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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纠纷实质探究

    时间:2021-03-27 08:13:0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纠纷;信息共享;利益失衡

    摘要:数字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传统著作权制度对著作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导致著作权纠纷的产生。文章基于对现有文献研究方向的总结,试图找出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纠纷解决的意义和价值,并试图通过对数字图书馆业务流程的阶段划分,分析数字图书馆社会价值的实现机制和纠纷的发生机制,探究纠纷产生的实质。

    数字图书馆是传统图书馆在数字环境下发展形成的一种新形态,它致力于通过便利的数字复制技术和网络传播平台,促进各类信息资源的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使图书馆的服务功能突破时空的限制,实现信息资源最大范围的共享,进而推动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然而,数字图书馆的这种制度设计和功能定位,已经远远超过传统著作权法规定的图书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引发了著作权人的关注和思考。

    1.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纠纷研究背景

    1.1研究意义

    目前,我国对数字图书馆共享领域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来予以调整,制定一套有效平衡各方利益的著作权保护法规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虽然参与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颇多,研究成果也颇丰,但是由于数字图书馆正处在快速发展的阶段,解决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的方法仍需要图书馆界持续不断地进行跟踪研究。

    1.2文献综述

    1.2.1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风险的主要类型。划分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风险的类型是数字图书馆业务运作需要面对的一个基本问题,它决定了应该从哪里着手研究和解决著作权纠纷。冉从敬认为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的类型可以概括为基于主体的知识产权风险、基于业务的知识产权风险和基于内容的知识产权风险三种,其中基于业务的知识产权风险包括数字化、信息发布、文献传递、声像服务、网络导航、虚拟参考等服务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孙琪则结合数字图书馆的特点,将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面临的著作权问题分为六种:参考咨询、长期保存、远程服务、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影音点播和个性化服务过程中面临的著作权风险。

    1.2.2数字图书馆的社会价值。数字图书馆的社会价值是其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是促进其大力发展的依据,也是在著作权问题上对其采取何种态度的依据。李黛君认为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在版权平衡中起着重要的中介作用,通过履行法律授予的权限以彰显公民的网络文化权。其核心价值要素包括公益性、共享性、网络性、兼容性、多样性、无偿服务、保存资源、自由存取、保护隐私权、教育与终身学习等。黄振月认为数字图书馆将信息资源进行条理化、规范化,剔除干扰信息、冗余信息,提高了信息的利用效率,体现了经济价值;其致力于信息资源的平等、无障碍传播和利用,体现了法律价值;其推动社会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发展,对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意义重大,体现了文化价值。

    1.3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研究的价值

    数字图书馆领域著作权问题的研究成果众多,从研究者总结的著作权纠纷类型可以看出,大部分的著作权纠纷发生在数字图书馆为用户提供各种各样的信息服务的过程中,即便是在资源建设阶段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它的危害结果也只有在和用户交互的过程中才凸显出来。这为问题的研究重点提供了一个参考范围,也为认识数字图书馆社会价值的实现机制和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纠纷的发生机制提供了新的切入点。虽然现有研究成果和解决策略都试图为这一问题的解决给出参考,但是数字图书馆建设和发展中的著作权纠纷依然此起彼伏,问题还是没能得到妥善的解决。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数字图书馆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而数字图书馆实践中具体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创新性对调整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纠纷的法律规定也构成了挑战。

    2.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纠纷的实质

    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纠纷涉及的侵权类型众多,诉讼缘由和诉讼标的各异,案件焦点和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案件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财产权、著作权转让权、署名权和名誉权等各类著作权保护客体。但是无论纠纷如何纷繁复杂,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纠纷的本质就是著作权人个体利益和信息共享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彭双五在他的博士论文中说:“作为读者与作者的沟通桥梁,如果数字图书馆不能和传统图书馆一样发挥有效的沟通和平台作用,那么矛盾将会逐渐转到作者与读者之间。”换言之,就是在保障图书馆公益性的前提下,数字图书馆实际上是代替读者承受了来自著作权人对财产权利要求的冲击,这在数字图书馆开展用户服务的过程中很容易看出来。

    2.1数字图书馆业务流程的阶段划分

    2.1.1信息资源建设活动。信息资源建设活动包括对信息进行选择、收集、编目和存储,其目的是对无序的信息加以整序,组织成一个可供人们方便利用的信息资源体系。信息资源建设活动是数字图书馆开展用户服务的上游环节,也是开展用户服务的前提和基础,信息资源建设的质量直接影响开展用户服务的质量。

    2.1.2用户服务。用户服务是指提供數字馆藏及相关数字资源的检索、发现、获取或推送、参考咨询等活动。开展用户服务是信息资源建设活动的出发点,也是信息资源建设活动的归宿,是数字图书馆与用户之间进行服务反馈双向交流的窗口。开展用户服务是信息资源建设活动的最终目的,无论是信息资源的采集保存,还是信息资源的组织整序,都是为了满足用户需求。阮冈纳赞在“图书馆五定律”中提出“书是为了用的”,既然传统图书馆收藏的图书是为用户提供服务的,那么数字图书馆存储的数据也应该是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否则就丧失了保存它的意义。开展用户服务是信息资源建设活动的出发点,数字图书馆在进行信息资源建设时,必须考虑到其服务用户的范围和特点,根据服务用户具体的信息需求,确定数字信息资源建设的原则、模式和开发收集范围等;同时,数字图书馆还要根据用户接受服务后的反馈,及时调整信息收藏范围、提高信息组织质量,改进信息系统功能。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活动如果脱离了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是无法发挥其作用的。

    2.2数字图书馆社会价值的实现机制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数字图书馆的社会功能是数字图书馆与外界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只有在其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才能得以实现。同理,数字图书馆的社会价值也只有在数字图书馆在开展用户服务的时候才能体现出来。在数字图书馆与其使用者之间,价值的实现发生在二者产生有效的信息交流的过程中。使用者依据自己的信息需求对数字馆藏提出要求,若信息需求得以满足,则数字图书馆对使用者产生价值,而这个过程是通过开展用户服务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古代藏书楼虽然收藏有大量的文献,却不对外开放利用,其社会价值是极其有限的。直到近代图书馆确立了“藏以致用”的理念,积极利用其馆藏资源开展用户服务,满足公众获取信息的需求。数字图书馆从其出现伊始,就是为了利用新技术最大限度地实现传统图书馆提供信息服务这一核心职能。因此,数字图书馆要以提供用户服务为中心,通过开展用户服务,满足公众的需求,才能实现其社会价值。

    2.3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纠纷的发生机制

    数字图书馆既是信息资源的使用者和传播者,同时也是信息资源的生产者。作为信息资源的生产者,图书馆员在信息资源建设阶段,采用相关技术把收集的图文与视频等信息进行描述和编目,组织成更有利于检索和利用的数据库。这些数据库的编排与加工便成为具有其独特性的独创作品,自然就产生了著作权保护的需求。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大部分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数字图书馆都是以被告的角色出现的,也就是说,数字图书馆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总是扮演着侵害者的角色,少有数字图书馆被侵权的案例出现。实际上,大多数的研究者也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数字图书馆定位成作品的使用者和传播者,而非信息资源的生产者,将数字图书馆定位于著作权的侵害人,而非版权人。

    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只有数字图书馆将其建设的数字信息资源提供给用户使用的时候,才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发生,而数字图书馆也只有在损害存在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数字图书馆进行信息资源建设有三种方式:①直接采购数字资源。②采集开放的网络信息。③将馆藏资源数字化。前两种方式,数字图书馆建设者与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冲突不直接也不明显,对于第三种方式,有学者认为馆藏资源数字化会超出图书馆合理使用馆藏作品的范围,产生知识产权风险。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比较片面的认识,作品数字化实质上是一种复制行为,其复制品在本质上和传统作品并无两样。试想,数字图书馆将传统作品数字化之后仅作保存使用,或者仅在传统图书馆内使用,这种行为与传统资料的使用行为相比较,无论是著作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都未受到损害。没有损害,也就没有侵害事实的存在,那么又何谈侵权呢?

    实际上,被反复研究的各类型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几乎都发生在提供用户服务这一阶段上。如:数字资源导航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信息检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虚拟参考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文献下载复制服务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数字化文献传递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数字媒体服務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等,几乎涵盖了所有数字图书馆的服务方式。

    2.4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纠纷实质的揭示

    无论是数字图书馆社会价值的实现还是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纠纷的发生,最终都指向了数字图书馆用户服务这一阶段。用户的某种需求通过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得到满足,这体现为价值;著作权人的利益又因为数字图书馆的服务而受到挤压,这体现为纠纷。减少数字图书馆对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用户广泛获取信息的社会价值就会削弱;加大数字图书馆对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著作权人的利益就会减少。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纠纷所在,正是数字图书馆的价值所在,这是数字图书馆与生俱来的一种冲突,而这种冲突的实质是数字图书馆所追求的无偿信息资源共享与著作权人所追求的对其作品的独占并以此获得报酬之间形成的矛盾。简单地说,就是著作权人个体利益和信息共享的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

    3.结语

    综上所述,著作人对著作权的利益和要求信息共享的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是数字图书馆纠纷的实质来源,数字图书馆在试图保障公共信息权的过程中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冲突导致了纠纷的产生。笔者认为,解决这一冲突需要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共同努力。从现阶段数字图书馆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立法机构必须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维原则为指导,构建有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保护机制,坚持著作权制度和数字图书馆机制之间和谐统一、步调一致,在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科技文化的繁荣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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