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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世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

    时间:2020-11-10 07:55:4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一、入世后我国证券公司面临的情况

    (一)入世条款中我国政府对证券业承诺的主要内容: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二)入世后国内券商将面临国外证券公司的激烈竞争。加入WTO,市场开放以后,国外证券公司的进入将对我国券商造成巨大的冲击。国内券商与世界发达国家证券公司的差距主要表现在资本规模、业务结构及营运管理方面。

    首先,在资本规模上看,我国的证券公司才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不可同日而语。

    其次,我国券商在业务结构上与发达国家证券公司相比,差距很大。

    再次,国内券商在营运管理与人才储备及开展国际业务方面的差距也是不言而喻的。

    二、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是应对入世的一种双赢选择

    应对入世后的局面,我国券商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利用开放的过渡期,迅速提高和壮大自己的实力,与外国券商展开直接的竞争;另一种就是寻求与发达国家的券商的合作,在合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壮大,与外国合作者达到双赢的结果。作者以为,竞争是没有出路的,只有合作才是我国券商应对入世挑战的必然选择,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在短期内我国券商尚不具备与发达国家证券公司竞争的实力

    国内券商与外资券商在资本规模、业务结构、营运管理方面的差距是很明显的。虽然我国可以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准入上可以有较大的伸缩性这一点来援引例外,对我国的金融业施加必要的保护,赢得发展和提高竞争力的时间。但要在几年的过渡期内弥补我国券商与外国公司几十年甚至于上百年的差距,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经济学的理论反复告诉我们,保护只能造成落后,在温室中长大的花朵是经不起风雨的,即使我国的证券公司在国家的保护下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和实力,但要靠这样的实力去与历经数百年市场经济风雨磨练的发达国家证券公司竞争,其结果只能是一败涂地。

    (二)我们不主张竞争而提倡合作,因为合作可以使中外双方达到双赢的结果

    1、合作有利于中外证券公司业务互补

    我国券商很大一部分利润来自自营收入,这样的利润是不具可持续性的,而且也难以承担市场风险。若与外资证券公司进行合资,在业务上合资各方可进行优势互补。国内券商可在目前现有的基础上,加强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薄弱环节的发展,而国外证券公司可进一步拓展其投资银行业务,扩大业务范围,增加净利息和佣金收入。合资各方可寻求协作发展,达到双赢局面。

    2、合作有利于我国券商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和全新的投资理念,推动国内券商的综合实力再上新台阶

    我国券商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在数量、规模、素质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和提高。但与境外券商相比,国内券商在经营模式、管理机制、技术手段、人才储备和业务范围上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业务结构雷同,没有形成自身的经营特色;经营业务单一,创新能力不足,在企业并购、财务顾问、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等业务上远未形成规模;竞争无序且手段单一,主要的竞争手段是价格竞争和非正当手段竞争;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往往因管理失控而引致经营风险。中国券商要想提升综合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走出去,引进来。外资证券公司在制度运转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优势,在管理、技术、人才使用和服务手段以及新金融工具使用、服务效率上具有很多成熟的经验和优势。通过中外证券公司合资,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管理经验,重构内部的组织结构;可以引进全新的投资理念,国际投资银行对国内券商业务发展的影响将使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理念发生巨大的变化。以公司研究和行业研究为基础的投资方法将成为机构投资的重点,券商行为的逐步规范将带动市场从投机逐步回归理性投资。近年以来,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一直是市场的主旋律,券商作为机构投资者中的主要力量对稳定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中外证券公司合资,有利于国内券商学习全新的投资理念,促使国内券商迅速成长为理性的机构投资者。

    3、合作有利于我国券商国外业务的拓展,提升国内券商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券商终将走出国门,在国际证券市场一展身手。但目前我国券商国际业务很少开展,少数国内大券商虽略有涉及,但因经验不足、实力不济、经营不规范等多方面的原因,也未成大气候。涉足海外业务的券商,业务范围也局限于B股的发行,业务量微不足道,一般国际业务量占公司总业务量不到5%,以至我国许多面向国际市场的投资银行业务只能拱手让给国外券商。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可以极大地扩展国内券商的海外业务。随着国内企业资本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在海外资本市场融资,这就要求国内券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国外寻求合作伙伴,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同时,借助国际业务的开展,国内券商可以积累国际资本市场的运作经验,参与国际资本市场巨额利润的瓜分,从而达到提升国内券商国际市场竞争力的目的。

    (三)在我国构建中外合资券商的雏形初现

    1、在政策面上我国已经许可成立中外合资券商

    我国加入NT0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向外国同业者开放的证券业务领域主要包括:(1) 向外国证券经营机构开放承销业务,继续扩大跨境服务方式的商业介入。(2)向外国证券经营机构开放财务顾问、收购兼并和风险投资等业务,特别是跨国性的购并重组、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投资咨询等创新业务。(3)允许更多的外国证券经营机构来华设置分支机构,在适当限度内放宽他们从事证券业务的领域,同时我国大型证券经营机构要积极设立海外分支机构,推进证券机构的国际化程度。(4)扩大中外合资的投资银行试点范围。(5)设立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共同经营基金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引导海外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以基金的方式介入我国股票市场。

    中国加入WTO后,将允许外资少量持股(起初为33%、三年后可增加到49%)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享受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相同的待遇;当国内券商业务范围扩大时,中外合资证券商也可享有相同待遇;外商小量持股(33%)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将可承销国内证券发行,承销并交易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债券和股票)。

    从以上可看出,我国已在政策上允许中外证券公司合资。

    2、实际上国内券商已经开始筹备合资、合作事宜

    目前不少境内券商向境外券商提出了合资的想法和要求,一些境外券商也频频主动登门拜访,如美林、摩根士丹利添惠、所罗门美邦与大福证券等都积极地在国内物色合资合作伙伴,亚洲的日兴证券、东洋证券、野村证券等也派了公司总部或亚太地区管理总部的管理层造访中资证券公司。中资方面包括海通证券、国泰君安等也在与外资券商进行广泛接触。外资的参与将是国内证券业下一轮竞争的重要力量之一。

    三、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发展条件

    1、国内券商的合并重组,扩大规模是保证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平等合作的基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国外券商进军我国资本市场,以国内现有券商实力,是无法与世界跨国经营的 “航空母舰级”的国际大券商如美林、所罗门兄弟、高盛等相比的,若要与他们合资,平等合作,国内券商就有必要在现有的基础上通过合并重组尽快壮大自身的资本实力。加速对国内券商的合并重组,壮大实力,走集团化之路,这也是世界许多著名投资银行的成功之路。如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又称C5第一波士顿(Credit Suisse FirstBoston,缩写为CSFB,以下同)是一家大型的国际投资银行,与其它美国投资银行一样,CSFB的成长道路属于自然成长型模式,即主要通过并购、重组和上市来扩大自身规模。CSFB的前身是美国的第一波士顿公司 (I he First BostonCorporation),该公司在20世纪30年代前是第一波士顿国民银行(The First National Baniof Boston)的附属公司,在《格拉斯一斯蒂尔法》的影响下,第一波士顿公司脱离了母公司,于1934年与大通国民银行(Chase NationalBank 0f The City 0f New York)所属大通一哈里斯·福布斯公司合并,20世纪40年代中期又与梅隆(Mellon)~E券公司合并。1978年,第一波士顿与瑞士信贷 (Credit SuisseGroup,简称CSG)合并建立了全新投资银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CSFB)。通过先在国内合并重组,扩大规模后再进行跨国跨洲合并,使得CSFB一直处于美国为数不多的超大型投资银行中,提供包括金融顾问、公司融资、销售和交易等有关投资银行所有业务的综合性服务。在亚洲地区,马来西亚也早在1996年其中央银行就已提出对中小规模的银行、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进行合并重组,以增强马来西亚金融业和证券业的竞争力。1997年的金融危机沉重地打击了马来西亚股票市场,金融危机过后,马来西亚经济逐步改善,股票市场振翅待飞,而证券公司的市值尚未大幅扬升,正是健全证券公司扩充业务的恰当时机,马来西亚一些财务稳定的大型证券公司进行了一些能为业务带来辅助效应的合并,通过合并重组,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和提高国内资本市场的实力和效率,使马来西亚成为东南亚地区极具竞争力的资本市场。

    从国外案例看, 目前国内券商也只有加强自身的合并重组,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才可能与国外券商合资谈判时处于平等地位。近年来,国内券商业内兼并重组也开始愈演愈烈,先是申银、万国合并重组设立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金达13.2亿元,成为当时最大的券商。接下来国泰、君安合并后以37.3亿元的资本金称雄于各券商之首;2000年8月,由四大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部和人保信托证券部通过合并重组设立的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横空出世,注册资本金高达45亿元。有专家预测:在明后年市场出现剧烈震荡后,两三年内将会出现第一次大规模的市场整合,国内券商竞争将从群雄并起的春秋时代通过合并重组步入霸主对峙的战国时代。

    2、加强证券监管与立法是建立合资公司的保证

    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规范的市场行为和良好的市场秩序是必须具备的市场条件,也只有这样,我们的市场才能与国际市场接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在证券法律制度和证券监管体系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已经出台,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机制也已经形成。但是,原有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是针对尚未开放的证券市场的,而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要求,还需根据国际惯例,修订和补充证券法律及法规,调整和完善证券监管方法和手段。

    中外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市场开放,不可避免地存在并加大了国际金融风险。国际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国外投机商带来的投机性风险。东南亚金融危机中,香港恒生指数的巨幅跌宕,便是明证。一旦加入WTO,如何防范外国券商和投资机构的联手恶炒,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其二,国际金融风险传递形成的波动性风险。随着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整个世界的开放市场都是彼此紧密相连的,美国的纽约证券市场感冒,日本东京日经指数就咳嗽,香港恒指也头痛。若中外券商合资,国际金融资本出入我国证券市场的频率就会加快,强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的传导机制,将国际金融风险引入我国证券市场,形成波动风险。

    因此,我国在考虑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时,应加快证券监管立法,迅速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涉及证券监管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紧迫性。

    3、国内和国际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是保证合作顺利进行的前提

    随着金融市场国际化、一体化的加强以及由于技术和通讯的发展,使得风险可以被分散集中管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必须与环境的变化相适应。这种趋势要求实施更集中或者至少是更有协调性的监管。在建议设立新的集中监管框架的同时,各国也正在努力加强现有监管机构之间的共同协调。而对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单靠我国国内监管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合资涉及到中外双方或几方,需要参与各方的国内证券监管部门在执法、信息交流等方面进行协调和合作,以此最大可能地避免国际欺诈犯罪等行为的产生以及因国家间法律法规差别而造成的冲突,故可以在合资各方中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和国际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这也是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必不可少的前期准备工作。

    本文作者:唐建伟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

    博士

    万宏伟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

    博士 责任编辑:姚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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