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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基本分析框架

    时间:2020-04-24 07:55:3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腾讯QQ与奇虎360之间的争斗所引发的反垄断诉讼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所涉及的“双边市场”理论显示出了目前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不足,其中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更是引发多方争议。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双边市场”的性质,并对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进行改进和完善,才能有效解决由此引发的新问题。

    【关键词】双边市场 相关市场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

    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发布公告,声称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360随即推出了WebQQ的客户端,但腾讯随即关闭WebQQ服务使客户端失效,事件持续紧张发展。10日下午 ,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与360又再次实现了兼容。2011年4月26日,“腾讯起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做出判决,奇虎被判停止发行360隐私保护器并赔偿腾讯40万。但在2012年4月中旬,腾讯360之争再次升级,双方闹上法庭,互相诉讼索赔过亿元,案件于2012年4月18日一审开庭。由此,“3Q大战”引发了各界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激烈讨论,而其中所涉及的“双边市场”问题也显现出了我国目前在相关立法中的缺陷。

    应该说,“双边市场”理论自21世纪初逐步发展以来,给反垄断法领域的研究带来新的分析视角的同时,也对其提出了新的挑战。因为这类市场是由一个平台商通过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来促成位于其两侧的交易主体完成交易,与传统单边市场相比较而言,双边市场更为复杂,二者的差异性就决定了它们在相关市场界定等问题上的重大不同。“3Q”案件中所涉及的互联网信息市场属于典型的双边市场领域,因此相关产品市场及地域市场的界定相较于单边市场而言,就变得更加复杂。针对互联网双边市场领域下的相关市场界定,我认为应该充分考虑到“双边市场”本身的特点,最显著的便是其“交叉网络外部性”的特征。“网络外部性”,是指某个产品或服务的价值随着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如使用QQ的用户越多,某一用户可以通过QQ和更多的人交流,腾讯公司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对其价值也就越大,其因此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大。在双边市场中,参与的主体有所增加,在服务平台两边的用户相互之间也会产生网络外部性,即交叉网络外部性,任何一边的用户数量都会影响到另一边用户的数量和交易量。双边市场本身的这种特点和它所涉及的主体之多、范围之广既要求我们考虑更多的要素同时又决不能将其无限放大。例如在此案例中,如果我们坚持某些学者所持的“互联网市场以全球为范围”的说法,那么就目前全球任何一家互联网领域的相关企业及其产品而言,其都不可能构成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那么来讨论此领域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问题也就没什么意义了。在另一方面,双边市场理论也并非是对传统反垄断法中单边市场理论的完全颠覆,“相关市场”概念本身所体现的基本内涵仍是可以适用的,需要作出改变的主要是具体的界定方法和我们的思维惯性。也就是说,确定可能约束竞争的因素,并判断每一因素对竞争的实质性影响,这一思路仍然是相关市场界定的基础。

    关于其中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各国家也有过不同的解决方案,其中的市场结果方案和市场行为方案应用较多,但也并没有在国内外的反垄断实务中得到优先的适用,在我国同样如此。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相关条款规定,市场份额在判定中则是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在错综复杂的反垄断法律和实务中,市场份额理论不可能被列为唯一的考虑因素,《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3条和《反垄断法》第18条的相关规定就表明了“新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障碍、企业财力、商品替代程度、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 等方面同样是界定企业在市场中是否具备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但这些方面或从“市场份额”衍生而来,或与“市场份额”存在千丝万缕的因果关系,市场份额因素在市场支配地位界定问题中的关键地位毋庸置疑。此外,为了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便于执法机构对法律条款的操作,许多国家和地区不仅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依据要素,同时也制定了《反垄断法》第19条相应的推定条款。此案中,腾讯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了依据以上的法律规定,还有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公布的腾讯近80%的市场份额的相关数据说明。加之互联网领域的“锁定效应” ,判定腾讯在相关市场中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也并无不妥。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所概括的“不公平要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和差别待遇”几种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腾讯公司在“3Q大战”中强制用户“二选一”的做法显然就是实施“强制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四)项:“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相关规定,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即便腾讯公司董事长马化腾在《南方周末》刊登的声明称此行为是属于私力救济。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认可。腾讯公司“二选一”的做法本身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姑且不论,单是其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不良后果就使其“抗辩”根本无法成立,其承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于法有据。

    大企业为维护已获利益并占据更大的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有发生,而广大消费者由于其垄断行为而受损的情形也较为普遍,国内相关市场秩序不容乐观。腾讯和360的这场争夺战也让我们看到了在“双边市场”理论不断发展的今天,我国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缺失。新的理论带来新的挑战,双边市场的复杂性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在未来处理有关双边市场的垄断案件时将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也必然会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引发多方争论。

    作者简介:余超凡(1989- ),男,汉族,就职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交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责任编辑: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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