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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泽尔的国家理论

    时间:2021-02-13 07:55:1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经济学帝国主义是一段时间以来学术界的一大盛景,经济学家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方式向经济学以外领域扩展,取得了多种理论成果。特别是自新制度经济学发展起来之后,国家成为经济学家讨论的重要话题。巴泽尔作为著名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家在他的著作中借助于产权理论工具,提出了一个观察国家的独特视角,完整阐述了他的国家理论。虽然巴泽尔的尝试是富有挑战性的也是有启发性的,但他的努力并不成功。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成本;国家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8-0065-02

    新制度经济学已经极大地改变了经济学的面貌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的面貌。对于经济学而言,制度不再是给定的背景,而是分析的变量之一,经济学家不能再漠视制度的重要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范式也极大地影响了其他学科特别是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传统上,国家是政治学研究的中心议题之一,不同的政治思想流派都有自己的国家理论。重视制度分析的经济学家不可避免地要讨论国家问题,著名的新制度经济学家约拉姆·巴泽尔“大量地借助于产权理论工具,提出了一个观察国家的独特视角”[1]3。

    一、巴泽尔的国家理论

    1.国家及其范围。要解释国家的产生,向来有两种路径,一种是历史主义的,根据考古事实得出国家产生的真实过程,另一种则是建构一种理论模型,未必全然符合历史史实但却有助于认识国家的性质。巴泽尔的国家模型就是后者,他运用类似霍布斯自然状态的论证方式,认为是个体的保护性需要才产生出国家、统治者。在巴泽尔的模型中,个人在自然状态下天然拥有经济权利,所谓经济权利“是一个预期性的术语,是个体直接消费某一资产服务的能力,或通过交换间接消费这种服务的能力。”[1]22这种权利实际上是霍布斯、洛克笔下人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一种权力。与经济权利相对的是“法律权利”,指“资产的索取权,它是由国家以特定个体或机构的财产来进行界定的。”[1]215因为自然状态中没有制度更没有法律,所以也就不存在法律权利。自然状态下常被讨论的另外一个概念是权力。巴泽尔对权力的定义比较特别,他另辟蹊径将权力定义为“强加成本的能力”[1]26。现代经济学中的成本概念是一个主观概念,源自行为个体对物品价值的主观评价,因此在这里,所谓强加成本的能力,实际上就是强加A的意志,是A能否成功将某种意志强加到B之上的能力。结合上面对“经济权利”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里的权力是经济权利的一部分,是当某个体对某一资产服务的消费不能通过自愿交换完成时强行完成的备选方案。

    通常对国家的定義是在一定地域内拥有排他性权力的组织,但巴泽尔对此并不满意。巴泽尔的国家概念“包括以下两个部分:(1)一群个体,这些个体臣服于一个使用暴力执行合约的单一的终极第三方;(2)一个疆域,这是这些个体居住的地方,也是实施者权力所及的范围。”[1]31巴泽尔国家定义的“核心是权力维系的第三方实施的概念。这个定义侧重依赖于暴力的实施,但未涉及排他性及其属性问题。”[1]30-31进一步,巴泽尔界定了国家的范围:“国家范围是暴力维系的第三方所实施的协议价值与一国境内总产品的价值之比,总产品包括输入的产品。”[1]32国家使用其第三方权力来实施的协议,这里称为合约。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界定的权利为“法律权利”。国家本质上是作为一个使用暴力来保护参与到某个协议中的双方履行协议的第三方力量,它的力量不一定是排他的但一定是以暴力为后盾的,更为重要的是,在保障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它界定了双方的权利,使得处于自然状态中的某些“经济权利”被合法化成为“法律权利”。

    2.国家的产生。那么国家是如何产生的呢?巴泽尔的推演是:假设在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个体都谋求(1)防止偷窃的保护;(2)帮助偷窃其他人的财产。假设B、C、D和E都在寻求保护,而M和N是专业化的保护者,他们拥有相等的权力数量。B和C雇用了M来共同保护他们,C和D则雇用了N。N在判决C和D的争议时,支持D。C企图通过获得M(他和B的共同保护者)的帮助而不遵守判决。如果M同意帮助C,那么,N与D签订的保护合约不能真正保护D的权利。如果D预计到困难,他不会与N签订合约,而是可能与M签订合约。这就解决了这个问题。但如果D和E共同雇用了一个共同保护者O,他也与M不同。一个新的问题出现了。尽管C将只有一个保护者,D却有两个:一个(M)共同保护他和C,另一个(O)共同保护他和E。那么,同样的问题可能在C、D和E之间重复。那么,E也会与M签约。当然,问题影响到与这四个个体相关联的和互相有关联的其他人。于是巴泽尔预计,保护者管辖权重叠将导致保护合并到一个唯一的保护者之下。这即是说,在存在多种权力的自然状态中,单一的“国家”是在竞争中胜出的。

    相对胜出的第三方会逐渐获得“规模经济”。当有更多的个体接受某个第三方实施者的保护服务,被实施者作为一个整体和实施者之前的权力对比关系会发生变化,考虑到被实施者虽然会担心实施者通过暴力或其他形式威胁其财产,但也会关心他能否从实施者处获益,即其他被实施者能否尽可能地服从于这个第三方。从而他会喜欢更有力的第三方甚至还会削弱自己的权力支持第三方权力的扩大。这样,这个第三方最终会在某个疆域之内成为唯一的第三方,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第三方存在,很明显地方政府、企业、教会甚至犯罪团伙仍将在一定范围内起到第三方实施者的作用,但显然它们的规模和能力都不能与国家匹敌。

    3.对国家的控制。国家作为一个能够保证执行协议的第三方力量显然强于任何一方,这样就存在国家没收社会财富的可能性,如何控制国家呢?巴泽尔认为“为了防备他们被专职保护者没收财产,委托人必须在建立与保护者之间的关系之前就组织自己的集体行动机制。首先让某个个体成为专职保护者,那么,就等同于请他来做独裁者。另外,因为保护组织的威胁是依然存在的,所以委托人要在与保护者缔约之后还要维护这个机制。”[1]157但是正如奥尔森已经指出的,集体行动通常存在着困境,群体的规模越大往往组织程度越低,如果不能提供选择性激励则所有的集体成员都会倾向于选择等待他人付出成本来提供自己可以免费享用的公共产品。特别是在自然状态中,个体与个体之间更是被假设为相互敌对和彼此独立的。

    巴泽尔似乎并没有被这些问题困扰太多,他承认“随着涉及的人的数量的增加,达成共识以建立集体行动机制的人均成本,是上升的。”但是他又认为“可信的是,在社会化和专业化开始之初,当群体很小而且达成协议相对容易时,集体行动机制就出现了”[1]157-158。在巴泽尔看来,如果个体与个体极为相似,则很容易建立一种驱逐机制,以惩罚那些不遵守集体行动机制的人。但在真实情况下,人是多元的,“在形成和创设集体行动机制中,人的多元化会发挥作用。因为防范搭便车的驱逐标准可以‘因人而异地制定’,所以,多元化使得驱逐比通常所认识的情形更加容易一些。”[1]160他认为“有几种机制——相互之间并不互斥——可以用于诱导或强迫个体服从,并使‘变节’的成本高昂,从而防范搭便车现象”,包括了“驱逐能力、参与的家庭之间的联姻和持有抵押品”以及“通过建立或利用共同价值(意识形态)给冒犯者施加成本,从而将个体彼此联系在一起。”[1]162这样一种保护机制也是一种权力,但其目的只是与作为潜在独裁者的第三方实施者形成力量均衡。这种均衡并不完全对称,集体行动机制必须有能力遏制住潜在独裁者。建立良好集體行动机制的国家就是那些实行法治的国家,被实施者成功地在任期、军队大小等方面对第三方实施,控制了第三方实施者。

    4.法律的诞生。在巴泽尔的理论中,法律权利“是资产的索取权,它是由国家以特定个体或机构的财产来进行界定的。”国家所提供的实施和保护措施,包括防止对他人合法资产的无偿使用或损害。法律权利是经济权利被国家保障后的“合法”形式,需要自然状态中个人通过自己努力加以保护的资产被自然状态中最强大的第三方实施者即国家保护起来。也就是说在自然状态下对个人资产参差不齐的保障状态统一由国家给予标准化的保障。巴泽尔曾在他的另外一本文集《产权的经济分析》提出过产权界定永远不会完备的观点[2]3。而未界定到个人的资产将会处于公共领域之内,成为被蚕食的对象,蚕食会持续直到争取这些资产的成本高过这些剩余为止。在自然状态中由于个体的权力数量不同,经济权利也就不同,强者可以比较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乃至掠夺他人财产,留在公共领域内的资产相对较少,而弱者的资产则会大量暴露在公共领域内。这种经济权利高度不稳定的状态在出现国家之后便会转变为法律权利,“通过对某一资产提供保护并进行法律界定,专职保护者就降低了它处于公共领域的部分,提高了它的经济所有权。”[1]216

    不过,经济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仍旧不会是充分的,因此个人仍旧需要付出成本保护自己的资产,而显然国家也不是总能成功地保障所有被保护人的资产。这实际上就为次一级的保护者如保险公司和安保公司提供了生存空间。这样一来,国家所提供的法律权利的意义便清楚了:它无法将散落在公共领域内的资产充分界定清楚,但是通过对其疆域内的个体提供统一、普遍、标准化的保障措施至少可以大大降低自然状态中争夺情况。而国家法律权利保障成本过高的部分则可由其他第三方介入完成,只要不与国家的法律权利产生冲突。至于法律为什么会平等对待施于每个受保护者,这是因为对国家而言这是相对经济的保护和实施方案,如果不能平等地提供法律保障,则无异于使社会重回自然状态,委托人会发觉国家实际上是不可靠的,要么会转而投靠更为强大的次级保护者,或者干脆自己成为这样的力量从而危及国家。

    二、对巴泽尔国家理论的简要评论

    巴泽尔的国家理论看似新颖,但只是用了新的——或至少是不同的——语言讲了一个几百年前的自然法理论家已经讲过的故事。他没有给我们带来多少新的知识,甚至没有太多对现象的解释,即使有也是粗线条的。而在其理论内部也有许多含糊的地方,例如在自然状态的语境下个体如何能够自发形成一个牵制将来的保护者的机制?如果果真有了这样一个机制为什么个体一定需要一个保护者而不是由这个机制完成个体所需要的各种保护资产和执行协议的服务?另外很显然这样的机制不可能是全部委托人直接参与的,因此这个机制和可能的独裁者之间的差别只是人数的多寡,少数本应组成制衡未来可能的独裁者的“机制”同样可以成为掠夺者。因此,虽然巴泽尔的尝试是富有挑战性的也是有启发性的,但他的努力并不成功。

    参考文献:

    [1]巴泽尔.国家理论[M].钱勇,等,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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