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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司法体制改革环境分析刑罚执行完善策略

    时间:2020-11-13 04:31:2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国家总书记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立法管理体系,推进科学立法,进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促使全民守法。”基于司法体制改革环境,有效落实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管理体制,对于预防与惩治腐败行为,促进严格执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我国刑罚执行监督体制发展现状

    为了有效落实和保障刑罚执行权,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其实施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可以公开公正进行。但结合当前刑罚执行的发展现状而言,我国现行的针对刑罚执行的监督管理不够完善,刑罚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针对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积弊已久的问题,更是需要在行刑社会理念化影响下进行完善,有效改革刑罚执行方式,积极组织扩建和规范刑罚执行队伍力量,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检查权作为法律监督的价值。

    (一)执行体制不完善,权力分配不合理

    由于刑事执行体制没有完全理顺,许多年来我们一直采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工作过程中分工不合理的因素并不能得到及时的消除,从而会对刑罚执行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定犯罪人交付执行死刑,在这个时候是需要提前三日通知处于同等级别的检察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法院下达的一般都是口头通知,而不是正式的书面通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具有签署的执行死刑的权利,但是检察人员没有权利对这些文件进行查阅以及复印的,检察人员不能成为该项命令的主体人物,他们只具有被告知相关命令文件的权利,检察人员以此承担着履行法律方面的监督职能任务。刑罚监督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监督不到位的现象,比如死刑执行、拘役管制、驱逐出境、政治权利剥夺等诸多问题[1]。执行体制不完善的问题,是影响和制约刑罚监督工作的重要因素,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改善和处理。

    (二)相关立法不明确,刑罚执行过程缺乏监督可操作性

    刑罚执行过程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撑,但结合实际工作来看,其具体操作中涉及到的监督立法相对而言比较趋于原则化,使得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着一定的问题。从刑罚执行工作成效来看,我国的检察机关对其执行中相关权利的制约和流程管理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大,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督管理力度存在着不足。同样以死刑执行的监督管理作为例,我国人民检察院在对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和管理中在原则、体制以及期望监督管理效果之上都没有取得重大突破,关于现场监督执行的定位不够明确,究其监督效果来进行分析,检察机关对于死刑监督的执行范围应当是覆盖到刑罚执行权方面的。一般而言,各个地区的监所检察机构都是享有一定的监督权,而执行机关是另一个独立的主体,执行过程中他们不一定会采纳检察机构的提议,面对不同的意见可能无法达成一致,很有可能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给相关条款的实施造成不利的影响。鉴于此,只有完善相应的立法,从法律条款上有效保障刑罚执行公正透明,将执行过程具体的规定细则集中化和具体化,从原则上保障刑罚执行监督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有效突破过去刑罚执行中简单化、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三)监督管理技术不完善,监管者存在一定的主观能动性

    跟传统的诉讼监督工作不同,刑罚执行中的监督中存在着监督技术性不足的问题。检察监督组织管理部门关于整个监督工作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的监管体系,监督工作方式和监督途径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如针对监狱日常工作的监督,检察人员应当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监管,监管的标准是什么、怎样做的问题都是刑罚监管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这些都还需要进一步划分和明确[2]。此外,对于当前刑事执行阶段中的减刑、假释等具体事项,需要對其进行严格审核,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监督管理的质量,有效落实和保障矫正工作。除此之外,还有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于监督管理工作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存在着认识不到位的问题,而且存在着一定的主观能动性,有些人遇到监管阻力之后便不再进行监督,针对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进行及时的更正处理,无法有效发挥监管工作作用,导致监督管理工作流于表面形式。

    二、基于司法体制改革环境分析刑罚执行完善策略

    (一)科学优化刑罚执行监督职能

    为了有效保障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实现统一规范化行使,就需要有效明确监管主体部门的责任范围,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有效约束自己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监所检察部门和派驻检察组织单位需要有效正确认识他们身上的重任,有效发挥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重任。与此同时,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公诉以及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各方组织部门需要有效协调起来,自觉主动地参与配合所属监所检查权工作,并深刻探讨当前刑罚执行监督管理的职能,并有效进行调整和完善,有效保障刑罚监督工作有序进行。

    监所检察部门身负监督管理的重任,可对死刑的监场执行进行有效监管。具体来讲,监所检察部门需要监督死刑执行活动的现场,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被监督对象或者被执行者进行有效监督,在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对被监督对象进行有效监管。结合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刑事执行监督部门关于死刑的监督和处理,跟利益相关事项可能会出现监督疏漏,有的是顾及到办案质量而弱化监督管理质量。通常情况下监所检察部门监督死刑的执行,他们本身并不用提前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但可以从相关管理机制上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并对监督死刑裁判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和监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死刑的中立性与公正性,确保其符合相应法律条款的需要。之所以这样布置的原因是由于主观主义和便利主义的因素,当地派驻的检察机构长期驻扎的监管场所,有效承担起了被监管人的逮捕以及起诉的职能。再加上随着交通的便利化与信息化建设和发展,政府部门更是需要对这两项职能进行有效调整,以有效保障司法公正化、专业化,为有效维护世界和平提供坚定助力。刑罚执行的监督对象可以是被监管人,亦可以是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要目标是为了保障其监管工作有效化与合法化。除此之外,派驻检查机关还应当有效协助监管场所的工作人员由之前的看户型监督转变为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和促进刑罚的正确执行。只有这样可以全面提高派驻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的工作质量,打造出更加优良专业化的队伍,提高工作人员业务娴熟的程度。

    (二)有效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权力配置

    为有效提高刑罚执行监督管理质量,需要有完善的立法作为支撑。一个完善具体的法律运行机制,需要科学划分监督管理权利,当然还包括涵盖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有效落实和完成刑罚执行的效率,除了从立法、管理理念、管理机制上做出努力之外,还必须科学划分权力范畴,依赖于一个高效的稳定的监督管理体系。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其最重要的职责就是保障法律执行的公平公正,有效检举和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督促有关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其中存在的问题[3],并对已经构成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改善。为此,需要有效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从立法层面上赋予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知情权和调查权,并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确保其权利可以顺利落实和实现。再者,就是允许检察机关进行同步监督,允许其对其执行过程随时进行审核。在这个具体监管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其监管质量,监管工作的范围可以由事后监管和审核,转变为事前监督、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起来[4],真正将监督工作落实到实处。最后,还可以晓组织建立约谈制度以及检察人员接待日制度。这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有权利约谈被监管人员,可以就被监管人询问法律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着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为刑罚执行过程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有效加强监所检察派驻机构建设管理工作

    各个地方的检查机构要适时进行改革,切实理顺监管内外部关系,充分结合监所的布局进行调整,有效协调各个组织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对其派驻检察机构的管理,有针对性的调整划派驻检察院和检察室,从而为更加科学地开展检察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除此之外,监所检察派驻组织单位还需要正确定位,不断提高其硬件设施水平,及时引入先进的检察技术工具和设施,确保其能达到相关的等级测评标准,从而为人民大众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检察机构在刑罚执行监管中,可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积极推行微机联网动态监督[5],充分借助于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工具,促使各个组织部门之间有效进行沟通和交流,从而真正实现现代意义上的数字化动态监管,继而为提高监督管理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此外,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和管理工作,还可以完善监管场所的执法报告管理制度。负责监管的工作人员要根据刑罚执行具体的活动情况,将涉及到罪犯敏感问题假释处理、就医问题、减刑考核、离监探亲等情况定期进行汇报,便于检察部门进行核查和落实,有效保障其实施公正化与合法化。

    三、结语

    刑罚执行质量直接关系到审判结果的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是保障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更是直接关乎公平正义的完成与实现。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更多的是依赖宪法赋予的权利的检察院,而刑罚执行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實践中还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政府相关人员更是需要不断完善法律监管机制,切实保障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可以顺利实现,进而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权益,促进我国经济更好地发展和运营。

    参考文献:

    [1]王静然.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刑罚执行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9(24):5-7+68.

    [2]韩立新.刑罚执行一体化存在的风险及其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21):96-97.

    [3]邹华文.论监狱刑罚执行部分执法现状及完善对策[D].湘潭大学,2014.

    [4]陈红英.关于完善刑罚执行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9):62-63.

    [5]盛宏文.刑罚执行法律监督体制的完善[J].人民检察,2011(3):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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