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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奠基

    时间:2021-03-21 07:56:2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霍布斯是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奠基人。自然权利是其权利本位论的逻辑起点,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平等关系。从自然权利的自然平等和自然自由出发,霍布斯论述了权利本位论的三个基本主张:权利先于义务,权利先于权力,权利先于欲望(以及意志和功利)。首先,自然的和社会的义务(法律)都是有条件的,最初都源自于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无条件的,是一切法律和义务的基础。其次,权利始终是目的,是第一位的,权力则是手段,是第二位的。国家主权和公民权利都起源于并服务于自然权利。最后,自然权利是人的本质属性,是欲望、意志、功利的前提,是一切政治性、道德性和社会性问题的开端。霍布斯的权利学说是彻底的权利本位主义,并因此为现代社会、政治和法律提供了的法理基础。

    关键词:权利本位;自然权利;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欲望

    中图分类号:DF03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5.01

    霍布斯是从每个人对万事万物的自然权利开始的[1]。

    “权利本位论”是法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引发了中国法学家持久的、富于成果的理论探讨。

    追本溯源,霍布斯是第一个以个人权利作为理论起点的思想家。关于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权利与功利之间关系的现代主张,以及关于主权与人权、平等与自由、民主与宪政之间关系的现代思考,无不肇始于霍布斯的理论创见。就此而言,霍布斯是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奠基人[2]。

    霍布斯关于权利本位的哲学论述,包含了三个基本内容:权利先于义务,权利先于权力,以及权利先于欲望(以及意志和功利)。权利相对义务的优先地位,体现在霍布斯关于自然权利与自然法、欲望与理性关系的辨析当中,而权利相对于权力的优先地位,则集中于他的核心论题:国家主权和公民权利的自然权利起源。权利相对于功利、意志和欲望的优先地位,则体现了霍布斯彻底的权利本位主义:对自由平等的权利诉求,构成了绝对的、第一位的欲望、意志和功利目的。

    中国法学界关于“权利本位论”积累了丰硕成果,并且逐渐形成了自己的问题意识和研究传统。关于权利本位的进一步讨论,参见:童之伟.权利本位说再评议[J].中国法学,2000(6);刘旺洪.权利本位的理论逻辑——与童之伟教授商榷[J].中国法学,2001(2);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J].中国法学,2001(1);胡连生.公民权利本位: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走向[J].长白学刊,2004(3);梁迎修,王莉君.权力与权利的思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钱大军.再论“权利本位”[J].求是学刊,2013(5);王耀海.评“权利本位”范式[J].江淮论坛,2013(2);崔宏岩.中国法学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向的探讨与批判——兼与张文显先生商榷[J].法制博览,2013(3).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霍布斯作为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奠基人,影响了其后各代的西方哲学家和法学家,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入了中国法学的思想意识。作为中国权利本位论思想资源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著作,以及他们所批判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资产阶级法权”等概念,都与霍布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参见: 张文显.“权利本位”之语义和意义分析——兼论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J].中国法学,1990(4);张恒山.法的重心何在?——评“权利本位”说[J].政治与法律,1989(1);封曰贤.“权利本位说”质疑——兼评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J].中国法学,1990(6);陈云生.权利本位价值模式的历史命运[J].政法论坛,1995(1).)对霍布斯权利本位论的梳理与讨论,将会有助于中国法学在这一问题上的系统反思和深入思考。

    现代法学凌斌: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奠基一、自然权利:权利本位的逻辑起点霍布斯权利本位论的基本主张,首先体现在其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即旧译之“天赋人权”)学说当中。要理解霍布斯的权利本位论,先要理解其自然权利论。

    霍布斯自然权利学说,首先是对古典“自然等级制”的根本否定,是人性观的思想革命。《论公民》的开篇,霍布斯就把矛头对准了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教义”,否认“人本性上是城邦动物”这一著名论断[3]1278a20,斥之为“对人性的浅薄之见”[4]3-4。值得注意的是,霍布斯将亚里士多德的名言转述为了“人是生而适于社会的动物”[4]3,一方面用“社会”替换了“城邦”,用利益结合体替换了政治共同体,另一方面用“生而”(born)代替了“本性”(by nature),用“生命”的起点代替了“自然”的目的。

    不同于亚里士多德,霍布斯要将现代社会的政治基础建立在平等主义、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人性观念之上[5]:人生而平等、相似和类同,生而孤立、隔离和封闭,生而自爱、自私和自由[4]4-5[6]144。就生而为人的共同起点而言,人们结为社会与其说是为了“寻求荣誉和利益”[4]4,毋宁说是为了“保命”、为了避免不可预见的“横死”[4]4[6]72。因为死亡面前,人人平等。死神取代上帝,成为了抹平人世间一切自然和人为差异的终极原因。

    霍布斯用以阐释其平等主义、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观念的核心概念,是“自然权利”。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包含了自然平等和自然自由两个方面。一方面,自然平等,也就是起点上的绝对平等,是霍布斯对人际之间政治关系的最为基本的设定。《论公民》开篇就断言:“所有人生而彼此平等,现实的不平等是国家法(civil law)的产物”。就人的自然官能的各种类型(身体、经验、理性和激情)而言,身体上的平等决定了人的其他三种官能的平等[4] 3-6。《利维坦》第十三章,同样在开篇就明确提出了人的“自然平等”:“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6]92。 《利维坦》的主体内容自《论公民》改写而来,第十三章内容与《论公民》的第一章对应。自然平等进而被归结为两个方面:身体官能和心智官能的平等。心智官能甚至比身体官能还要平等,因为心智(比如审慎就是经验)不过是时间的累积,“相等的时间就可以使人们在同样从事的事物中获得相等的分量”[6]92。 这实际上可以视为《利维坦》前十二章、尤其是第五章内容的自然结论。唯一的例外是以词语为基础的技艺、尤其是科学。但在霍布斯看来,就政治处境而言,这种差别微不足道(参见第十章)。本文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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