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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民俗看殡葬改革

    时间:2021-03-26 07:51:2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殡葬改革是殡葬习俗领域的一场革命,移风易俗,推行殡葬改革,是对几千年封建丧葬观念的挑战。近年来,殡葬行业问题层出不穷, “产品”的产出似乎没有和制度的供给成正比,全面推行强制火葬的呼声不断。文章以湖南省长株潭地区为例分析殡葬习俗问题分析如何发挥制度与“产品”的效率最大化。针对出现的原因提出对策,主要从民俗角度出发,抓住民俗与强制性规范的冲突,提出进一步推行殡葬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制度供给;民俗;民生

    我国实行殡葬改革五十多年以来,从1956年到2002年《殡葬管理条例》的颁布,反映了殡葬改革走过的历程,殡葬业进一步制度化、产业化,但人们的殡葬观念却变化不大,中国火化率今年来一直徘徊在48%。为此,笔者特地对长株潭地区分别进行了农村和城市地区的统计:但无论是推行火化区亦或是强制火化区。总体来看移风易俗工作还存在较大问题,在此笔者将从制度的供给,产品的产出,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制度的供给

    从1956年推行殡葬改革以来,丧葬方式经历了从保留遗体到保留骨灰的重大变革。到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施行,是我国现行殡葬制度创建的重要标志。后来,国家民政部和各地政府陆续出台了若干个与殡葬活动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97年7月21日《殡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现行的殡葬制度的基本形成,也意味着对殡葬习俗改革的规制纳入法规,但是至此中国殡葬法规的改革也开始进入长时间停滞期。

    2005年,国务院将修改《殡葬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2007年,国务院向全国征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自2010年从国务院一档立法计划退为二档后,2011年又再退为三档。2007年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集意见稿》中,对殡葬方式改为强制性规定,就是否“强制推行火葬”争议最大。

    分析1997年颁布并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对于殡葬方式的规定多为提倡性条文,弹性条款,如“第二条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法条中多用“提倡”、“允许”等词语进行规制,不能体现出法规的强制性,也是导致殡葬进度过缓的原因之一。并且从殡葬改革的有关文件提出,国家法规是自上而下、逐级执行的。在这一过程中,国家设定了一套话语,认为推行的火葬与文明、节约、先进、科学相联系,传统的土葬与愚昧、浪费、落后、迷信相联系。正是借助于这种主观设定的价值判断,国家才强制推行丧葬改革,破除土葬实行火葬。显然,这里的国家法规与传统习俗是相互冲突的。在殡葬改革的推进中重宣传,轻教育;重指标,轻举措,殡葬改革的先进意义未能得到广泛认可,也是殡葬改革过程中遇到阻碍的原因之一。

    而在笔者看来,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中运用提倡性条文,没有使用强制性的条款,正是国家立法的高明之处。国家根据各地区风俗习惯,人口数量,地理环境等因素的不同,进行总括性规定,目的是希望指引各地区制定下位法过程中能够因地制宜,制定出适合自己的制度。

    湖南省2002年颁布的“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的总则部分就有其自身特点:对“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制定了具体规定,体现在第八条至第十五条中,分别对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制。如,根据省内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划分火葬区,非火葬区;尊重个人意愿,非火葬区的公民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规定特殊死亡的公民实行火化;并且明令禁止非法土葬行为。这些条款在即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的要求,也更能因地制宜,符合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特点,防止一蹴而就的冒进作风。如此提倡性条款有利于地方提出适合自己法律,但其产出的“产品”如何?

    二、“产品”的产出

    笔者以湖南省长株潭地区为调研区域,进行殡葬方式的调查。总体来说,长株潭农村地区多为推行火化区和土葬区,人们对土葬的方式认可度非常高,受民俗思维方式的影响,“入土为安”思想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同时在丧葬过程中存在铺张浪费现象,如大办丧宴、修建豪华私人墓等;而作为强制火化区的城市,民众对火化的方式已经较为接受,但在实践中仍然出现“二次入棺”、运回农村安葬等规避法律的现象。 以上分析由表1进行佐证。

    调查结果显示,土葬火葬之争仍在民众间继续。而“倡导生态葬、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号召“曲高和寡”,农村依旧对土葬认可度最高,分析其原因,这不只是传统习俗的根深蒂固,细致一些,火葬费用高于土葬费用也是很重要的动因。在走访的农村,笔者了解到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惠民政策,如减免火化费用、适当补贴、修建公益性墓地等,很多村民是愿意接受火葬的,从民政局也了解到长株潭地区的火化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三、原因分析

    实证调研结果虽然总体趋势表明人们对殡葬方式的选择趋于开放性、环保性,殡葬观念也有很大改观,但产出的“产品”似乎不尽如人意,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

    调研过程中,不难发现受教育程度和职业的多元化是影响城市民众观念变革的最主要动因,巨大的信息量、多元化的信息获取导致了思想的开放性,国家的宣传和大力倡导由于城市民众思想的开放性而被广为接受,促进了观念的流变。农村民众则由于受教育程度的偏低和职业的单一性,直接影响了思想的多元化转变,“根深蒂固”也就顺理成章成为了其标签化的形容词。在笔者所调研的农村中,人口的流动正在起着“开放思想”重要作用,大量青壮年的外出务工正在使信息流通起来。而新兴传媒工具,如电视、广播、特别是手机的大量普及,一定程度上也加速了民众的思想开放步伐。虽然这些途径正在起作用,但短期内并不大可能成为影响农村民众观念变革的核心要素,这从长株潭农村的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火化率持续低迷的现状可以看出。

    但长株潭地区“入土为安”的思想深入人心,甚至是在强制火化区。高火化率,低入墓率也是受“叶落归根”等思想的影响。在殡葬过程中是有很多禁忌的,究其原因大概有三种:一是对死者的尊重和哀伤;二是希望有利于死者;三是惧怕给生者带来不祥,如忌重丧。之所以《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迟迟不能定稿,是因为争议太大,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人们的传统民俗禁忌的不能释怀,导致对新的殡葬观念不能接受,宁愿规避法律,选择能让自己心安的殡葬方式。这是符合卡希尔的内心恐惧论的观点的,实际上就是唯心主义。而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科技、经济相对落后的广大农村地区,此种现象是大量存在的。

    无论如何我们都应把民俗看作是一种活生生的发展而不是把它简化成一种杂乱无章的变动。因为民俗反应的是整个民族的心理状态。民众之所以对传统殡葬习俗如此推崇,究其原因是更好的生存。

    年轻的大学生说……,“我们从文明的角度看待事物,而他们则从人类的角度看待事物。”

    “人类永存”,我回答道,“而文明却消亡了,主要是因为文明拒绝充分地重视人类。”

    这段引文是对英国劳动阶级的心理所做的研究,相信用在这里也能体现出在中国这片广袤的土地上的最广大的民众的心声推行文明殡葬时,要重视人性化。

    四、路在何方

    哈耶克曾经指出,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可预期的社会中,国家的强制力可以降低到最低限度。在殡葬改革中也是一样的,除非能得到某种功能上的替代品,中国人也不会放弃这些习惯、惯例,而除了立法或移植的法律能与传统习惯惯例之间有某种兼容,这些法律就无法在功能上逐步替代传统的习惯和惯例。有人提出“国家法规为什么执意取代传统的习俗,当国家法规与传统的习俗相冲突的时候,人们将作出怎样的行为选择,为什么作出这样的行为选择,人们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国家法律的预期。”法律法规规定与民俗冲突时,应充分尊重民俗。当代西方许多法社会学家通过考察法与习俗的关系,也得出“法不能改变习惯”,“法必须与习惯相适应”的结论,“这是当代许多法社会学家的基本命题”。而且世界各国法制史上的一些例证也表明了法与习惯的这种关系,即如果法律违背了习惯,这种法律注定是要失败的。大部分地区依据自己对殡葬制度的理解与一些殡葬习俗进行对抗,明确强制禁止,这势必会造成民众的反抗,许多民众宁愿规避法律,也要维护自己的殡葬民俗。那么所谓的殡葬改革成效又体现在哪里?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推行殡葬改革,抓住民生。江西省赣州市的惠民政策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将殡葬改革作为民生工程、和谐工程,改革有力度、有深度、有广度。认真落实惠民政策、绿色殡葬、殡葬服务标准化。

    2.改变民俗禁忌,稳中求进。我国历经二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习俗以及封建糟粕都深入人心,尤其对殡葬禁忌更是看重,短时间内要求人们摈弃糟粕,推行火葬,效果可能不尽如人意。所以我们可以加强科学知识宣传,提供专业心理人员进行开导与讲解,由民俗专家对一些民俗禁忌的来源进行解说,以便人们从科学角度重新认识传统的殡葬习俗。

    3.加快立法进程,尊重民俗。新加坡的殡葬管理模式对我国的殡葬改革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前文对长株潭地区推行火葬区的村民认为如果政府出台一系列的惠民政策,让村民切实感觉火葬要比土葬更加实惠。但在强制火葬和推行火葬在执行上都应注意要尊重民俗,以人性化的提倡为主,以强制性为辅,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在新的殡葬立法中可以明确社会福利、心理服务机构,以及殡葬服务设立明确的标准,让人们有法可依。

    为了建立一个健康文明的绿色殡葬,需要法律定下的框架,更需要政府和立法者本着以人为本的观念,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供需平衡。

    [参考文献]

    [1]郭兴华,韩恒.对一起丧葬事件的法社会学分析[J].学海.2003.(01).

    [2]斯蒂芬·雷诺、鲍勃·伍利、汤姆·伍利.似乎如此![M].第124页.

    [3]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M].法律出版社,1994 .

    [作者简介]王连雲、郭晓峰、蒲永晨、李东升,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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