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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贱伤农”缓解现象及其缓冲机制研究

    时间:2020-10-27 07:54:3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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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谷贱伤农”的限定条件进行修正后发现,在1983-2013年间,我国出现了“谷贱伤农”的缓解现象,即31年间,种粮农民面临的“谷贱伤农”指数是逐渐走低的。农民劳均粮食耕种纯收入在丰年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谷贱伤农”之所以出现缓解现象,是因为背后存在着4个缓冲机制,分别是:农业生产技术进步、农村剩余劳动力非农转移、粮食需求刚性增长和国家惠农政策持续跟进。上述缓冲机制均得到了格兰杰因果检验的证明。

    关键词:谷贱伤农;粮食种植;缓冲机制;格兰杰检验

    中图分类号:F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6)05-0119-10

    引 言

    “谷贱伤农”是经济学的一个经典问题,它往往和需求弹性联系在一起,其含义是指丰收年份农民的收入不增反减。传统“谷贱伤农”的经济学解释是有特定限定条件的,如果限定条件发生变化,情况可能就是另外一个样子。据笔者长期观察分析后发现,如果以中国1983-2013年的相关数据为证,近30年来,中国存在一个“谷贱伤农”的缓解现象,即中国农民“谷贱伤农”程度有减轻趋势。换言之,30多年来,中国农民在丰收年份的收入是随着粮食的增产而不断增收的,出现了“谷贱伤农”的缓解现象,这是一个值得深思和探究的学术问题。基于此,本文拟以中国1983-2013年的相关数据为证,研究“谷贱伤农”的缓解现象及其背后的缓冲机制,从而为更深入全面地理解“谷贱伤农”概念,为更准确更客观地把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粮农的收益情况提供科学依据,也为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当前,有关“谷贱伤农”的研究成果较多,一般是在承认“谷贱伤农”存在的前提下对农民收入问题展开论述,以理论思辨为主,如徐红红研究了粮食紧平衡下的“谷贱伤农”问题[1],万铀能对“谷贵伤民”与“谷贱伤农”的两难问题展开了论述[2],周健从需求弹性的角度分析了“谷贱伤农”的化解之道[3],栾秀翠等以大白菜为例对“谷贱伤农”问题进行了系统动力学仿真分析[4]。在粮食价格波动与农民收入关系的研究方面,学界也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何蒲明等的研究表明,粮食价格是农民收入的格兰杰原因[5];袁辉斌等的研究表明,湖南农民收入与粮食最低收购价格之间具有相关性[6];关浩杰认为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增幅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之间具有相关性[7];Liu Jiaohua等的研究表明,农产品价格与农民收入间具有相关性,但农产品价格波动会影响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8]。显然,学界普遍认为粮价与农民收入间正相关,即谷贱时伤农,谷贵时益农,但已有研究尚未揭示出“谷贱伤农”的缓解现象,也没有结合我国国情修正“谷贱伤农”的限定条件。

    一、“谷贱伤农”限定条件的缺陷与修正

    “谷贱伤农”最早由春秋末期的计然提出,他提出了“六岁穰,六岁旱,十二岁一大饥”农业丰歉循环论,认为农产品的价格会随着粮食的丰歉呈现周期性的波动。为防止“谷贱伤农”,计然认为官府应该控制粮价。《汉书·食货志上》云:“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其观点与计然比较接近。“谷贱伤农”不仅在古代普遍存在,近代亦比较多见,如叶圣陶先生在《多收了三五斗》里对“谷贱伤农”的细致描写。

    谷贱为什么会伤农?比较通俗的解读是:粮食的需求价格弹性比较小,在丰收年成,粮食增产就意味粮食的市场供给将增加,而粮食供给数量的增加将导致粮食价格的下降,可怕的是,粮价的下降幅度会超过粮食需求增加的幅度,从而导致农民收入的下降。这就是“谷贱伤农”的一般解释和基本逻辑。我国有些年份的数据与这个逻辑比较相合,如1990年粮食大丰收,粮食产量比上年增长9.5%,当年粮食收购价格指数就下降了6.8%;2003年粮食歉收,粮食产量比上年减少5.8%,当年粮食收购价格指数就上升了2.3%。而有些年份的数据又与这个逻辑相悖,如1984年粮食大丰收,粮食产量比上年增长了5.2%,当年粮食收购价格指数却增长了12.0%;2000年粮食歉收,粮食产量比上年减少9.1%,当年粮食收购价格指数却减少了9.8%[9]。可见,传统“谷贱伤农”的基本逻辑还不能很好地解释中国粮食经济现象。原因就在于传统“谷贱伤农”的一般解释和基本逻辑是有特定限定条件的:(1)“谷贱伤农”中的收入指的仅仅是出售粮食的收益,它是粮食销量与粮价的乘积,并没有剔除粮食生产的成本。(2)“谷贱伤农”中的收入不含农民未销售掉的以及留着养家糊口的粮食价值。(3)“谷贱伤农”要求粮食需求保持不变。(4)“谷贱伤农”是市场自发运行的结果,不存在政府干预。

    上述“谷贱伤农”的限定条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合拍,还存在一些缺陷。换言之,探讨我国现阶段是否存在“谷贱伤农”问题尚需对上述4个限定条件进行修正和调整。结合我国国情,本文修正并界定“谷贱伤农”的限定条件为:(1)“谷贱伤农”中的收入应为纯收入,这个纯收入应指“劳均粮食耕种纯收入”(即按从事农业从业人员数量进行平均的家庭粮食耕种纯收入),而不是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也不是人均家庭粮食耕种纯收入。由于纯收入扣除了生产成本,更能准确地反映种粮农民粮食生产的经济效益。此外,纯收入也内涵了粮食的价格因素。(2)“谷贱伤农”不仅需要考虑销售掉的粮食,还应考虑未销售出去的以及农民自留的粮食的市场价值,因为留在家里的粮食也具有价值,只是这种价值还未通过市场交换得到实现。“劳均粮食耕种纯收入”就考虑到了这一点。(3)粮食产量应该是“劳均粮食产量”(即按从事农业从业人员数量进行平均的粮食产量,且应该是消除了田亩面积变动因素后的劳均粮食产量),因为粮食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生产出来的,如果按照乡村总人口进行平均,就会掩盖农业劳动力的真实生产率。如果不消除劳均田亩变动因素,则数据就缺乏可比性。(4)分析“谷贱伤农”时应该允许粮食需求可变。允许粮食需求发生变化才符合中国国情,因为随着中国人口逐年上涨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粮食需求不发生变化是不现实的。(5)讨论“谷贱伤农”需要考虑我国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政策,不能脱离中国的政策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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