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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时间:2021-12-02 15:25:5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均为乡、村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制路、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文明服务理念,积极改善、科学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
    第五条 农村公路实行“管养分离、政企分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养机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二)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等资金;
    (三)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四)监督考核镇街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 镇街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镇街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农村公路区级财政预算;
    (二)编制乡、村道养护计划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三)与村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确保道路的养护质量;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五)督促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七)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九条 村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镇街做好村道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镇街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村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路政管理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镇街应及时向区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以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的其他报表,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
    第十二条 乡道、村道养护管理采取路长负责制,养护和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第十三条 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长期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第十六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各镇街和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一)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农户)分段进行;
    (二)农村公路可实行经济承包的方式,开展创好、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落后的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三)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维护。
    第四章 养护管理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路基养护
      (一)养护主要内容:日常路基坑凼的维修,加固路肩、边坡,疏通边沟,改善排水设施,维护修理各种防护构造物,清除坍方、检查险情,防治水毁等病害。
      (二)除特大型水毁工程以外,一般由日常保养维护人员操作实施,可以采用周期性养护与一般性养护相结合的办法,一般路段可在每年3-5月和9-10月进行周期性养护,集中进行路基整治工作,以提高路基质量,其他时间采用一般性养护,对小病害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路肩养护
      (一)路肩宽度一般应不小于0.5米;
      (二)路肩应保持适当的横坡,土路肩或草皮路肩中有松散、缺土部分,应回填、拓宽、夯实,设置横坡,横坡坡度应比路面坡度大1-2%;
      (三)保持排水通畅,易冲刷的路肩,应设置拦水缘石、泄水槽、挡土墙等,以防水土流失;
      (四)路肩应保持坚实、平整,对路肩中有松散不实、冲沟、塌肩等部分应回填夯实,恢复到标准状态;
      (五)路肩应严禁种植农作物、堆放建筑材料以及修建影响交通的建筑物;
      (六)路肩绿化选择的草种、树种应适应本地气候,应不妨碍路肩排水功能,有路缘石的路段种植草皮,草高应保持低于路缘石,保持排水顺畅。
      第二十条 边坡养护
      (一)边坡坡度一般不陡于1:1.5。
      (二)边坡应保持坚实、平顺,对缺土、塌坡、冲沟应及时层层回填夯实,达到设计坡度、强度,靠近河塘、沟渠一侧的路段边坡较陡时,应考虑设置挡土墙、护坡或采用种植草皮等防护措施,以稳定边坡。
      (三)边坡应保持一条顺畅的坡脚线,垃圾、杂草、塌方等杂物应及时清理,保持线条清晰、轮廓分明。
      第二十一条 边沟养护
      (一)边沟线应顺直、通畅,与路中线大致平行;
      (二)边沟应与河流、沟渠、桥涵等排水设施相协调,形成合理水系;
      (三)线路交叉口的路段边沟排水处理方式应埋设直径不小于0.8米的砼圆管涵或石箱涵。
      第二十二条 路面养护
      (一)水泥砼路面
      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丢弃物,保持路面清洁;
      2.及时对路面进行排水、清理堆积物等;
      3.每年应对缩缝、胀缝、裂缝定期灌缝,做好水泥路面防渗工作,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
      4.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坑洞的水泥砼板要及时翻修或压浆稳定;
      5.对唧泥唧水板,应加设纵横向盲沟,排除基层顶面积水;
      6.对水泥板麻面、露骨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置;
      7.对板边板角以及基层薄弱地段拆除维修应设置加强钢筋;
      8.水泥板严重损坏、路况严重下降路段应进行大中修。
      (二)沥青路面
      1.经常保持沥青路面清洁、完好;
      2.定期对沥青路面裂缝灌缝,防止渗水;
      3.沥青路面出现车辙、泛油、拥包病害或平整度差时应先铣刨后再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
      4.路面出现早期网裂、松散,应用乳化沥青封面;
    5.沥青路面出现坑槽、沉陷、严重网裂、波浪、啃边、松散等应挖除面层和松散基层,补强基层,面层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并做到小塘大补,圆塘方补,不凸起,不凹陷,标高与原路面平齐。
    (三)碎(砾)石路面及其他粒料路面
    1.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清洁、完好;
    2.防止和修复路面的破损和变形;
    3.保持良好的排水;
    4.路面出现坑槽、沉陷、严重网裂、波浪、啃边、松散等应挖除面层和松散基层,补强基层,及时加铺磨耗层和保护层;
    5.平时应注意洒水养护和加土保养。
      第二十三条 桥梁养护
      (一)经常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桥涵技术档案和桥梁健康卡片,做好桥涵安全防护工作,及时对桥梁进行清扫保洁和维修加固。
      (二)加强桥涵管理,对险桥危涵应设立限载、限行等危桥标志,并要加快改建步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桥梁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警告标志、设施,栏杆定期刷白。
      (三)每年应利用冬春枯水季节对桥梁进行全面检查,保证桥梁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满足车辆通行要求。
      (四)桥头接线应保持通畅、平顺,无跳车、无隐患,出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五)桥梁栏杆撞断,混凝土剥落,桥面铺装损坏,U型台浆砌块石接缝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
      (六)桥面泄水孔积泥、冰块、积雪、杂物应及时清理、清扫,以保持桥面排水通畅、清洁。
      (七)大梁底部裂缝或承载力不足时,采用粘贴钢板等措施进行加固或拆除更换。
      (八)拱上竖墙开裂,主拱圈混凝土老化,截面变形,联系构件松动,拱座开裂,强度不够,可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应及时对桥梁基础四周青苔和杂草进行清理。
      (九)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可采用围堰抽水,用砌石或现浇混凝土补充掏空部分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绿化养护
      (一)公路两侧如有绿化用地,要栽植乔木、灌木及花、草,合理覆盖宜绿化空地,以起到绿化、美化环境作用。农田路段绿化以经济林为主。
      (二)绿化植树在土路肩、边坡上,品种、规格、间距,应根据自然条件确定,选择种植适合生长的绿化树种,保证成活率在95%以上。
      (三)绿化栽种不宜在较长路段内种植同一种树木,选择美化环境树种、花草和经济林树木相间,分品种种植。
      (四)每年春天应对缺株段补植相同树种,选择规格大致与原树木相当胸径的树种补植。
      (五)歪、斜树木应及时扶正,秋季或春季应治虫,冬季修剪、松土、施肥,经常性刷白。
      (六)土路肩、边坡缺土时,应及时培土,满足绿化用地要求。
      (七)在干旱季节,缺水树木应及时浇水,以防枯死。
    (八)搞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加强绿化管理,路旁树木的砍伐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做好补植、更新工作。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可实行联合执法、综合管理。区级交通、公安部门和镇街可按分工不同实行联合执法。镇街可负责本辖区内的乡、村道路政管理,区级交通部门可负责本辖区内的县道路政管理,公安部门可负责本辖区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同时区交通主管部门、区法制办对镇街的农村道路政管理进行业务上指导。
    未经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执法。
      第二十六条 路政管理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区、镇街两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其管辖道路上设置指路、警示、警告等安全标志及道路标线,维护好客运站、亭、牌,并定期进行公路巡查,保证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铁轮车和履带车上路行驶,确保上路车辆不损坏、不抛洒滴漏、不污染路面、不影响畅通。
      (三)从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不少于5米的区域为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在此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取得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跨越公路的低压电力线、通讯、广播电视线及管道净空一律不得低于5米。
      (四)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因公路新建、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区调整等,被划入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内的,未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扩建。
      (五)公路两侧20米范围内,严禁取土、挖塘、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活动。
      (六)严禁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倾倒垃圾、废渣、废液等有害的污染物质、焚烧各类废弃物、设置路障等。
      (七)严禁在路肩及边坡任意耕翻种植,严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八)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语、企业名牌需经镇、街批准;增设平交道口应报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属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沿线群众的思想工作,保护路产路权,确保道路畅通,同时坚决杜绝和防止“三乱”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纳入镇街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维修经费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的规定进行拨付,不足部分由镇街每年从财政支出中预留一定资金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一定资金,作为维修经费的基金存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用帐户,用于当年农村公路建设、日常保养和维修支出。
      第三十条 坚持树立建养并重的思想,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新机制,及时发现并大力推广以车养路、以名养路等农村公路养护新做法。
      (一)以车养路,即农村公路建成通达小公交车后,通过公开拍卖线路经营权所得资金,作为基金存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用帐户。
    (二)以名养路,即通过公开拍卖线路、桥涵名称所得资金,作为基金存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用帐户。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差的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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