themselves for disputes settlement. These factors work together to build the real picture of dispute resolution southeaster QIAN District in Qing Dynasty.

    Keywords:Qing dynasty; southeaster QIAN district, disputes ; the litigation;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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