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亟待进一步完善
时间:2021-09-26 16:18:4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1.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这是合作经济组织得以巩固和发展的关键。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归社员所有,其中应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集体财产,利润应按参与额进行分配,严格限制股金的红利率。要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社员一人一票表决制。合作经济组织加工、销售的必须是社员的产品,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国家应免交企业所得税,向社员征收个人所得税。
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修订和完善章程。所有合作社的章程都应以经济合同法、民法及其他经济法规为根本依据,进行修改和完善。牵头、服务部门和农户,都是独立的法人,处于平等地位,应享受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民主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因此,各类合作组织章程中,对于入社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违约责任要平等设置、条款清楚、公正合理、措词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国家要尽早为农村合作经济立法。在法治社会里,一切经济活动应受法律的规范。但在我国搞合作经济或集体经济已届50年,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合作经济或集体经济法律。由于没有专门法律规范,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和经营中遇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政府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也无法制定和执行扶持政策;合作社的经济利益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团立法滞后而严重受阻。因此,国家应尽早为农村合作经济立法,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