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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的另一把尺子

    时间:2020-10-19 08:00:2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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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前的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3-26号)》,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正像有关负责人对媒体所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履行监督职能,指导审判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统一审判尺度和法律适用,保障公正司法,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性案例是我国人民法院在发展改革中出现的新形式。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法律在具体运用适用中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人民法院加以阐明,因此,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予以解决,同时,选择案例指导制度也一直在摸索研究中。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通过编选案例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法院审判工作。在当时法律还十分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说是把总结的案例规则和审判经验当作法律来加以应用。

    改革开放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破坏军婚的案例,开启了用案例解释法律的尝试。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这些案例按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虽然后来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例的做法没有坚持下来,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被视为指导性案例进行参照或研究,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是公认的。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专门机构编辑《人民法院案例选》及其后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通过以案例分析法律,以案例丰富法律,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打下了扎实的基础,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案例指导工作作出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制度由此正式确立。

    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从其性质上看是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更准确地说,是解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国家法律的一种形式,如有关刑法、刑事诉讼法、物权法方面的指导性案例,实际上起到了解释、明确、细化相关法律的作用。当然,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明确、具体和弥补法律条文原则、模糊乃至疏漏方面的作用,不是造法而是释法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应当是那些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切实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致认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案例。所以,其一定是反映司法公正、受到人民群众称赞、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案例,它是案例中的精品案例、模范案例,是法官审判执行工作应当参照的楷模,是宣传法治活生生的实例,是树立法治和司法权威的典型,是理论研究的生动素材,是体现司法智慧与审判经验的载体。

    因此,指导性案例是“法官释法”而不是“法官造法”,是总结法律经验法则而不是创制法律经验法则。人民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要把那些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发现出来、公布出来、树立起来、推广开来,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让广大法官能够及时注意到这些案例,及时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因此,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根本缘由是适应公正处理各类案件的具体需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平等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司法个案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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