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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大型遗址保护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1-02-09 08:01:5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大遗址是近年来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使用得颇为频繁的一个概念。大遗址面临的威胁,近年受到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广泛关注,但真正危及大遗址保护的实质性问题或深层原因,目前还很少涉及。大遗址保护和管理失控的所有问题,都要从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去追寻,它是产生其他破坏大遗址问题的症结。要保护好大遗址,需要研究并寻求将遗址所在的集体农用土地流转为国有文物保护用地的制度层面的设计,重要的大遗址需要建立包括了权益相关方统一的管理机构,遗址的规划也不能是“自娱自乐”的文物保护规划,而是应建立在有权益和机制制度保障基础上的切实可行的遗址保护与利用的综合规划。

    关键词:遗址保护;遗址管理;考古遗址公园;土地政策

    “大型遗址”(以下沿用业界习惯,简称“大遗址”)是近年来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使用得颇为频繁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由中国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经逐渐被国家行政系统、新闻媒体和遗产保护与管理领域逐渐接受。无论这个概念作为一个学术术语是否恰当,“大遗址”已经成为中国文化遗产的一个特殊类型,需要在国家文物保护经费中列支专门的保护经费(或者说是主要的经费),设立专门的科研支撑重点项目,成立相关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基地,并召开专门的学术讨论会来研讨这类遗产所面临的特别问题。毋庸置疑,大遗址保护已经成为我国遗址类文化遗产的重要方面。不过,在目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对于大遗址的概念和定义、大遗址保护和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大遗址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的对策和措施,还存在一些并不清楚的问题,需要进行探讨。

    一、“大遗址”的概念及其定义

    ——一个定义并不清晰的概念

    “大遗址”的提法尽管近些年才开始流行,这个概念在中国文物界却并不陌生。大遗址的保护具有不同于其他遗产的独特性质,早在1960年代就已经引起了当时中国文物事业管理者的注意。正如曹兵武先生所说,“大遗址的保护不是一个新的课题。20世纪的五六十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农村平整土地、新建道路等的展开,重要的古代遗址的保护问题就已经引起关注。1956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中就附加了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重要的古文化遗址’名单……1964年3月18-24日,当时的文化部文物局在河北易縣召开‘大型古遗址保护工作座谈会’,总结经验,推广试点。”1964年,是中国经过三年天灾人祸后国民经济开始好转、“文化大革命”的混乱时代还没有到来的一年,在这样的时期提出大遗址的保护问题,既与当时国民经济形势已经可以兼顾大遗址保护的宏观社会背景有关,也与那个时代中国大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已经遇到了与通常不可移动文物不一样的问题有直接的联系,所以才需要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召开专门的工作座谈会,以应对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出现的新问题。这些新问题的产生开始于1950年代后期,也就是人民公社化时期。随着农村劳动力被组织起来,大量剩余劳动力被投入到改土改田的行动中,原来的坡状地貌和起伏地貌的田地,被改造为梯田和平地,大量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因此被挖得面目全非,许多遗址中突出于地表的建筑遗迹就这样被削平,从而产生了不同于小型遗址保护的大型遗址保护的专门问题。

    到了1990年代后半期,随着国家经济状况的好转,国家开始加大对包括环境、生态、资源等长期受到忽视领域的投入,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共有的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也开始受到重视,大遗址保护问题理所当然地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被提了出来。1997年在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首次特别强调了“大型遗址”的保护,并提出了针对这类遗址需要采取的具体保护对策。《通知》中提到:“把古文化遗址特别是大型遗址的保护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考虑所在地群众的切身利益,采取调整产业结构、改变土地用途等措施,努力扶持既有利于遗址保护又能提高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产业,从根本上改变古文化遗址保护的被动局面。”为了把大遗址的保护工作纳入国家发展的总体计划中,1999年,国家文物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始构拟《“大遗址”保护“十五”计划》,并于2002年向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呈报了这个计划书。时任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副司长的孟宪民先生在文章中回忆说:“1999年,适逢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部署‘十五’规划工作,长期困扰我们而又日显重要与迫切的大遗址抢救保护问题又一次被提出。国家文物局向计委报告了我国大遗址保护规划基本思路,建议国家制定具有长期指导作用的大遗址保护展示体系和重点园区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国家文物局与国家其他部委的沟通,将大遗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设想终于逐渐变成了现实。从2005年起,我国中央财政开始设立“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国家文物局启动了《“十一五”期间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100处国家重点大遗址规划纲要的编制工作。“大遗址”这个概念开始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和使用。

    不过,“大遗址”或“大型遗址”这个近年来在中国广为运用的概念,并不见于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如有些学者所说,该概念在国家的法规层面还缺乏依据。如果仅是这个问题,那还好办,因为在《文物保护法》中有“不可移动文物”一章,规定“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有“古遗址”一类,古遗址中就包括了“大型古遗址”在内。但问题却不如此简单,因为部分文化遗产管理者和学者,为了强调“大遗址”这个概念与通常所说的大型遗址有差异,对这个概念进行了画蛇添足式的解释和说明,将这个简单问题复杂化了。这些解释不仅没有把“大遗址”这个概念说清楚,反而还增加了新的歧义。下面,笔者试引述几种关于“大遗址”的解释,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其中的歧义所在。

    第一种解释,是将大遗址解释为价值重大的大型古代遗址(包括墓地),陆建松、陈同滨等先生是这种解释的代表。陆建松在强调遗址意义即价值重大的前提条件也强调遗址的面积,认为“大遗址是指大型古文化遗址,由遗存及其相关环境组成,一般是指在我国考古学文化上具有重大意义或在我国历史上占有政治、经济、文化、军事重要地位的原始聚落、古代都城、宫殿、陵墓和墓葬群、宗教遗址、水利设施遗址、交通设施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手工业遗址、其他建筑和设施遗迹。它们的面积有几十万平方米、几百万平方米,甚至几十平方公里、几百平方公里”;陈同滨更强调遗址的价值,她认为大遗址“专指中国文化遗产中规模特大、文物价值突出的大型考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大遗址由遗存本体与相关环境组成,具有遗存丰富、历史信息蕴涵量大、现存景观宏伟,且年代久远、地域广阔、类型众多、结构复杂等特点……在整体价值上可谓我国几千年文明发展史的主要载体,具有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价值与地位,是国家文化资源的精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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