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纸下载
  • 专业文献
  • 行业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杂文文章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达达文库
  • 文档下载
  • 音乐视听
  • 创业致富
  • 体裁范文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作文大全 > 正文

    中央苏区时期党对私营工商业政策的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1-01-28 02:01:0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谢红星 朱炜妍

    [提 要]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对私营工商业的政策是一种策略性保护和发展的政策。一方面,党和苏维埃政权在具体的政策和立法上作出了一些保护和鼓励私营工商业发展的规定,另一方面,党的纲领、苏维埃宪法大纲从根本上否定私营工商业,苏维埃政权通过税收、用工、禁止加入合作社、禁止组织商会、加强监督管理等举措严格限制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并剥夺私营工商业者政治上的权利和自由。瓦窑堡会议后,党对私营工商业政策趋于温和,新民主主义理论对保护和发展私营工商业提出了许多富有创见的主张,但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策略性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对民营经济的政策不再是策略性保护,而是视为“自己人”,但仍需要明确肯定私营工商业者的劳动者属性,正式赋予私营工商业者以国家主人之一的政治地位。

    [關键词]中央苏区;私营工商业;策略性保护;新民主主义

    [作者简介]谢红星(1978—),男,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朱炜妍(1993—),女,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江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江西南昌 330000)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中国实践与路径研究”(FX19103)

    中共“一大”纲领提出废除资本私有制,九十多年后,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却明确指出:“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是我们自己人。”从必须消灭的阶级敌人到“自己人”,中国共产党对私营工商业态度之转变是如何发生的?这一转变背后遵循的是何种政党逻辑和思维?中央苏区时期党对私营工商业政策,实为了解这一转变之绝佳切入点。盖因中央苏区时期乃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之始,而执政不同于在野,作为在野的革命政党,固然可以凭借大无畏的革命精神及勇气,砸烂旧世界的一切,一旦成为执政党,哪怕只是局部执政的执政党,就必须考虑建设新世界的问题,理想必然受制于现实,破坏的激情必然让位于成本的精算,审慎、相对平衡的政策必然部分取代宏大的纲领。探讨中国共产党对私营工商业态度及政策之转变,必须从中央苏区局部执政时期着手。已有成果多关注苏区私营工商业政策的内容与历史演变,较少深入探究政策体系的内部层次及理论逻辑,本文拟就此展开分析。

    一、中央苏区时期党对私营工商业政策的分析

    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对私营工商业的政策,是一种既否定又保护的政策。

    一方面,与其工人阶级政党的性质、章程相一致,中央苏区时期党的纲领和宪法大纲中表现出对私营工商业和私营工商业者的否定。党的“一大”纲领提出要“废除资本私有制”;“二大”通过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主张联合资产阶级民主派,组织民主联合战线[1]。国民革命期间,基于国共合作的背景,党对民族资本主义的政策做出了相应调整。土地革命时期,国共合作不复存在,面对残酷的斗争形势,党对私营工商业的政策退回到“二大”之前的立场。这一时期党认为民族资产阶级已经“离开国民革命的战线而走入反革命的营垒”[1],号召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行动以来,对资本主义经济采取“毫无顾惜的歼灭政策”,在各根据地推行“使小资产变成无产,然后强迫他们革命”[2]的政策。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工人阶级政党本有的强烈革命属性被残酷的斗争形势彻底催发,演变成激烈的消灭有产阶级及私营工商业的政策。“六大”对土地革命初期对待私营工商业的过激倾向进行了一定的纠正,向全党提出了“保存商业的货物交易,战胜均产主义的倾向”,[3]但“六大”所谓“保存商业的货物交易”,仅限于保护小商人、小手工业者,对私营工商业整体的否定态度根本未变。

    同时,在另一方面,中央苏区时期的一些重要立法也鲜明反映出此时党对私营工商业的否定态度。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二条提出“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因此,“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份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4]可见,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只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劳苦民众是“主人”,私营工商业者政治地位上与军阀、官僚、地主豪绅、反革命分子并列,被扫进了“敌人”的行列。

    然而,在党的纲领、宪法大纲从根本上否定私营工商业的同时,一些具体的政策、法令却做出了一些保护和鼓励私营工商业发展的规定。1929年1月,红四军进军赣南和闽西,途中发布宣告:“城市商人,积铢累寸,只要服从,余皆不论。”[5]同年7月,闽西党的一大《政治决议案》规定,“对大小商店应取一般的保护政策”,“对城乡小商人绝对不要没收商店,焚烧账簿,和废除账目”。[6]1930年3月闽西红军第二路指挥部发布的《告商人及知识分子书》宣布共产党的城市政策是“取消苛捐什税,保护商人贸易。……普通商人及一般小资产阶级的财物,—概不没收”。[4]10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成立公告指出:“凡是确遵苏维埃政府一切法令的私人资本,准许其自由经营商业。”[7]

    如果说上述规定只是中央苏区初创时赣南、闽西地方党组织和红军的局部政策,那么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苏维埃中央政府通过的一些决议、法令,同样明确规定保护和鼓励发展私营工商业,而且规定更为细致,具备了一定的操作性。《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明确指出:“苏维埃政府对于中国资本家的企业及手工业,现尚保留在旧业主手中而并不实行国有,但由工人监督生产委员会及工厂委员合实行监督生产。”“苏维埃应保证商业自由,不应干涉经常的商品市场关系;但苏维埃必须严禁商人的投机和提高价格。”[4]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将私营工商业者视为与军阀、官僚、地主豪绅、反革命分子并列之敌对阶级的同时,具有极高效力的《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却保护私营工商业者的财产,保证商业自由。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甚至发布正式条例,鼓励私人资本投资工商业,并保障其营业自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商业暂行投资条例》第一条:“凡遵守苏维埃—切法令,实行劳动法,并依照苏维埃政府所颁布之税则完纳国税的条件下,得允许私人资本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自由投资经营工商业。”第四条:“凡遵守一、二、三条之规定,私人投资所经营之工商业,苏维埃政府在法律上许可其营业的自由。”[4]

    总之,中央苏区时期党的纲领和宪法大纲中,私营工商业与苏维埃共和国的意识形态格格不入。但在一些较为具体的政策和法令中,苏区党和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私营工商业,保证商业自由,鼓励私人投资。换言之,在内容较为宏观的纲领性文件中,私营工商业是被否定的;在更可能直接付诸实施的具体政策和法律文件中,私营工商业是受到一定保护并鼓励发展的。

    二、中央苏区时期党对私营工商业政策的策略性保护和发展

    中央苏区党和政府对私营工商业这种既否定又保护的政策,一方面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务实态度。作为信奉马克思列宁主义、主张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工人阶级政党,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必然从根本上视私营工商业为异己,工农苏维埃政权的性质,决定了私营工商业者在这一政权中不可能是“主人”。但是,当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央苏区建立起相对稳固的政权并开始局部执政时,他们便不得不面对如何在苏区开展经济建设这一重大问题。革命战争固然是中央苏区党和苏维埃政府的中心任务,苏区的经济建设服务于革命战争,但“只有开展经济战线方面的工作,发展红色区域的经济,才能使革命战争得到相当的物质基础,才能顺利地开展我们军事上的进攻”,[8]繁荣的苏区经济不仅有助于巩固党在苏区的局部执政,也是打破敌人“围剿”、扩大革命力量的物质基础。而在赣南、闽西等地,私营工商业在社会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对于急需打破敌人经济封锁、恢复和发展苏区经济的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来说,彻底摧毁中央苏区的私营工商业、发展国营工商业,不仅不现实,而且无异于自杀,“不但给敌人以造谣破坏的机会,而且各地商人势必都不敢到苏区内营业,油盐布匹都没有买,是不待敌人来封我们,而我们先自己封锁自己,这就是叫做‘自杀政策”。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局部执政的实践中,认识到私营工商业的发展极大地有益于党在苏区执政的巩固与扩大,虽然还未能对这种现象从理论上给予圓满的解答,党仍在具体的政策和立法上作出了鼓励私营工商业发展的规定,这正是中国共产党理论联系实际工作作风与方法之体现。

    但不可否认,中央苏区时期党对私营工商业者的保护和鼓励,更多只是一种策略性的保护。对于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为何有益于党在苏区的执政,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并未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从理论上给予圆满的解答,他们坚信公有制是先进的、有利于解放生产力的体制,私有制是落后的、阻碍生产力进步的体制。之所以无法在苏区大规模发展国营工商业,是因为苏维埃政府财力有限,必须主要用于供给红军将士和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因此,就不但不能破坏、而且必须充分保护及利用在苏区经济中占绝对优势的私营工商业,以繁荣苏区经济,打破敌人封锁,供给红军军需。苏区党和政府坚信国营工商业也能做到私营工商业做到的上述事情,而且一定比私营工商业做得更好,但既然一时没有财力发展国营工商业,就只能暂时策略性保护及发展私营工商业;既然只是暂时保护及发展私营工商业,就不可能给私营工商业者政治地位及自由权利,更何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原则是“实行工农民权的革命独裁,在将来社会主义的阶段更进于无产阶级的独裁”,[9]私营工商业者作为剥削者,在革命进入高潮后必定是不允许存在的。

    中央苏区时期党对私营工商业的策略性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可以从当时党和苏维埃政府主要领导人的思想主张中窥得一斑。毛泽东指出:“私人经济的发展,是苏维埃利益的需要。”同时,必须充分地利用资本主义为革命事业服务,即使在革命胜利后,也“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10]刘少奇指出:“苏维埃在目前阶段上,应该尽可能地利用私人资本,发展苏区生产,活泼苏区经济。”[11]张闻天作为党的理论家和当时主要领导人,对党策略性保护及发展私营工商业的必要性、具体方法和方向阐述尤为详尽。张闻天首先明确提出利用私营工商业对巩固党在苏区执政的极端重要性,“当苏维埃政权没有力量经营国有的大企业,那么利用私人资本来发展苏维埃经济,不能不是目前主要出路之一”,[11]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可以增加我们苏区内的生产,流通我们的商品”。[12]正因如此,张闻天认为苏维埃政权应该采取一切办法,去鼓励私人工商业者的投资,为了更好地利用私营工商业,他还主张苏维埃政权应该善用“利诱”与“让步”的方法,利用私营工商业者的“社会关系”、经济的力量和经营工商业的经验来发展苏维埃经济,畅通赤白间的贸易,必要时甚至可以运用武装威吓、压迫、没收与征发的政策,来达到这一目的。总之,对待私营工商业者,应“根据不同的环境同时并进的,互相为用的利用这两种方法来达到目的”。而且,应以社会主义为前途和方向,“不是为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是为了社会主义前途”。[12]

    对私营工商业的策略性保护及发展,反映为种种限制私营工商业的举措。正如张闻天所指出,苏维埃政权应该尽量地利用私人资本主义,但同样应该“用劳动法来限制资本主义剥削”,“工人监督生产,防止资本家利用它的企业进行反革命活动”,“抽取利润的一部分来巩固苏维埃政权”。[12]具体来说,苏区党和政府主要通过以下举措对私营工商业进行限制:

    一是让私营工商业承担主要税负,同时免除工人、农民、劳苦大众的纳税。《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苏维埃另定统一的累进所得税则,使之转由资产阶级负担。苏维埃政府应该豁免红军战士、工人、乡村与城市贫苦群众家庭的纳税,如遇意外灾害,更应豁免或酌量减轻一切税额。”[4]国营工厂和合作社也被豁免纳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除去将纳税的重担放在剥削阶级身上外,依阶级的原则来解决。对于被剥削的阶级与最苦的阶层群众,免除纳税的义务”,“凡遵照政府所颁布之合作社的条例组织之消费合作社,复经县政府批准登记的,得由县政府报告各该省政府许可免税”,“生产合作社经县政府报准备案的,得由县政府报告省政府许可免税”,“在目前为促进苏区的工业发展,暂时免收工业品的出厂税”。[4]如此一来,税负就主要由私营工商业者来承担。在税收之外,苏维埃政府还让私营工商业者负担较高的公债。

    二是禁止私营工商业者加入各类合作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第二条:“合作社系由工农劳动群众集资所组织的,富农资本家及剥削者,均无权组织和参加。”[4]盖因合作社被苏维埃政府认为是“工农劳苦群众抵抗商人富农资本剥削,增进工农利益,巩固工农联盟的一种经济组织,一种有力的武器”。[4]基于这一宗旨,私营工商业者被禁止参加各类合作社。

    三是禁止私营工商业者组织各类商会团体。《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明确规定“应解散商会”,[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十四号训令《关于战争动员与后方工作》指出:“对于一切尚能在苏区内的商人组织如‘牙行与其他旧式行会的残余,各级苏维埃政府必须严厉查禁,只有苏维埃政府才能召集商人集合一起,宣布政府对他们的法令、命令与决定。”[5]

    四是适用超越苏区实际条件的《劳动法》。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不顾中国农村根据地的实际情况,片面照搬苏联做法,规定了过高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过多的福利要求,超越了苏区境内私营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使私营工商业者不堪重负,纷纷倒闭,严重损害了苏区的经济。之后在刘少奇、陈云、张闻天等中央领导人的批评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在1933年进行了修改,具备了更多的变通性和灵活性。[15]但由于第五次反“围剿”开始,并没有对苏区私营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发生显著效果。

    五是高度强化对私营工商业的监督管理。苏维埃政府的政策和法令动辄以“没收”为威胁,要求私营工商业企业遵守苏维埃政府的法令,接受工农群众的监督。《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声称,中国资本家的企业及手工业“由工人监督生产委员会及工厂委员会实行监督生产。若这些企业主怠工破坏苏维埃法律或参加反革命的活动,故意破坏或停止生产,则必须立即没收他的企业”。[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一切国有企业、合作社企业、私人企业都必须“成立特别机关,以监督生产”。[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十四号训令《关于战争动员与后方工作》要求“全苏区工农劳苦群众应该一方面严格监督商人老板富农,一点不能放松他们对于国家税收的担负,防止他们从重取巧、隐瞒资本、以多报少、造谣捣乱,与破坏生产、破坏苏维埃金融一切阴谋、反抗和操纵。发现有这种事实,苏维埃政府应采取坚决的手段来严厉制裁”。[5]

    总之,中央苏区党对私营工商业的政策本质上是一种策略性的保护和发展。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苏区党和政府坚信私营工商业者作为剥削者,天然具有破坏苏维埃政权的反革命倾向,对其充满警惕和不信任。苏区党和政府发布的各种文件中,有关私营工商业“怠工”、“投机”、“破坏”的用语比比皆是。

    三、对私营工商业政策的起因及流变

    中央苏区时期党对私营工商业的策略性保护和发展的政策,与此时中国共产党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公有制与私有制、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认识有着密切关系。

    作为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工人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坚信人类社会的进步最终归结于生产力的进步,人类最终的全面解放和自由有赖于生产力的解放与高度发展。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极大的反作用,先进的生产关系会有力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落后的生产关系则阻碍甚至破坏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虽然在历史上起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巨大作用,但发展到20世纪、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乃至帝国主义阶段的资本主义,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而非助力,成为世界大战的根源、人类灾难之肇始。唯有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以先进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取代已经落后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被桎梏的生产力才能获得革命性解放和发展,人类才能获得彻底的解放、全面的自由和发展。

    不仅如此,作为生于中国、长于中国的中国工人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对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遭受的屈辱和灾难有着刻骨铭心的痛感和认识,对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尊严,以及使中国重新强大有着无比的渴望,对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野蛮侵略和晚清政府毫无廉耻的卖国行径无比痛恨,对资产阶级民主派的软弱无能无比失望,对俄国革命的胜利无比欣羡,对主动表示愿意帮助中国革命的苏维埃俄国无比感激。在中国共产党看来,戊戌变法、辛亥革命的结局已经证明资本主义道路不可能救中国,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在以往革命中表现出来的软弱性已经证明他们不足以领导中国革命,更何况近代以来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并没有明显改善中国底层劳苦大众的生存状况,某种程度上甚至使之更为恶化,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也没有改变中国积贫积弱任人宰割的状况,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在民族革命和民主革命过程中不仅软弱无能,还经常妥协、摇摆,甚至叛变革命,这一切使得中国共产党不信任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不信任他们的能力,也不相信他们的革命品质。俄国十月革命后,接受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的中国共产党坚信资本主义生產关系是落后的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先进的生产关系,中国要富强就必须实行社会主义,只要在中国全面推行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建立公有制经济,中国的生产力就一定能得到彻底的解放和发展,就一定能改变落后的状况,提高劳苦大众的生活水平。因此,中国的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从长远看是必须被消灭的,必须以更先进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取代之,在民主革命时期,为了扩大革命阵营的力量,争取革命的胜利,固然可以保护及利用资本主义,但仍必须对资产阶级加以提防,并随时限制及反制之,因为相对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本质上是落后的生产方式,而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又是软弱、摇摆和随时可能叛变的。

    这种对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以及对中国资本主义及资产阶级的认识,深刻影响了中国共产党对根据地内私营工商业的态度和政策。土地革命时期,国共矛盾尖锐,中国共产党对根据地内私营工商业的保护与鼓励,更多是一种策略性的保护,而且伴随着各式各样的限制和打压。瓦窑堡会议后,中国共产党对私营工商业的态度和政策趋于温和,瓦窑堡会议通过的《中央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对私营工商业的主张是:“苏维埃人民共和国用比较过去宽大的政策对待民族工商业资本家。在双方有利的条件下,欢迎他们到苏维埃人民共和国领土内投资,开设工厂与商店,保护他们生命财产之安全,尽可能的减低税租条件,以发展中国的经济。”[14]此后不久,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颁布的《西北苏维埃选举法》更赋予了中小私营工商业者选举权,该法规定:“雇佣劳动在十人以下,资本在五千元(边币)以下之工商业主亦有选举权。”[15]抗日战争时期,基于维护统一战线、共同抗战的需要,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推行保护和鼓励私营工商业的政策,《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一条规定:“发展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奖励私人企业,保护私有财产,欢迎外地投资,实行自由贸易,反对垄断统制。”[16]在劳资关系上,实行“适当地改善工人生活和不妨害资本主义经济正当发展的两重性的政策”,[17]在税收负担上,明确宣示“不论工人农民,均须负担国家赋税,不应该将负担完全放在地主资本家身上”,[18]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规定除汉奸、卖国贼、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者及精神病患者外,“年满十六岁的,无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上的区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

    但是,中国共产党对资本主义的认知,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瓦窑堡会议后及抗日战争初期党对私营工商业的温和政策,本质是仍然是一种策略性的保护和发展。毛泽东指出:“严肃地坚决地保持共产党员的共产主义的纯洁性,和保护社会经济中有益的资本主义成份,并使其有一个适当的发展,是我们在抗日和建设民主共和国时期不可缺一的任务。”[17]在保护和发展私营工商业的同时,要严肃而坚决地“保持共产党员的共产主义的纯洁性”,决不能让资本主义污染共产党员队伍,为此,必须在党内不懈地开展反对资本主义的斗争。抗日战争初期保护和鼓励发展私营工商业,是时势使然,主要不是因为党对资本主义的认知发生根本转变,而是时势使私营工商业者从苏区时期的“敌人”变成了抗战时期的“同盟者”。

    抗日战争后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理论,对中国民族资产阶级问题做了许多精湛的论述。在如何对待私营工商业上,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未来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并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18]1947年12月毛泽东又提出了类似的观点:“不怕资本主义发展,它的这个积极性我们要利用。”[20]1949年3月,在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毛泽东再次强调了这一问题:“由于中国经济现在还处在落后状态,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他同时指出,“要从各方面,按照各地、各业和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对于资本主义采取恰如其分的有伸缩性的限制政策”,而且,“限制和反限制,将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内部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21]新民主主义理论策略性保护及发展资本主义的理论论证和政策设计更为成熟。

    策略性保护和发展资本主义政策的发展趋向必然是逐步消灭资本主义。根据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新民主主义社会最终仍要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对资本主义的策略性保护必然是暂时的。随着党的执政日益巩固,策略性保护资本主义的政策必然要让位于改造或者说消灭资本主义的路线。1952年以前,毛泽东还比较强调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特征,肯定民族资产阶级的革命性和中立性,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后,毛泽东修改了民族资产阶级是中间阶级的提法,明确提出:“在打倒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后,中国内部的主要矛盾即是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故不应再将民族资产阶级称为中间阶级。”[22]党的政治局会议开始批判“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的观点,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被提上议事日程。到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私营工商业基本不存在了。

    总之,从苏区时期到建国初期,尽管对私营工商业者的定位经历了从敌人到同盟者的转换,中国共产党对私营工商业实际上执行的却一直是策略性保护和发展的政策。这一政策的背后,是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公有制与私有制、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关系认识的相对简单化。虽然,社会主义必然优越于资本主义,但不宜将其简单理解成社会主义经济成分越多生产力就越能得到解放和发展,更不能低估经济运行及增长的复杂性。尤其是,这一时期的中国共产党虽然通过实践认识到私营工商业的发展有利于党的革命事业以及执政的巩固,却始终没有对被认为落后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何有利于工人阶级政党的社会主义事业这一重大问题从理论上做出解答,從而使得保护和鼓励不可避免成为了基于现实需要的权宜之计,而不是理论的必然内涵和延伸。而这,唯有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才能给予解答及解决。

    四、结语

    中央苏区时期党对私营工商业政策的历史意义不应被低估,可以说,在国内阶级矛盾尖锐和敌我斗争残酷的大环境下,以工农武装割据为革命道路的中国共产党能认识到私营工商业对革命事业有利、并为之采取一定的保护和鼓励发展的政策举措,已经体现了难得之实践精神和务实作风,也为将来党探索和完善对私营工商业政策留下了弥足珍贵的历史资源和空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汲取了党在历史上对私营工商业政策的经验教训,承认民营经济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意义,并且完善了党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公有制与私有制、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认识,在经济结构、商品经济、计划与市场乃至社会主义的本质等重大理论问题上作出了新的阐述,对民营经济为何有利于工人阶级政党的社会主义事业这一问题从理论上做出了解答。与此相应,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到“自己人”,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在党的文件和国家法律中得到越来越多的肯定,受到越来越严密的保护。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大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优质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对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家的保护和鼓励发展已经写入党纲,载入宪法,民营企业家真正成为了党和国家的“自己人”。

    [参考文献]

    [1]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一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2]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三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五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4]厦门大学法律系、福建省档案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

    [5]江西省税务局.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1929.1—1934.2)[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

    [6]江西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7]江西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8]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9]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政权系统6)[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3.

    [10]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刘少奇年谱[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

    [12]张闻天.张闻天文集(第一卷)[M].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13]余伯流.中央苏区经济史[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

    [14]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15]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西北革命根据地[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

    [16]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三册)[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

    [17]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8]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9]李占才.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史[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0.

    [20]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三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

    [责任编辑:熊文瑾]

    相关热词搜索: 苏区 工商业 党对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