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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解决

    时间:2021-03-25 09:18:0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国际司法中的管辖权制度占有的位置很重要,而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时候就显得更为重要,因为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是以管辖权制度作为依据和条件的。在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中,取得管辖权的同时,也就拥有了案件审理的主动权,之后就可以借助有利的法律条例进行判决。案件判决结果若想得到外国的认可且能够顺利执行,关键在于掌握管辖权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迄今为止,国际还没有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公约,所以此类案件管辖权的相关规则以及执行原则通常是由每个国家自身的司法机构来决定。经济发展日趋全球化,带动了国际间越来越频繁的商业合作,同时也导致了涉外案件的增加,与管辖权相关的问题也随之向复杂化和多元化发展。

    【关键词】 涉外民商事诉讼 管辖权 冲突 解决办法

    1 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原因

    造成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根本原因是国家主权意识的问题。国家主权的原则要求每一个国家都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拥有独立的行使权与对外主权。对内的主权是每个国家可以自由的规定自己国家的宪法法律,而對外主权则表现在国家在国际上与其他的国家之间经济、政治上的交往。因为这个原则使得各国家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都想要拥有最大限度的管辖权力,以便维护自己国家的经济与政治利益。在这种思想普遍之下,就会造成对于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每个国家都有自身的法律法规,在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差异也是造成冲突的直接原因。在现在的国际法案中没有能够统一的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法规,不同的管辖权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很多的国家都认为,只要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或者被告有一方是自己国家的人员,那么本国就应该有管辖的权力。还有的国家像是英国,他们认为只要是发生在自己的领土中的案件,那么英国就有权力进行裁判干预。对于每一个涉外事件来说,各国的法院的法律事件判决都是依靠法律法规来裁决的。不同的法院对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处理方法也都有自己的理解,每个国家法院享有的专属管辖权与被拒绝的管辖权范围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这些原因也常引起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想要获得一个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优势,不同的国家在进行诉讼判决的时候在主体会有一些偏向性,这直接的决定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所以,对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的管辖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2 管辖权的原则

    2.1立法管辖制度采取长臂管辖权原则。长臂管辖权指的是只要案件与我国存在最低限度的接触,则法院就有权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如果被告方所生产的物品是以非销售的形式到中国公民的手中,并且使用后发生了伤亡事件,即便被告方没有交易行为发生,法院也会取得案件的管辖权。长臂管辖权最早起源是在美国,近些年以来,国际间民商事诉讼案件持增长趋势,国家如果想要更好地解决涉外诉讼案件,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扩大自身的司法权限。

    2.2司法管辖制度采取“不方便法院”原则。不方便法院指的是,不论哪个国家的法院,即使拥有对涉外诉讼案件的立法管辖权能,而且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经常会有一些不便利的因素,而有的国家法院没有这样的因素,却拒绝审理。上述措施都能够对我国现行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立法、司法管辖制度有所完善,合理的利用这些原则能够更好解决涉外争端。

    3 解决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办法

    3.1遵循协调原则。很多的涉外民商事诉讼发生以后,当事人双方或涉及的国家都先是为管辖权而进行纷争。经常在解决了管辖权的归属问题之后,才想到解决诉讼问题。这样的不妥协原则让一些诉讼原告很不满,不能在第一时间解决案件让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处理时间过于长。要解决管辖权冲突的问题,首先要在国际的范围内,让各国之间产生协商,共同签订统一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范。从根本上消除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问题,遵循和平共处的原则。不要在发生事件的初始阶段就产生矛盾,导致各国之间不能友好的交往。各国在签订有关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条约时,不能只为坚持自己国家的司法主张。还要考虑到其他国家社会的做法,要有礼让的原则,在协调的过程中主动的对自我进行约束。

    3.2建立国际法院。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主要还是没有一个公平公正的法院能够解决,类似涉外民商事诉讼的案件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法院接受审理,各国可以进行商榷然后共同制定一套在国家之外的法律法规。可以在国际上成立一个国际法院,这个国际法院是不属于某一个国家独自管理范围内的。但是每一个国家都能参与进来,由各个国家派遣法官进入国际法院,在审理有关自己国家的涉外民商事诉讼中,不能担任主要法官。用这样的方法进行审理案件,做到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了某一个国家有偏向的想法。在对于涉及范围广、严重性强、关注度高的案件中,可以采取各国法官投票解决的办法。对比以前不再是一两个国家为主进行争吵,一些国际实力较强的国家也不能过度的参与,影响对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判定,可以和平的解决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处理。在诉讼的类别上要适当的减少平行诉讼的规定,对于没有对自己国家造成太大利益的事件,尽可能的不要参与。

    结 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立法和司法管辖权方面的界定并不是很清晰,对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相关联的管辖权方面,完善程度不足,相关制度有所欠缺,因而就导致了我国在争取涉外案件管辖权时,通常处于劣势,不利于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的解决。因此,完善民商诉讼的立法管辖,制订明确的管辖制度,是我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靳梦.论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解决[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2] 甘勇.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比较研究的大家力作:《国际私法上裁判管辖权的比较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

    [3] 徐颖.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D].华东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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