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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反腐败立法的战略转型及其体系化构建

    时间:2021-03-21 08:11:2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国内正属于现代化时间转型和进行腐败治理的重要时期,如何让国家反腐部门实现立法化的战略转型,建立立法反腐体系是一项重要思考问题。只有让反腐败工作实现立法化的转型,才能让其治理功能得到进一步的优化,进而解决国内诸多腐败治理所存在的困局。所以,本文主要分析国内腐败治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几大困局,从宏观以及微观层面思考如何让反腐工作实现立法化的战略转型。希望本次研究可以对腐败治理工作的立法化转型提供一定的思考,有利于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 反腐败 腐败治理 立法转型 立法体系 国家资源

    作者简介:贾亚方,河南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75

    腐败是国家进行现代发展所面临的一项问题,这也是我国在进行改革开放和两个盛世中国发展中所要及时解决了一项发展问题,可以说腐败治理是当前社会现实诸多问题中的首位。自十八大以来,政府对腐败治理的战略进行合理的调整,对腐败工作进行严打和治理,也让反腐工作逐渐进入到战略进攻时期中。只有在政治生态良好的情况下,确立合理且有效的反腐败制度,才能对以往腐败局面进行有效的破解。立法化是反腐工作的一项重点只有借助法制化对腐败工作进行治理和严惩,才能积极解决以前腐败治理所遇到的诸多困局,以此构建适合现代发展的反腐体系。

    一、国内腐败治理体现的困局思考

    (一)资源投入和反腐治理最终成效不相符

    公共权力之所以出现裂变问题,其基因是腐败,也是国家进行现代发展所遇到的一大现实问题。只有对反腐治理工作的策略进行合理的调整,以从严治理为原则积极对腐败问题进行打击,才能对腐败现象进行一定的解决。虽然国家将诸多资源投入到腐败治理中,但当前腐败治理工作仍然没有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存在诸多困局。首先體现在资源投入和反腐治理最终成效不相符的问题。在进行腐败治理的过程中,国家投入诸多资源,主要重视对权力生成和具体运行机制进行法制层面上的干预,这也是现代化转型所总结的一项腐败治理经验。但是受到传统的腐败治理理念影响,在转型之初,我国在对腐败治理过程中是以教育为先为主要理念。刑罚投入未能对腐败现象和问题进行有效的遏制,权力运行以及干预并没有成为进行腐败治理中的一项重点 。通过对相关政府文件公布的数据信息进行总结,可以看出国家在增加反腐资源投入的过程中腐败蔓延问题并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腐败犯罪这一现象仍然呈现上升趋势。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二年,平均每年查处十二万余件腐败违法案件。到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全国各个省市均有省部级的政府官员因为腐败问题而落马,这也体现出中国在进行反腐治理中所面临的难度之大。必须要在反腐治理取得显著成效的过程中要认识到当前治理能力并不能对腐败问题进行长期的解决,国家所投入的各项反腐资源以及所开展的各项反腐活动并没有真正将腐败问题进行根本上的解决。

    (二)反腐立法体系未能和机制实现有效的通畅

    国内已经建立相对比较完整的立法体系对反腐工作提供一定的支持,但是并没有对腐败问题进行有效的遏制,也没有等到反腐治理真正层面上的工作转折点。这也是中国在进行反腐治理中所面临的一项发展困局。反腐治理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国家需要投入诸多资源 。例如,在立法政策以及机构上提供更多的保障,但是这些静态化的反腐资源投入到各个反腐治理工作中并没有形成有效的治理效果,这主要是受到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反腐资源没有得到统一的战略指导,这样就会导致在政策以及立法之间存在局部性或者是无序性的问题。其次,如果未能对各项反腐资源进行协同处理,这样也很难让其效益实现进一步的提高。本文所提出的反腐机制不仅仅是包括在立法和反腐政策上的协同配合,也需要在机构运行和动态层面上的综合配合,这样才能让反腐机制实现更好的运行。在进行反腐治理执行的过程中,监察部门和纪委是存在融合程度比较高的问题,这样很难让反腐治理预防体系实现阶层化的发展,也很难实现预警化防腐治理机制的建立。正是由于防腐体系存在重合化较大的问题,而各项机构职能未能实现统筹化的管理,这样就会降低整体预防机制在反腐工作中所起到的效果。

    (三)腐败粘性的困局

    经济学者普遍认为腐败是具有一定粘性的,这是因为当腐败问题发展到一定高度时就会形成一定的平衡,这样很难对腐败局面进行有效打破,也就容易让反腐工作出现胶着的状态。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内主要是以教育为主对腐败现象进行治理,刑法惩治作为辅助性的治理模式。这样就导致中国在进行防腐治理的过程中,在刑法层面上出现厉而不严的惩治模式问题。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国内腐败类型已经出现诸多变化,例如小官巨腐等新型腐败现象。这也说明腐败侵蚀已经从之前的社会局部扩大到当前整体的环境系统中,腐败治理不是之前对单个案件进行处理的问题,而是要对当前整体社会环境进行合理的净化。在对贪污案进行立案处理的过程中,其金额标准是五千元,如果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也可以低于五千元的贪污金额进行立案处理。以当前社会经济整体的发展水平看,五千元并不是一个非常高的金额,在受到教育为主刑法政策这影响下,司法机关在对反腐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主要是以大案和典型案例为例对社会公众进行一定的警示和反腐教育,在具体操作中对小金额腐败问题与不足追诉的处理做法。这也是司法机关的一项变相操作体现,其根源问题还是由于反腐工作的惯性,通过沿袭旧习的方式对腐败问题进行惩治 。但是,这样根本没有根据当前时代以及社会发展和反腐治理所提出的新要求进行科学的调整,这样就导致立法工作存在迟滞的问题,很难摆脱腐败粘性这一发展困局。

    二、在宏观层面推动反腐立法的战略思考

    (一)立法理念

    立法理念是整体立法活动中呈现指导功能的因素,在反腐治理的全新时期,需改变之前的治理理念,以权力运行监督为主开展反腐治理,逐渐构建简介打击反腐体系,可以对腐败的衍生环节进行有效的打击,以此消除腐败犯罪的机会。国内在实施立法治理的过程中已经出现瓶颈问题,第一,在反腐政策指导下出现诸多立法,体现明显的群族效应 。第二,腐败犯罪问题越来越多,直接打击腐败现象虽然可以起到威慑效果,但是忽视犯罪衍生问题,未能对犯罪源头进行有效的堵截。所以,预防是反腐立法体系的建设重点,刑事立法应该与其共同承担预防腐败犯罪的功能。

    (二)立法体系

    在进行立法体系思考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到国家法以及社会法在定位以及功能上的区别,以此构建科学的立法体系。国家法应该放置在强制法的位置,起到对行为规范以及惩治的作用,而社会法是非强制性的,主要作用是塑造集体意志以及相关的内部环境。我国在进行立法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不仅要科学制定强制法,也需要提升社会发的地位以及作用,让立法体系能更好适应社会发展。本文认为应该合理明确国家法和党内法规在功能上体现的差异,在二元体制下零容忍腐败犯罪,这样能发挥出党组织在清廉社会建设中起到的引导作用。同时,也应该合理去除党纪条例和国家法律中重复的内容,以此降低党纪法规对组织内部腐敗现象的零容忍具体标准,这样可以构建以零容忍为特征的腐败预防机制。

    (三)立法模式

    从世界角度上看,在进行反腐立法该项工作建设的时候,可以划分为集中化以及 分散化这两种模式。模式中化是由国家制定以及颁布《反腐败法》,对其他具备反复功能的法律进行统领,形成以它为核心的立法体系。泰国以及俄罗斯则以该立法模式对腐败现象进行立法统领,但这只是一项反腐措施。而分散化是指国家没有指定的专门反腐立法,由多项立法共同承担反腐功能,国内则是该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集中化可以明确去表明国家立法者的政策立场,这样能更好引发社会公众的关注,同时也可以建立清晰的立法层次,保障立法体系的协调性。但是,集中化不能对立法规定进行细化。而分散化则可以对腐败环节进行针对性的规定,容易开展立法修正。但是,该模式存在立法数量比较多的问题,未能让制度与观念进行有效的衔接,不能形成整体性的立法体系,这样就会影响对社会公众起到的效果。目前,中国是采取集中化的立法模式,应该让其他法律进行配合,以此构建多层次的反腐立法体系,对腐败问题进行有效的惩治。

    三、在微观层面推动反腐立法的战略思考

    (一)进行反腐立法的原则

    我国在进行反腐立法建设的过程中,不仅要在宏观层面上建立立法体系,也需要从微观层面上进行立法原则思考。第一,有效性。反腐立法必须要具备有效性,应该思考立法操作的可行性,未具有操作性的立法仅是一种象征性的立法或者是规范声明,不能在实质上对个人行为起到影响。第二,协调性 。立法体系内部的和谐性会对整体反腐实力和最终功效产生影响,这样可以让反腐制度实现有效的配合。一方面要关注预防法和协调惩治法之间的关系,也应该关注到惩治以及预防机制体现的价值关系,避免出现立法机制的形式化问题。另一方面则应该关注国家法和党内规范之间的关系,以此降低因为制度不协调而产生的不合理消耗问题,构建严密的立法体系。第三,渐进性。国家应该根据客观需求以分阶段的方式逐渐构建科学的反腐体系。立法是跨越社会以及法律思想的一门科学,在考虑反腐立法有效性以及协调性的基础上关注渐进性,有计划开展立法的推进活动。

    (二)立法规划

    国内立法活动的开展是建立在规划的基础上,然后在开展立法建设。只有建立科学的预测活动,开展合理的立法准备,才可以对立法体系的构建噶提供保障。目前,国内反腐立法的仍体现出较强的保守性,需要开展合理的规划。反腐立法为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涉及多种法律规定。为了可以让反腐立法体系实现更好的建设,必须要保障立法的体系化,通过建立评估制度对反腐立法体系的构建开展深度的思考。这样可以对反腐立法可行性以及前瞻性开展合理的评估,能保障反腐立法的科学性以及有效性,以此对立法资源开展充分且合理的应用,最终保障反腐立法体系建设的质量。只有对国内立法情况进行全面的掌握,合理划分轻重缓急以制定科学的反腐立法规划,更好保障反腐体系的建设质量。

    四、结论

    综上,国内在进行反腐立法推进的过程中,存在资源投入和反腐治理最终成效不相符以及反腐立法体系未能和机制实现有效的通畅等问题,这样就不能保障反腐立法的质量,也很难在腐败源头上起到遏制的作用。而只有在政治生态良好的情况下,确立合理且有效的反腐败制度,才能对以往腐败局面进行有效的破解。所以,应该从宏观以及微观层面上思考怎样建立高水准的立法体系,以此解决各种腐败问题,让反腐立法实现战略的转型。

    注释:

    刘艳红.中国反腐败立法的战略转型及其体系化构建.中国法学.2016(4).79.

    曹伟.运用法治思维与治理现代化理念构建国家廉政体系——“反腐败法治化理论研讨会”综述.中国行政管理.2015(2).139-141.

    姚诗.中国反腐败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进展、问题与对策:基于UNCAC的评估.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5(3).5-10.

    肖滨,姚贵雄.政党转型视角中的反腐败注意力研究——以G省纪委1978至2016年的反腐败实践为例.社会科学家.2017(7).67-72.

    眭占菱.反腐法治化的价值与实现路径——兼论反腐法治化体制下的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7(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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