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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地区公安机关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思考

    时间:2020-10-07 07:57:2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在民族地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要坚持立足实际,从实际出发。而最大实际就是少数民族多且集中聚集,认真结合、分析这一情况是落实好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关键。

    关键词:民族地区; 和谐警民关系; 思考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079-01

    一、 和谐警民关系

    1.警民关系。警民关系是指警察在打击、预防犯罪和提供社会服务等各种警务活动中,与社会公众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人际关系。在我国则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活动中,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通过一定的途径与相关团体或公众个人建立的权利、义务和人际关系。

    2.和谐警民关系。“和谐”,有丰富的哲学内涵:其一,指包含着多种元素的组合,而不是单纯的一种元素,即所谓“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其二,指相组合、相联系的各种元素保持着平衡状态;其三,认为“和”能促使新的事物产生、生长,即所谓“和实生物”。“和谐”作为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实质上反映的是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协调、完整和合乎规律的持续发展的存在状态。所谓和谐社会,是指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衡量,和谐警民关系就是指人民警察在实施打击、预防犯罪和服务群众等各种警务活动中,与人民群众形成的平等协作、互动互惠、共同发展的关系。

    二、在少数民族地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应坚持几个原则

    1.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各民族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习俗,它具体表现为一个民族的衣、食、住、行、婚姻、丧葬、节庆、娱乐、生产以及待人接物诸方面的活动方式和禁忌、喜好等。各民族都十分珍视自己的风俗习惯,往往把别的民族对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或歧视看作是对自己民族的尊重或歧视。注意了解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必须前提也是一把关键钥匙。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任何民族决不能因为本民族风俗习惯与其他民族不同,就轻视、歧视甚至侮辱其他民族,也不能以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要求其他民族去效仿,更不能要求别的民族尊重本民族的风俗习惯,而不尊重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

    2.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民族与宗教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由于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宗教又归属于不同的民族,同一宗教也会跨越数个民族,有些民族几乎是全民信仰某一宗教。所以宗教信仰具有鲜明的群众性和民族性,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一个民族的生活与文化是多层面、多视角的。宗教信仰不仅支配着这个民族的思想感情,而且宗教组织、宗教礼俗还影响着这个民族的日常生活、伦理道德、文学艺术、婚姻家庭、人际交往和生老病死。

    3.学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任何一种民族语言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该民族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凝聚着人们长期实践所获得的知识。从语言上既可以看到该民族现在的社会、文化特点,又可以看到该民族历史上的某些特点。不同的民族往往具有不同的语言,不同的语言则反映出不同民族的特点。一个民族往往将自己的历史和对环境作出反应的种种经验即文化都凝聚积淀在自己的语言中。

    学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是作好边境群众工作的钥匙,是沟通少数民族的感情,建立信任感的工具和桥梁。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民警如果不通地方民族语言或方言土语,就会给群众工作造成诸多不便,甚至难以开展工作。只有学会使用当地民族语言,做起群众工作来才得心应手,才能与群众沟通。因此学会使用当地少数民族语言应视为民警的基本功之一。

    三、 在少数民族地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尝试

    1.重视民族节日开展警民关系。民族节日是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内容,又是民族风俗习惯的集中表现。少数民族地区公安机关及民警要充分重视少数民族节日在公安群众工作中的作用,民族节日是开展公安群众工作的好时机。

    同时,民族节日是了解民族特点和民族心理的活教材了解。当地少数民族特点和民族心理,是民警有效开展群众工作的必备知识,而民族节日较其它民族活动来说,更集中更多样和更突出地表现了民族特点和民族心理。一个民族的物质和精神文化,其来源、历史、生产、服饰、饮食、居住、婚姻、宗教、崇尚、禁忌等,都可以从其传统节日中窥见一斑。节日期间,各地开展的歌舞、戏曲、文体活动以及其他文化艺术,体现了民族的习俗、传统、爱好,好似展示藏族民间文化。每当民族节日到来时,要积极主动去拜访、慰问、祝贺和参与。

    2.处理因利益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坚持心里疏导。当下,因为利益纠纷尤其是公共建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而这些群体性事件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纠纷,这些纠纷的解决,从根本上要靠正确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但在具体解决的过程中,尤其是当由来参与解决时,一定要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心理疏导工作,即通过心理疏导和心理导向,克服影响民族团结的心理障碍,恢復心理平衡,培养积极健康的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心理素质。

    在利益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中个体和群体都会受到自己熟人、朋友、族人狂热民族情绪的感染,以致失去理智使整个群体更加义愤填膺。对此情况不能热处理, 更不能用武力压服,只能耐心说服,在说服教育中疏导者临场说话的用字、语气至关重要。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在实现了心理沟通、情感共鸣之后,还应注重提高各族群众的理性认识,用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武装群众,做到入情入理、情理交融。

    3.立足自身岗位职责,切实规范各种非警务活动。当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的问题仍然非常突出,不仅占用了有限的警力资源,而且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成为影响警民关系的重要因素。

    其实,在很多少数民族群众的心中,公安机关及民警就是他们心目之中的正义及为弱者伸张正义的力量。而一旦公安机关与民警参与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迁移安置等这些利益纠纷,少数民族群众就会对公安机关及民警产生比其他政府机关更大的怨气、抵触情绪,更可能把问题复杂化。因为他们认为本该主持、伸张正义的“正义之师”不但不帮助他们,而且要打击他们。所以在处理与少数民族相关事项,尤其是处理利益纠纷时,公安机关尽可能别参与进去。

    为此,各级公安机关在日常的工作中要向党委政府多汇报、多沟通,宣传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阐明利害关系。使党委政府慎用警力,减少非警务活动。要严格界定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的界限,规范警力使用审批制度,严格警力调用程序。建立健全警力使用责任追究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对警务活动的干预,切实傲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出警有据。对公安职责边缘的非警务活动,要坚持“有利于维护群众利益、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提升公安形象、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的原则。慎重对待,依法处理,既不能一推了之,让群众抱怨,又要防止因处理不当而引起群众的误解和质疑。

    参考文献:

    [1] 张辉.民族风俗习惯与公安边防群众工作.武警学院学报,2004年8月第20卷第4期.

    [2] 张辉.边境少数民族习惯法与维护边境社会秩序的关系.武警学院学报,2005年4月第21卷第2期.

    [3]徐黎丽.论民族心理对民族关系的影响.青海社会科学,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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