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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媒法制报道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1-03-21 08:10:0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传媒的法制报道基本适应了法治建设的需求,但也隐藏危机。宏观上传媒缺乏自觉明确的法治意识来捍卫、推动法治,微观上传媒人法律知识不足以做出称职的法制报道,导致深度不足、失职等德信问题没有引起重视。文章分别从意识问题、知识问题、德信问题三个层面提出对策。

    关键词:法治 传媒报道 失职

    一个国家的法制状况与传媒法制报道之间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一方面,人们了解一个国家法制状况的重要途径来自传媒报道尤其是法制报道;另一方面,传媒法制报道是一个国家法制状况的组成部分。传媒能否全面、真实、客观、及时地报道国家法治进程中的事实,满足受众需求,既反映了传媒的专业化水平,也反映了国家的法治化程度。衡量法治化的指标,除了通常的法律教科书所厘定的一些标准如立法、司法、执法方面的度量,传媒的法制报道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标准。在法治化程度高的国家,传媒法制报道的水平也相对高些,这并不意味着其法制报道不存在问题,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低的国家一定做不出优异的法制报道。观察今日中国传媒的法制报道,需要关注中国法治的整体背景,也不能忽略法制传媒人的历史处境。我们还容易忽略的是,被西方称为“第四种权力”的新闻界尚缺乏自觉的法治意识,朝着法治的推动者和中间力量这一角色努力。仅仅将自身塑造成法制报道者的角色认同本身是法制报道危机的反映。传媒法制报道的功能需要重新定位。

    一、传媒法制报道的现状

    评价法制报道的现状有很多标准,如法制传媒的数量、法制传媒人员数量、质量的变迁、法制传媒作品的比较以及受众的满意度等。改革开放以后,传媒法制报道进入了一个兴盛期。法治成为社会转型时期人们关注的焦点,受众呼唤法治、关注法治。这个时代的特色,如果用二个字来描述,正好就是法治。经济的市场化呼唤法治,并以要求平等、控制权力的强大动力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内在支撑。以人治为特色的文革政治文化遭到摒弃,政府与人民达成了法治协议、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共同的奋斗目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制报道得以兴起。但是法制报道能否回应社会的法治转型,满足在此转型过程中受众的需求,需要法制传媒的自觉意识,也是衡量传媒法制报道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传媒的法制报道出现了兴盛的局面。按照李矗先生的说法,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制新闻媒介迅速增长;二是法制新闻报道深入人心,在普法宣传、伸张正义、抨击邪恶、提供法律咨询以及娱乐大众等方面功不可没;三是社会对法制人才的需求大增。总之,传媒的法制报道基本适应了社会对法制信息的需求,在信息提供、环境监测、舆论监督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改进立法、促进司法与政府依法行政、宣传法制、提高人们法治意识方面作用不可低估。尽管如此,人们对传媒法制报道还有诸多不满意。传媒法制报道存在的许多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传媒法制报道存在的问题

    早些年李矗先生对我国传媒法制报道进行过总结,认为我国法制报道存在以下问题:报道失误,误导舆论;报道偏差,干扰司法;报道失实,评价失当;滥用刺激,低级庸俗。中央电视台吕莹女士把脉中国电视法制节目,认为存在八大症状:先入为主,有失客观;虚假调查,糊弄观众;提问欠妥,故意诱导;简单记录,缺少分析;选题面窄,依赖案件;疏忽情感,二次伤害;越权违规,追求刺激;妄加评论,影响判决。传媒法制报道的确存在不少问题。上述二位较为全面地指出了传媒法制报道存在的问题,而且很多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本文认为传媒法制报道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宏观、微观二个视角来分析。人们多从微观层面分析问题,宏观层面存在的问题常常受到忽略。

    从宏观上说,传媒缺乏自觉的使命意识来推动国家法治。这种意识的缺乏使传媒报道难以胜任历史赋予的使命:法治的推动者、捍卫者、维系法治的重要力量。传媒仅仅作为法制的消极报道者不可能履约使命。正是因为这样,传媒没有成为法治进程的领军者,在理论准备上落后于时代要求。法制报道的前提是知法与护法。法律知识不足、法治意识匮乏成为制约法制报道的瓶颈。因此,法制报道存在的最大问题尚不是我们的报道出现了一些侵权作品,而是我们漠视自己的神圣使命。在法治的攻坚战中,我们还很难看到传媒能够直面法治的敌人,深入第一线去做深度报道。相反,老是停留在案件的表面漂浮,热衷于满足受众的低级娱乐化需求,降低了法制报道的应有层次和品位。在西方法治形成的过程中,具有神一般地位的高级法观念和多元利益主体的斗争塑造了法治。对高级法的信仰提升了法治的品格,激起了推动法治的巨大的文化能量。从文化心理情结上对法的信仰不是哪一个阶层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一种文化认同。今天,中国法治所缺乏的正是这样的文化认同。人们将法治简单等同于法律之治,这种实在法意义上的法治理解,隐藏的危机是法律的反动和法律工具主义盛行,并最终取消法治。目前的法学教育很难弥补这种文化缺失。传媒法治自觉意识缺乏正是这种文化缺失的表现。因此,中国法制报道的危机在某种意义上恰恰是一种文化危机。只有当传媒意识到这种危机才有可能从中解脱出来。目前解决这一问题是文化问题,需要长期的文化塑造。可以这样说,传媒要做好法制报道首先需要传媒有法治信仰。一个将法治仅仅理解为实在法之治的传媒只能做一些案件和会议报道之类的浅层作业,而不可能在法治第一线身先士卒,使自己首先成为法治的开拓者,更不可能通过法制报道推动法治进程,成为法治的重要支撑力量。从传媒所接受的文化教育来看,传媒尚未将自身提升为法的信仰者。传媒法制报道作品所推崇的仍只是实在法之治。因此,精神上提升是传媒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而这是文化任务。从这个角度看,解决传媒法制报道危机任重而道远。传媒不仅应是法治的信仰者,作为有组织的力量,传媒还应有明确自觉的职业和组织定位。西方传媒有第四权力的定位,中国传媒有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在监督权力运行、抵制权力腐败、维护公众权利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使命。在中国走向法治的过程中,传媒若没有明确的前卫意识,便不可能做出称职的法制报道。

    传媒法制报道在宏观层面存在的问题,其实是意识问题。这个问题因为隐蔽,一直没有引起注意。不把脉这个问题,便没有抓住传媒法制报道存在问题的症结之所在。

    传媒法制报道在微观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知识问题和德信问题。知识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知识欠缺上。所谓的报道失误、评价失当、新闻侵权,多由法律知识欠缺引起。由于立法、司法、执法诸过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法律的外行很难胜任相关领域的报道工作。法律知识缺陷导致报道出错还只是法制报道存在的浅层次问题。即使勉强没有出错,由于畏手畏脚和问题意识不足,可能一个很好的选题给做砸了。深度不足是困扰中国法制报道的瓶颈。法学界明显地感觉到,很多困扰中国法治的深层次问题得不到关注或得不到很好的关注。这要看传媒界有没有胆量,这涉及到前面说的意识问题,还要看传媒界有没有能力,这又涉及到知识问题。

    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或者回避矛盾,避重就轻,那就不仅仅是知识问题,它还关系到传媒职业道德。贝特朗在《媒体职业道德规范与责任体系》一著中,将上述行为归纳为“失职”。称职是在较高层面上对媒体提出的要求。对不称职现象的反思在目前传媒界仍然缺乏。较多的反思停留在新闻虚假、低级庸俗、有偿报道方面。总之,传媒报道在德信方面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三、改进传媒法制报道的对策

    传媒法制报道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反映。在一个国家走向法治的程中,传媒法制报道起着重要的作用,李矗先生将这种作用归结为法制信息传播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法制舆论监督功能、法制预警引导功能、法律咨询服务功能、法制文化传承功能、法制视听娱乐功能,同时特别提醒警惕其负面功能。改进传媒法制报道必然要立足于对存在问题的意识上,因此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思考:

    第一、传媒整体要率先树立起正确的法律意识,将捍卫与追求法治作为群体的信仰与目标。要改变国家主义的法律治理观念,将批评与完善国家制定法作为日常工作。传媒既是法治的需求者,又是法治的捍卫者。传媒在法治上安身立命才能找准自己的角色,这是因为传媒天生要监督权力,天生要坚持正义,这与法治的追求是一致的。目前看来,传媒还没有明确意识到自己的使命与法治的内在关联,因此一时还不会为法治而斗争,尽管他们为法治的推动做了大量的工作,甚至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这种努力还远非自觉,远非坚定。哪一天传媒意识到了自己的神圣使命,哪一天传媒法制报道的危机才可能克服。在法制报道方面要做到称职,没有自觉明确的意识是不行的。

    第二、传媒要造就一支知法、懂法的传播队伍。法制报道的前提是知法,这里的法不仅指法律知识,还包括法治的原理。法制报道的灵魂是正确的法律意识。这支法制传播队伍不仅要在法律知识上合格,还要以探索和思考中国法治问题为己任。他们是法治的捍卫者。唯有如此他们才有胆量冲破重重障碍,做出称职的报道。解决传媒缺席、传媒侵权、媒体审判、报道深度不足等问题,没有这样一支队伍是不可能的。但这样一支队伍不会从天而降,正如优秀的法官队伍不会一天养成。从现有情况来看,注重和加强法律知识尤其是法治原理的学习是解决知识问题的不二法门。

    第三、加强传媒的职业反思,将媒体职业道德规范落到实处。法制报道的过于娱乐化、庸俗化,是媒体职业道德迷失的反映。经济利益的单向追求使传媒一步步偏离道德的底线,职业的反思有助于克服这种危机。传媒业作为整体缺乏行业意识和职业意识,成熟的行业和职业应当完善其专业伦理与职业伦理,行业的相对自治与职业的伦理反思将有助于克服德信危机。

    解决传媒法制报道危机的三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例如知识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报道的深化,报道的深化有助于克服过于娱乐化,而法治自觉意识的认同与知识问题、德信问题不可分割。由于意识改变的艰难性、知识积累的过程性、德信问题的整体性,理想的法制报道难以短期达成。认识到这种长期性是必要的,但三个方向的努力为传媒法制报道走出困境提供了良好的思路。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副教授

    责编:万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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