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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行政监督的形式化问题

    时间:2020-08-29 10:44:1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任何国家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都离不开有效的行政监督,但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由于监督主体行为缺乏强制性,且难以量化,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原因而形式化严重,本文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并积极探讨加强行政监督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行政监督 形式化 民主问责 引咎辞职 财产申报

    一、行政监督形式化的原因

    (一)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缺乏强制性

    在我国,政治系统内部的监督主体主要有人大、执政党、司法、监察机关等。他们都具有监督行政权力的功能,但这种监督功能主要表现为一种权力,而非义务,因此各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主要依赖自身自觉去完成 ,或在人民群众的要求下去完成,没有外在的压力机制,缺乏强制性 。也就是说,行政权力监督行为是根据组织自身的需要去监督的,不具有外在压力,监督主体有权监督行政权力,但是否去监督就看监督主体的自觉性了。而行政监督主体理应为人民群众利益去监督行政权力,绝不能仅仅依靠他们的自觉性。因为,要求所有监督主体永远自觉地去监督行政权力是不现实的。现实证明,如果没有外在的压力机制,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就可能仅停留在形式上。

    (二)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难以量化

    行政监督主体监督行为形式化的另一原因就是难以用量化的指标来衡量监督成果。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工作是肯定要做的,但如何做以及做到怎样的程度才算完成监督任务却缺乏衡量的标准。这使得监督主体可以用形式化的方式,来对待监督工作,常常出现行政监督主体形式上每年都对政府进行了监督,但是,从没有发现过任何问题,更不用说通过舆论方式公开政府的问题。政府年年存在问题,却很少能被监督出来,这就使一些不法官员找到了可乘之机,利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谋取私利,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腐败行为时有发生,不见减少。监督行为难以量化为行政监督形式化提供了借口。

    (三)行政监督存在制度缺陷

    罗伯特.杰克曼认为:“既然政治集中关注权力关系的状况,那么必须有一套能够为容纳这些关系做出结构安排的政治制度。”[1]行政监督机制的作用主要在与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其运行必然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但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却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是法制化程度不够。“法治的精髓就是制约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行政监督唯有以法律规章为后盾,才能有效避免和抵御监督过程中的权力干扰。在我国,行政监督立法滞后,而且范围狭窄。前者导致许多行政监督行为无法开展或难以深入,后者导致许多需要监督的行政活动脱离于行政监督范围之内。

    二、解决行政监督形式化问题的建议

    (一)实行民主问责制度

    民主问责制强调建立健全的问责制体系,包括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等。这将有利于于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使问责制的责任追究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另外,行政问责制往往将落脚点放在对责任的追究上面,以失职官员去职为最终目的,这就将行政问责当成了一种被动的善后程序。其实,“追究责任仅仅是问责的一个方面,官员去职也不是问责制的最终目标。而民主问责不仅包括对渎职官员的惩罚,更要求政府及官员所做的一切,向公众有所交代,归根结底,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对其用权行为负责。”[3]

    (二)实行引咎辞职制度

    实行引咎辞职制度能够有效地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行政权力具有内在的自我扩张性。引咎辞职制度突出了行政人员内在的自我监控和激励作用,通过加强自身的职业伦理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自觉抵制权力的扩张,使公共权力保持适度的弹性空间,保障权力的最终受益者是人民。[4]实行引咎辞职制度,还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机制。干部能上能下已经提了多年,但“下”始终是一个长期困扰干部制度改革的难题。一些干部只要不是重大违法违纪,只要不是到退休年龄,职位很难被罢免。实行引咎辞职制度,有利于建立正常的淘汰机制,始终使最优秀的人员存在于行政系统内部。

    (三)实行财产申报制度

    从当今世界的反贪实践来看,是否有效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成为检验真假反贪的一项标准。我国要想使行政监督摆脱形式化,真正发挥作用,那么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势在必行。行政监督形式化严重使得我国一直存在的官场潜规则、官僚作风、滥用私权、徇私枉法等不良作风屡禁不止。如果行政监督再不加强,人民群众的利益再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将受到极大的威胁。实行财产申报制度,让各级政府官员毫无保留地公开自己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去脉,这样一方面可以对政府官员起到监督作用,防止其贪赃枉法,谋取私利,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官员的信任度,从而稳固政治根基。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杰克曼.不需要暴力的权力——民主国家的政治能力[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1页.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6页.

    [3]侯琦.民主问责制: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J].党建研究,2004(11)

    [4]王宝元.引咎辞职制度研究[J].党政干部论坛,2005(3)

    作者简介:

    宋小芳 (1993-),女,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本科,河南师范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研究方向:政治学。

    张宇鹏 (1995-),男,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本科,河南师范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研究方向: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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