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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西部民族区域法律文化的培植

    时间:2021-03-21 08:16:0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当前中国正处在由落后的传统农业社会向先进的现代化工业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西部地区经济生活和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与此相应的法律文化观念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西部地区复杂的民族成分。多样的宗教信仰,保守落后的传统文化等客观或主观方面的不足之处也成为制约区域法律文化成长的障碍。本文针对西部区域民族法律文化的现状、特点,分析其中培植现代法律文化存在的不利因素,并试图找到在西部地区培植区域法律文化的合适路径。

    [关键词]西部地区 民族区域 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1)01-0068-03

    从地理意义上看,我国西部地区包括12个省区市,土地面积678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71.6%,人口3.2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28.4%,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86%,全国八个民族省区全部在西部,成为我国众多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在某种意义上说,西部的发展实质是西部民族地区的大发展。从人文环境特点上看,西部地区民族成分复杂、宗教信仰各异、人文观念多样,这些因素既塑造了丰富多彩的中华文明,但同时也阻挡了中华民族共同发展的步伐。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逐步推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也日益散发出勃勃生机。但由于其自身存在许多不利的客观因素,加之在长期与中原文化的交融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民族区域传统文化,因此,在经济和社会、人文方面与东部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区域法律文化的价值内涵分析

    法律文化(Legal Culture)作为文化构成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们在使用时对其所持的是比较开放的态度。首先,从法律文化的概念上看,一直都存在着理解方面的差异。“文化概念的多样性同样影响着对法律文化的理解,使法律文化这一概念也具有多样性”。因此,有学者提出法律文化这一概念既可以从研究方法方面来理解,也可以从研究对象方面来理解。如我国学者张文显从研究对象方面对法律文化的定义:“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从研究方法方面入手将法律文化分为外部法律文化和内部法律文化。他认为,外部法律文化指一般人的法律文化,内部法律文化指从事专门法律任务的社会成员的法律文化。外部法律文化中的各种利益要求、权利要求,经过加工使之符合内部法律文化的要求,才能启动法律过程和制度。但无论是从研究方法还是从研究对象,对法律文化的理解都认为是一种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的社会群体当中长期形成的带有法律性质的共同价值观、感知和认知、心理情感等抽象的、概括性的意识形态,即法律文化是人们从事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或思想模式。其次,从法律文化的作用方面看,法律文化具有制度性和意识性双重作用。因为意识性作用控制和驱动着制度性作用,所以相应的法律文化支配着法律制度的运作,并且指导社会活动主体作出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因此,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作为法治现代化的一个方面成为构筑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要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治(Rule of law)国家,就必须培植现代化的法律文化。

    另外,法律文化是在一定范围内长期积淀形成的。所以在不同区域和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法律文化会有很大差异。有时,在两个不同法律文化区域虽然有大体相似的法律规范或制度,但由于法律文化的其他因素不同,如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人们的法律观念的差别,致使法律规范或制度的相似只是表面的,对社会生活的功能并不同。这样就势必存在着此区域法律文化与彼区域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失衡、不协调等方面的问题。虽然这些矛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制现代化的建设,但由于“每个社会都通过法律显示它用以团结其成员的那种方式的最深层奥秘”。因此,对区域法律的文化解释或者从民族地域文化的历史分析角度“理解”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意识、法律行为及其文本表现,不失为一条洞悉法律现象本质的科学途径。

    二、西部民族区域法律文化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而西部又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地,要建立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就必须考虑到这些少数民族地区法治的现代化。通过历史考察和现实分析,笔者认为西部法律文化的发展处在一个过渡期,即从传统的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过渡的时期。从其当前存在形态来看,西部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已经由传统的一元化形态转变为现在的二元化形态,即传统型法律文化形态和现代型法律文化形态并存。

    (一)传统型法律文化形态及特点

    通过法律研究的历史方法分析,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着两大基因即中原农耕文化和西北游牧文化,这两大基因经过相互交融及其历史变迁,逐渐生成了中国西部独特的法律文化形态。有学者将这一西部独特的法律文化形态分为: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草民自治型法律文化、牧民神治型法律文化和公民法治型法律文化。笔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既显得复杂,又过于陈旧。在当前中国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的大背景下,西部地区虽然落后,但已经不再是“长青不衰的天赋区位惰性物质以及皈依身份意识、差序观念而食古不化的小国寡民式的社区网络”。在现代法治观念的影响之下,臣民人治型、草民自治型、牧民神治型这三种法律文化形态由于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虽然还有存在,但已经渐趋暗淡。因此,可将这三种法律文化形态归纳为传统型法律文化形态。再进一步看,在现代的西部民族结构中,由于大多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随之逐渐出现了宗教法的世俗化和国家法的宗教化双向互动的特点,使两者在功能上均获得了扩张和强化,故在西部民族区域,国家法律只能以变通的方式得到贯彻实施。

    (二)现代型法律文化形态及特点

    所谓现代型法律文化形态是指现代社会中具有独立人格意识的社会主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并要求他人尤其是国家机构也要遵守法律、严格以依法办事为价值诉求的法律文化类型,即前面所说的公民法治型法律文化,此种法律文化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典型的、理想的法律文化类型。在法律文化研究层面上,公民是社会的细胞,具有完全的人格主体。是法治社会得以形成的主体要件。公民意识也是法治社会普遍意识,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在西部民族区域,由于传统法律文化观念的根深蒂固,使现代性的公民意识、法治观念的形成步履维艰。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普法教育的深入,现代公民法治意识率先在西部先发展地区已得到培植,但在山区或贫困地区却依然薄弱。另外,西部民族区域大多地处我国边疆,并与周边十多个国家接壤,聚居的少数民族群众比较集中,而且相当一部分跨疆界居住。改革开放后,边境城市和口岸的开放带来

    西方社会先进的民主法治思想,必然影响到西部少数民族公民的法律意识。

    三、西部民族区域法律文化培植的制约因素

    西部民族区域法律文化的培植作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没有现代化的西部法律文化就不可能有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然,先进的民族区域法律文化并非超越历史凭空产生,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才能实现。西部法律文化的培植与一般法律文化的培植在大体上有其共同性,如吸收人类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创造主流的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但西部文化在长期与中原文化的交融中形成了其独具特色的一面,因此,在培植先进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就要考虑到其中特殊的制约因素。

    (一)落后的传统型法律文化的影响

    首先,西部地区由于地理条件和历史上的落后因素的制约,相对于东南沿海地区的现代化和西方式的现代化具有一系列较为显著的后发特征,由此决定了该地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保留较多的地区。同时西部地区是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多社会经济形式和多种文明群体共存的地区,是历史上世界各国法律文化频繁交流和互动的地区。因此,传统型法律文化成为西部地区理想的法律文化形态,是中国传统社会超稳定秩序结构的文化基础。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在建立现代性法律文化的进程中,对传统型法律文化有所批判,但由于其历史惯性之大,超乎寻常,以至于在今天的政治文化氛围中仍然夹杂着传统法律文化的气息。

    其次,历史上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宗教的世俗化和政权的宗教化色彩十分浓厚,宗教的教义、教规被逐渐纳入到世俗的民族固有法之中,变成了传统型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并带动原有的习惯法,使之影响力和实施范围更加巨大并进而扩张,确立和实施时更加符合传统规范,表现形式则逐步成文化和格式化。此外,在西部地区,某些德高望重的宗教首领也在法律活动中发挥重要的影响力。通过对偶像的神话塑造和对少数民族公民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得宗教教义、教规以及神职人员的箴言成为最高权威。如穆斯林教徒既要服从真主的意志又要遵守世俗社会的法律,但穆斯林教徒对世俗的法律意识并不强,更乐于服从伊斯兰教教义、教规。

    (二)缺乏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

    1.法律文化外部环境受到侵蚀

    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部分。文化既包括先进文化也包括落后文化,我们将先进的、积极的文化成果称之为文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国家,就必须要培育先进的、积极的社会主义主流文化,西部民族区域先进法律文化的建设更不能离开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大环境。因此,要培育和发展西部民族区域先进法律文化,必须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近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西方腐朽思想的传入和封建落后观念的抬头,使得社会主义主流文化被侵蚀。这些没落思想势必影响到法律文化外部环境,成为法律文化培植的不利因素。

    2.法律文化培植自身环境存在的问题

    建国60年来,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以及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法律日显陈旧。再加民族地区经济基础薄弱、传统法律文化侵扰、受教育程度不够、公民维权意识淡薄等因素的制约,民族地区法制观念更新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没有营造起良好的法律自身环境。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都受到落后的传统型法律文化惯性思维的影响。如在立法方面,对民族法学理论研究薄弱,民族法观念显得不够成熟;在执法方面,封建腐朽思想依然顽固,“官官相卫”的情形时有发生;在司法和法律监督方面,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缺乏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法律文化自身环境存在的问题成为制约西部区域法律文化培植的另一不利因素。

    (三)西部民族区域教育的落后

    西部民族区域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和历史方面的原因,教育一直得不到长足发展。教育经费的短缺、师资力量的不足一直是困扰西部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高水平人才的短缺制约经济的发展,落后的经济又制约了教育的发展,形成了恶性循环。法律文化的培植一方面需要高水平人才的努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广大公民有一定的文化素养。有学者认为要通过“送法下乡”的途径来推动西部民族区域的法制现代化进程。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对西部民族区域法律文化培植的难度认识不够。“送法下乡”虽然对西部民族区域法律知识宣传有一定的帮助,但作为国家的制定法,本身包含许多很专业的术语、概念、技术等法律知识,有时连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都理解起来有困难,更何况是没有受过教育或者受教育程度很低的广大西部民族地区的公民。教育得不到普及严重影响了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知识的宣传成了政府对公民填鸭式的教育,成了公民赶集式的表演,根本起不到较大的作用,反而在某些情况下还引起人们的反感。

    四、西部民族区域法律文化培植的路径

    笔者认为,西部民族区域法律文化的培植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过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这也符合文化形成的基本特征。因此,要解决西部民族区域的法律文化培植问题主要注意以下两条路径:

    (一)改变普法方式,重视法律意识的基础性教育

    从法律历史分析的方法看,无论是传统型法律文化还是现代型法律文化,其形成特点都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日积月累的演化过程,而这些文化意识的演化传承都是通过教育而达到今天这样的状态的。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西部民族区域法律文化的培植问题就要重视教育的力量,尤其是基础性法律教育。这里的基础性法律教育主要是指对西部民族区域公民从小讲授法律知识,帮助理解生硬的法律术语,从小就培育其知法、懂法和在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要有理智的思考和维权的意识。这样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就会在西部民族公民中形成一种潜在的法律意识。当然,基础性法律教育并不是将所有法律知识都予以灌输,而是那些为西部民族大众普遍接受和日常使用的法律知识。对大众进行这样的法律知识教育,对法律文化的培育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这种教育并不影响传统型法律文化的存在,也不会与民间习惯法之间发生冲突。反之,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或许会出现对国家法的认可,将国家法的法律精神带入民间习惯法之中,从而形成一种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之间的交融,最终实现对传统型法律文化的淡化和消除。另一方面,这种教育也有利于现代型法律文化的培植。当代中国现代型法律文化的建立是以西方法律理念为背景,在吸收了其中先进的理念后结合中国实际而建立起来的。这些西方法律理念是剔除糟粕后移植而来,本身无毒,为何不将其培植在优良的土壤之中。另外,西部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思想观念落后,而东部地区开放程度大,人们思想观念也相对于西部地区较先进。这种法律文化培植方式不会引起东西部的不均衡。因此改变陈旧的“送法下乡”式的普法模式,

    继续加大对西部地区教育的投资力度,重视基础性教育,从娃娃抓起,才能从根本上培植起现代化的法律文化氛围。

    (二)建立和谐的法治理念,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1.重视社会主义和谐主流文化的建设。和谐的主流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其中法治理念是最重要的一极。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西部地区民族成分众多,民族关系复杂,宗教信仰不同,这些因素的存在更应该重视对社会主义和谐主流文化的建设。当然,西部区域法治仍然是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组成部分,不能背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历史进程。

    2.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自身环境。从法律运作的静态角度——立法方面讲,西部民族区域立法是中央立法的西部化、民族化、具体化,应当更具有操作性,更能从西部实际出发而服务于西部民族区域。从法律运作的动态角度——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讲,由于受传统型法律文化的桎梏,整个动态运行机制路径狭窄,政府公权力的强劲和公民私权力的赢弱相对而存。改变西部民族区域法律运作的动态环境对提升法律文化的培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在执法方面,提高执法主体的素质,确立执法责任;其次,在司法方面和法律监督方面,独立司法权力,完善监督机制和监督渠道。因此,通过对法律运作的动态体制的改革也有助于实现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培植环境的目的。

    综上,西部民族区域法治现代化的建立离不开民族区域法律文化的培植,法律文化的培植又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因此,改变以往的普法模式,加强法律知识的基础性教育,建立和谐的法治理念,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对于促进西部民族区域法律文化培植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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