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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古族习惯法对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影响

    时间:2021-03-21 07:55:5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蒙古族习惯法形成于广袤的草原上,成长于马背上,它的起源和发展都有着独特的路径,是北方游牧民族的法律集大成者。研究蒙古族习惯法,不仅能使我们更好的理解蒙古族社会制度,更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促进牧区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融合都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在探析蒙古族习惯法起源、特点、实践意义的基础上讨论国家法与蒙古族习惯法的冲突与调适。

    关键词 国家法 民族习惯法 蒙古族习惯法

    作者简介:郭晓寒,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60-02

    按照通行的分类法则,法律分为国家法和民间法,民间法又称为习惯法。具体来说,国家作为权利拥有者指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国家法,而源发于社会本身,依靠社会自身力量调整社会秩序的准则即民间法。

    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因时因地形成了诸多习惯,这些习惯被反复运用后形成了习惯法。习惯法是人类最早的调整社会矛盾的规则,现代社会的法律都由其演变而来。亚里士多德曾指出:“由积习所形成的‘不成文法’(习惯法)比‘成文法’实际上还更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 萨维尼也认为:“法主要体现为习惯法,它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

    蒙古族习惯法是中华法系中涉及内容最丰富、影响最广大的一种习惯法,它曾在历史上深远的影响着亚欧大陆,在当今也影响着蒙古族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一、蒙古族习惯法的起源

    习惯法是人类社会最早的行为准则,它是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各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都因其生活生产方式的不同而形成了适合本民族、本地区的社会规范,这种特定的规范就是民族习惯法。无论是部族时代,还是近800年的民族时期,蒙古族持续着“逐水草而居”的生存状态,同时也形成了相应的的社会文化,这种文化蕴育了其独特的纠纷观念以及纠纷解决观念,可以称其为蒙古族习惯法。蒙古族习惯法,蒙古语称为“约孙”,有“道理”、“规矩”、“礼法”等含义,在元代汉语里译为“体例”,现在通常汉译为“习惯”或“习惯法”,是蒙古族从部族时代传承下来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标准,它是在蒙古族调整社会关系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

    二、蒙古族习惯法的特点

    国家法往往是笼统的,较为抽象的,而民族习惯法则方方面面地规范每一个成员的具体行为,其影响更直接、更有效。“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我们说的就是风尚、习俗。” 民族社会秩序的形成受地域、宗教、部族首领等多方面的影响,蒙古族习惯法的形成也有着独特的路径,具体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域性

    民族习惯法受各民族分布状况的影响,具有很强的地域特征。分布在相对分隔独立地区的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环境各不相同,经济发展程度和文化风俗也有所不同,因此其居民的思维方法也不尽相同。以蒙古族为例,内蒙古阿拉善盟的“台吉”继承制度是长子继承制,而在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自治县的“台吉”继承制度则是幼子继承制。

    (二)强制性

    由于蒙古族聚居区内,个体与群体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因此他们会自觉遵守本民族社会规范并互相监督,因而民族习惯法对本民族成员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在民族地区的长期实践中,村长、老人一般是地方权威,他们掌握着地方民间组织的权利,大多充当着官方和民间的中介角色,他们做出的裁判往往比官员的判断更有效,影响更深远。

    (三)稳定性

    民族习惯法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反复应用的,其中包含着本民族的文化核心和民族荣誉,被本民族所有人认可并遵守,所以,民族习惯法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不会随意变更或废除。蒙古族长期沿袭的游牧生产生活方式使他们对大自然有着天然的崇尚之意,呵护之情,他们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就像婴孩与母亲的关系,这使得蒙古人有着极强的环境保护意识,这些观念和习惯,长期发挥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四)宗教性

    民族习惯法中往往还体现着宗教对民族地区的影响。蒙古人受藏传佛教和萨满教的双重影响有着万物有灵的观念,他们对自然丰饶的赏赐往往怀有尊敬、感谢之意。这是游牧民族特有的民族精神,它直接决定了他们的纠纷解决观念是“和为贵”、“因果报应”,这也与其需要大家同心协力对抗自然风险的需求相一致。

    (五)长者权威性

    蒙古族人很崇尚长者的权威,把老人的告诫视为行为准则,当蒙古族人之间发生纠纷冲突时,他们往往诉诸于当地长者,并遵从长者的判断,就像蒙古族谚语说的那样“老人的经验如阳光般闪耀”。这种解决纠纷的方法,建立在当事人对第三方信任的基础上。第三方也由于熟悉当事人情况,了解争议背景,对争议事件有较准确的把握,使得争议问题得到彻底解决,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

    三、蒙古族习惯法的实践意义

    民间法规则因它自身的地域性、灵活性等因素,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以积极的形式对正式的国家司法活动产生影响。蒙古族习惯法的实践意义具体如下:

    (一)维护社会秩序

    蒙古族习惯法在千百年来保护了本民族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它为人们参与社会活动设定了准则和规范,对物质分配、生产交易、婚姻继承、涉外行为等进行了规定。这使社会活动能够按大多数成员的要求和愿望运行,维护了民族关系的和谐与民族社会的有序。

    (二)促进生态和谐

    蒙古族习惯法注重保护其赖以生存的生态资源,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与现在倡导的和谐社会观念一致。蒙古族在长期崇尚自然、选择自然、适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保持生态平衡的习俗与习惯,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这为维护良好生态环境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三)增强诚信意识

    蒙古族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方式使这个古老的民族以忠厚剽悍而著称,同时还以诚实守信而闻名。蒙古族习惯法中包含丰富的诚实守信思想,这种诚信观念体现在物质生产、生活习俗和政治文化之中,贯穿于牧民一生的实践之中。发扬蒙古族的诚信伦理观念,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体现文化传承

    作为一种法律文化载体,蒙古族习惯法还具有文化继承的价值。蒙古族习惯法有着丰富的内涵,蕴涵了马背文化的精髓,也是草原文化的集大成者,它通过言传身教与文字记载的形式把蒙古民族的社会制度、生活方式、经济交易、赏罚规则等世代传袭并保存下来,形成为一种特有的传承文化。

    (五)补充国家法不足

    国家法调整全国范围普遍性的社会关系,它不可能涉及到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所有关系,在规范民族地区社会关系方面习惯法有了用武之地,这也是习惯法独立价值的体现。自古以来,乡风民俗就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有效手段之一,其中一些符合现代法治的内容也逐渐融于国家法中。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习惯法的规定比国家制定法更加具体明确,能够补充国家制定法的不足。例如,在“那达慕”活动中所遵循的相关规则都要通过习惯法的调整来填补国家法的空白。

    四、蒙古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一)蒙古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习惯法固有的起源及特点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制度性缺陷,习惯法作为与国家法相对的律法性存在,其与国家法的冲突是自然而然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冲击。

    习惯法维护的正义是一种基于社会传统风俗的正义,它不同于国家法所维护的“普遍正义”。普遍正义是现代社会确立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通过一定程序达到的正义。而在民族地区,基于礼俗的特殊正义是人们长期适用的裁判标准,其实效要高于国家法。如,蒙古族传统习惯认为,偷盗舅舅家的东西不算盗窃,而现代法律却规定所有私产都受到无差别的法律保护。再如,民族地区对长者权威的崇拜使裁判结果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即使是很公正很有经验的长者做出的裁判也具有极强的个人烙印,当国家法与他代表的部族意志发生冲突时,他将会摒弃对国家法的运用。又如,在蒙古族财产分配与继承传统中大多厚于长子及幼子,对于女子而言,未嫁的女儿尚可分得财产,出家的女儿则只能略有所得,这违背了国家制定法的“男女平等”原则。以上种种均会对建设法治国家产生冲击与阻碍。

    (二)蒙古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调适

    中国是一个统一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法系在发展过程中汲取了不同民族法律文化的优秀内容。因此,在中华法系总体框架下法律思维的交融是解决冲突的主要思路,应各取精华,达致和合。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虽然在部分观念和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法上存在差异,但究其根本都是为解决纠纷而服务,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首先,国家法要采纳蒙古族习惯法中的优秀内容。蒙古族习惯法产生的基础是其赖以生存的农耕、畜牧经济,因此自然资源的保护在习惯法中早有体现。此外,蒙古族地区在解决纠纷时注重调解,其核心价值是睦邻友好、社会稳定。这些都是蒙古族习惯法中的优秀内容,国家法应当承认并尊重,改变以往的“国家法排他性”的观念。

    其次,在蒙古族地区推行国家法,进行有效的普法工作。我们可以结合具体风俗状况,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普法宣传,将普法工作深入到民族聚居区中。例如,国家增设了蒙语司法考试,出现了大批蒙古族法律从业者,他们对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最后,建立蒙古族习惯法学科体系,丰富中华法系的内容。我国对于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历史并不长,其走入法学研究不过三十年的时间,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蒙古族习惯法研究体系。因此除应支持理论研究外,还应鼓励研究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更直接地了解民族习惯法的产生环境,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补。

    蒙古族人民对其长期遵循的社会规范有着很强的心理认同,因此,我们不能全部抛弃基于礼俗的习惯法,而要坚持取其精华的态度,研究利用其潜在价值,保留其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方面,摈除其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宜的、落后的一面。这样,不仅能扩充纠纷解决的手段更能丰富中华法系的内容。

    注释: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70-171页.

    [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1页.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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