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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魂去归来兮

    时间:2021-05-05 07:52:0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学术腐败的问题最近又引发了媒体和网络的关注。事情起源于浙江大学中医学院博士后贺海波论文造假的事件,这位博士后发表在国外著名学术期刊并且看起来水平非同寻常的学术论文大都是编造的,而且论文的作者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著名中药药理学家李连达、浙大药学院药理实验室主任吴理茂和课题组主要成员。而此事被旅居荷兰的全欧中医药协会联合会副主席祝国光教授揭露后,有关当事人和高校居然振振有词,称祝国光打假背后是为了商业利益。学术,何去何从,再次站到了十字路口。

    触目惊心的学术腐败

    如今,在神州这片土地上,有关学术腐败已不是一件新鲜的事情。高校、科研单位,各种权学交易、钱学交易,抄袭、造假事件层出不穷,学术界早就不再是一块净土。

    广义上的学术腐败是指高校、科研机构和学者利用学术权力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包括三种情形:一种是权学交易,高校、科研机构利用掌握学术话语权力的便利,聘请官员充当教授、博导,为官员脸上贴金,从而在官员手中争取更多的公共资源;第二种是钱学交易,高校、科研机构和学者利用掌握学术资源和学术地位评判的权力,滥办班,招收富商世贾和大小官员,为他们颁发学位,一手收钱、一手发博士帽子;第三种是色学交易,某些学者利用手中的学术权力,引诱一些女生上钩,在骗取情色后,提供升学、颁发学位的优惠待遇。

    狭义的学术腐败主要指各种学术不端,这种学术腐败主要存在于高校、科研机构与学术圈内部,指学者有意识地进行的学术违法违规行为,如抄袭剽窃、实验作假、伪注等。我所要说的学术腐败,主要是指这种狭义的学术腐败。

    有关学术的抄袭剽窃、作假等种种腐败,不必追溯太远,近些年的学术腐败,已经足够让人触目惊心。从2002年,北大博士生导师王铭铭教授的《想象的异邦》剽窃美国著名人类学家哈维兰著《当代人类学》,到2004年,北大英语系副教授黄宗英因学术剽窃行为被院方解聘;再到2005年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长城剽窃事件,学术腐败呈现不断升级态势。不但从社会科学而且漫延到自然科学领域,不但抄袭国内的著作、论文和实验数据,而且抄袭国外的著作、论文,抄袭者不但是普通的讲师、博士而且有院长、校长、教授、博导乃至院士。

    如果说,其他形式的腐败是破坏了我们社会的建筑,那么学术腐败可谓是破坏了我们社会的根基,这跟公共权力腐败中,司法腐败被视为破坏了水源是一个道理。因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学术是一个社会和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命脉,学者是社会的良心,如果一个国家连科技都可以是非不分,如果连从事真理研究的学者都可以放弃良心,那么,这个社会离沦丧就不远了。

    权力对学术的干扰

    为何应该原本是一片净土的学术界,如此污浊不堪,为何现代大学那种学术氛围在我们这里无法开花结果,难道真的在出过《论语》、“四大发明”的这片国土的学者先天存在缺陷,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官上面无上司。司法的灵魂在于独立,法官只能服从法律。事实上,学术何尝不是如此?学术,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是以追求真理为宗旨,真理是无止境的,真理也没有限制和边界,真理面前容不得教条主义和权威主义,因此,以研究学术为已任的学者在学术上更不能有上司——在学术面前,请权力与行政走开。学术的原则恰如陈寅恪先生所说:“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不幸的是,我们的学者不但有上司,而且有着大大小小的上司,比起法官来有过之而无不及。我们的大学、科研机构都是官办的,经费是政府拨款,人员列入国家事业编制。这些学术机构都是按照行政层级来建立,科层的官僚结构明显。学术资源是权力自上而下分配的,学术的话语权力同样是权力把握(论文的发表、科研项目的评定与通过),就连纯粹属于学术评判的机构——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也与学者的行政级别挂钩,仿佛官位高就天然地掌握着更多真理。很多事情都要听从于权力,听从于长官意志,行政化与权力的阴影像乌云一样徘徊于学术机构与学者头上,挥之不去。学术自由与学术独立,高校自治、教授治校这些学术的优良传统,这些曾经在抗战时期在条件极其恶劣的情形下,支撑着西南联合大学成就了一批批如璀璨明星的大师级人物的优良传统,如今像水中的空气一样稀缺。

    权力掌控下的学术机构,官僚化的学术机构领导人和他们的上司与长官一样,需要的是迎合权力的欢心,需要的只是政绩而不是纯粹的学术。不过,相对于学术专业与艰深来说,学术官僚和他们的上司没有兴趣用学术本身的标准来衡量,事实上,他们也没有那个能力用这个标准来评判。他们需要的是一目了然和幼孺皆知的东西,因此,物质和表面的东西,论文量化,成为了他们得心应手的考核标准。长官们喜欢高校大楼的雄伟,喜欢实验室多如过江之鲫,于是大学校长们一再将梅贻琦的名言“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改写成为“大学之大,只有大楼之谓也”,国内于是不断地合并高校,组建“超级航空母舰大学”,不断征地、建楼,不惜寅吃卯粮、负债累累,闹出高校要求学生捐款来还债的笑话。长官们喜欢看到论文数量多特别是在知名期刊发表多的外表光鲜,于是,校长们开始给讲师、教授定额定量,按照不同等级的期刊发表的论文数量与学者本身的职称、工资、科研经费直接挂钩,于是乎,学者们削尖脑袋围绕着各级期刊大做文章,全然不顾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

    如果说,自由与独立的学术环境是诺贝尔奖的天然摇篮,那么,权力与行政化的学术环境则是学术腐败的天然温床。“上有所好,下必效之”,学者并非生活在真空,如果看到自己的同行不断发表一些低劣的论文而源源不断地获取到学术资源,开好车、住洋房,四处讲学,谁还愿意“十年磨一剑”去做些真学问。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可以容忍一个患精神病的纳什(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十年无所事事,在我们这里,高校未必能容忍一个学者用一年时间做真正学问。于是,为了更快、更迅速地成名,获取得学术资源,造假就开始出现和蔓延,从少数人造假到多数人造假,并且这种造假是体制性所鼓励的,造假就蔚然成风了。

    更可怕的是,在行政化、权力化下的学术环境,缺乏自我纠错的能力,没有自我净化的功能。正如祝国光质疑院士涉嫌抄袭,浙江大学方面首先的反映就是“造假行为系贺海波个人所为,与李连达院士无关”。其实,这并不奇怪,掌握调查权的机构,评判学术是非的学术委员会,都是那些与抄袭、造假者利益有着千丝万缕利益关联的官僚或者学术官僚,你能指望他们主持正义吗?学术界缺乏自我纠错的能力,让造假者的可能获利特别的高,而付出的成本又是特别的低,不想让造假大面积蔓延岂不是痴人说梦?

    迷失在金钱中的学术良心

    我们的学术传统消失,权力与行政掌控的学术生态依然僵硬,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学术自治共同体没有形成,不幸的是,我们又迅速地迎来了高校市场化、学术市场化的浪潮,在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之中,金钱继权力之后成为主宰学术的“二把手”。

    市场经济是我们历经多年闯出的一条道路,不过,并非任何领域都可以适用市场,不是任何领域都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学术应当与市场保持适当的距离,学术产品并不是不可以交易,但学术如果直接与金钱挂钩,学术过于功利,沾满铜臭味,学术变味是迟早的事情。

    如今,在高校,导师被称为老板,而硕士、博士被导师当作“打工仔”是司空见惯之事,多少教授、博导忙于校外的公司,活跃于生意场上。对于学者来说,各种荣誉都比不上金钱的地位高,而且,有了金钱,同样可以购买你想获得的荣誉。出现这些情形,其实并不奇怪,因为行政化、权力化下的学术环境,其实并不鼓励为学术而学术,所追求的是急功近利,并且这种急功近利给学者带来的好处是无穷的,它在间接鼓励学者向钱奔去而不是闭门在“寒窗”之下;反过来,这种金钱的刺激与诱惑,再次膨胀了学者的金钱欲望,疯狂地向钱奔赴。

    当金钱成为了学者追求的对象时,当学者在意于论文后面的职称含金量时,当学者瞄准了科研课题后面的项目经费时,学者成群结队地向学术贩子沦丧就不可避免,他们疯狂地抄袭他人文章、捏造实验数据。当学者的良心完全被金钱所吞噬时,当真正的学者被学术贩子当作“疯子”、“痴人”而作为笑柄时,我们只能在夜深人静时,听到学术躲在权力与金钱背后哭泣。

    学术,路在何方

    学术腐败的横行,已经逼迫我们到一个生死抉择的地步,学术何去何从,是我们必须回答的迫切问题。如果重走行政化、权力化为核心,金钱为糖衣的老路,学术将是死路一条,而学术腐败只能会愈演愈烈,直至不可收拾;那么,除了这条老路外,我们还有其他选择吗?

    其实,答案是有的,学术的归学术,行政的归行政、权力的归权力,金錢的归金钱。这些良策,无需我们更多的苦思冥想,更不用向火星人请教,就看看那些诺贝尔奖群星云集的哈佛大学、剑桥大学,翻开上个世纪西南联合大学那些光辉名校的校史,答案就在那里。

    学术要去权力化,高校、科研机构要去行政化,要恢复教授治校、学术自治的传统,高校的管理要民主管理,由教职员工进行选举,同时吸收相应的外界人士参与校董事会,进行监督。政府应当给高校拨款,进行外围监管,但应当远离高校自治事务。

    学术的评判交还给学术。建立由业内公认人士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的评判和查处学术腐败,学术委员会要与权力绝缘,是学者自治的天地而非官员的名利场。学术委员会要确立学术自律规则,形成学术界自我纠错机制。

    最重要的是,要在高校、科研机构培育“自由思想、独立精神”的学术氛围,对学者的思考与研究不能设置条条框框,设置禁区,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不能沾染权力和铜臭味,要完全按照学术规律来对待学术问题,如此,才不会让学术贩子和逐臭之徒充斥学坛,才不会让学术腐败漫延,还学术界一片净的天空。

    (作者单位:江西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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