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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法治:意蕴、困境及出路

    时间:2021-03-25 09:17:3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面临诸多困境。在探索社会主义法治概念意蕴的基础上,文章分析了当下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遭遇的困境种种,提出以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最大公约数凝聚力量、规制国家权力、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全社会践行法治思维等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关键词:法治 ;社会主义;内化意蕴;法治精神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7.06.05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李乐霞,解超.社会主义法治:意蕴、困境及出路[J].克拉玛依学刊,2017(6)30-36.

    “法治”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基石”,越来越多地获得国人认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在改革开放之后开启了新的发展征程。继邓小平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后,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依法治国”成为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2006年,党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引领多元化的法治观念;2012年,党的十八大将“法治”纳入必须坚守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当中,以推进法治建设的主体——公民生成并践行社会主义法治意识;2014年,党中央首次以全会形式研究部署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反映出党和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

    时至今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需探寻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意蕴,破解当下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遭遇的困境,探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路。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意蕴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对“法治”的探索和追求在人类的文明史中源远流长,虽仍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对“法治”大体形成了以下共识: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法的统治”,即法在国家中具有至上权威;“法治”以民主制度为基础,通过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来实现,是“人治”、专制的对立物。“法治”思想对于中国而言是一个舶来品,在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的中国“人治”社会里,“法治”思想虽有萌芽却难以生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颁布的保护人民利益的众多法律政策为新中国创建新法治提供了基本依据。1949年以后,尤其是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许多重要法规纷纷出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了良好开端。但鉴于复杂的历史原因,“法治”的“统治阶级工具论”“资本主义属性论”和“法律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想大肆膨胀,“人治”思想回潮,“左倾”错误愈演愈烈,给我们留下了惨痛的教训。改革开放以来,对国际国内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反思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我们逐步认清了“法治”对社会主义的必需。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迄今为止,人们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认识上仍缺少共识,有人主张脱离国情的“自由价值论”、有人主张坚持权利保护与救济的“实用主义论”、有人则认同管理意义上的 “工具论”等。为此,首先要探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意蕴。

    “社会主义法治”概念集中体现了我国容纳人类文明智慧的包容自信和立足本国国情的本土情怀。社会主义法治体现为由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支撑的治国方式,它尊崇法律至上,要求全体公民、政党、社会组织以法治思维方式处理社会问题,整个社会最终形成和谐善治的状态。

    1.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价值所在。首先,它体现为对人类公平正义和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等实质价值的追求,它起源于西方自然法观念。自然法观念肇始于古希腊,后世历经多次流变,但基本观念都是承认存在着一种较高法或者理想法,以之作为实证法或者国家法的终极根据。自然法学者也都相信存在绝对的价值,都追求绝对的正义。如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作为天生的政治动物,在城邦中追求优良的生活,法律则是促进正义和善德的基石。法律对人的自由来说不是奴役,而“毋宁是拯救”[1]282。洛克则把亚氏所追求的正义与善德置换为人的“自然权利”,他主张,自然法教导人们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个体,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否则“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2]5。尽管自然法高悬于国家法之上,为近代西方摆脱神学桎梏和摧毁封建主义等级秩序提供了可贵的帮助,但马克思和恩格斯以科学的唯物史观深刻地揭露出资本主义社会中“法的本质不过是由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决定的产物” [3]48,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必然无法实现正义,也无法实现对民众权利的捍卫。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始终坚持法律与道德分离的信条,把法律与道德、法的效力与道德分离”[4]50-52。他们试图把价值考虑排除在法律之外,把目光从法的外部转向法律自身、专注研究法的形式与结构。社会主义作为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超越,坚实的民主制度为追求法律的实质价值提供了坚不可摧的保证。然而,社会主义法律还要具备一些必备特征才能成其为“真法”而让人们遵循,这在富勒的《法律之德》中被表述为法律的“内在之德”,也称为法的形式价值,即“一般性”“公布或公开”“可预期”“明确”“不自相矛盾”“可遵循性”“适当的稳定性”和“同一性”[5]124。汲取人类文明成果的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必然要追求法治实质价值和形式价值的有机统一,既坚守人类公平正义的寻求和对人的自由权利的捍卫,也要遵守法律的内在道德即法律的形式价值,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双重道德品格是我们生成法治信仰的理由。

    2.社会主义法治本质是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基础的治国方式

    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追求要排除专制制度下的“人治”影響,以坚实的民主制度为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本质是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基础的治国方式。古希腊柏拉图老年时就修改其年轻时由“哲学王”统治的人治主张,转而谋求“法律”的统治。亚里士多德则清晰表明法治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1]171,提出了著名的“法治公式”——法治需要全体民众的服从,民众服从的应是善法 [1]202。法根据政体制定,善法只能从优良政体而来;优良政体的根本判断标准是以公共利益为皈依。人类历史上集权的君主制和贵族制时代的法已被证明充斥着对人民权利的践踏。欧洲启蒙先驱孟德斯鸠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分权制衡思想,提出对现代国家这个巨大的“利维坦”,要以“三权分立”为基础实行权力制衡,以防止政府的过分扩张与专断。英国学者哈耶克直截了当地指出,“法治就是对任何政府的权力,包括对立法机构的权力的一种限制”[6]324。美国现代法学家昂格尔说,只有真的存在“摆脱执政者好恶而独立确定法律规则含义的方式,规则才可以保证行政权力的非人格化”[7]174。毛泽东曾指出凡是人类文明成果、包括资本主义的优秀文化,只要我们用得上,都应该吸收[8]707。恩格斯也指出,现代社会主义的理论形式应“表现为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学者们所提出的各种原则的进一步的、似乎更彻底的发展” [9]719。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公平正义创造了有利的物质基础与经济条件,我国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在内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使人民掌握了国家最高权力,不仅以其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最广泛和最真实的民主和对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赢得了民众的信赖,而且议行合一制度的高效也规避了西方三权分立带来的议而不决、效率低下等弊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的法治体现出资本主义法治不能比拟的进步性与真实性,这是未来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的发展方向。

    3.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法律至上

    法治的根本要求是法律的统治,宪法至上和司法至上是公认的法治与法律至上原则的根本标志。在法治国家里,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宪法限制政权的范围、划定行使权力的合法方式、宣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司法则通过法律的适用捍卫法律,人们只是服从国家的法律,而不是服从国家的官吏,权力至上的陈腐观念被根本否定。人类历史出现的多种统治形式,如封建社会的“君王至上”、西欧中世纪的“上帝至上”、德国法西斯的“元首至上”、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至上”“金钱至上”、原苏联等国的“政策至上”“领袖至上”,实质都是权力至上,从根本上说仍属于人治社会。这些社会虽有法律,但法律随权力所有者率性而为,无法避免人的私欲对法律的破坏,造成了法律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社会正义、人的自由和权利无法保证。所以,法律的至上权威以及法治建设的推动,都要通过法律控制权力、约束权力实现。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的、是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这就要求全社会包括所有政党、社会组织和全体公众都必须承认宪法的最高权威,把宪法作为衡量自身处理社会关系的最主要和最权威的调节器,进而赢得人们的信赖。

    4.社会主义法治的迫切要求是以法治思维方式治理社会

    法治思维是“按照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权力行使人的决策要符合从目的合法到权限合法、从程序合法到内容合法再到手段合法与结果合法等要求 [10]21-22 ,权利捍卫者也要遵守同样的规则寻求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法治思维是在思维主体将法律知识、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等融会贯通后付诸实施的具体认识过程,要求将“法”作为解决问题的标准。思维主体是否拥有法治思维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效果。法治思维方式主体是公共权力行使者、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但鉴于法治的核心在于约束控制权力,并且“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8]526,公权力行使者在建设法治国家中具有引领作用,因此公权力的行使者、尤其是领导干部能否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就更为关键,无论是改革全面深化还是利益深刻调整都要遵循法治思维。

    社会主义法治的效果是一种理想的治理状态。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追求使法律规约国家权力后,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得到了合理配置,整个社会形成法律至上观念,奉行法治思维方式,社会将接近法治的良好治理状态,也就是我们追求的理想法治国家。

    二、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困境

    继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效显著,至今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方略,为社会主义保持法治本色奠定了根基。但不可否认,仍存在着制约进一步发展的诸多障碍。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遭遇观念困局

    法治理念就是人对法治的理性认识与信念,它反映了人们对“什么是法治、怎样实现法治”等问题的理性认识,也是尊崇法治、守护法治、践行法治的坚定信念。只有以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理念引领多元的法治观念才能顺利推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在对西方法律哲学缺少宏观把握的情况下进行的,在大量而非系统地移植西方的法治观念和理论的同时,社会中已然存在着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种种认识误区:如脱离国情的“自由价值论”、管理意义上的“工具论”和坚持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救济的“实用主义论”等。当前,西方国家始终没有放弃用资本主义法治话语霸权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和平演变”的企图,如果脱离了我国已有的制度基础单纯强调“自由价值论”,极易导致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和出现无政府状态,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向非洲和拉丁美洲推销的“法治运动”的失败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对社会主义法律工具意义的强调,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中,却成为忽略公平正义、侵犯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借口,甚至知法犯法、使法治异化;少数公民将自身权利的主张和维护建立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基础上,继而演化成非法地侵犯他人权益或导致暴力抗法,这些行为实质都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戕害和背离。

    2.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存在两难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发展,一方面来自市场经济孕育生成的自发法治倾向与学界的自觉启蒙,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来自于政府的主导和推动。这在实践中就难以避免对法治的背离:原本法治的本质含义是对国家权力、包括对立法权的控制以防止权力的任性和專断,但法治实践中政府主导的局面却容易形成法治对国家权力的屈从;再加上我国长久的专制集权积弊余毒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等问题,实践中会遭遇与法治背离的现象,诸如立法的价值取向存在重国家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重宏观轻细节等问题,政府的“权力扩张法律化”[11]8与部分公职人员结构性腐败问题频繁出现,司法面对行政权力的强势扩张表现出弱化和政治化倾向等。这些问题表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然任重道远,唯有以改革的精神不断推进立法科学化、行政法治化、司法独立化来反对权力的绝对化,才能有效规制权力的傲慢和真正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

    3.信奉“权力”而缺乏对法律的敬意

    我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适应自然经济基础、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社会结构极为强调等级秩序和等级观念。我国的历史背景与文化土壤中相对缺少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和限权控权的法治观念,近代以来尽管民主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但千百年来的封建社会流传的“官本位”思想仍难以根除。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直至70年代末“踢开法律闹革命”的负面影响,再加上今天市场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中仍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还有少数人迷恋和热衷权力、致力于钻营“潜规则”,法治国家需要的自主自律、积极参与、奉行法律至上的理性公民的生成仍有一定困难。当法律异化为权力行使者的手杖,对“权力”的崇拜和对“潜规则”的信奉代替了对法律的信赖和信仰,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也就弱化,对法律的尊崇和敬意也就难以生成。

    4.以“关系”思维、“金钱”思维等代替法治思维

    法治国家的实现不仅需要对国家权力的警惕和控制,更为重要的是,全体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党等要形成法治思维方式、按照法治的逻辑处理社会问题。我国古代宗法社会结构中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的人际关系,具有注重亲情、人情的特征,但也形成了人们以“关系”思维处理社会问题的视角,在实践中容易形成裙带关系、宗派倾向等不良社会风气。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物质生活极大丰裕的同时,拜金主义和急功近利也盛行起来,部分人信奉“金钱”至上,视生命、诚信和法律为草芥,逾越道德和法律底线的投机逐利行為愈演愈烈。“关系”思维、“金钱”思维都是缺少公共精神和规则意识的体现,加剧了法治信仰的缺失,为法治发展增加了更多的阻力因素。

    如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无法凝聚共识,不能引导中国改革进程中的法治实践,当权力的任性和恣意难以受到约束,对权力的膜拜就不会退场,法治也就难以引起民众的内心共鸣,“关系”思维、“金钱”思维仍会大行其道,“潜规则”盛行,法治秩序也就难以实现了。

    三、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当代中国正走在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道路上,而“法治中国”建设恰恰是保障改革渡过“深水区”、化解改革风险、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战略保障。厘清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路,坚定不移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就成为当务之急。

    1.以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最大公约数凝聚力量

    社会主义法治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人的自由、平等和权利等价值为人们所信赖,以其特有的形式原则保障法的运行,以全体公民的信仰和尊奉获取生命。社会主义法治是文明进步的基石,为所有人确立起真正开放而平等的透明程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每一步、每一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执行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良法也要得到服从,全体人民唯有忠诚法律、热爱法律、信仰法律,树立法律神圣的观念,真正的法治社会才能得以发展。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还要以确保社会稳定为前提。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曾指出:“现代性意味着稳定而现代化则意味着动乱。”[12]41“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 [13]77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利益调整正在攻坚阶段的关键时刻,不能罔顾国情、不顾大局,激情化、理想化地盲目追求个人自由等价值。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14],这既是对我国历史教训和其他国家发展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符合民众对和谐安定生活的期待。2006年,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引领多元法治观念、凝聚法治共识的重要遵循,公平正义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依法治国、制约权力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党的领导是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稳定发展的前提[15]18。把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全社会的最大公约数,才能更好地凝聚力量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以规制国家权力为核心,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就在于要以民主制度为基础建立对国家权力有效约束的治国方式,真正把国家权力还给人民。唯有人民的监督与制约,才不会人亡政息。

    首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立法工作要把维护、发展民众利益和保障人的权利作为价值取向,按照法律问题程序化和程序问题技术化的要求,拓展公民积极有序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每一项法律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和修改,都要加强与民众的沟通协调、意见反馈和咨询论证,完善法律草案的表决程序。要把各类智库、包括民间智库参政议政作用系统化、制度化。在提高立法工作公开透明度的基础上,坚决打破“部门利益法律化”藩篱和“行政权力法律化倾向”,使每一项法律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归。

    其次,行政权力服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条件。行政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时,要严格依据法律授权、遵守法律规则和程序,坚决避免玩忽职守不作为、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滥作为等不良现象,维护法律权威。只有日益规范的法律才能实施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约束,也才能激发公民保护自我“权利意识”的觉醒。如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关系的《行政诉讼法》自诞生24年以来第一次进行修改,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作为一部约束行政权力的法律,它将成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武器。

    再次,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推进法治建设的保障。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更是法治社会的生命。司法机关应成为裁决政府与社会纠纷的客观中立的裁判者。唯有强化司法权威,确保司法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等个人的干涉与钳制,才能有效规制任性的权力、惩治不作为或者越轨的公权力,切实捍卫公众利益和人的权利,树立法律的权威。

    3.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实现法律对权力的支配

    当有效规制国家权力、充分反映民意、维护民众利益的意见、要求和规则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当侵害民众利益的行为和倾向能因司法的公正判决而得到惩治和纠正时,法律就获得了合法性基础。合法性是人们对法律或制度的态度。20世纪90年代,美国学者泰勒对芝加哥地区的人们进行了一项“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的研究,该项研究特别强调了法律的合法性对公民是否守法有着独立的影响[16]。为此,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公开立法,让人们对法律的形式、程序和来源有清晰了解,增强民众对法律合法性的认同,因为对法律的合法性认同与否及认同程度是衡量人们有无法律意识和法律意识高低的重要指征。

    4.全体公民、社会组织和政党身体力行法治思维方式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主要由政府倡导和推动,因此,法治建设是否顺利有序推进,首先取决于拥有权力的广大决策者、政策执行者和司法机构能否普遍接受和践行法治思维。战国时期的商鞅就尖锐指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17]260我国的党政机关、权力拥有者一定要增强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带头遵守法律,学会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各项事务,并接受民众的监督。

    法治建设政府先行,但又不能仅靠政府行动。据民政部的统计,截至 2013年底,我国共有民间组织54.7万个,并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18]。这些民间组织一定程度上分享了公共权力、国家权力,当国家权力难以企及或者难以管理之处,就要尽量减少国家权力介入,还权力于社会,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全體公民也要转换观念,扭转“关系”思维、“金钱”思维,积极参与法治进程,成为民主和法治建设的参与者、推动者、建设者,最终成为法治社会的受益者。虽然法治建设进程任重道远,但相信随着对社会主义法治认识的更加深入,我们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意志更加坚定,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的行动更加坚决,社会主义法治必将获得人们的真诚信仰,“潜规则”最终将销声匿迹,良好法治秩序最终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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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徐莹.商君书(注说) [M].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12.

    [18]民政部发布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 // / article/zwgk/mzyw/201406/20140600654488.shtml.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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