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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礼俗及其与婚姻法的冲突

    时间:2021-03-21 08:14:2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苗族婚姻礼俗是苗族文化最集中的反映。笔者通过对一个极具代表性的苗族村寨的婚姻状况的调查,发现当地的婚姻礼俗与国家婚姻法存在冲突,进而分析了冲突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婚姻礼俗,苗族婚姻习惯法,婚姻法

    苗族支系纷繁,居住分散,且各地苗族之间往来素少。但苗族婚姻在若干方面基本一致,如一夫一妻制﹑同宗(同姓)不婚﹑舅权制约﹑自由恋爱﹑自主婚配等等。在婚仪与婚俗上,各地同中有异,异中有同,绚丽多彩,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苗族婚姻文化.[1]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是苗族主要的聚居地区,发现该村的婚姻礼俗与我国婚姻法存在冲突。2001年4月以前,即我国婚姻法修改以前,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关于婚姻法修改内容的广泛讨论。但反馈意见大多限于“包二奶”、“夫妻财产”、 “家庭暴力”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少数民族的婚姻问题。而本文旨意,正是想通过真实反映苗族地区落后的婚姻状况,引起有关立法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求少数民族婚姻法习惯与国家婚姻法能互补、衔接,真正做到婚姻法的实施。

    一、上郎德村传统的婚姻礼俗

    雷山苗族地区,在党和国家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下,经济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就,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不少地方摆脱了贫困,甚至还出现了小康村。在这样的经济情况下,这里的苗族婚姻是否有了改变,是否也摆脱了婚姻礼俗方面的传统呢?带着这样的问题,笔者走访了全国有名的“民族村寨博物馆”﹑“民族歌舞之乡”﹑“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在婚姻礼俗方面极具代表性的苗族村寨-上郎德村。上郎德村的婚姻礼俗主要有两种形式。

    其一,就是青年男女通过“游方”(苗族青年择偶的社交活动,意为“走村寨”)谈情说爱,愿做终身伴侣后,就约定在某天夜里,男方邀几个朋友或兄弟前去把女方带回家中,随后操办婚事即视为婚姻成立。这种结婚方式在半夜进行,男女双方都不通过父母,所以被称为“抢婚”。当男方把新娘引到家时,要喊母亲起来开大门迎亲,叫妹妹起来接新娘的伴伞,并于当天举行婚礼,喜事一般持续两三天。之后,才由老人出面,请个“全福”的老人带只鸡作为礼物去女方家报亲,告诉女主人说:她女儿已于某天夜里嫁到某家,请她认可这门亲事。女主人若同意这门亲事,便一声不吭地接过鸡来宰杀招待报亲人,然后商定到男方家议定“乜缰”(汉译为“娘头钱”或“舅爷钱”)的具体时间。大约过了五﹑六天,女方父亲、兄弟及叔伯等一行十多人到男方家议定“乜缰”。双方亲家吃喜酒持续两三天,之后,新娘得跟随回娘家。自此,新娘就住娘家,俗称“不落夫家”。以后逢年过节或农忙季节,才返夫家过节或参加劳动,住一段时间又回娘家,直至生儿育女后方住夫家。

    另一种形式是以自由恋爱为基础﹑父母包办为条件的包办婚姻。男方相中某一女子后,便请媒人(多是女性)去女方家说亲。媒人带一只鸡(或一把伞)到女方家,进门就说:“乌(苗语对女方母亲的称呼),你家有缸酒窖得好香哟,我来讨杯喝哩!”女主人见来者抱只鸡,对这潜台词就心领神会了,笑着说:“喔唷,我家的酒淡老火,怕没人要啊!”媒人就说:“哪里哪里,就晓得你家的酒又香又甜,我谗老火哟,才来讨点哩。”女主人问:“是哪门贵客要喝我家这酒嘛?”对话至此,媒人才开门见山将男方家经济状况﹑社会关系及男方人品相貌等告诉女主人。一经说媒定亲后,双方就商谈结婚日期和聘礼。之后,男方要拿一笔钱给女方家。不过这笔钱是女方为其舅家要的,苗族叫“乜缰”。自古从来,苗族婚姻受舅权制约,姑家的女儿得嫁回舅家,俗称“还娘头”。经过了不知多少代人的斗争,舅权作出了一定的妥协,有条件地放弃“姑表婚”的优先权。但谁要娶其姑家的女儿,须付给他家一笔钱,称“舅爷钱”。若女主人认为男方家有所谓“不干净”(染有“鬼”﹑“蛊”等)之嫌或其他原因而不同意婚事,就可能怒气冲冲地把媒人带去的礼物扔出门去,表示下了逐客令。但多数人会委婉地采取文明拒亲的办法。通过对上郎德村大多数人的访问,特别是上了年纪的中老年人,他们都完全认同以上的传统婚俗。毕竟,他们是贫穷年代过来的人,在没有充裕的经济条件﹑思想比较传统﹑落后的情况下,仍遵循着这自古形成的婚俗。

    二、新时期的婚姻礼俗[2]与婚姻法的冲突

    此次调查,笔者选中上郎德村作主要调查地,是基于其经济生活水平较高﹑苗族文化浓郁等易于折射婚姻礼俗演变的因素考虑的。上郎德村作为贵州第一座也是全国最早的一座民族村寨博物馆,对外开放已经十多年了,到目前接待参观者已达30多万人次,现在已成为贵州省民族风情旅游热点。可以说,作为民族村寨博物馆开放,确实给村民门带来了实惠。

    违法婚姻是没有具备婚姻成立所要求的各种法定条件的婚姻,它因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违反禁止结婚的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等而无效,所以也叫无效婚姻。为此,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等针对违法婚姻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下面就对上郎德村的违法婚姻逐一说明、分析。

    由前所述,“抢婚”现在仍流行于上郎德村,是遵守传统的缘故,它只是变异了的、形式上的“抢婚”,不具备“抢”的意义。但也出现违背一方当事人的意愿强行缔结婚姻的现象,不仅造成了违法婚姻,而且有的甚至构成了犯罪。

    现在苗族地区,虽以自由婚姻为主,但也存在一定的包办婚姻。以前,上郎德村青年的婚姻大事一般都听从“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相反,不由父母做主,擅自结婚,在别人看来,就是“名不正,言不顺”。这与我国婚姻法明显存在冲突,其中的根源值得研究。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大量存在包办婚姻,是与他们的经济状况、生活习惯、婚姻礼俗等有关。苗族农村的农耕生活需要有一个能干的妻子,对此,只有谙熟农事的父母眼中熟悉的女孩,才是最佳人选。90年代“打工热”出现以后,青年人的婚姻观念有所改变,他们多是在外面找到心爱的女孩,然后带回家结婚,父母也不怎么干涉。如遭极力反对,他们有的就会离开家乡,到异地去安家立业。1988年以来,上郎德村有158人被选拔到北京、南京、广州、深圳等10多个城市表演民族风情歌舞,而从外面嫁到该村的新媳妇就有48人,仅以从内蒙古来到郎德做了苗族小伙子陈正光媳妇的张德华为例,就足以说明现在他们择偶范围较以前广泛,同时婚姻观念也有了较大转变[4]。

    近亲结婚“姑表婚”也是上郎德村的违法婚姻。黔东南苗族的歌谣和故事谈到“姑表婚”和舅权的很多,尤以《刻木歌》最集中最突出地反映了这个问题。由于受这种传统的影响,直到目前,上郎德村仍有人认为娶了姑家的女儿是“亲上加亲”。这就与我国婚姻法存在着冲突,违背了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政策,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

    上郎德村的违法婚姻还表现在结婚夫妇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以为在家办了喜事,就是言正名顺的夫妻了。这就是所谓的事实婚姻,现在有关法规、规定已不予承认了。之所以出现事实婚姻,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第一,由于尊重传统婚姻礼俗,轻视法律程序,结婚夫妇认为婚姻是两个人的事,进行婚姻登记没必要。第二,由于存在近亲、不到法定婚龄、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禁止结婚情形,而不愿也不敢去登记结婚。因而,结婚夫妇不进行结婚登记,则是有意地规避法律,结婚所带来的危害可想而知。

    通过调查发现,上郎德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比较严重。由于受“女嫁男娶”思想观念作祟,女方在婚姻上处于被动地位,一旦离婚,男方大有“休妻”之势,婚可以离,但妻子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无平等的处理权,这与婚姻法第17条存在着冲突。另外,比较突出的是,寡妇再婚则不能带走其该享有的财产,在当地已司空见惯,似乎成为地方的一条不成文法,这也与婚姻法第24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存在着冲突。

    三、原因分析与建议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关于“礼治秩序”问题这样写道: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相同的。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从这一点看,它与法律无异,因为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它们不同的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而礼却靠礼这种规范的传统来维持。而传统即社会所积累的经验。由此可知,雷山县郎德镇上郎德村的苗族婚姻礼俗作为一种“礼”,能够沿袭至今,从而与国家婚姻法存在一定冲突,造成一定的违法婚姻,正是他们身处乡土社会长期形成了传统、经验,无法一时接受婚姻法约束的结果。在他们眼里,传统习俗已有效地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何必再让另一套他们陌生的法律来约束人呢?这样,除了不懂婚姻法而造成违法婚姻外,另一种更严重的现象就是:有意识地规避国家法律,明知包办婚姻、近亲结婚、重婚、早婚、不进行结婚登记等为婚姻法所禁止,却执意按当地婚姻礼俗缔结婚姻。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到问题的关键,即苗族地区目前依然存在的违法婚姻,实际上都与苗族婚姻礼俗及有关的苗族婚姻习惯法密切相关。由于受苗族地区山高林深的地缘环境所决定,苗族习惯法未曾经历向现代法律转型,广大苗族群众也未曾经受现代法律观念的洗涤或洗涤的不够彻底,因此一些习惯法规范至今仍然影响着苗族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5]

    这样的法律问题已引起了法学专家和学者的重视。北京大学教授苏力在《法律资源及其本土化》一书中认为,我国的法律应本土化,注重与乡土习惯结合,去找到国家法与地方习惯法的切合点,才能做到国家法的真正实施。持这种观点的法学专家强调,注重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有机结合和有效衔接,比一味强调普法、强制施行国家法强得多,而且也是行得通的。并且,我国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6]

    上郎德村婚姻状况可以说是苗族地区婚姻状况的一个缩影,由此我们可以推知苗族地区其他村寨的婚姻状况。所以,在加强少数民族婚姻立法、符合条件时制定相关变通规定的同时,还要求我们的民族工作者在处理苗族的具体婚姻家庭问题时,充分认识到苗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融通,并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改革苗族的陈规陋俗,提倡科学、文明的婚姻,保护婚姻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做到婚姻法的真正实施。

    参考文献:

    [1]参见李廷贵、张山、周光大主编:《苗族历史与文化》第380页,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 版。

    [2]笔者认为,自1980年我国婚姻法颁布以来,上郎德村的婚姻状况有了新的变化,因而,称1980年以来上郎德村的婚姻礼俗为“新时期的婚姻礼俗”。而这次调查对象也主要是70年代出生的年轻夫妇。在上郎德村,由于新婚姻法宣传力度不够,村民们的许多婚姻观念仍停留在1980年婚姻法之上,对新婚姻法比较陌生。本文引用修正后的婚姻法阐释该村大多发生在90年代的违法婚姻,似有违背“法不溯及既往”之嫌。但这也正是笔者为了叙述方便和法律宣传的用心所在。

    [3]参见侯天佑:《富有生机的民族村寨保护模式 民族村寨博物馆郎德上寨十年开放简记》,载于梁兴华、陈扬、李廷贵、杨政银主编《经济发展与民族文化 跨世纪的新视野》,贵州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

    [4]同上。

    [5]参见徐晓光、吴大华、韦宗林、李廷贵著:《苗族习惯法研究》第3页,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0年出版。

    [6]据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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