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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清反腐倡廉形势学好党内法规争做优秀青年干部

    时间:2021-12-13 15:01:5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一、关于当前反腐倡廉的形势
    我们党领导着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既要加快发展富民强国,又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这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反腐倡廉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反腐倡廉新的实践。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确立了正确的反腐倡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而且亲历亲为。1993年以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每年都分别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从大局和实际出发进行决策,并通过中央纪委全会向全党作出部署。国务院每年召开廉政工作会议,部署政府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坚强有力的领导,保证了反腐倡廉工作始终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平稳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

      反腐败工作千头万绪,归结起来就是两件事:一是坚决惩治腐败,二是有效预防腐败。做好这两件事,既要治标,又要治本。治标与治本又是一整套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的系统工作。党的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继续向前推进,在继承中发展创新,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具体表现在八个方面。

      一、保持了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2003和2004这两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34万余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2万余人、厅(局)级干部836人、省(部)级干部34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有9316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318人、厅(局)级干部158人、省(部)级干部16人。(去年底《人民日报》总结了腐败案件的“三多”的新特点:  ———落马高官多,“五长”现象值得关注。在今年的落马贪官中,厅级以及省部级一把手较多,形成了较为突出的“五长”现象。这“五长”主要是指:秘书长、宣传部长、组织部长、检察长以及法院院长。  2004年被查处的厅级以上秘书长至少有9人,其中重量级人物有原湖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王道生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一份内部材料称:“与交通厅长一职相似,秘书长群体近年来也成为腐败案的高发人群。”  省市一级宣传部长的落马同样引人注目。原重庆市委宣传部长张宗海、原成都市委宣传部长高勇等今年先后被查处。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的腐败行为大都发生在早先担任党政一把手期间。专家认为,这些贪官被带“病”提拔,并跻身各地党委决策层,暴露出我们干部选拔工作中的深层缺陷。  组织人事领域是近年来腐败的多发地带,“买官卖官”在一些地方泛滥成灾。今年,曾担任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达8年的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因涉嫌受贿950万元被查处,引发了黑龙江的政坛“地震”。原江苏省委组织部长徐国健,也因涉嫌收受巨额贿赂被“双规”。  今年至少有5名市级以上检察长被查处,其中原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涉嫌受贿,成为全国第一个被立案审查的在位省级检察长。此外,今年还有来自贵州、江苏的两名省级反贪局长先后“落马”。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也因涉嫌重大经济问题被“双规”,成为全国第三个被查处的省高院院长。监督者和裁判者的腐败,引发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强烈关切。  ———受贿案多、案值越来越大。在今年的腐败案件中,受贿案比重持续升高,几乎所有落马高官都涉嫌“受贿”。并且,贪官的受贿金额巨大,动辄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甚至超过亿元,这表明贪官占有物质财富的欲望和腐败的冲动依然空前强烈。  如11月份被判处死刑的原河北省外贸厅副厅长李友灿,受贿数额达4700多万元。而目前外逃的原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涉案金额竟达2亿多元。国家动用重典严惩腐败分子,但一些腐败分子却不收敛疯狂本性,敛财金额不断创造历史新高,显示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  ———窝案、串案多,“集体腐败”特征明显。今年侦查终结的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书记马德一案,牵扯出260多名官员。一半以上的绥化县(处)级以上干部卷入其中,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等众多高官也因此被牵出。而对韩桂芝案的顺藤摸瓜,又牵扯出一大批腐败官员,一批省厅级干部已被免职。不久前证监会官员王小石涉嫌受贿被批捕,同样牵出多名腐败官员。)我们党是有6900多万党员的大党,每年受处分的绝对数比较大,但比例只在1.8‰左右。近年来,这个比例是波动的,总的趋势是下降的。这两年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占受党纪政纪处分总数的2.7%,不到全国党员总数的十万分之七,这说明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中央纪委、监察部始终强调严格办案纪律,坚持文明办案和依纪依法办案,坚持惩处违纪违法行为与维护合法权益并重,坚持实事求是,把党员干部在工作中的缺点、失误同以权谋私、搞腐败的行为严格区分开来。近年来我们查核举报失实的信访件有6万多件,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了是非,主持了公道。

      二、切实纠正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中央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这两年抓的重点纠风项目大部分是中央领导提出来的,都不同程度地取得了成效。1999年以来,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拖欠补偿费、拆迁补偿和安置不落实、拖欠下岗职工生活费和安置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大部分得到解决。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取得新的成效,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有26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行了“一费制”收费办法。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限分数、限钱数、限人数”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高等学校招生“双轨制”收费得到一定遏制。仅2004年一年,通过专项治理,各地共减轻学生负担39亿元。医务人员上交回扣、“红包”、开单提成涉及金额4947万元。通过减免农业税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等措施,给农民带来446亿元的实惠。涉农负担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大幅度下降。其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也取得了新的进展。有28个省(区、市)实现了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利用职权发行的工作成效明显,全国共减少向基层和农村发行报刊订阅费用18亿元。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全国共减少统一着装人数总计207万人。纠风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依靠群众。各地各部门注意组织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去年全国参加评议的代表达到138万人,有14个省(区、市)在电台开办了“政风行风热线”。

      三、加强了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廉洁从政方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定,这两年又概括为“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今年以来,我们着重针对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跑官要官”,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参加赌博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大了查纠的力度,查处了一批顶风违纪的领导干部,使这些问题有所遏制。许多地区和部门认真开好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把推行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谈话等制度作为加强教育的重要途径。截至去年底,有23个省(区、市)建立了述职述廉制度,27个省(区、市)建立了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和任前廉政谈话制度,28个省(区、市)建立了诫勉谈话制度。

      四、监督工作开创了新局面。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继续全面得到加强,监督的整体合力进一步形成。这里我着重讲讲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得到加强的情况。2003年底,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内监督方面的基本法规。体现了党中央对党内监督的高度重视和加强自我监督的坚强决心。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建立了专门巡视机构和专职巡视队伍,加强对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去年对12个省(区、市)和6家中央管理的银行进行了巡视。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派出113个巡视组,对195个市(地、州)和省直部门开展了巡视。通过巡视,发现了一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了解掌握了一些重要线索,督促纠正了一些不良现象,也发现了一大批为民、务实、清廉和敢抓敢管的优秀领导干部。同时,中央纪委、监察部对36个派驻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加强了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在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中,行政监察职能得到了有效发挥。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发挥监察部的职能作用,给予了及时有力的指导和支持。今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审计、监察等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这是对我们的肯定,也是对我们寄予更高的期望。近年来,各级监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紧贴政府部门的业务,全面履行职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第一,围绕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发挥了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第二,围绕为发展经济营造健康有序的环境发挥了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第三,围绕推进各项重大改革发挥了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第四,围绕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和质量发挥了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第五,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第六,围绕保护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果,各级监察机关加大了办案力度,清除了一批蛀虫。
        五、颁布实施了一批重要法规。党的十六大以来,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3部党内基础性法规,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一批重要法规。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单位对改革开放以来涉及反腐倡廉的1500多件政策规定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15件文件。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任务,自己更要带头依法履行职责。

        六、改革体制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中央确定的重大改革举措,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落实。许多改革都有着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作用,因而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点工作。有的改革最早还是由纪检监察机关从反腐败的角度提出来的,到后来发展为这个方面的综合改革。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抓或参与的改革有:

        (1)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四项改革”进一步深化。这几项改革能够有效解决权、钱、人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端。一是截至2004年底,国务院部门共取消和调整1806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审批项目总数的50.1%;各省(区、市)也取消和调整22220项行政审批项目,占总数的一半以上,实现了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二是中央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部门达到140个,涉及预算资金1948亿元,今年中央部门要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范围。中央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约90%纳入了财政预算管理,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彻底脱钩管理的中央部门扩大到40个。三是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制度正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管理体制逐步规范。四是中共中央印发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6个文件,从整体上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得到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深入。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四项制度”进一步完善。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逐步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了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2003年全国共出让土地面积5.19万公顷、价款2398亿元,2004年出让土地面积5.21万公顷、价款3254亿元;全国已建立200多家产权交易机构,产权转让进入市场交易的数量逐年增多;政府采购规模从1998年的31亿元提高到2004年的2136亿元,资金节约率达11%。

        (3)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深化。在政务公开方面,乡(镇)政务公开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县(市)和市(地)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正在全面推行,省(部)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逐步展开,医院、学校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也在积极推行办事公开制度。今年3月,中办和国办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在厂务公开方面,全国共有38万多家企业实行了厂务公开制度,其中:国有和集体企业近16万家,推行面为95%;非公有制企业22万多家。在村务公开方面,全国90%以上的村建立了公开栏,涉及农民利益的村务、财务等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开,村级民主管理有序开展。

        七、反腐倡廉的环境和氛围越来越有利。首先,思想基础越来越好。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深入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提高了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为民、务实、清廉的自觉性。这些年来,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程度和认可程度逐年提高。我们党开展的反腐败斗争不仅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在国际上也产生了积极的反响。近年来每年都有不少外国政界和专业人士来华考察反腐倡廉工作,其中有的人在访华前对我国的反腐败工作表示怀疑甚至否定,但离开时大都改变了看法。

        同时社会政治环境越来越好。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成立以来,继续把民主法治建设摆到了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民主法治环境。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并把有效预防腐败作为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使全党更加重视反腐倡廉工作。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了各级党委、政府把反腐倡廉与经济工作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同步向前推进。

        八、反腐倡廉的水平和能力得到提高。纪检监察、政法、审计等机关承担着重要的反腐败任务。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这些队伍在反腐倡廉实践中不断得到锻炼和成长,思想政治素质、工作水平和能力都有较大的提高,自身建设得到加强。

        对这些年来反腐倡廉取得的成效要充分肯定。但是,还必须看到现在腐败现象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比较严重,反腐倡廉任务还十分艰巨。

        当前腐败案件发生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经济类案件涉案金额大,二是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和行政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突出,三是窝案串案明显增多,四是领导干部与配偶子女串通进行腐败活动,五是作案手段隐蔽性加强。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要我们保持高度警觉,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有以下几个突出表现:一是有的不正之风从个人行为演化为部门和团体行为。如,在土地征收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以及企业违法排污,学校、医院乱收费等问题,有的是政府或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的,有的甚至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披上了合法外衣,加上了冠冕堂皇的理由,使这些问题危害更严重,纠正起来难度更大。二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问题。有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而是放入小金库,随意坐收坐支,挥霍私分,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有的部门一边埋怨当地政府投入不足,一边又将财政拨付资金和专项经费挪作他用,挥霍浪费,甚至装入个人腰包。三是一些人搞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想方设法地钻法规制度的空子。四是有的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制定的规章、制度打国家政策的“擦边球”。

        现阶段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比较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十分复杂。第一,极少数干部搞腐败,从根本上看,是由于放松世界观改造而导致理想信念动摇、思想蜕化变质。但思想教育不扎实,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也是他们犯错误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二,我国正处于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时期,由于一些领域中制度和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使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有可乘之机。这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客观原因。从世界各国发展的进程看,当一个国家处在经济结构转型、经济快速增长的变革阶段,往往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期。当前我国有的领域大案要案频发,就与投融资体制、招标投标制度、行政审批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还不完善密切相关。第三,一些部门和单位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缺位或流于形式,监督工作还不得力。正是这些主客观原因交织在一起,使反腐败斗争呈现出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因此,每个党员干部既要居安思危,又要充分认识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要特别警惕腐败问题被揭露并公之于众后,敌对势力借机诋毁党和政府的形象。前一阶段中亚一些国家发生所谓的“颜色革命”,除了有执政者自身的原因外,无一例外的都有西方势力染指的因素,其惯用手法之一,就是制造这个国家执政者搞腐败的舆论,引起民众的误解和愤怒,从而达到颠覆政权的目的。对此,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警惕,不让敌对势力的阴谋得逞。

        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战略部署,概而言之就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所强调的,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些总的构想又全面体现在今年初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落实《实施纲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预防党内各种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做到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

    下面我给同志们一起学习一下《实施纲要》。

     

    二、     关于《实施纲要》(略)

     

    三、     关于“两个条例”

     

    (一)            首先讲讲《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背景、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1、为什么要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它对党风廉政建设能起什么样作用?
        大家都知道,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因贪污受贿等问题被开除党籍、公职,有的被判处死刑。如大家熟知的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青,“慕马”大案主角沈阳市委原副书记、市长慕绥新,沈阳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以及自称为“河北第一秘”的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还有前不久刚刚被执行死刑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等等。这些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成为腐败分子,这已经引起全党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党内监督条例》时,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讲:“现在查处的一些领导干部,问题非常严重,一些领导干部的腐败现象是很令人痛心的,原因之一就是监督不到位,民主不健全。所以这个《条例》必须制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于2003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通知指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2、《党内监督条例》制定过程的基本概况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我们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对于从根本上提高党内监督工作水平,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来之不易。从开始起草到最终出台,历时十三年之久,前后经历了三次起草工作。
        第一次起草工作,开始于1990年3月。1990年3月12日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指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会同中央组织部拟订党内监督条例》。”根据这一要求,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组成党内监督条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一个初稿,之后起草工作暂时告一段落。
        第二次起草工作开始于1995年底。1994年9月28日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再次提出:“要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制订党内监督条例”,根据这一要求,中央纪委再次会同中央组织部组成起草小组。起草小组于1996年初开始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广泛调研论证,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对权力监督的要求,2003年1月,中央纪委第三次牵头,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办公厅、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党校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了《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起草工作办公室。2003年2月,第三次起草工作开始,2003年12月31日,《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正式颁布实施。
    《监督条例》是中国共产党成立83年以来的第一部自我监督条例,制定这样的条例,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史上没有先河可循,这是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一个创举。
        《党内监督条例》是规范党内监督活动的基本法规,《条例》共设五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6600余字。《条例》规定了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10项制度。这十项制度是: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3、《党内监督条例》的八大特点
        (1)《条例》通篇贯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根主线。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人民民主起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根据党情、国情,条例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比如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是党长期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有的地方、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专门单列了“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重开等。
        还比如: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2)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
        实践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东西。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条例》起草小组在构建党内监督体系时,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是条例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对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中科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讲:“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凸显了制度的力量,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了制度建设在政党建设中的根本性、长期性、基础性地位,并紧紧抓住了这一关键环节”。
        (3)中央政治局如何监督等重大问题初步得到解决。
        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如何在党委会中借鉴询问和质询等监督形式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
        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在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权威专家指出,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初步解决了这些重大问题。
        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代表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党内外、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条例将这一做法制度化,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条例还明确了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如何反映的问题。专家们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应该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4)“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
    党内监督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将其以法规形式写进党内监督条例,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党内监督的对象,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决策和决策的执行都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正因为这种特殊地位和影响,因此,中央将“一把手”列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
        如: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的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自称“党内个体户”,他搞任人唯亲,重大决策不经集体讨论自作主张,个人说了算。红旗出版社副总编辑,党建研究专家黄苇町说:“条例禁止出现这样不受制约的‘一把手’,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条例针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出台了许多非常具体的规定,发展党内民主,弥补制度缺陷,抓住了要害。”
        (5)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条例在处理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时,既重视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又重视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较好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思想。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又是贯穿条例的一个重要精神。条例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监督者;另一方面也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的监督制约,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以防监督者借监督之名而行诬陷之实。
        (6)监督职责划分更为明确
    条例明确了监督职责的划分,对党的委员会及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以及党员、党代表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专家们分析了国际共运史指出:“国际共运史的教训之一,是比较重视上对下,组织对个人的监督,而不够重视下对上,个人对组织的监督。”条例充分地注意了这一问题。专家认为:“条例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有平级之间的监督,构建起了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监督体系。”
        条例明确了党内监督方面: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履行的5项职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4项责任,还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要监督其常委会、委员等主要负责同志,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个人要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工作和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常委、委员等进行监督。
        尢为引人注目的是,条例突出了各级党代会代表的监督职责。过去党代表只是在党代会期间行使监督职权,闭会期间要不要监督,怎么监督,都没有规定。这次,党内监督条例对各级党代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监督职责作了规定,这是党内监督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7)突出党内、党外监督相结合
    强调党内监督,绝不意味着排斥或拒绝党外监督。条例在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特别是单列一节“舆论监督”。在党内法规的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专家认为,新闻舆论的监督不仅能帮助领导机关掌握问题,督促问题的解决,还能启到警示作用,防范问题的发生。
        (8)立足实际,操作性强。
        中央纪委负责人指出,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求一劳永逸,不求解决所有问题。专家认为,条例充分吸收近年来的许多成功经验和做法,不再停留于原则的规定,而是很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比如,现实中存在一些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情况,挫伤了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为此,条例对保护举报人权利,如何进行调查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以保护党组织、党员、党代表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近年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中,任用亲信,拉帮结伙的现象比较突出。条例为此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其实是要求领导干部对举荐的干部负责到底,就象要求生产者把名字刻在产品上一样,产品出了问题就要找你。这样的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都非常强。
        以上讲的是党内监督条例的八大特点,除此之外,党内监督还确定了七大重点内容。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首次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按照《条例》规定: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地方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等。
    对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都作了详细的明确。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及修订的主要内容介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党的纪律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是在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试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的确是我们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试行条例》自1997年颁布以来,经过7年的试行,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条例也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也要进行制度创新,做到与时俱进。
        从2001年12月开始,中央纪委成立了《条例》修订小组,制订了修订工作方案,开始了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先后到一些省、市、区进行调研,广泛听取这些省、市、区和中央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听取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了《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先后经中纪委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
        《党纪处分条例》共3编15章178条。

    党纪处分条例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处分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2.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处分条例》规定: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做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5.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十类违纪行为包括:

    1、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3、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4、         贪污贿赂行为;

     

    5、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6、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7、         失职、渎职行为;

     

    8、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9、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10、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历史上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关于党内监督和党纪处分的重要法规。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两个《条例》,深刻领会两个《条例》的精神实质,要广泛宣传两个《条例》,自觉遵守两个《条例》,严格执行两个《条例》,确保两个《条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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