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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设关地不等于法外之地

    时间:2020-11-04 08:03:1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陈侃

    近年来,非设关地走私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经常被提及的概念。比如在去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就曾对外通报了一起案件:两名被告人伙同其他船员,驾驶一艘船只从舟山市出发,偷越边境至台湾地区基隆港装运白糖共计1003.25吨,并于次月绕关入境至上海市某码头进行卸货,随后又通过吊车过载给卡车运往内陆河北等地销售。事后经统计,该案偷逃应缴税额达354万元。

    可以说,非设关地走私犯罪的猖獗,不但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妨害了国家出入境的监管秩序,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为此,本刊记者于近日连线相关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对非设关地走私犯罪案件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对相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困境和难点作了逐一探讨。

    爆发式增长

    可能对于不少人来说,非设关地走私是一个相对比较陌生的概念。从严格意义上讲,法律也并没有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然而通过翻阅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难推导出其概念。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4条规定,“设立海关的地点”,指海关在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区设立的卡口,海关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卡口,以及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因此,除了该条款所规定的地点之外,即可理解为非设关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二检察部周春燕检察官告诉记者,非设关地走私也被称为绕关走私,因为非设关地意味着海关在该区域内从未设立过关卡,如果行为人没有通过海关申报,從而绕开了关卡进行走私活动,会使海关部门对此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数据显示,2019年,三分院办理非设关地走私犯罪案件共计70余起,同比上升约七成。继2018年爆发式增长之后依然维持高增长态势。这其中,海上走私成品油、白糖犯罪案件数量激增。“这两类案件在2015年及2016年数量相对平稳。2017年,我院也没有受理过走私成品油及白糖的案件,但是进入2018年之后,案件数量以及涉案人数增长较快,占到受理审查逮捕类案件的三分之一以上。”

    成品油、白糖最“吃香”

    值得注意的是走私成品油案件数量的增长。“2019年,我院共计受理审查逮捕走私成品油、白糖案件50余件,占非设关地走私犯罪约70%。”周春燕进一步解释道,海上成品油及白糖的走私活动呈高发态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是因为利润空间巨大;对于屡禁不绝的走私犯罪而言,巨大的利润诱惑始终是一个无法忽视的犯罪诱因。有一个十分惊人的数据,记者早先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在该院办理案件中共涉及10条船只,如果以柴油批发价计算,每条船只运载的涉案油品市场价格均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这个数字甚至已经超过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8倍之多!其二,是因为市场需求的旺盛;随着国内经济的持续发展,工业、交通业对成品油的需求也在不断扩大,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经营者尽可能地压缩生产成本,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其三,是因为海上地理条件便利;上海长江口水域交通便利,水上运输发达,特殊的地理位置为走私活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此外,除了成品油和白糖依然是非设关地走私的主要对象外,冷冻肉制品、海砂和煤炭也成为新的走私对象。

    危害巨大的非设关地走私

    对于非设关地走私案件,周春燕坦言,其特征也非常显著。首先,相关案件集中体现出团伙犯罪的特征。一般而言,单次出海航行就需要二十多个小时,仅靠一两个人显然无法完成。同时,这些犯罪嫌疑人组织分工明确、人员专业化强,“从公海购买、海上运输、出资打款以及销售装卸等环节均有专人负责”。其次,用于作案的船舶基本上都是三无船舶。“很多船只都是经过改造的,还会将船只改名,从而让海事部门无法监管。出海时,也不会向海事部门报备。”

    同时,不论是走私何种货物,除了会严重破坏国家出入境的监管秩序之外,还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对于走私冷冻肉制品类案件而言,甚至还可能会对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形成一定隐患。周春燕表示,涉案的冷冻肉制品数量均特别巨大,且未经过正常的检验检疫程序,非法卸货后扩散范围也非常广。

    至于走私成品油的行为,也给社会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带来重大隐患。黄浦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的姜韬检察官就曾经办理过在非设关地进行成品油接驳的案件。他告诉记者,在该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一艘名为“瞬海油888”的船舶,因在夜间行驶时受到潮汐影响,前驾驶室的玻璃被风浪打碎,导致船舱进水,进而使得船头下沉,引发了沉船事故,而船体漏油也造成了区域水面的污染。“事后经调查,本案共计清理污染面积约120平方米,处置吸附泄漏燃油的吸油垃圾约180公斤。”

    另外,对于这些走私的成品油而言,其主要来源为境外,其油品往往会添加各种染色剂,各项质量指标在短期内或许能够保持合格水准,然而一旦超过保存周期,就会迅速氧化变黑。如果车辆及船舶等交通工具使用了变质油品,会严重损害机械设备,造成次生危害。

    困境亟待破解

    当前,非设关地走私犯罪处于频发态势,作为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惩处犯罪乃是义不容辞之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依然有不少亟待破解的难点和困境。

    第一,是客观证据收集方面存在难点。比如,这些出海的船只出于逃避监管的目的,会关闭AIS系统,如此一来,就很难追踪到这些船只开往公海接驳成品油的行踪。“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许多船只除了配备AIS系统之外,还会准备一套自己的导航系统,一方面可以逃避监管,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导航顺利到达指定地点。”

    第二,近年来,走私人员的反侦查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无形中也增加了办案的难度。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莫过于翻供、不供的情形较多。“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供述都是经过事先编排的。”周春燕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告诉记者,许多人都声称自己只是船上的普通人员,只是负责帮忙而已。“因此,有时会出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即一艘船上全都是水手而没有船长。这些情况也对我们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后,是水上执法本身存在较大难度。一方面,如前文所述,非设关地走私犯罪活动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团伙犯罪特征,这也导致了很多时候执法人员的人数会处于劣势。另一方面,水上执法难于陆上执法,当执法人员的船只出现在海面上时,很容易被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船只发现,导致后者有充足时间潜逃。如果想要弥补速度上的劣势,执法人员就必须驾驶一些轻快船只,但这也会带来另一个问题。“如果有些犯罪嫌疑人不愿意配合调查,就会驾驶船只撞向执法人员的船只,这对相关执法人员的安全也会造成威胁。”同时,在有些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发现之后,會搭乘事先早就等在一旁的快艇出逃。此时摆在执法人员面前的就是一道选择题:究竟追谁?在内河流域缉拿正在接驳成品油的船只也是一样的道理,“刚从公海驶回内河流域的船上会留有行踪记录等第一手证据,而前来接驳的船只则装有刚刚接驳完成的成品油,也就是赃物。两艘船只发现执法人员之后必然会望风而逃,选择抓捕哪艘船只同样是道难题”。

    当然,即便是存在困境和难点,也依然需要加大对非设关地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为了破解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记者了解到,以上海海关缉私局、海警局、公安、检察院、法院为主要成员单位的上海市打私办2019年开展了“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等重点商品走私专项行动”,各执法司法力量形成合力,对非设关地走私予以严厉打击,获得较好的成效。

    同时,三分院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关缉私局、海警局联合召开了“打击走私犯罪执法办案联席会议”,借助此次会议的契机,四方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打私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非设关地重点商品走私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审查重点引导》等文件。“通过签订一些工作机制,专门就海上绕关走私犯罪的证据规格、标准问题形成共识,并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和协商。针对抓捕过程中存在的难点,我们也会要求各执法部门在前期有相互协作配合、共同出击,形成打击合力。”

    周春燕同时还提到,水上和岸上联合打私的机制可以继续深化加强。自己早先办理的一起案件或许多少也有些启发意义,“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从海上将冷冻肉制品运往内河流域,但是由于岸上执法力量的加强,一直找不到地方卸货。因此,如果能加强岸上的执法力度,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即便在海上过驳了走私货物,也会因为没有地方可以卸货而走投无路,从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其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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