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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治理

    时间:2020-08-29 10:49:4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工業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环保维权意识的提高,民众与企业对立、民众与政府对抗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在全国范围内数量有所增加。中国当前已进入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期,严重影响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的团结稳定,对政府的现代化治理也是一种挑战。挖掘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政府单中心治理的缺陷,民众参与环境治理程度低,公民参与也缺乏相应的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加之网络上“谣言”四起,环境群体性事件最终爆发。因此,为了治理环境群体性事件,要从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同时畅通利益诉求的渠道,提高社会参与度,促进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等方面寻求对策。

    关键词:环境群体性事件;成因;治理

    一、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现状

    随着我国工业化步伐的加快,民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环境群体性事件已经与违法征地拆迁、劳资纠纷一起,成为三大社会群体性事件之一。尽管市场经济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财富,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但由环境污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也愈发严重,环境群体性事件在各地频繁爆发。民众与政府围绕环境方面的公共问题进行博弈成为社会常态。近几年,较为重大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越来越频繁,对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和谐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根据表1可以得出,从2001年到2010年群众来信逐年增加,来访人员数量也保持在很高的水平。从2007年到2010年群众来信数量和来访人次减少,初步推断是由于我国互联网不断发展,使用网络的人数逐年增加,有相当一部分民众利用电话和网络进行投诉。2011年到2015年,群众来信总数虽然有所减少,但是电话、网络投诉数量惊人,增长速度快。2015年电话、网络投诉数量约是2011年的1.93倍,2015年群众投诉总数(包括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投诉的数量)约是2012年的1.76倍。这充分表明了当前我国环境冲突和环境纠纷的复杂性和严峻性,若不及时预防很有可能爆发更多的环境群体性事件,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主旨。

    二、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

    (一)政府单中心治理的缺陷

    首先,民众利益诉求机制不畅通当民众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用体制内、理性、合法的方式去解决。首先他们会直接与污染企业进行谈判,个别企业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不会主动妥协于民众的环境权。对于上访,在现行的信访制度下只要不发生重大冲突的事件,上级部门一般作一些原则性的答复或批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司法途径来看,由于司法诉讼期限漫长,而且当地政府会干预司法活动,法院有众多理由不予受理,即使受理民众胜诉的几率也微乎其微。当环境问题久拖不决,民众通过合法的途径没有得到正面回应时,迫使群众采用非制度化、非合法的手段“自我解救”,“闹大”心理开始作祟。

    其次,政府GDP至上,漠视公民环境权益。在以经济增长为主要任期考核指标的压力型行政体制下,政府的政绩考核主要目标是经济的发展,GDP也关系到他与相邻地区经济发展的相对政绩比较,从而影响政府重要官员的职位升迁。“发展就是硬道理”在现实中变成了“增长就是硬道理”,单纯追求经济的增长,而忽略了经济的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长期性的问题抛之脑后。而且由于缺乏完善卸任考核制度,许多领导干部缺乏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某些政府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增长却失去了民众对它的信任,GDP之上的发展观和执政思维为接二连三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埋下了祸根。

    (二)社会参与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收入增长,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民主意识逐渐提高。公众会越来越关心环境保护,在维护生存权的同时将宁静权、眺望权等环境权纳入了视野,还要求在环境治理方面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人民希望通过各种渠道参与环境项目相关决策,行使自己公民的权利。但是在我国,一些政府关于企业项目的公共决策都是“闭门造车”,不举行听证会、专家论证、调查研究、决策评估等程序,民众作为利益主体被排除在决策之外,“被参与”的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政府决策本身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在现代的城市治理中民众参与才是治理的不二法门。民众参与环境决策和表达环境利益诉求的愿望越来越强烈,政府却刻意阻碍公众参与环境决策,这与民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背道而驰。

    (三)网络谣言的“泛滥”

    在这些年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对事件的发生、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通过网络传播信息更加方便、快捷,民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和途径也变得多样化,论坛、博客、微博、微信以及新兴的视频网站构成了自媒体现存的主要表达渠道。但是海量的信息良莠不齐,有真实的、如实报道的信息,也有扭曲事实、虚假报道的谣言。为博得眼球,利益诉求者把个人直观感受和直觉判断发布在网络媒体上,民众难以用有限的知识和精力判断信息的真实性。但是在环境权益可能被侵害的情形下,民众“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多人的分享与传播产生了情感上的共鸣,愤怒、怨恨的情绪被逐渐放大。断章取义、未经查证的信息被部分民众利用多种途径传播,形成如洪水猛兽般的力量。

    (四)环境法律体系不完善

    首先,政府处理环境群体性事件时,重行政手段,轻民事手段。现有法律中主要通过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来解决问题,缺少让民众通过民事法律的手段去维护自身的权益的渠道。其次,一些环境相关领域立法尚存在空白与盲点,某些领域无法可依,如有关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责任追究等方面还没有相关的规定,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缺乏确凿法律依据,政府为了“维稳”的目标只是一味妥协,处理程序缺乏法律依据。其次,环境资源管理过程中不断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加上我国立法预测工作不足,使得我国环境立法具有滞后性,部分法律已经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最后,环境立法体系衔接不够紧密,环境法律配套机制滞后。在当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中,单独性环境或自然资源相关法律在立法时很难做到统筹全局。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矛盾、重叠,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导致治理部门无法根据法律进行高效治理,司法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配套行政法规未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迟迟没有修订,那么法律也无法执行和落实,环境法律实施效能差,民众的权利也得不到切实的维护。

    三、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

    (一)优化政府部门工作

    首先,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其一,要做好环境信访工作。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信访部门人员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真心实意地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做到随到随接,随接随谈。政府在接到民众的举报时,要对苗头性问题保持警惕性,予以积极的、及时的解决,防患于未然。对于某些民众反映强烈、长期潜伏的环境污染问题,不能有丝毫懈怠,对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把冲突和问题在基层解决,在源头上努力遏制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二,增加司法救济的渠道,尤其是给环境权益受损的民众给予法律保障。应建立专门的环境诉讼机制,比如制定专门的程序法,设立专门法庭,适用特别程序等等。还应扩大环境诉讼主体和被诉主体的范围,从环境问题的直接受害者扩大到政府的生态环境部门、具有专业能力的非政府组织。最重要的是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在环境诉讼中,环境损害的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原告由于能力有限、信息匮乏、知识、技能不足而难以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但是也不能使得被告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应在原告、被告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救济补偿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有污必纠、有污必治、治污必清,从制度上铲除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土壤。

    其次,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树立正确政绩观。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兼顾环境保护,“应该遵循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理念,寻求永续发展之路”,明白“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只有保护好生态环境,才能真正搞好经济发展。不仅在发展地区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还要改变政府绩效考核中的GDP占绝对地位的考核和评价机制,减少GDP作为考核标准的比重,把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标准中,帮助政府官员树立科学合理的发展观和绩效观。同时,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环境责任问责制,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认真贯彻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情形。

    (二)完善社会参与机制

    在治理环境问题时应当引入公民参与机制。制度化的公民参与对于提高政府体系的综合治理能力、推动环境领域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要形成听证对话制度、公众参与环评调查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环评等,保障公民参与权,让民众在事前参与决策的博弈,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形成共识。政府要充分注重公共决策的公开化和透明化,遵循“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的原则,将民众纳入到决策体系之中,做决策时将人民的幸福和利益予以同等考虑,决策以民意为出发点。

    其次,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要到位,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将公共政策执行计划的内容和程序及时告知民众,保障公民知情权,同时也让民众清楚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公告的内容应该是简洁、易懂,利于民众提出自己的意见。重大的环境敏感项目要在主流媒体上公示,重大、重点敏感和热点项目或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情况要进行复核。信息公开后要正视民众的建议和要求,对于合理的要求应该予以认可、采纳,并且及时反馈。二者的有益互动会让政府与民众之间形成亲密、融洽的关系。从事前、事后都加强民众参与的力度,听取群众的呼声和意见,作出让民众满意的环境决策。

    (三)加强舆论运用能力

    大量的民意在新兴网络平台聚集,网络已成为民意表达最为集中的场所和公众参与政治的重要平台,也成为我国各级领导干部了解民情民意,做出科学决策的重要渠道。政府要充分认识微信、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具有的功能,它一方面可以鼓动民众的消极情绪,扭曲事实,还可能造成谣言的“泛滥”,但是另一方面还可以成为联系沟通、了解民意、化解矛盾的平台。政府要对舆论导向进行引导,牢牢把握主动权。政府应该建立高效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高度重视信息的密集搜集,重视权威信息的及时公布,树立网络舆情“风向标”,引导公众理性思考。而且要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持续发布准确信息,及时回应民众的疑问和诉求。及时、权威的回应既可以让谣言无处可藏,又可以树立政府的公信力。

    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也与民众环保知识匮乏有关,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同时通过媒体引导民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环境权益。要加大环境维权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媒体优势支持环境诉讼,唤醒广大民众的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让民众用理性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健全环境法律体系

    首先要消除环境立法领域的空白与盲点,尽快制定尚属空白又与公民环境权益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避免公众在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或政府面对环境矛盾时无法可依,必须要有针对性地完善我国现有的环境立法,可以通过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律来先后修订各个环境单向法规,有效整合各单项法律之间的不协调。法律来源于生活,总是不可避免地滞后于现实。地方立法应在一定实践经验以及科学预见基础之上,在立法过程中吸取各界法律职业者、专家的意见,集思广益,适当合理地预测法律的未来走向,综合自身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制定具有科学性的,精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

    其次,对现有的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清理和整合,对其中存在矛盾、重叠的部分进行修订,形成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同时也要加强地方环境法规的制定,将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配套,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保证国家法律能够在各个地方真正的得以贯彻实施,为民众维权提供法律的保障。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之下,我国解决环境冲突和环境群体性事件更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从罪与非罪的法治角度出发,对其违法性质以及违法程度做出判断。同时也要区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性质与参与者个人行为的性质,使法律制度更加完備、更加透明、更加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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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张华,王宁.当前我国涉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成因与应对思考[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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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郭尚花.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内外因分析与治理策略[J].科学社会主义,2013(2).

    [6] 王艳春.如何突破环境群体性事件困境[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3).

    作者简介:王矗(1997.09- ),女,内蒙古人,本科,研究方向:政治学与行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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