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闲生活
  • 教育教学
  • 经济贸易
  • 政法军事
  • 人文社科
  • 农林牧渔
  • 信息科技
  • 建筑房产
  • 环境安全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达达文库 > 经济贸易 > 正文

    辉煌与隐忧:法律史学六十年评述

    时间:2021-04-18 07:56:1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中国法律史学已走过百年历程,特别是新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无论是专门研究机构设置的增多、研究队伍的日渐壮大、还是研究成果的公开发表,均有长足进步,堪称辉煌三十年。但也存在着不容忽略的问题,包括既不能在法学学科内进行有效交流,也不能与历史学进行平等对话,甚至存在某种程度的“排拒”;不重视文献资料建设,追求所谓的“填补空白”,致使研究成果中引领学科发展的创新性论著凤毛麟角。这成为学术发展的隐忧,如不能正视并加以解决,中国的法律史学最终走不出狭小的“象牙塔”,无法“成为世界法学发展的基础学科之一”。

    关键词:法律史学;发展;问题

    中图分类号:DF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09)05-0006-07

    一、改革开放前中国法律史学的初步建构

    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有悠久的历史。自《史记》创设“八书”以记载“国之大政”后,《汉书·刑法志》堪称是第一部系统论述中国古代刑法史的专书。自此,历代正史志书中共有14部“刑法志”,在详细记述自周秦以迄明清近三千年间历代法律制度的同时,也深入探讨了法律与礼教、政治乃至与王朝盛衰之间的关系。但法律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以清末的京师大学堂、京师法政学堂等高等学校里开设的中国法律史方面的专门课程为标志。截止1940年代,全国各类大专院校设立法学者30余所,“中国法制史”成为选修课之一。限于认识,这一时期的研究偏重于刑法史方面,方法上也没有完全脱离考据学的范围①。1938年,在西南联大法律系执教的著名刑法史专家蔡枢衡,概括当时的“中国法学文化大半为翻译文化、移植文化”,疾呼“中国法学之现实在另一面为讲义文化、教科书文化及解释法学文化”反映了这一时期包括法律史在内的中国法学研究的基本状况。期间,仍有多位法律史家做出了各具特色的成就。其中以沈家本的贡献最为突出,所著《历代刑法考》至今仍嘉惠学人。其后,杨鸿烈(著有《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程树德(著有《中国法制史》、《九朝律考》等)、陈顾远(著有《中国法制史》等)等法制史名家,对法制史学的研究,均有很大建树。而以“法律社会史”为研究视角的瞿同祖的代表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系统探讨传统中国法的主要特征,对拓展法制史的研究,厥功甚伟。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律史学尽管带有开创性和过渡性特点,但为后来法律史学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考镜源流式的对传统法律制度的辨识、梳理,为今人的研究提供了非常难得的素材,也是实证研究的典范。

    新中国成立之初,开始创建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阶级观、国家观和法律观为指导的新的法制史科学。1950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招收了第一批法制史研究生,次年该校成立了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是当时全国第一所法制史学教研机构。但随即发生的对“旧法人员”的思想改造,极大冲击了法制史学科的正常发展。随后受苏联的影响,学科名称改为“国家与法权历史”,或者称为“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学科体系及内容仿苏联教科书的框架,主要讲述经济基础、阶级结构、国家和法律制度。

    1958~1961年春,由于开展批判旧法观点、资产阶级法律观点,以及教学内容的大检查,使得法制史学的教学时断时续,研究工作几乎全部中断。接下来由于受到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只讲法律的阶级性,否定法律的继承性,强调法律只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法律成为政治的婢女,对包括法制史学在内的法学研究是一种巨大的摧残。十年“文革”期间,各政法院系先后解散,教师和科研队伍严重流失,致使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完全陷于停滞。

    这一时期法律史研究的重要成果,主要体现为1963年出版的《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共三册,分别由张晋藩,曾宪义、范明辛,张希坡撰写),尽管该书仍以“国家与法权”作为书名,但在结构上打破了苏联教科书的体例,突出了法律制度的内容。总括这一时期并没有取得更多的具体成果,但在确立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指导的核心价值体系方面,仍功不可没,在研究范式上所形成的法律观、历史观、世界观对此后的研究影响甚大。而最重要的改变之一,是初步摆脱将“国家与法”的历史合而为一的苏联模式,确立区别于政治制度史的法制史研究,另一重要变化是,以更多对具体法律制度的论述去冲淡以往对政权性质和法律的阶级本质的强调,因此,自1980年代中期以后,大量引用“马恩语录”和只关注阶级关系、法律本质的历史撰述越来越少了。

    二、1978年以来中国法律史学的蓬勃发展

    “文革”结束以后,伴随着科学的春天的来临,法律史学工作者以极大的热情和勇气,投入到教学和研究工作中,使得这一学科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中最早、最快恢复的学科之一。1978年春,中国人民大学招收了首届中国法制史硕士研究生。翌年9月,在长春召开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性法律史学术讨论会。会议正式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它不但是中国法学界的第一个全国性学术团体,而且也是最早设立的专业性一级学会。

    会议集中讨论了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方法问题,主流意见认为,法律史学应以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即研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法的起源、本质、类型、特点、表现形式、制定和适用,以及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法的发展规律等基本问题,而不能将国家列入;应恢复中国法制史的名称。基于这种认识,1982年春,中央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高等院校试用教材《中国法制史》,由张晋藩任主编。乔伟、游绍尹任副主编。该教材第一次明确了“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起源,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与规律的科学”,而不再包括政治制度等内容,从此最终结束了照搬外国模式的弊端,标志着新时期法律史学科体系的确立。

    1980年代中期以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步入辉煌阶段。纵观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法律史学科的发展史,其主要成就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科名称彻底摆脱前苏联“国家与法权历史”的模式,科学地界定了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恢复并确立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称谓,并正式将中国法律史学分为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两个分支学科。

    第二,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即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研究中国法律史的主流学科指导思想。同时法律史学者还不断尝试突破原有的研究框架,借鉴西方人文社会科学学者的研究成果,寻求一些新的研究范式和研究视角,不断丰富和创新学科的研究方法。

    第三,学术成果日益丰厚,研究领域不断拓新。从研究成果上来看,据不完全统计,30年来学者共发表中国法律史学术论文大约5000篇,学术著作500余部,其中各种中国法律史教科书(包括中国法制史

    相关热词搜索: 史学 隐忧 评述 六十年 辉煌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